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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出版物

發布時間: 2021-03-20 06:46:37

⑴ 如何提高自辦刊物的質量和可讀性大神們幫幫忙

康克林 「可讀性」是一個內涵很豐富的新聞學名詞。報紙、刊物要想讓人們愛讀好讀,在內容、編排、寫作等方面都得有個講究。「可讀性」三個字實際包括了辦報辦刊的全部內容。所以,任何一張報紙、一份刊物要想成功,就必須在「可讀性」上下功夫,除此,別無他途。而內部資料性刊物(簡稱內資刊物)除要「堅持按新聞規律辦事」,堅持「三貼近」的同時,還特別要認識和把握其對「內」的特性,更好地發揮好其對「內」的作用。 一、擯棄「皇帝女兒不愁嫁」的想法,以更強的責任心和敏銳感辦好內資刊物 內資刊物是一單位為服務其特定目的而在本單位內部發行的刊物。其來稿渠道固定、發行渠道固定、發行量固定、經費來源固定,有著其天然的「壟斷性」。內資刊物不存在向社會公開發行期刊面臨著的社會、經費、收益等諸多影響和壓力。但就某些方面來講,內資刊物在擔負「振興一方」的輿論導向作用中,有著更重要的責任。這就要求辦刊者要以更強的責任心和敏銳感,更高的標准和要求來辦好刊,才能確保內資刊物的「可讀性」,達到辦刊的目的。 二、不能因內資刊物的「壟斷性」而忽視其「可讀性」,把「可讀性」視為辦刊的「生命線」 內資刊物有著特定的目的和內容,總的來說是為本單位建設發展服務的。而不同性質的刊物,不同辦刊目的又決定了刊物的內容和形式。有的側重於理論研討、實踐探索,目的是服務於領導決策、服務於工作指導;有的側重於文學作品、事跡報告等等,目的是弘揚正氣、活躍文化生活;有的是有所側重、兼顧別樣;有的是綜合性的刊物,目的也是服務多個層面。我們不能說形式、內容單一的刊物「可讀性」就差,綜合性的刊物「可讀性」就強。「可讀性」取決於辦刊的目的和質量。不同的版面、不同的欄目、不同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讀者群,有著其特定的「可讀性」。就如黨政機關的「信息簡報」、「決策研究」等內部資料,雖然版面單調、黑白相間,由於其內容的重要性,因而其固定的讀者群視其為「可讀」、「必讀」。然而,我們內資刊物的辦刊者不能因為自身的「壟斷性」而忽視其「可讀性」,否則,內資刊物就只能「壟斷」到廢紙簍那麼一塊地方了。 三、橫比縱攀,不斷學習改進,在發展變化中增強「可讀性」 內資刊物的「可讀性」從一個側面可以反映出一個單位的發展和生氣,其「可讀性」也會不斷隨著客觀環境和讀者本身的各種因素的變化而變化。辦刊者只有不斷敏銳地捕捉讀者群當下的興趣和興奮點,使自己心目中的可讀性與目標讀者心目中的可讀性盡可能多地達到相似甚至重合,刊物才能具有永久的魅力。否則,長期固守某一時期賴以成功的特定的可讀性理念,則會走上衰亡之路。作為內資刊物的辦刊者,應堅持讀著有用就有可讀性的思想,橫比縱攀,不斷學習改進,在發展變化中增強「可讀性」。「橫比」就是在辦刊思想、刊物版面、欄目內容編排等方面優秀期刊、國家級期刊學習,努力在形式上出新;「縱攀」就是在內容質量上向同行業、同系統的期刊學習,努力出精品力作。還要加強與單位領導、特約通訊員和廣大讀者加強聯系溝通,廣泛汲取營養,把內資刊物辦成一個政治鼓動性、思想啟迪性、知識可獲性、實踐指導性強,廣大幹部喜聞樂見的刊物,使內資刊物在搞好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探索解決工作熱點難點問題上,在謳歌先進事跡、模範人物,反映幹部精神風貌,活躍幹部文化生活等方面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⑵ [急]企業自辦刊物應注意哪些法律法規

