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
Ⅰ 如何申辦連續性內部資料出版物准印證
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即可。
依據《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委託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申請書應當註明編印目的、內容、發送對象、印張數、印刷期數、冊數、開本等,經審核批准,領取《准印證》後,方可從事委印活動。
對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實行核發《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准印證》(以下簡稱《准印證》)管理。未經批准取得《准印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動。
(1)最新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相關要求規定:
1、《准印證》按一種內部資料一證的原則核發,其中委印單位對以成冊形式印製的內部資料,一次性使用有效。
2、連續性散頁、折頁內部資料的《准印證》有效期為6個月,期滿須重新核發。委印和承印單位應當嚴格按《准印證》核准項目印製,嚴禁擅自更改《准印證》核准項目。
3、出版物印刷企業承接所在地出版單位和非出版單位委託印刷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須驗證並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核發的准印證。
Ⅱ 請問內部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有何區別有無管理內部出版物的法規文件/
對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實行核發《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准印證》管理。未經批准取得《准印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動。
沒有取得准印證的出版物即為非法出版物。
根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印製、銷售、傳播非法出版物(包括錄音錄像製品),獲得非法利潤的」所列行為,構成銷售非法出版物的違法經營行為。」
依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屬於《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行為的,沒收非法所得,沒收物品,處非法出版物總定價五倍以下的罰款 」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沒收非法出版物(圖書)並予以銷毀。」
Ⅲ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從事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編印和發送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內部資料性出版物(以下簡稱內部資料),是指在本行業、本系統、本單位內部,用於指導工作、交流信息的非賣性單本成冊或連續性折頁、散頁印刷品,不包括機關公文性的簡報等信息資料。
內部資料分為一次性內部資料和連續性內部資料。
第三條對內部資料的編印,實行核發《內部資料性印刷品准印證》(以下簡稱《准印證》)管理。未經批准取得《准印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內部資料的編印活動。
第四條編印內部資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領取《准印證》後,方可從事編印活動。 第五條申請編印一次性內部資料,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方應為黨政機關、企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
(二)編印目的及發送范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編印內容與編印單位的性質和能力相一致;
(三)稿件內容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四)擬委託印刷的單位為出版物印刷企業。
第六條申請編印一次性內部資料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和稿件清樣。
申請書應當載明一次性內部資料的名稱、申請單位、編印目的、內容簡介、印數、印張數、開本、發送對象、印刷單位等項目。
第七條申請編印連續性內部資料,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方應為黨政機關、企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
(二)有確定的名稱,名稱應充分體現編印宗旨及地域、行業或單位特徵;
(三)有確定的編印目的和固定的發送對象,編印目的應限於與編印單位業務相一致的工作指導、信息交流;編印內容應與編印單位的性質和能力相一致;企業編印散頁連續性內部資料,應主要用於指導本企業的生產經營、企業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
(四)有適應編印活動需要的人員;
(五)有穩定的資金來源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六)擬委託印刷的單位為出版物印刷企業。
第八條編印連續性內部資料,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編印連續性內部資料的申請書,內容包括:連續性內部資料的名稱、編印目的、欄目設置、印數、印製周期、開本、發送對象和經費來源等項目;
(二)編印單位資質證明材料;
(三)編印人員的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
(四)擬承印單位的《印刷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發內部資料《准印證》: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的審批條件的;
(二)廣告印刷品、介紹推廣本單位基本情況的宣傳資料,或者僅含有歷法信息及廣告內容的掛歷、台歷、年歷等無需申領《准印證》的一般印刷品;
(三)中小學教科書及教輔材料、地圖、個人畫冊、個人文集等應由出版單位出版的作品。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決定批準的,核發一次性內部資料或者連續性內部資料《准印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准印證》按一種內部資料一證的原則核發,其中對一次性內部資料,一次性使用有效;連續性內部資料的《准印證》有效期為1年,期滿須重新核發。
《准印證》不得轉讓和出租出借,內部資料停辦後《准印證》應及時交回發證部門。 第十二條內部資料的編印單位應當對所編印的內容和質量負責,並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內部資料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四條內部資料必須在封面完整印刷標注《准印證》編號和「內部資料,免費交流」字樣,並在明顯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權頁)標明編印單位、發送對象、印刷單位、印刷日期、印數等,連續性內部資料還須標明期號。
連續性內部資料不得使用「××報」、「××刊」或「××雜志」、「記者××」、「期刊社」、「雜志社」、「刊號」等字樣,不得在內文中以「本報」、「本刊」自稱。
