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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征訂發行委託書

發布時間: 2021-03-19 12:05:29

Ⅰ 國家對圖書發行有哪些主要的管理規定

國家對於圖書發行有許多規定,這里著重從出版專業技術人員應知的角度,概要介紹其中的一些主要內容。一、關於圖書發行的共同性規定這里說的「共同性規定」,是指適用於圖書的總發行、批發和零售等圖書發行各個環節的國家規定。國家對圖書的總發行、批發、零售等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圖書發行業務。依法設立的圖書發行單位和經批准從事圖書發行業務的個人,可以依法從事圖書發行活動,非依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出版單位不得委託未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發行圖書。任何發行單位不得發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圖書: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內容的;未經批准擅自出版的;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名稱的;非法進口的;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中學小學教科書未經依法審定的;通過買賣書號出版的;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行政部門明令禁止發行的。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以招標或者其他公開、公正的方式確定的發行企業可以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的發行,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的發行業務。從事圖書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須將圖書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保存兩年以上,以備查驗。二、關於書總發行的規定出版單位擁有本版圖書的總發行權,但不得總發行其他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依法設立的企業具備一定條件並經審批取得圖書總發行權後,可從事總發行業務。「具備一定條件」,是指須在主營業務、發行員職業資格等級、設備、場所、注冊資本、計算機管理條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報請審批的程序是:申請者向新聞出版總署提出申請一新聞出版總署審批後向獲得批准者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一申請者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由出版單位發行部門改制形成的發行企業,按上述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獲批准後,可以從事本版圖書的總發行業務。出版單位委託其他總發行單位總發行圖書,應使用統一的《出版物發行委託書》,並在圖書版權頁上標明總發行單位的名稱。出版單位不得向沒有圖書總發行權的單位轉讓或變相轉讓總發行權。三、關於圖書分銷的規定所謂「分銷」,是指圖書的批發和零售。國家對於圖書分銷的規定,既有共同適用於批發和零售的,也有分別適用於批發或零售的。(一) 對圖書分銷的共同性規定圖書分銷企業應從合法的圖書出版、發行單位進貨,不得擅自更改圖書的版權頁;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買賣書號的活動。圖書分銷企業不得超出出版行政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經營;《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應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不得塗改、復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賣、出借、出租、轉讓。不得搭配銷售或強行推銷圖書;不得張貼和散發載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或載有欺詐性文字的征訂單、廣告和宣傳畫。發行進口圖書的,必須從依法設立的圖書進口經營單位進貨。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單獨投資設立圖書分銷企業,或者與中國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圖書分銷企業,必須符合《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應具備條件,並經過審批。報請審批的程序是:申請者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一省級新聞出版局提出審核意見並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一新聞出版總署將審批結果通過省級新聞出版局書面通知申請者一申請者持新聞出版總署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省級外經貿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一省級外經貿行政部門提出審核意見並報國務院外經貿行政部門審批一國務院外經貿行政部門審批後給獲得批准者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一申請者持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到省級新聞出版局領取《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一申請者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二) 對圖書批發的規定依法設立的企業具備一定條件並經審批取得圖書批發權後,可從事批發業務。「具備一定條件」,是指須在發行員職業資格等級、設備、場所、注冊資本和計算機管理條件等方面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報請審批的程序是:申請者向企業所在地的地市級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一地市級出版行政部門提出審核意見並報省級新聞出版局審批一省級新聞出版局審批後給獲得批准者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並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一申請者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出版單位設立批發其他出版單位所出圖書的發行企業,應按上述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出版單位設立發行本版圖書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須報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批准。出版單位不得委託無圖書批發權的單位批發圖書或者代理圖書批發業務。(三) 對圖書一般零售的規定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個人具備一定條件並經審批取得圖書零售資格後,方可從事零售業務。「具備一定條件」,是指須在發行員職業資格等級、場所等方面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報請審批的程序是:申請者向當地縣級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一縣級出版行政部門審批後給獲得批准者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並報上一級出版行政部門備案一申請者持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出版單位設立零售其他出版單位所出圖書的發行企業,應按上述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四) 對圖書連鎖經營的規定依法設立的企業具備一定條件並經審批後,可從事圖書連鎖經營業務。「具備一定條件」,是指須在發行員職業資格等級、設備、場所、注冊資金、直營連鎖門店數量、連鎖經營的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以及相應的計算機管理條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區域性連鎖經營企業報請審批的程序是:申請者向連鎖企業總部所在地的地市級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一地市級出版行政部門提出審核意見並報省級新聞出版局審批一省級新聞出版局審批後給獲得批准者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並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一申請者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全國性連鎖經營企業報請審批的程序是:申請者向連鎖企業總部所在地的省級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一省級新聞出版局提出審核意見並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一新聞出版總署審批後給獲得批准者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一申請者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直營連鎖門店不需單獨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可以憑總部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到所在地縣級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非直營連鎖門店應按對一般零售店的審批規定辦理相應手續。四、關於圖書發行員職業資格的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1998年批准將圖書發行員工種列為新聞出版行業的特有工種。同年,新聞出版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決定對圖書發行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資格鑒定,實行就業准人控制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圖書發行員職業資格分初、中、高三個等級,分別鑒定。鑒定方式全國統一:對理論知識採取閉卷筆試考試方式,對操作技能進行實際才能考核;兩項考核均及格為本等級鑒定合格。經考核取得初級技術等級證書的,即獲得圖書發行員從業資格,可以從事圖書發行工作。取得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等級證書的,即獲得圖書發行員執業資格,可以依法獨立開業。從2000年起,圖書發行員必須持證上崗。職業介紹機構和用人單位,在推薦、辦理圖書發行人員就業或上崗的有關手續和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驗證職業資格技術等級證書。用人單位擅自招收錄用未取得資格證書人員,或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使之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資格證書的,勞動監察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對其提出警告,並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對違反國家關於圖書發行的有關法規和規章,參與「制黃」、「販黃」和非法出版活動,以及嚴重違反圖書發行職業道德的人員,不得授予圖書發行員資格證書,並永遠不允許從事圖書發行工作。

