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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接權出版者權

發布時間: 2021-03-18 09:12:05

Ⅰ 鄰接權與著作權的關系是什麼有什麼區別

鄰接權與著作權的關系是什麼?有什麼區別?鄰接權的原意是與著作權相鄰的權利,其確切含義應是作品傳播者所享有的權利。在我國《著作權法》中,鄰接權包括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制者權和廣播電視組織權。那麼鄰接權與著作權的關系是什麼?有什麼區別?鄰接權與著作權的關系是什麼有什麼區別鄰接權與著作權的關系是什麼?有什麼區別?一、鄰接權與著作權有何關系著作權是指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或者說,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科學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總稱。著作鄰接權從本質上講,是作品傳播者對其賦予作品的傳播形式所享有的權利,雖然不是著作權,但是與著作權相鄰、相近或類似的權利。兩者同屬於知識產權范圍。鄰接權與著作權關系密切,它是由著作權衍變轉化而來的,是從屬於著作權的一種權利。鄰接權權與著作權的區別是什麼:鄰接權與著作權的區別一、權利主體不同著作權的主體是智力作品的創造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單位,其權利產生的依據是作者創作作品所付出的創造性勞動,或者是著作權合法的承受者,如作者的繼承人。鄰接權的主體是指作品的傳播者,包括出版者、表演者、音像製作者、廣播電視節目播放者等,除表演者外,幾乎都是法人,其權利產生的依據是傳播者在傳播作品時所付出的不同於作者的創造性智力勞動。鄰接權與著作權的區別二、保護的對象不同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是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條件的文學、藝術和科學原作品;鄰接權保護的對象是經過傳播者藝術加工後的作品。前者體現了作者的創造性勞動,後者主要體現了傳播者的創造性勞動。鄰接權與著作權的區別三、權利的內容不同著作權主要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和使用權、獲得報酬權等財產權利;鄰接權的內容主要是出版者對其出版的書刊的權利、表演者對表演的權利,音像製作者對其音像製品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對其廣播、電視節目的權利。鄰接權的內容因傳播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表演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護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等權利,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並獲得報酬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享有播放、許可他人播放並獲得報酬,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其製作的節目並獲得報酬的權利。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對作品的修改權、出版物裝幀形式的專有使用權。鄰接權與著作權的區別四、受保護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一經產生就可能獲得著作權保護;鄰接權的取得須以著作權人的授權及對作品的再利用為前提。鄰接權與著作權的區別五、保護期限不同著作權保護期限除了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受限制,永遠歸作者所有以外,其餘權利保護期限的計算兼採用死亡起演算法和發行起演算法。而鄰接權的保護期限,除了表演者其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不受限制外,其餘權利的保護期限均採用發行起演算法,即截止於表演發生後、首次出版或播放後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Ⅱ 什麼是著作權法的鄰接權

什麼是著作權法的鄰接權
鄰接權是指與著作權相鄰近的權利,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過程中所作出的創造性勞動和投資所享有的權利。鄰接權是在傳播作品中產生的權利。作品創作出來後,需在公眾中傳播,傳播者在傳播作品中有創造性勞動,這種勞動亦應受到法律保護。傳播者傳播作品而產生的權利被稱為著作權的鄰接權。鄰接權與著作權密切相關,又是獨立於著作權之外的一種權利。在我國,鄰接權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權利、表演者的權利、錄像製品製作者的權利、錄音製作者的權利、電視台對其製作的非作品的電視節目的權利、廣播電台的權利。
英美法系國家,著作權法很少引入鄰接權的概念。例如英國著作權法,將錄音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都視為著作權。在美國著作權法中,作者的權利、錄音製作者的權利都屬於著作權范疇。只有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才嚴格區分著作權與鄰接權的概念。
法律特徵
(1)權利的主體不同。著作權的主體是作品的作者以及作者以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著作權人基於合同關系,法律規定等而享有全部或部分的著作權。而鄰接權的主體為作品的傳播者。在作品的傳播過程中,賦予作品特定的傳播形式,並為此付出創造性勞動、投入資金和物力的人成為鄰接權的主體。具體地說,他們是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視組織和出版者。
(2)權利的內容不同。著作權包括人身權與財產權。著作權人的人身權是作者或其他有關人所享有的重要權利,其所佔的地位重要。鄰接權直接規定了鄰接權人的權利,側重對其傳播行為產生的經濟利益的保護(表演者權除外)。因為,鄰接權人對作品的傳播行為,過程中不能對作品進行人格上的再創作。但是表演者在傳播作品上還涉及其表演形象的保護問題,故應給予一定保護。
(3)權利客體不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它是作者原始創作或演繹的作品。而鄰接權的客體是傳播者賦予作品的新的傳播形式,即表演、錄音錄像製品、廣播電視節目、圖書版本。
(4)兩者的地位不同。著作權是獨立的,它可以單獨行使,而鄰接權則依賴於著作權,它是從著作權鄰接而來的一種權利。鄰接權當中始終包含著著作權,行使鄰接權時必然涉及到著作權。

Ⅲ 鄰接權與著作權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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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是指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或者說,是指作者及其他對文學、藝術、科學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總稱。

著作從本質上講,是作品傳播者對其賦予作品的傳播形式所享有的權利,雖然不是著作權,但是與著作權相鄰、相近或類似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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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出版者權利有哪些

1.版式設計專有權。版式設計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版面和外觀裝飾所作的設計。版式設計是出版者,包括圖書出版者(如出版社)和期刊出版者(如雜志社、報社)的創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專有使用權,即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2.專有出版權。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雙方訂立的出版合同的約定享有專有出版權。其他出版者未經許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著作權人也不得將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作品一稿多投。圖書出版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沒有明確具體內容的,視為圖書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范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專有出版權是依出版合同而產生的權利而非法定權利,因而嚴格意義上講它不屬於鄰接權范疇。報紙、雜志社對著作權人的投稿作品在一定期限內享有先載權。但著作權人自稿件發出之日起15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在30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Ⅳ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為何要將出版者權與鄰接權制度規定在一起

我國《著作權法》將出版者的權利與表演者權、錄音錄像製作者權、廣播電視組織回者權等傳統上稱為鄰答接權的權利規定在一起,並單獨作為一章,統稱為「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 」;在規定法律責任部分,又將其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這在世界各國著作權立法中是獨有的。在國際上,鄰接權一般僅指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者因傳播作品而產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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