參考
出版物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頒布單位: 新聞出版署
發布時間: 1999-11-8
出版物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出版市場管理,建立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出版物市場,發展和繁榮出版發行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出版的總發行、批發、零售等發行業務及監督管理。
出版物的出租、散發、附送等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出版物,是指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等。
圖書包括各類書籍、畫冊、掛歷、圖片、年畫、年歷等。
報紙是指有固定名稱、刊期、開版,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連續出版物。
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稱和欄目,用卷、期或年、季、月、旬、周順序編號,成冊的連續出版物。
音像製品是指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激光唱盤和激光視盤等。
電子出版物是指以數字代碼方式將圖文聲像等信息編輯加工後存儲在磁、光、電等介質上,通過計算機或者具有類似功能的設備讀取使用,用以表達思想、普及知識和積累文化,並可復制發行的傳播媒體。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發行,包括出版物的征訂、儲運、批發、零售(包括郵購,下同)、投遞及互聯網上購銷等經營行為。
總發行是指出版物印製(復制)完成後,統一由具有總發行資格的出版物發行單位負責該出版物在全國發行的經營行為。
批發是指以一定折扣、批量,在一定區域內向出版物發行單位銷售出版物的經營行為。
零售是指直接向用戶或讀者銷售出版物的經營行為;郵購是通過郵送方式向用戶或讀者銷售出版物的經營行為。
投遞是指將出版物遞送至用戶或讀者的經營行為。
第五條
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堅持為人民服務和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
第六條
新聞出版署依照《出版管理條例》負責全國出版物市場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國出版物市場結構、布局和發展的規劃,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出版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細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並負責組織市縣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實施本規定。
第七條
音像製品的發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
第二章 出版物發行審批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必須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批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申請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業務的單位,應經其上級主管機關同意,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後,報新聞出版署批准,頒發《出版物發行(總發行)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方可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業務。
第十條
申請設立出版物批發單位或申請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單位,經地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批准,報新聞出版署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頒發《出版物發行(批發)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展出版物批發業務。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出版物零售、投遞、出租單位申請從事出版物零售、投遞、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縣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經地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備案,由當地縣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出版物發行(零售、投遞、出租)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出版物的零售、投遞、出租業務。
第十二條 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業務的單位,應且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出版物發行單位及國家核準的國有資本控股的出版物發行公司;
(二)有符合新聞出版署認定的、能夠承擔行政責任的上級主管機關;
(三)有與出版物總發行業務相適應的、相對固定的發行專業人員;
(四)有與出版物總發行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注冊資金不少於1000萬元;
(五)有向全國(包括農村、邊遠地區)發貨的能力和相應的備貨能力;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七)行政法規及新聞出版署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設立出版物批發單位或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單位,應且備下列條件;
(一)國有、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有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認定的能夠承擔行政責任的主管單位;
(三)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相對固定的發行專業人員;
(四)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注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五)法規、規章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設立出版物零售、投遞、出租單位或從事出版物零售、投遞、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者必須有當地常住戶口;
(二)經營者應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證書;
(三)有一定的設施和資金,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法人注冊資金不少於10萬元。
(四)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設立出版物總發行、批發、零售、投遞、出租等單位或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批發、零售、投遞、出租業務的單位除依照前款條件外,還必須符合有關出版物市場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第十六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不得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批發業務;出版物印製、復制單位不得從事或間接從事出版物的總發行、批發、零售業務。
第十七條
組建出版物批發、零售等交易市場,設立讀者俱樂部等進行出版物交流、銷售活動的經營性組織,應經當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報新聞出版署備案。設立全國性的出版物連鎖銷售組織,應經當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報新聞出版署備案。
設立全國性的出版物銷售組織,應經總部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報新聞出版署批准。
開辦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出版物零售單位,應經當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報新聞出版署核准。
第十八條
經批准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根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在原審批部門備案後,可進行互聯網上出版物的購銷活動,非出版物發行單位不得開辦"網上書店"或進行互聯網上出版物的購銷活動。
第十九條
申請設立出版物發行、出租單位或申請從事出版物發行、出租業務位的單或個人,應按前款要求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書、章程及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60天之內,應作出批准或不準予批的決定。不予批準的,要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需變更登記事項的,應事前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變更。
出版物發行單位和個人歇業、被撤銷、破產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向審批部門辦理注銷登記,繳回許可證。
第三章 出版物發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從事出版物發行、出租等業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對憲法,危害國家利益和主權,違反國家民族政策,宣揚淫穢、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規禁止容內的出版物;