Ⅱ 一本書出版的具體步驟

出書主要推行計劃圖書、合作出版、自費出版三種出版方式。其中,計劃圖書是我社主要出版業務。近年來,合作出版和自費出版業務增長較快,出版社推出了為學術作者、文學愛好者等服務的自費出版服務,實行作者自費出版、出版社宣傳推廣、代辦發行、協助銷售版權和一本起印、按需印刷等手段,降低自費出版成本,使大部分自費出版作者收回了自費出版成本,有一半的自費作者還開始有版稅收入,籌劃自費出版第二、第三本圖書,從而形成了良性循環。

●計劃圖書

我社計劃圖書出版完全市場化運作,不受任何題材和時間的限制,由責任編輯審核和市場調查後報社長審批。重大選題和特殊題材的作品報送國際出版集團審核。審核通過後,即與作者簽訂出版合同,由責任編輯組織圖書書稿編著、一二審、裝幀設計、宣傳推廣、發行等全盤工作。

計劃圖書實行稿費或版稅制。稿費一般為每千字120元人民幣,版稅制為實際銷售碼洋的8%-15%。

●合作出版

對於有自費出版能力、沒有發行能力,但圖書確實有一定市場的,可以採取合作出版的方式。書稿由出版社審定,作者負責圖書設計製作和印刷費用,出版社負責圖書的市場運作、發行經費,發行收入五五分帳。

●自費出版

自費出版是作者自由度比較大的一種出版形式。新風出版社可以為各地單位、個人自費出版學術專著、論文集、畫冊、小說、詩歌、辭書、辭典等各類圖書畫冊。為更好地進行合作,現將自費出版說明如下:

1、自費出版後的圖書、刊物的版權、著作權分別為本社及作者持有,受國際知識產權公約保護。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襲、翻印書中之文字、圖片,如需少量引用,須註明出處,但用作商業及其它,須徵得本社及作者書面允許;否則,根據有效版權之條例,追究其相關責任。

