宗教出版社
⑴ 宗教文化出版社的組織機構
設有總編室(含人事部)、財務部、第一編輯部、第二編輯部、第三編輯部、第四編輯部、出版發行部、排版室。
⑵ 聖經有幾個版本各自的出版社是哪個
早期教會一般泛指公元五世紀之前的教會,隨著福音工作擴展至小亞細亞與歐洲地區,聖經翻譯的工作也逐漸延伸至多種語言,以下為部分譯本舉例。
《亞居拉譯本》( Aquila version ) 希臘文舊約譯本,約於二世紀初翻譯完成。這譯本是由原本信奉基督教,但後來改信猶太教的亞居拉所譯,所依據的希伯來文經文與〈馬所拉經文〉差不多完全一樣。這譯本極拘泥字面的直譯,存留至今的僅是殘篇,但包含了大部分聖經經卷。
《亞美尼亞文譯本》( Armenian versions ) 亞美尼亞文譯本約於五世紀初譯成,包括部分次經(《十二族長遺訓》和《哥林多三書》)。現存最早的抄本是887年的四福音抄本。
《科普替文譯本》( Coptic versions ) 埃及科普替語可分為多種方言,已辨識了七種,即阿齊明語( Akhmimic )、附屬阿齊明語( sub-Akhmimic )、波海利語( Bohairic )、中埃語或曼非語( Middle Egyptian or Mesokemic )、中埃法林語( Middle Egyptian Fayyumic )、原始波海利語( Proto-Bohairic )、及沙希地語( Sahidic )。在基督教盛行之前,這些方言尚未發展出書寫的文字,譯本中所用的也就算是這些方言的文字了,其中較為重要的科普替語聖經譯本,有當時通行於埃及南部的沙希地語、當時通行於埃及北部的波海利語,或法林語等。此外,絕大多數諾斯底派文獻(例如〈拿.戈瑪第文庫〉)都是以科普替語的沙希地語寫成的。
《衣索比亞文譯本》( Ethiopic versions ) 最早的譯本也許在四世紀中葉已出現,但要到六世紀下半葉才有較完整的譯本。現存抄本不早於十世紀,首先印刷的新約版本是1548-49年在羅馬出版。
《法拉沙文譯本》( Falasha versions ) 古衣索比亞文聖經譯本。法拉沙人是信奉猶太教的衣索比亞人,他們自稱是示巴女王與所羅所生的兒子的後裔(實際上祖先可能是第二共和時代改信猶太教的阿高人),使用吉茲語( Geez ,古衣索比亞的宗教語言),舊約聖經大約在公元五至七世紀間譯成這種語言的譯本。
《哥特語譯本》( Gothic versions ) 哥特語是已消失的東日耳曼語,現代對哥特語的知識主要是來自公元四世紀時為多瑙河下游的西哥特人所翻譯的聖經譯本,僅存約280頁的經文殘篇,大部分是新約譯本(超過一半是福音書),另有少量尼希米記、創世記和詩篇殘篇。
《古拉丁文譯本》( Old Latin versions ) 古拉丁文聖經譯本是在二世紀開始翻譯和使用的,拉丁文名稱為 Vetus Latina ,即指《武加大譯本》以前的拉丁聖經譯本。這譯本是《七十士譯本》的翻譯,而不是直接譯自希伯來文,以多種經文形式流傳。在五世紀耶柔米的拉丁文《武加大譯本》面世後,漸被取代。
《古敘利亞文譯本》( Old Syriac versions ) 古敘利亞文譯本是指《別西大譯本》( Peshitta )之前流傳的譯本,舊約可能早在公元二世紀出現,新約則源自他提安的《四福音合參本》( Diatessaron )。古敘利亞文譯本現今主要有兩份福音書的抄本,分別為《庫熱頓敘利亞文抄本》( Curetonian )和《西乃敘利亞文抄本》( Sinaitic ),兩份抄本代表不同的古敘利亞文譯本抄寫傳統。《古敘利亞文譯本》在九世紀修訂,以後仍有流傳。
《別西大譯本》( Peshitta version ) 敘利亞文聖經譯本。「別西大」意即「普通」或「簡單」,但是在九世紀之後才用這個名稱。舊約經文內證表達這譯本大概於二或三世紀完成,部分可能是猶太人的翻譯。新約譯本可能成書於五世紀初或更早,但缺啟示錄、彼得後書、約翰二、三書和猶大書。
《七十士譯本》( Septuagint ) 舊約聖經最早的希臘文譯本,簡稱 LXX,約公元前三至一世紀譯成,因傳說是由72位翻譯者在亞歷山大城合譯而得名。這譯本為散居外地的猶太人(他們不再說希伯來語)所採用,新約聖經不少引用舊約的經文均出自此譯本。
《辛馬庫譯本》( Symmachus version ) 希臘文舊約譯本,於公元二世紀末或三世紀初譯成。在俄利根的《六欄經文合參》的第四欄中重印了這個譯本,有關翻譯者辛馬庫的生平資料甚少。
《他爾根》( Targum ) 希伯來文音譯字,原意是「翻譯」或「解釋」,一般是指舊約聖經的亞蘭文譯本。這些譯本通常傾向意譯,有時會加上注釋,而不僅僅是希伯來文的字面直譯。〈他爾根〉通常不是逐字照譯的譯本,而是對希伯來文舊約之意義的理解和詮釋,故此包含了大量猶太釋經者如何理解聖經的資料。
《狄奧多田譯本》( Theodotion version ) 希臘文舊約譯本,於公元二世紀末葉譯成,估計是一個較早的譯本《原始狄奧多田版本》的修訂本。狄奧多田可能是一個歸化猶太教的以弗所人,活在羅馬皇帝馬可奧熱流執政的年代(161-180)。
截至2002年初,已有392種語言的聖經全譯本(即全本舊約、新約都有翻譯的版本)問世。自從1950年開始,至少有63種版本的英文新譯本問世,其中較流行的至少有10種 。單就中文譯本而言,到二十世紀末至少有14種版本的全譯本
⑶ 家譜適合一般出版社還是宗教出版社查詢
家譜一般出版社就可以出版,宗教出版社主要出版宗教類的作品。
而且現在宗教類的作品不好出版,需要申報重大選題,而且申報上去還不一定批下來。——上師文化傳媒
⑷ 佛教書籍哪個出版社的最好
果斷金陵刻經處的最好。
⑸ 宗教文化出版社 太虛大師全書 怎麼樣
由宗教文化出版社、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復制中心出版的《太虛大師全書》,主要選自虛大師創辦的刊物《海潮音》,同時參照1946年出版的《太虛大師全書》,在盡量保持原著內容的基礎上適當修訂整理。全書共分法、制、論、雜4藏共20編1440多篇目,700多萬字,分35冊,大32開,豪華精裝。為了讓這部「真經」普度眾生,《太虛大師全書》採用簡體橫版方式,方便閱讀。
