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是律師可以發表幾個辯護意見
1. 律師當庭辯護可以就哪些理由提出抗議
從法律的角度,在案件宣判前,被告人均有權委託辯護律師,這是完全毫無疑問的。但是有一些實際問題,作為被告人或者家屬應該考慮。
辯護律師在開庭後再介入程序,還能發揮多大的作用?如果庭審程序尚未結束,尤其沒有進入法庭調查環節的,辯護律師尚可以參與庭審的主要環節,應該說還能發揮很大作用,某種程度上說為時尚不晚。但是,如果整個庭審程序已經進行完畢,合議庭已經明確擇日宣判,辯護律師這個時候才介入程序的,可以發揮的作用應該說是比較有限的了。
從法律上講,雖然辯護律師仍然可以會見、閱卷和提出辯護意見,有足夠理由的,甚至可以針對特定問題申請補充開庭,但是補充開庭畢竟不等於重新開庭,庭審不可能再重來一次,辯護律師已經無法通過庭審程序為被告人進行辯護,作用必然有限,當然,這是針對一般情況下的結論。不排除在特定案件中,辯護律師介入程序,發現了極其有利的證據,通過申請補充開庭,推翻控方指控的,但是這應該是比較罕見的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有部分司法機關在庭審後不允許再被告人委託辯護律師介入程序,應該說這是完全違反法律的,被告人極其家屬完全有權堅持自己的委託,維護自己的辯護權,辯護律師也應該盡最大的努力,促使司法機關糾正錯誤做法,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
總的來講,開庭後尤其整個庭審程序已經進行完畢的,辯護律師可以發揮的作用已經打折扣,如果被告人及其家屬認為有必要委託辯護律師介入程序的,還是應該在案件起訴到法院後,及時委託,盡量避免在開庭甚至開完庭後再委託。
2. 被告人開庭辯護律師說可以緩刑公訴人說沒有意見是什麼意思
律師發表辯護意見,建議法院對被告人判緩刑,公訴人沒有異議,表示同意,法院可能會判緩刑
3. 刑事案件律師辯護意見在庭審後可以更改嗎
朋友,按刑法程序規定是能改的,但是需要有「新找到的證據和答辯漏掉的關鍵理由,另遞答辯狀變更。」
4. 一個律師在辯護時是否可以發表兩個辯護意見
根據最高法的最新規定,可以發表兩個意見?
5. 刑事一審第二次開庭是否要寫辯護詞,如何寫
本人是法院刑庭的工作人員,希望能幫助您。
1、你如果是當事人,沒請律師,自己並不用寫辯護詞,在當事人最後陳述的時候表達自己的觀點就可以。
2、你如果是律師,辯護詞寫不寫都可以。即使寫,也沒有機會讓你全部讀出來。只有公訴人的起訴意見書市全文讀出來的。律師辯護,最主要的是簡而精。如果你說的比較長,審判長很可能會打斷你,讓你說的簡短些。
3、辯護方面,主要還是看具體案件。證據方面,自首方面,態度方面,程序方面等,要看具體情況。
當事人寫信給法庭?如果不是證據的話,是沒用的。
6. 刑事案件開庭的時候法官採納了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是不是可以從輕判,如果不採納的話會怎樣
律師是為當事人服務的,在開庭中肯定是對當事人做無罪或罪輕的辯護,如果法院採納律師的辯護意見,當然對當事人定罪和量刑都有好處。不採購也不會怎麼樣,因為法院不採納並不能因此得出辯護意見是錯的!
7. 法院開庭後還可以請律師辯護嘛
可以請律師辯護,並更換此前律師。
1、審理程序並無不當。這是庭前調解,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目的是為了給罪犯少判刑罰。如果達成賠償調解協議,刑事審判時,法官對罪犯在量刑時可以考慮從輕判決。
2、從法律的角度,在案件宣判前,被告人有權更換辯護律師,可以依法提起上訴。辯護人不超過2人就可以,如果不再開庭的話,主要是提交《辯護詞》以及民事代理意見。
3、如果執意更換律師,可重新物色新的辯護律師。如果被告人及其家屬認為有必要重新委託新的辯護律師介入程序的,還是應該在案件起訴到法院後,及時委託,盡量避免在開庭甚至開完庭後再委託。
(7)庭審是律師可以發表幾個辯護意見擴展閱讀
辯護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的權利:
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2、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3、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
4、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5、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6、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
7、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8、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9、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自行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10、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其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8. 法官宣判的時候,律師辯護很重要嗎
宣判的時候,代表法官已經做出了最終判決意見,此時律師是不得提出辯護意見的,只能在對判罰有爭議時,接受當事人委託代替當事人提出上訴意見。
關於律師辯護意見的重要性,是因人而異的。在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的作用包括根據事實和法律找到有利的理由,說服辦案機關作出對當事人有利的決定;監督辦案部門依法辦案,為當事人爭取公平公正。從法律的角度,在案件宣判前,被告人均有權委託辯護律師。
如果庭審程序尚未結束,尤其沒有進入法庭調查環節的,辯護律師尚可以參與庭審的主要環節,這對於律師發揮專業知識是最好的時期。如果整個庭審程序已經進行完畢,法庭已經明確宣判,辯護律師這個時候才介入程序的,可以發揮的作用就比較有限了。
不同的律師,具體操作上可能稍有不同,一般工作為會見、閱卷和提出辯護意見,針對特定問題申請補充開庭,但是補充開庭不代表法庭一定會允許重新開庭,庭審不可能再重來一次,辯護律師已經無法通過庭審程序為被告人進行辯護,作用必然有限,因此審判結果已經宣告的了,這時律師起到的作用就微乎其微了。
因此還是建議盡早委託律師,也給律師足夠的空間與時間,更好的為當事人爭取利益。
9. 請問一般開庭辯護律師是一個還是兩個
被告人可以委託一到兩名辯護人提供辯護,所以,一個或兩個都是可以的。你說這個「一般",就我的經歷,開庭時辯護的多數是一個律師。因為如果是兩個人,需要考慮配合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