2、作者需提供:作品簡介、目錄及計劃開本、頁碼、出版日期、作者本人簡介、地址、郵編、電話及身份證復印件。出版社收到上述資料後發出自費出版協議書。

3、出版費用:

(1)由作者支付管理、印刷等出版費用。本社一般不支付稿費。印製由作者負責或委託我社代為設計製作和印刷,享受我社優惠價。

(2)管理費:一般為每冊圖書2000元人民幣,由作者支付給出版社。出版社收到作品介紹、作者介紹、管理費後,負責圖書的編審、編配ISBN統一書號、條形碼膠片、圖書版權頁、簽發《圖書印刷委託書》,必要時簽發圖書的主編、副主編及其他編輯人員等聘書。時間一般為收到書稿十天左右。

4、自費出版圖書,作者對著作須承擔所有法律責任,文責自負,出版社不承擔任何法律與經濟責任。

5、印製:(1)作者可委託出版社安排聯系印刷廠。安排照排,返回作者校對、出版、裝訂,並運輸至指定地點。以上費用根據不同書刊,由作者支付費用。(2)也可由作者獨立安排印刷,報本社印刷規格,包括書名、開本、頁碼、出版日期、印數、價格以及印刷廠(含照排單位)名稱、地址、電話、傳真、負責人和聯系人姓名,由出版社開具委印單(書)。

6、圖書登記注冊:印製完成後,交樣書20冊備案。根據法律規定,本社出版圖書在出版後向政府出版管理部門呈繳樣書登記,編入《圖書出版目錄》、中國國家圖書館書目,以備網路查詢、政府登記作為正式出版物。同時刊登於我社網站上www.xfcbs.com

