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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規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3-17 19:28:13

A. 求一篇關於侵犯著作權的案例及分析

首先你要清楚什麼要件才算侵犯著作權。
侵犯著作權的構成條件
著作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我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了15種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但是根據本條規定,只有下列四種侵權行為可以構成本罪: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行為。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即指未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著作權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根據《著作權法》規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演繹作品著作權由演繹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單獨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其他權利由製片者享有,如果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其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任何未經上述人員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屬於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行為。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復制是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發行是指為滿足公眾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印件。根據本條規定,復制與發行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整體行為,應同時具備才構成本罪,如果僅僅具備其中一個方面的則不符合本罪行為特徵。當然不同行為人事先通謀而分別實施復制、發行的,屬於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構成本罪。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為
出版是指把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復制向公眾發行的行為。出版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復制發行。出版者出版圖書,一般需要經著作權人授權而取得對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以原版、修訂版方式製作成圖書並予以發行的獨占權利。它是一種與著作權有關的重要權益,同樣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則構成侵權。
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行為
這是一種侵犯錄音錄像製作者著作鄰接權的行為。錄音錄像製作者即製作錄音錄像製品的人,由於他們不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更付出了相當的獨創性勞動,對其製作的音像製品也依法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並獲得報酬的權利,他人未經許可復制發行其音像製品的,當然是對其權利的侵犯。
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
這是一種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為。它不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 (主要是署名權),而且必然會影響他人美術作品的銷售,從而間接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同時這種行為還欺騙了社會公眾,對我國文化市場秩序具有相當的危害,因此應予以懲治。
值得探討的是,本條把「製作」與「出售」以頓號分開作並列規定是否意味著有其中之一行為即可構成本罪?我們認為,結合構成本罪的前面三種行為方式,此處應理解為「製作並出售」或「為出售而製作」才構成本罪,這樣其與「復制發行」和「出版」一樣作為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之一才有其合理性。從主觀上看,也只有既製作並出售或為出售而製作才能表明行為人具有營利的目的。
根據本條規定,上述四種情形還必須是違法所得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本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樁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因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又侵犯著作權的;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支十萬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

B. 2010-2011國內外出版業法律案件6到10個 最好是能在網上找到一些詳細信息的案例

我也在找這個,作業,難道咱是一個班的?
應該是,連作業要求都一樣

C. 求推薦一本好的法律案例書

值得推薦的法律案例書:
(1)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選》,人民法院出版社歷年依次出版。

這是一套連續出版物,每年出四輯(現在似乎還出了月刊),所選案例都是非常有代表的案例,即便不自己動手分析,僅僅是閱讀這些案例都非常有幫助。建議從後往前,一本本閱讀其中的民事案例。最好是能夠挑選自己感興趣的,動手寫寫分析報告)
(2)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1-8冊),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王澤鑒教授的這八本書被戲稱為「天龍八部」。其在兩岸民法學界的影響是無法估量的,而王教授的寫作模式也一再被兩岸民法學者模仿,形成了一種獨特的王氏案例分析模式,雖然略嫌僵化,卻也充分展現了法學研究中學術性與規范性。
(3)王利明《民法疑難案例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記得讀研究生時,王利明老師曾出版《合同法疑難問題研究》,被民法學研究生們奉若至寶。此書是王利明教授在以往的《合同法疑難問題研究》等著作的基礎上完善而成的,其中分析的很多問題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問題。

D. 幾個與合同法有關的案例分析,出版業方面

沈某:
1. 三人以上復共同犯罪制,是犯罪集團,沈某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 慫恿李某、王某盜竊,犯教唆罪,其中教唆不滿18歲的人犯罪,從重處罰。
3. 傳授犯罪方法罪。
4. 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丁某:
1. 積極參加犯罪集團的犯罪活動,是主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2. 累犯。

李某:
1. 從犯。並沒有受到脅迫,不是脅從犯。
2. 如主動交待公安機關未掌握的其他犯罪活動,以自首論。指認盜竊地點、配合追贓,不是立功行為,但是屬於從輕情節。

王某:
從犯。對於他18周歲前的犯罪行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喬某: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是犯罪行為。

E. 著作權法案例分析

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形的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識所產生之權利,故屬知識產權之一種,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出租權等等。
注冊商標的撤銷,是指商標不具備注冊條件但取得注冊時,商標局可以依職權或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第三人的請求撤銷商標的制度。《商標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8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1、構成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違反了《商標法》第8條的規定(即商標禁用條款)。
2、注冊申請人採用了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5條的解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進行注冊的。
(2)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所熟知的商標進行注冊的。
(3)未經授權,代理人以其名義將被代理人的商標進行注冊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進行注冊的。
(5)以其他不當手段取得注冊的。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期滿之前六個月可以進行續展並繳納續展費用,每次續展有效期仍為十年。續展次數不限。如果在這個期限內未提出申請的,可給予 6 個月的寬展期。若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續展注冊的,商標局將其注冊商標注銷並予公告,如不使用也可申請注銷,前提是已經注冊。

F. 著作權法或者商標法的任一案例並分析其中的法律問題

著作權,又稱為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對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總稱。著作財產權是無體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慧所產生之權利,故屬智慧財產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在中國實行自願登記原則。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
(七)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一)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的;
(五)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六)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七)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G. 高分問題:關於版權和出版的一些法律上的問題.(案例分析)

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抗辯,應該能夠勝訴:
1、訴訟時效的問題,看是否還在訴訟時效內。如果超出訴訟時效,直接向法院主張超過時效;如果沒超,按下邊理由抗辯。
2、主張出版社不具備出版人資質,出版物為非法出版物,不受法律保護。
3、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網站的讀書網早期曾未經他們的同意就將他們出版的小說掃入網站提供免費下載造成出版社經濟損失」的事實,出版社應該提供證據證明。其中,著重證明網站的小說是掃描的出版社的出版物(因為也有可能是作者提供的);造成損失怎麼計算的?