第十五條編印內部資料,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批準的名稱、開本(開版)、周期印製,不得用《准印證》印製其他內容,一次性內部資料不得一證多期,連續性內部資料不得一期多版;
(二)嚴格限定在本行業、本系統、本單位內部交流,不得標價、銷售或征訂發行,不得在公共場所擺放,不得向境外傳播;不得將服務對象及社會公眾作為發送對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為名,將無隸屬關系和指導關系的行業、企事業單位作為發送對象;
(三)不得以工本費、會員費、版面費、服務費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刊登廣告,不得搞經營性活動;編印單位不得利用登記、年檢、辦證、辦照、評獎、驗收、論證等工作之便向服務和管理對象攤派或變相攤派;
(四)不得將內部資料承包給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與外單位以「協辦」等其他形式進行編印和發送。
第十六條內部資料必須在編印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出版物印刷企業印刷。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內部資料,須驗證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准印證》原件並收存《准印證》復印件;接受委託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還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編印和承印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准印證》核準的項目印製,嚴禁擅自更改《准印證》核准項目。
《准印證》復印件須保存兩年,以備查驗。
第十七條內部資料的印刷質量應符合印刷質量標准。
第十八條內部資料的編印單位須在印刷完成後10日內向核發《准印證》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送交樣本。
第十九條各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部資料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內部資料實行審讀制度和質量檢查制度,行政管理部門要配備必要的人員和經費對內部資料進行內容審讀和質量監管。
第二十條連續性內部資料編印單位的有關人員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要求,參加有關法規、業務培訓。
第二十一條連續性內部資料編印單位需要延續《准印證》有效期的,應當在《准印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審核連續性內部資料的內容、質量是否符合許可條件以及遵守本辦法各項規定情況等。審核通過的,重新核發《准印證》;審核未通過或者逾期一個月不辦理延期申請的,原《准印證》自動失效,予以注銷。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於每年3月底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內部資料監督管理情況報告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停止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1千元以下的罰款;以營利為目的從事下列行為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擅自編印內部資料的;
(二)編印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禁止內容的內部資料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編印、發送內部資料的;
(四)委託非出版物印刷企業印刷內部資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證》核準的項目印製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送交樣本的;
(六)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其中,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違法行為的,對非法編印的內部資料予以沒收,超越發送范圍的責令收回。
未取得《准印證》,編印具有內部資料形式,但不符合內部資料內容或發送要求的印刷品,經鑒定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或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的,由縣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內部資料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印刷業經營者印刷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禁止內容的內部資料的;
(二)非出版物印刷企業印刷內部資料的。
第二十四條出版物印刷企業未按本規定承印內部資料的,由縣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內部資料管理的情況,對本辦法規定的內部資料的審批條件和審批程序作出具體規定,也可以規定由副省級以下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承擔部分審批職責。
第二十六條各級各類學校學生自行編印僅面向本校發送的內部資料由該校校內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准印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按照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確定的格式製作。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新聞出版署於1997年12月30日發布施行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其他規定不再執行。
Ⅳ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的基本信息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
第2號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2月19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局長 蔡赴朝
2015年2月10日
Ⅳ 北京怎麼申請《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准印證》
根據《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國家新聞出版署令10號)的相關規定專,企業內部刊物必須屬辦理《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准印證》後,方得委印和承印。貴企業需要到當地政務服務心中文化窗口領取並填寫《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准印證》的申請表,然後再加蓋該申請企業公章、該申請企業的主管部門公章和有資質的印刷單位公章後回窗口接受審批。
希望能幫助到你
Ⅵ 在內部資料性出版物(資訊類期刊)上發表的文章,是否可以再轉投具有刊號的雜志
這個問題要看原來期刊的規定!假如原來期刊規定不能一稿多投,你既然在那發表了,那就屬於你已經默認。如果對方沒有這個要求,那就沒問題了!