7、發行:自費出版物發行由作者本人負責,海外可委託我社代辦發行推廣。代銷費按原訂價50%結算。代銷的運輸及退回費用由委託人承擔。代銷的實際銷售數字年底結算。

8、版權:該書著作權歸作者依法享有,版權為本社所有。

9、其它:對於需要成立《XX》圖書編委會、編輯部合作出版,可提出申請,有一定的場地、人員,經本社審核批准後,發文成立,刻制印章,承辦有關圖書編著工作。

Ⅲ [急]企業自辦刊物應注意哪些法律法規

參考
出版物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頒布單位: 新聞出版署
發布時間: 1999-11-8
出版物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出版市場管理,建立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出版物市場,發展和繁榮出版發行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出版的總發行、批發、零售等發行業務及監督管理。
出版物的出租、散發、附送等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出版物,是指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等。
圖書包括各類書籍、畫冊、掛歷、圖片、年畫、年歷等。
報紙是指有固定名稱、刊期、開版,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連續出版物。
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稱和欄目,用卷、期或年、季、月、旬、周順序編號,成冊的連續出版物。
音像製品是指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激光唱盤和激光視盤等。
電子出版物是指以數字代碼方式將圖文聲像等信息編輯加工後存儲在磁、光、電等介質上,通過計算機或者具有類似功能的設備讀取使用,用以表達思想、普及知識和積累文化,並可復制發行的傳播媒體。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發行,包括出版物的征訂、儲運、批發、零售(包括郵購,下同)、投遞及互聯網上購銷等經營行為。
總發行是指出版物印製(復制)完成後,統一由具有總發行資格的出版物發行單位負責該出版物在全國發行的經營行為。
批發是指以一定折扣、批量,在一定區域內向出版物發行單位銷售出版物的經營行為。
零售是指直接向用戶或讀者銷售出版物的經營行為;郵購是通過郵送方式向用戶或讀者銷售出版物的經營行為。
投遞是指將出版物遞送至用戶或讀者的經營行為。
第五條
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堅持為人民服務和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
第六條
新聞出版署依照《出版管理條例》負責全國出版物市場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國出版物市場結構、布局和發展的規劃,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出版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細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並負責組織市縣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實施本規定。
第七條
音像製品的發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
第二章 出版物發行審批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必須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批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申請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業務的單位,應經其上級主管機關同意,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後,報新聞出版署批准,頒發《出版物發行(總發行)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方可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業務。
第十條
申請設立出版物批發單位或申請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單位,經地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批准,報新聞出版署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頒發《出版物發行(批發)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展出版物批發業務。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出版物零售、投遞、出租單位申請從事出版物零售、投遞、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縣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經地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備案,由當地縣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出版物發行(零售、投遞、出租)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出版物的零售、投遞、出租業務。
第十二條 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業務的單位,應且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出版物發行單位及國家核準的國有資本控股的出版物發行公司;
(二)有符合新聞出版署認定的、能夠承擔行政責任的上級主管機關;
(三)有與出版物總發行業務相適應的、相對固定的發行專業人員;
(四)有與出版物總發行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注冊資金不少於1000萬元;
(五)有向全國(包括農村、邊遠地區)發貨的能力和相應的備貨能力;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七)行政法規及新聞出版署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設立出版物批發單位或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單位,應且備下列條件;
(一)國有、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有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認定的能夠承擔行政責任的主管單位;
(三)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相對固定的發行專業人員;
(四)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注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五)法規、規章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設立出版物零售、投遞、出租單位或從事出版物零售、投遞、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者必須有當地常住戶口;
(二)經營者應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證書;
(三)有一定的設施和資金,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法人注冊資金不少於10萬元。
(四)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設立出版物總發行、批發、零售、投遞、出租等單位或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批發、零售、投遞、出租業務的單位除依照前款條件外,還必須符合有關出版物市場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第十六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不得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批發業務;出版物印製、復制單位不得從事或間接從事出版物的總發行、批發、零售業務。
第十七條
組建出版物批發、零售等交易市場,設立讀者俱樂部等進行出版物交流、銷售活動的經營性組織,應經當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報新聞出版署備案。設立全國性的出版物連鎖銷售組織,應經當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報新聞出版署備案。
設立全國性的出版物銷售組織,應經總部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報新聞出版署批准。
開辦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出版物零售單位,應經當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報新聞出版署核准。
第十八條
經批准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根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在原審批部門備案後,可進行互聯網上出版物的購銷活動,非出版物發行單位不得開辦"網上書店"或進行互聯網上出版物的購銷活動。
第十九條
申請設立出版物發行、出租單位或申請從事出版物發行、出租業務位的單或個人,應按前款要求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書、章程及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60天之內,應作出批准或不準予批的決定。不予批準的,要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需變更登記事項的,應事前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變更。
出版物發行單位和個人歇業、被撤銷、破產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向審批部門辦理注銷登記,繳回許可證。