H. 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的案例選登

2007年起,湖南作者戴捷將其所撰《媽媽,夢里尋你千網路》等文稿向當代世界、機械工業、法律、復旦大學等30餘家出版社投寄。在滿六個月未收到迴音後,戴捷憑借國家版權局對於投稿的相關規定《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起訴多家出版社違規,由此引發「投稿門」事件 。一審受理方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認為:戴捷仍存有本案文稿卻聲稱丟棄、拒不提供,同時又到處投遞稿件並起訴出版社要求賠償,其投稿和訴訟的動機並非依法維護其著作權權益。2008年5月22日,法院一審認定:戴捷的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採信,並作出判決:駁回戴捷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戴捷負擔。戴捷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書於2008年下達,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I. 找關於法律案例分析的書籍

值得推薦閱讀的案例類雜志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公報案例在實踐中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所選案例都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建議認真閱讀其中所有的民事案例。
(2)《人民司法·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的機關刊,一個月出兩本,一本是理論,一本是案例。所選案例都有較為深入的評析,且為實務中的熱點案例,值得閱讀並思考)

值得推薦閱讀的案例分析作品
(1)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選》,人民法院出版社歷年依次出版。
這是一套連續出版物,每年出四輯(現在似乎還出了月刊),所選案例都是非常有代表的案例,即便不自己動手分析,僅僅是閱讀這些案例都非常有幫助。建議從後往前,一本本閱讀其中的民事案例。最好是能夠挑選自己感興趣的,動手寫寫分析報告)
(2)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1-8冊),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王澤鑒教授的這八本書被戲稱為「天龍八部」。其在兩岸民法學界的影響是無法估量的,而王教授的寫作模式也一再被兩岸民法學者模仿,形成了一種獨特的王氏案例分析模式,雖然略嫌僵化,卻也充分展現了法學研究中學術性與規范性。
(3)王利明《民法疑難案例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記得讀研究生時,王利明老師曾出版《合同法疑難問題研究》,被民法學研究生們奉若至寶。此書是王利明教授在以往的《合同法疑難問題研究》等著作的基礎上完善而成的,其中分析的很多問題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問題。
(4)梅迪庫斯:《請求權基礎》、王澤鑒:《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
德國著名民法學家梅迪庫斯的這本書《請求權基礎》已經出至第9版(2011年,由波茨坦大學的彼得森教授Prof. Peterson修訂出版),此書德文原名為「Grundwissen zum Buergerlichen Recht」,即「民法基礎知識」。副標題為「Ein Basisbuch zu den Anspruchsgrundlagen」,即「請求權基礎的基本讀物」。國內學者陳衛佐、田士永、王洪亮、張雙根將其翻譯出版,非常值得推薦。王澤鑒教授的這本書其實就是仿照梅迪庫斯教授的這本《請求權基礎》寫作的,兩者可以參照。
(5)哈里·韋斯特曼、哈爾姆·彼得·韋斯特曼:《德國民法基本概念》(第16版),人大出版社2013年版
排名在前的是老爹,在後的是兒子。老爹比兒子牛多了,有自己的方法論,其大作《物權法》最新版(第8版)2011年終於修訂出版了,修訂者是他的兒子以及Gursky與Eickmann。這本德國民法基本概念是一本非常好的入門讀物,作者21章每章開頭一個例子,然後用通俗易懂的語言進行分析介紹,深受讀者歡迎,已出版至第16版。值得推薦!
(6)國家法官學院、德國國際合作機構:《法律適用方法:侵權法案例分析》、《法律適用方法:合同法案例分析》、
國家法官學院與德國國際合作機構編輯的這一套書充分展示了德國民法的案例分析方法,尤其是所謂請求權基礎分析法。值得推薦!

J. 關於新聞法規的一些案例

我國著名化學工程學家、中國科學院院士陳家鏞,年逾八十但身體尚好。2005年1月26日,《中華讀書報》刊載文章及照片報道陳家鏞已於2004年8月15日逝世。隨後2005年2月2日《中華讀書報》刊登《致歉聲明》後,《科學中國人》雜志社又在2005年第3期第75頁《2004:隕落的巨星(續)》一文中以文字配發照片報道陳家鏞去世。陳家鏞認為此事完全擾亂了他全家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也給自己帶來極大的精神痛苦,為此他以《中華讀書報》和《科學中國人》雜志社兩家媒體為被告分別向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並賠償其精神撫慰金5萬元。
備受關注的陳家鏞院士因被誤報逝世狀告《科學中國人》雜志社案,今天一審有了結果。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科學中國人》雜志社向陳家鏞賠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駁回陳家鏞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科學中國人》雜志社作為《科學中國人》的出版發行單位負有對文章內容進行審核的義務,其未經審核即刊文報道陳家鏞去世,並配有陳家鏞的照片,該報道嚴重失實,足以造成對陳家鏞人格利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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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媒體及記者頻頻同法院「親密」接觸,北京市海淀法院僅今年上半年就審理了15件新聞侵權案,其中針對「新聞失實」原因提起的侵權訴訟達80%以上。而在這15件案件中,除了兩件被撤訴和調解外,作為被告方的媒體全部敗訴。

名詞解釋

新聞侵權:是指新聞報道主體違反新聞法規和其他法律規范,通過新聞傳播媒介,在新聞采訪、寫作、編輯、發表過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實或過失報道等形式,向公眾傳播內容不當或法律禁止的內容,從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格權,造成不法侵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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