Ⅶ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必須註明什麼字樣
內部資料必須在封面完整印刷標注《准印證》編號和「內部資料,免費交流」字樣,並在明顯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權頁)標明編印單位、發送對象、印刷單位、印刷日期、印數等,連續性內部資料還須標明期號。
Ⅷ 違反內部資料准印證批准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怎麼鑒定為非法
這個應該是不難的,、先去了解下具體的一些法律知識,像律伴平台可以了解這些。
Ⅸ 國家對涉及民族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有哪些規定
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出版管理的規定,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破壞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和睦相處的;
(二)破壞不同宗教之間和睦以及宗教內部和睦的;
(三)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揚宗教極端主義的;
(五)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超出個人自用、合理數量的宗教類出版物及印刷品進境,或者以其他方式進口宗教類出版物及印刷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寺觀教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編印、發送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出版公開發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國家出版管理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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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宗教事務管理的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范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
第三條 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維護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等違法活動。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製造矛盾與沖突,不得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
第五條 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對外經濟、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動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條件。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機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有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聽取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見,協調宗教事務管理工作,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
Ⅹ 《出版管理條例》與《印刷業管理條例》涉及了哪些制度
一、自治區新聞出版局對全區出版、印刷、發行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其中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由自治區經貿委負責監督管理。自治區文化廳、公安廳、工商局、保密局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有關的出版、印刷、發行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各行署、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受自治區新聞出版局委託,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印刷、發行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並接受自治區新聞出版局業務指導。各行署、市、縣(區)人民政府經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各行署、市、縣(區)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出版、印刷、發行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圖書、報紙、期刊、音像、電子出版物等出版單位的設立和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出版物的出版,由自治區新聞出版局依據《條例》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印刷企業的設立,實行「兩證一照、先證後照」的審批制度。對未辦理印製許可證的一律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設立出版物印刷企業,應向自治區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核發出版物印製許可證。設立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企業,應向自治區經貿委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核發包裝裝潢印刷品印製許可證,批准手續送自治區新聞出版局備案。申請其他印刷品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應向所在市、縣(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核發其他印刷品印製許可證,並向自治區新聞出版局備案。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應向所在市、縣(區)文化、保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向當地公安部門和自治區新聞出版局備案。
三、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製指導本單位、本系統工作、學習和用於交流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自治區新聞出版局發給准印證,方可印製。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編寫和印製依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規定》執行。
四、廣告宣傳品的印製,依照《廣告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印刷品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五、商標標識的印製,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商標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商標印製管理辦法》進行監督管理。
六、印製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圖表等,須經自治區國家保密局批准,按照國家有關復制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規定辦理准印手續,到持有《國家秘密載體復印許可證》的定點單位印製。
七、國家標准信封的印製,應向自治區郵電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准,核發《信封生產監制證書》後方可印製,並接受自治區郵電管理局的監督檢查。
八、印製宗教用品的,須由自治區宗教事務管理局按照國家有關宗教印刷品管理的規定審查批准,由自治區新聞出版局核發准印證。
九、從事書報刊總發行和批發業務的發行單位,應向自治區新聞出版局申請,經審核報批,發給經營許可證;從事書報刊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所在地、市、縣(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准,發給經營許可證,並向自治區新聞出版局備案。郵政部門負責征訂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依照《郵政法》的規定辦理。
十、出版單位、印刷和發行企業除接受其業務主管部門管理外,其經營活動還應受當地新聞出版、文化、公安、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