第三章 出版物發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從事出版物發行、出租等業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對憲法,危害國家利益和主權,違反國家民族政策,宣揚淫穢、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規禁止容內的出版物;
(二)不得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國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
(三)不得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盜版、盜印的出版物;
(四)不得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無書號、刊號、版號及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任何買賣書號、刊號、版號;
(六)不得發行和出租內部資料性出版物;
(七)不得從非出版物發行單位和出版零售單位進貨;
(八)不得超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定的經營范圍經營,也不得超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限定的區域、地點經營;
(九)不得張貼和散發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也不超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限定的區域、地點經營;
(十)不得搭配銷售、出租出版物和強行推銷出版物;
(十一)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標價和版權頁;
(十二)《出版物發行許可證》應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不得塗改、復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借 、出租、轉讓和轉包。
第二十三條 出版單位委託出版物總發行單位征訂發行出版物,應使用統一的《出版物征訂發行委託書》;不得向無出版物總發行權的單位轉讓或變相轉讓出版物總發行權,不得委託無出版物批發權的單位批發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發業務,不得委託非出版物發行單位發行出版物。
第二十四條 出版單位可從事本單位出版物的總發行、批發、零售等業務,但不得發行其他出版單位的出版物。
第二十五條 出版單位在注冊登記城市之外設立發行分支機構,應經出版單位注冊所在地和當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報新聞出版署備案。出版單位設立的發行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只能從事本單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發行業務。
第二十六條 出版單位和出版物發行單位在注冊登記地址之外另設具立有法人資格的出版物發行單位,均應根據所從事的業務范圍,經注冊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同意後,向當地新聞行政部門申報,並由當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分別按照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二十、二十一條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出版物發行單位的管理,按時對出版物發行單位進行年檢。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應加強對出版物批發、零售等交易市場的指導和管理,做到管理規范化、標准化和科學化。要建立出版物市場檢查隊伍,完善出版物售前送審制度。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和全國性出版、發行行業協會、可以申請主辦本省的地方或專業性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可以接受委託承辦全國性的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
不具有出版物總發行權的發行單位,不得主辦或接受委託承辦任何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
第二十九條 舉辦全國性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主辦單位應提前六個月報新聞出版署審核批准。
舉辦地方或專業性的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應提前四個月報當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並報新聞出版署備案。
第三十條 中小學教科書、大中專教材、黨和國家的重要文獻、領導人的著作,由新聞出版署核準的出版物發行單位經營,其他出版物發行單位及個人均不得經營。
第三十一條 按規定內部發行的出版物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核準的出版物發行單位或者出版單位在內部出售,其他出版發行單位及個人均不得經營。
內部發行的出版物,禁止在公開發行的報刊、廣播、電視等宣傳媒體上宣傳和刊登廣告,禁止在門市部公開陳列。
第三十二條 按照有關規定進口的境外出版物由新聞出版署核準的出版物發行單位經營,其他單位發行或展銷境外出版物,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署批准。
境外來料加工的出版物必須按有關規定運返境外規定地點,需要在境內發行、散發、附送的,按進出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境外出版物不得用於營業性出租。
台灣地區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出版物參照境外出版物管理。
第三十三條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取締和銷毀的出版物,由出版單位出版的,並從出版物發行單位進貨的,其經濟損失由出版單位負擔,經濟索賠一律通過原供貨渠道逐級辦理。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發行的全部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以及從事非法活動的主要工具、設備,並處違法所得2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00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沒收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者處以2000元以上 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一)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對憲法,危害國家利益和主權,違反國家民族政策,宣揚淫穢、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出版物的;
(二)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國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
(三)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盜版、盜印的出版物的;
(四)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無書號、刊號、版號及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發行中小學教科書和發行、展銷或出租境外出版物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沒收違法發行、展銷或出租的版出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的得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沒收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發行和出租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或擅自發行規定由內部發行的出版物的;
(二)擅自發行大中專教材的;
(三)出版單位發行非本單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四)從非出版物發行單位和出版物零售單位進貨的;
(五)向無出版物總發行權的單位轉讓或變相轉讓出版物總發行權的;
(六)委託無出版物批發權的單位批發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發業務的;
(七)委託非出版物發行單位發行出版物的;
(八)出版物零售單位從事出版物批發活動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門市部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參與買賣書號、刊號、版號的;
(二)超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定的經營范圍經營,或超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限定的區域、地點經營的;
(三)張貼和散發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或有欺詐性文字的征訂單、廣告和宣傳畫的;
(四)搭配銷售(出租)出版物和強行推銷出版物的;
(五)擅自更改出版物標價和出版權頁的;
(六)《出版物發行許可證》沒有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的,或塗改、復制、出借、出租、轉讓、轉包許可證的;
(七)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的。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批准設立出版物批發、零售等交易市場,予以取締,並對主辦單位處1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批准擅自主辦或接受委託承辦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參加未經批準的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的出版單位和出版物發行單位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公開宣傳和陳列內部出版物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Ⅳ 出版圖書同一版本不同印次委託發行需要重新授權嗎