(二)不得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國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
(三)不得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盜版、盜印的出版物;
(四)不得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無書號、刊號、版號及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任何買賣書號、刊號、版號;
(六)不得發行和出租內部資料性出版物;
(七)不得從非出版物發行單位和出版零售單位進貨;
(八)不得超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定的經營范圍經營,也不得超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限定的區域、地點經營;
(九)不得張貼和散發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也不超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限定的區域、地點經營;
(十)不得搭配銷售、出租出版物和強行推銷出版物;
(十一)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標價和版權頁;
(十二)《出版物發行許可證》應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不得塗改、復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借 、出租、轉讓和轉包。
第二十三條 出版單位委託出版物總發行單位征訂發行出版物,應使用統一的《出版物征訂發行委託書》;不得向無出版物總發行權的單位轉讓或變相轉讓出版物總發行權,不得委託無出版物批發權的單位批發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發業務,不得委託非出版物發行單位發行出版物。
第二十四條 出版單位可從事本單位出版物的總發行、批發、零售等業務,但不得發行其他出版單位的出版物。
第二十五條 出版單位在注冊登記城市之外設立發行分支機構,應經出版單位注冊所在地和當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報新聞出版署備案。出版單位設立的發行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只能從事本單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發行業務。
第二十六條 出版單位和出版物發行單位在注冊登記地址之外另設具立有法人資格的出版物發行單位,均應根據所從事的業務范圍,經注冊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同意後,向當地新聞行政部門申報,並由當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分別按照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二十、二十一條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出版物發行單位的管理,按時對出版物發行單位進行年檢。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應加強對出版物批發、零售等交易市場的指導和管理,做到管理規范化、標准化和科學化。要建立出版物市場檢查隊伍,完善出版物售前送審制度。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和全國性出版、發行行業協會、可以申請主辦本省的地方或專業性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可以接受委託承辦全國性的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
不具有出版物總發行權的發行單位,不得主辦或接受委託承辦任何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
第二十九條 舉辦全國性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主辦單位應提前六個月報新聞出版署審核批准。
舉辦地方或專業性的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應提前四個月報當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並報新聞出版署備案。
第三十條 中小學教科書、大中專教材、黨和國家的重要文獻、領導人的著作,由新聞出版署核準的出版物發行單位經營,其他出版物發行單位及個人均不得經營。
第三十一條 按規定內部發行的出版物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核準的出版物發行單位或者出版單位在內部出售,其他出版發行單位及個人均不得經營。
內部發行的出版物,禁止在公開發行的報刊、廣播、電視等宣傳媒體上宣傳和刊登廣告,禁止在門市部公開陳列。
第三十二條 按照有關規定進口的境外出版物由新聞出版署核準的出版物發行單位經營,其他單位發行或展銷境外出版物,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署批准。
境外來料加工的出版物必須按有關規定運返境外規定地點,需要在境內發行、散發、附送的,按進出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境外出版物不得用於營業性出租。
台灣地區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出版物參照境外出版物管理。
第三十三條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取締和銷毀的出版物,由出版單位出版的,並從出版物發行單位進貨的,其經濟損失由出版單位負擔,經濟索賠一律通過原供貨渠道逐級辦理。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發行的全部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以及從事非法活動的主要工具、設備,並處違法所得2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00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沒收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者處以2000元以上 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一)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對憲法,危害國家利益和主權,違反國家民族政策,宣揚淫穢、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出版物的;
(二)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國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
(三)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盜版、盜印的出版物的;
(四)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無書號、刊號、版號及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發行中小學教科書和發行、展銷或出租境外出版物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沒收違法發行、展銷或出租的版出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的得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沒收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發行和出租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或擅自發行規定由內部發行的出版物的;
(二)擅自發行大中專教材的;
(三)出版單位發行非本單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四)從非出版物發行單位和出版物零售單位進貨的;
(五)向無出版物總發行權的單位轉讓或變相轉讓出版物總發行權的;
(六)委託無出版物批發權的單位批發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發業務的;
(七)委託非出版物發行單位發行出版物的;
(八)出版物零售單位從事出版物批發活動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門市部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參與買賣書號、刊號、版號的;
(二)超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定的經營范圍經營,或超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限定的區域、地點經營的;
(三)張貼和散發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或有欺詐性文字的征訂單、廣告和宣傳畫的;
(四)搭配銷售(出租)出版物和強行推銷出版物的;
(五)擅自更改出版物標價和出版權頁的;
(六)《出版物發行許可證》沒有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的,或塗改、復制、出借、出租、轉讓、轉包許可證的;
(七)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的。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批准設立出版物批發、零售等交易市場,予以取締,並對主辦單位處1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批准擅自主辦或接受委託承辦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參加未經批準的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的出版單位和出版物發行單位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公開宣傳和陳列內部出版物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⑶ 豆瓣自出版是什麼意思