作者
太虛大師(1889-1947),中國近代佛教界的領袖,新佛教運動的巨擘,民國以來佛教革新運動的倡導者,十六歲出家,十八歲受具足戒於寧波天童寺寄禪和尚,法名唯心。 太虛大師即是一位學識廣博、思想深邃的佛學理論家,又是一位佛教改革的實踐家。1913年,提出教理、教制、教產三大革命,撰文宣揚佛教復興運動,在佛學理論上提出了許多獨創的見解,其中"人生佛學"被後人發展為"人間佛教"理論,成為現代中國佛教的指導思想;他還創辦佛學院,組織居士林,出版書報雜志,在培育新僧人才,團結各界信眾,宣傳佛教文化等方面,都做出了卓越的貢獻。太虛大師一生言論、著述頗多,主要著作有整理僧伽制度論、釋新僧、新的唯識觀、震旦佛教衰
落原因論、法相唯識學、真現實論等。
⑹ 我現在想出版幾本宗教圖書,請問宗教內部圖書應該怎樣出版應該找哪些部門有沒有什麼潛規則
其實,這問題在早些年很難,現在並不那麽難了。兩種方法,一是可以到北版京宗教文化權出版社辦理正式公開出版的手續,那樣費用要高昂一些。另一條渠道是走內部發行的路,可以到各省或地市或者縣的文化局辦理准印證,然後印刷發行。辦理准印證一般只要宗教局批准,略交手續費便可以了。自然,還有一種內部交流方式,那就是印數少,只在自己人圈子裏流通,也可以不去理會那些手續了。若有不明,可以再問……
⑺ 宗教文化出版社的佛經好嗎
您這里說的佛經,應該是泛指佛教書籍吧?
宗教文化出版社,作為一個出版社,在宗教類書籍中,還是挺有權威的,但因為畢竟還是一個出版社,所以有些東西,雖然是出版了,但如何抉擇,還是需要我們自己來。
在佛教界,莆田廣化寺、金陵刻經處和上海佛學書局,這三個機構的版本,可能是最權威的,因為都是教內的人士在主持。
賢善成就,普願吉祥
南無葯師琉璃光如來
⑻ 出版宗教信仰的書籍,作者需要什麼資質嘛
樓主想在哪裡出版? 如果是純商業出版,只要不違背國家對出版物的各種文件精神(比如維護國家統一什麼之類的),書寫的有出版商看中,就可以出版的。
現在市面上關於宗教的普及讀物非常多,也有些學者,專欄作者動不動說自己的宗教認識,都一樣的在出版啊。不需要什麼所謂的資質。
如果是要做學術方面的出版,沒有資質,就最好是能得到有資質的人的推薦。你可以先把自己的作品拿給他看看。得到推薦的話,出版會容易些。
⑼ 印刷宗教類書籍到哪裡申請書號我要印的是《古蘭經》,請高手指點一二!
我們可以代替辦理全部出版手續,其中涉及出版社和宗教局的2個部門手續
⑽ 國家對涉及民族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有哪些規定
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出版管理的規定,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破壞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和睦相處的;
(二)破壞不同宗教之間和睦以及宗教內部和睦的;
(三)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揚宗教極端主義的;
(五)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超出個人自用、合理數量的宗教類出版物及印刷品進境,或者以其他方式進口宗教類出版物及印刷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寺觀教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編印、發送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出版公開發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國家出版管理的規定辦理。
(10)宗教出版社擴展閱讀:
國家對宗教事務管理的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范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
第三條 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維護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等違法活動。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製造矛盾與沖突,不得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
第五條 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對外經濟、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動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條件。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機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有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聽取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見,協調宗教事務管理工作,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