應該是一樣的,就是有不一樣的,也是很少一部分,換湯不換葯(我猜的,僅供參考)

Ⅳ 有沒有什麼網址能夠通過輸入出版社和書名查詢到哪些是正規出版物哪些是非法的

好像沒有哦……
通常我們首先會看它是否同時擁有ISBN和CN標示,但是具體的辨別方式還是比較麻煩。具體如下:

如何識別和認定非法出版物?

非法出版物,是指違反出版物禁載事項規定的出版物。非法出版物的認定和處理,是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重要環節,是政策性很強的工作。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清理書報刊和音像市場,嚴厲打擊犯罪活動的通知》以及新聞出版署《關於認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問題的通知》等法規文件,對非法出版物的認定與取締做出了明確規定。

一、 對非法出版物的認定:

(一) 非法出版物是指:

凡不是合法出版單位印製的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報紙、期刊、圖書、錄音帶、錄像帶等;以買賣書號、刊號、版號、違反協作出版、代印代發規定從事出版投機活動印製的出版物;非出版單位未經出版行政機關批准編印、翻錄供內部使用的圖書、報刊、音像帶等;內容淫穢、反動的出版物;其他違反出版法規的出版物。

(二) 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

偽稱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單位印製的出版物;

盜用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名義印製的出版物;

盜印、盜制合法出版物並在社會上公開發行銷售的;

在社會上公開發行而不署名出版單位或署名非出版單位的;

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單位成員擅自重印或以原編輯部名義出版的出版物;

其他非出版單位印製和公開發行的出版物;

以買賣書號、刊號印製發行的出版物;

違反協作出版或代印代發的規定從事出版投機活動而印製、銷售的出版物。

二、非法出版物的識別

零售書店的進銷業務人員,如能基本掌握非法出版物的識別方法,一般就可以防止在進銷 業務活動中上當受騙。非法出版物的識別要點是:

(一)查看封面、插圖和廣告。新聞出版署規定嚴禁用色情、兇殺的文字和圖畫招待讀者,而黃色書刊的封面大多刊有色情、淫穢、兇殺、暴力等刺激性畫面;非法刊物還往往在封面上標出挑逗性目錄,甚至以目錄代替刊名,或目錄的字體大於刊名;有的刊物的期、卷號有意搞得模糊不清,以便長期銷售,這些非法刊物的插圖也往往印有色情、淫穢、恐怖、兇殺畫面。

(二)查看版權頁。其中包括:一看版權頁的版本記錄項目是否符合規定,著錄是否准確、完整,1991年9月以後出版的圖書,版權頁(或扉頁上)未印出版社重新登記證號的,一般均為非法出版物。二看是否盜用社名,非法出版物的版本記錄,往往盜用邊疆省(區)出版社或已撤銷出版社的名義,甚至編造出版單位名稱。三看是否標明印刷單位,合法出版物的印刷單位一般均為省級定點印刷廠家,非法出版物往往不標明印刷單位,或標以非定點的鄉鎮印刷廠甚至是地下印刷廠。四看總發行(總經銷)單位是否含糊不清,如有的非法出版物只含混註上「新華書店發行」,究竟是哪家新華書店,不明確標出。合法刊物一般以某個郵局為總發行單位,而非法刊物則不標出郵局發行字樣。

(三)查看標准書號,就是核對標准書號的編制、排列是否符合規定,其出版者前綴或地區報刊代號是否有誤,校驗碼是否正確,圖書分類號與該出版物的內容是否相符,書號數碼有無過多、過少或編碼謬誤等。

(四)查看書刊征訂發行委託書。新聞出版署規定,出版單位委託批發企業進行書刊征訂發行,必須使用新聞出版署統一印製的書刊征訂發行委託書。因此零售書店對上門征訂推銷的批發商家,先要查看其推銷的圖書有無出版單位簽發的委託書,沒有委託書的,一般應視為非法經營活動。

(五)查看新書征訂單。非法出版物的兜售者一般是採用單頁訂單形式散發和徵求訂數,而不使用出版社和批發企業如新華書店發行所。發貨店編印的新書征訂單或書目報。同時,還應查看核對印發征訂單的書店是否具有總發行、總經銷或二級批發的批發許可證,其發貨渠道是否合法,圖書的定價是否合理,發貨折扣是否符合常規。