指圖書或其他形式的出版物在沒有第三方出版商參與的情況下, 由作者進行出版的新興出版業態。 在圖書自出版模式中, 作者控制整個圖書出版過程, 包括圖書裝幀設計、 體例、 價格、 發行、 市場營銷和公關等工作。

⑷ 自印刊物有何法律限制

如果你說的是公司內部的刊物,有以下幾點要求:
1、需要先去報批,獲得准印證編號,才能印刷。
2、內部資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報」、「××刊」或「××雜志」等字樣,必須註明「內部資料,免費交流」。
3、不得刊登廣告,不得在社會上征訂發行,不得傳播到境外,不得拉贊助或搞有償經營性活動。

⑸ 自行印刷自己原創書籍,但是沒有申請書號,是違法的嗎

違規,違法要看內容:
只有合法的出版物才可以上市銷售。
無違反我國現行法回律法規內容的內部參考答資料、宣傳品等印刷、音像製品可以自行復制,並在固定范圍內發放使用,但不能上市銷售。
如果你自己印刷的書不屬於上述「內部參考資料」或「宣傳品」,而是翻印了其他合法出版物,你已涉嫌」印刷侵權盜版書「,如果再銷售將加重罪名。
如果你印刷的既非「內部參考資料」或「宣傳品」,也非已有的「合法出版物」;你已涉嫌」印刷非法出版物「。
收起追問

如是自己編寫的不上市銷售,就是自己私人買賣行
那樣可以,但你必須清楚:因為未經新聞出版部門審核,你將對作品內容及其傳播造成的影響負完全的法律責任。

⑹ 中國自助出版平台有哪些

我國自助出版與國外自助出版存在差異,真正的自助出版並未形成氣候。主要表現形式和國外類似:自費出版、按需印刷以及網際網路出版。
就內容投送平台而言,主要有四個類型:分別為綜合性投送平台,網際網路出版平台,以發行為特徵的發行平台和以自媒體為特徵的發行平台。
綜合性投送平台。以蘋果、網路為代表的綜合性內容投放平台的出現讓作者無需自行研究復雜的製作套件,而是藉助服務平台簡單地完成作品的生成並由其協助上傳。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蘋果商店以及網路文庫儼然已經成了一個更為廣大的綜合性自助出版平台。
蘋果商店的模式是典型的C2C模式,即所有人都可以成為開發者和發布者。蘋果對開發者並未有任何的資金或資質限制。所有用戶都可以在注冊之後,獲得蘋果商店提供的應用軟體開發工具包(App SDK)和相應的技術支持,同時發布到該平台進行交易。
自2009年年底上線以來,網路文庫在網民間廣受歡迎,如同一個龐大的數字圖書館。目前,網路文庫正式發布數字版權開放平台,稱任何版權機構或版權個人均可加入該平台,將正版電子作品有償提供給廣大網民。版權方除了可獲得全部收益之外,還將享有作品定價權。截至今年5月底,平台已經引入了75家版權機構和60位版權個人,上線各類版權作品300萬份。
網際網路出版平台。中國新聞出版研究院發布的第十次全國國民閱讀調查成果顯示,2012年我國18~70周歲國民人均紙質圖書的閱讀量為4.39本,與2011年的4.35本相比基本持平。而電子書的閱讀量為2.35本,較2011年的1.42本增長了0.93本,增幅達65.5%。其中網際網路出版平台無疑是電子書閱讀量增幅的最大貢獻者。網際網路出版平台代表了「作者—平台—讀者」的圖書創作與發行模式,目前已具備了相當的規模。
擁有網際網路出版資質進行網際網路出版的平台,如中國出版集團大佳網、新華文軒九月網、盛大文學、中文在線等。此類型平台從事網際網路出版較早,對整個行業的發展具有創建和規劃作用,也形成了規模。中文在線旗下17K小說網目前擁有55萬部原創作品,駐站網路作者超30萬人。
發行平台。我國目前以發行為特徵的發行平台有中國移動等運營商及以淘寶為代表的電子商務發行平台。這些平台以發行為主,但是也存在一些自助出版,以淘寶為例,用戶可以將自己自助出版的圖書進行售賣,但並不符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此外,這些出版行為目前很難受這類發行平台控制。例如,個人在淘寶以印刷物、禮品甚至食物等名稱命名的自助出版物,平台將無法監管到實質出售的內容。只能通過舉報、投訴等方式上報淘寶管理,有證據的才會被平台要求下架。
自媒體平台。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體內容的發布形式,作者具有獨立性,但因尚未有明確的收費模式,也很難算作真正的自助出版。盡管如此,依然有轉化為自助出版的潛力,尤其是上述平台的一些大V、名賬號擁有相當大的「粉絲」基礎,例如姚晨的新浪微博「粉絲」數高達4665萬,名為「NBC二當家的」的作者微信朋友圈已有近1萬名讀者,當微支付方式在技術上得以化解時,用戶付費習慣得以培養,作家的自媒體出版完全有可能實現,在這基礎上迅速誕生百萬級作品似乎也並非天方夜譚。