(六)查看圖書的紙質及印裝質量。很多盜版書的封面色彩艷麗,有的甚至還印有防偽標記,很難與盜版混為一談。但如果認真翻一下圖書正文的頁面,你就會發現破綻:一是紙張發黃發脆、手感粗糙;二是印刷質量低劣、版心不正、錯別字多,透印、粘臟現象普遍,油墨著色時深時淺;三是裝訂質量很差,折頁不正,刀花、短頁、連刀頁較多;「由於訂口不牢,有些書的封面與整個書瓤能分離、脫落。

(七)查看賣書人及售價。盜版書一般不登正規書店的店堂,因為這樣易被查抄,賣盜版書、盜版光碟的人,大多數是推小車、提布袋、擺地攤、叫賣兜售的不具合法經營資格的游商小販。由於盜版書從紙張、排版到印刷,成本很低,既不付稿酬又逃避稅收,因此兜售者往往以低於標價二三倍的價錢出手,一本定價標著60元的書,15元他就賣給你。而地攤上那些對折出售的新書,一般大多是盜版書。

三、對非法出版物的取締

圖書發行工作者應在維護合法出版物及出版活動中起表率作用,應旗幟鮮明地自覺反對和抵制非法出版物及非法出版活動。發現游商小販兜售販賣非法出版物時。應主動報告當地出版或文化市場管理部門,積極協助打擊非法出版物及非法出版活動。

零售書店應該做到自覺不訂進、不銷售非法出版物。發現疑點,應積極向有關部門提供線索,主動配合「打非」。如懷疑自家存書中有非法出版物,應立即下架封存,主動清理,報請所在地新聞出版(文化)行政機關認定,同時講明來源,配合新聞出版(文化)行政機關查清。非法出版物隱匿不報或暗中轉移。繼續銷售的,一經發現將被從重查處。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發現非法出版物的所在地區市場管理或業務主管部門,接到報案後盡快檢查並定性處理,凡是非法出版物,一律由新聞出版署或省級新聞出版局認定並通令取締;盜用中央一級出版單位名義出版和印製的出版物,由新聞出版署認定並通令取締;盜用地方出版單位名義出版和印製的出版物,由出版單位所在地的省級新聞出版局認定並通令取締;其他非法出版物,一經發現,由當地省級新聞出版局認定並通令取締。

四、對發行非法出版物的處罰規定

新聞出版署發布的《出版物市場管理暫行規定》規定:違反規定,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對憲法,危害國家利益和主權,違反國家民族政策,宣揚淫穢、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出版物的;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國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盜版、盜印的出版物的;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無書號、刊號、版號及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沒收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00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Ⅵ 怎樣去出版廣電局申領期刊印刷委託書

怎樣去出版廣電局申領期刊印刷委託書
杭州大唐印刷為你解答:
各出版社、出版物印刷企業:

根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於做好2015年印刷復制發行監管工作的通知》2015【9】文件精神,要求各省加快行業管理信息化建設,特別提出印刷委託書省內先實現網上審批。省新聞出版廣電局開發的省內圖書 期刊印刷委託書和出版物征定發行委託書網上備案系統已建設完成,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同意,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研究決定從2017年4月1日委託書起實行網上審批,同時省內圖書 期刊印刷委託書和出版物征定發行委託書不在使用紙質委託書。登陸省新聞出版廣電局門戶網站「在線辦理」登陸網址http//:www.srftd.gov.cn 。請相關出版社和出版物印刷企業自2017年2月25日起辦理注冊登記。
出省印刷委託書和出版物征定發行委託書(書刊類)因無法實現全國聯網辦理還使用紙質委託書。為規范出省印刷委託書的管理自2017年4月1日起,確需出省印刷發行的出版物必須提供所在地相關證明材料。否則不予辦理出省印刷、發行委託書業務。
陝西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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