⑺ 自行編輯和印刷的非學術雜志,在內部活動中免費發放,是否屬於非法出版物

嚴格說,無論銷不銷售,這樣大規模傳播都是非法出版。免費贈送可能還說得過去

⑻ 如何提高自辦刊物的質量和可讀性

康克林

「可讀性」是一個內涵很豐富的新聞學名詞。報紙、刊物要想讓人們愛讀好讀,在內容、編排、寫作等方面都得有個講究。「可讀性」三個字實際包括了辦報辦刊的全部內容。所以,任何一張報紙、一份刊物要想成功,就必須在「可讀性」上下功夫,除此,別無他途。而內部資料性刊物(簡稱內資刊物)除要「堅持按新聞規律辦事」,堅持「三貼近」的同時,還特別要認識和把握其對「內」的特性,更好地發揮好其對「內」的作用。

一、擯棄「皇帝女兒不愁嫁」的想法,以更強的責任心和敏銳感辦好內資刊物

內資刊物是一單位為服務其特定目的而在本單位內部發行的刊物。其來稿渠道固定、發行渠道固定、發行量固定、經費來源固定,有著其天然的「壟斷性」。內資刊物不存在向社會公開發行期刊面臨著的社會、經費、收益等諸多影響和壓力。但就某些方面來講,內資刊物在擔負「振興一方」的輿論導向作用中,有著更重要的責任。這就要求辦刊者要以更強的責任心和敏銳感,更高的標准和要求來辦好刊,才能確保內資刊物的「可讀性」,達到辦刊的目的。

二、不能因內資刊物的「壟斷性」而忽視其「可讀性」,把「可讀性」視為辦刊的「生命線」

內資刊物有著特定的目的和內容,總的來說是為本單位建設發展服務的。而不同性質的刊物,不同辦刊目的又決定了刊物的內容和形式。有的側重於理論研討、實踐探索,目的是服務於領導決策、服務於工作指導;有的側重於文學作品、事跡報告等等,目的是弘揚正氣、活躍文化生活;有的是有所側重、兼顧別樣;有的是綜合性的刊物,目的也是服務多個層面。我們不能說形式、內容單一的刊物「可讀性」就差,綜合性的刊物「可讀性」就強。「可讀性」取決於辦刊的目的和質量。不同的版面、不同的欄目、不同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讀者群,有著其特定的「可讀性」。就如黨政機關的「信息簡報」、「決策研究」等內部資料,雖然版面單調、黑白相間,由於其內容的重要性,因而其固定的讀者群視其為「可讀」、「必讀」。然而,我們內資刊物的辦刊者不能因為自身的「壟斷性」而忽視其「可讀性」,否則,內資刊物就只能「壟斷」到廢紙簍那麼一塊地方了。

三、橫比縱攀,不斷學習改進,在發展變化中增強「可讀性」

內資刊物的「可讀性」從一個側面可以反映出一個單位的發展和生氣,其「可讀性」也會不斷隨著客觀環境和讀者本身的各種因素的變化而變化。辦刊者只有不斷敏銳地捕捉讀者群當下的興趣和興奮點,使自己心目中的可讀性與目標讀者心目中的可讀性盡可能多地達到相似甚至重合,刊物才能具有永久的魅力。否則,長期固守某一時期賴以成功的特定的可讀性理念,則會走上衰亡之路。作為內資刊物的辦刊者,應堅持讀著有用就有可讀性的思想,橫比縱攀,不斷學習改進,在發展變化中增強「可讀性」。「橫比」就是在辦刊思想、刊物版面、欄目內容編排等方面優秀期刊、國家級期刊學習,努力在形式上出新;「縱攀」就是在內容質量上向同行業、同系統的期刊學習,努力出精品力作。還要加強與單位領導、特約通訊員和廣大讀者加強聯系溝通,廣泛汲取營養,把內資刊物辦成一個政治鼓動性、思想啟迪性、知識可獲性、實踐指導性強,廣大幹部喜聞樂見的刊物,使內資刊物在搞好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探索解決工作熱點難點問題上,在謳歌先進事跡、模範人物,反映幹部精神風貌,活躍幹部文化生活等方面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⑼ 想辦一個經營自主設計的生活用品和影像出版物的店要怎麼辦

下班一個經營自主設計的生活用品和影響出版物的店要怎麼辦?你把想租個門面房先來看一看。

⑽ 自編自印自賣圖書違法嗎

自編自印自賣圖書違法。

任何出版物,都需要宣傳部門審核的。

絕非黃賭毒,不涉及政治。——是否不涉及,要宣傳部門來認定,不是自己說了算的

不找出版社,就是非法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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