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發表權的行使
❶ 合作作品著作權歸屬問題的判定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著作權歸屬判定合作作品是兩人以上合作共同創作的作品我國的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也包括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一般認為,創作一個合作作品需要合作作者之間的合意,如果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就將對方的作品合入自己的作品,或者對對方的作品進行一定的修改、補充後就認為是該作品的合作作者,這種情況,不僅不能成為該作品的合作作者,還侵犯了該作品的著作權。合作作品的作者必須是參加創作的人,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品的作者。所謂參加創作,是指對作品的思想觀點、表達形式付出了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或者構思策劃,或者執筆操作,如果沒有對作品付出創造性的勞動,就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1、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能分割使用兩種一是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使用,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作品。二是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者雖有各自的創作,但在作品中已融為一體,區分不出作品的某個部分是哪個合作作者寫的。2、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其權利的分配和行使,可以由合作作者協議確定。如果沒有協議,或者協議沒有約定的權利,則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可分割的作品,其修改權應由創作人分別行使。許可他人使用而獲得的報酬,由合作人按協議分配,沒有協議或者協議不成的按同等份額分配。這里講的對合作作品的共同行使,是指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需要由全體合作作者協商一致,未經協商一致,各合作作者無權單獨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權,這是因為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是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的。但同時,某一合作作者也不能濫用自己的權利,無正當理由阻止其他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權,影響作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發揮。對此,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❷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如何行使
我國《著作權法來》第13條規自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9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據此我們可以得知,合作作品著作權的行使包括這樣幾種情況:(1)合作作品可以分割行使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2)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行使的,行使著作權的時候要通過協商一致來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沒有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可以阻止另一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也就是說此種情況下轉讓的權利必須要合作作者都同意的時候才能行使。
❸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是多長時間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是多長時間呢?按有關法律規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的收益是共同享有,可以協議約定行使權利。它的保護期是以最後一個死亡的著作人之後五十年為期限。這也是國際通用的慣例。下面來詳細了解一下合作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是多長時間?合作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是多長時間合作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是多長時間?根據著作權法地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共有著作權的支配和行使,可由合作作者通過合同進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共有著作權的行使可根據不同的合作作品的類型而有所區別: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可以共同行使,也可以單獨行使,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另一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單獨行使的,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其他合作者。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作者享有雙重著作權,既共同享有合作作品的整體著作權,又分別對各自相對獨立創作的那部分享有一定限制的著作權。其次,關於合作作品的保護期限,鑒於合作作者的年齡有長幼之別,壽命有長短之分,因而對這類作品創作者的發表權、財產權的保護期限,著作權法作了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的規定。也即對於合作作品,應以最後一個去世的作者為基準確定保護期。這一做法,也是國際上的通例。世界上很多國家確定合作作品保護期,均以合作作者中最後一個去世者的有生之年為基準,再加上其死亡後若干年。但也有一些國家規定,合作作品的作者死後保護期從合作作者中的一個作者(即第一個去世的作者)死亡時起算。《伯爾尼公約》規定,合作作品作者死後的保護期,應從合作作者中最後去世者去世時算起。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根據這項規定,合作作者對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部分單獨行使著作權時,不適用合作作品保護期的一般規定,而應以各部分的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死後五十年的方法來計算。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即合作作品可能存在整體著作權與單立著作權的問題。整體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中可以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的部分的作者對該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體著作權。合作作品之共同享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著作權人按照各自創作的那一部分作品所應得的權利份額,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即按份共有。著作權按份共有的每個共有人,有全將自己的財產份額轉讓,但在轉讓時,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共同共有著作權,即共有的著作權人不劃分各自對著作權所佔有得份額,共同對合作作品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的著作權人在分割財產權力時,一般是平均分配。
❹ 試述兩個或多個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權的歸屬和行使
1.兩個或多個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沒有參加創作版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權。
3.在作品的發表、署名、修改及報酬等問題上應由全體合作者協商而定。
4.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每一個合作者對其所創作的部分享有獨立的著作權,可以單獨使用。
5.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它方行使。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❺ 著作權中的合作作品,相關發表權使用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❻ 我國著作權法對於合作作品其著作權的行使以及例外的規定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如下:
第四條: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第二十條: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❼ 合作作者可以獨自行使著作權嗎
合作作者在行使著作權時應根據作品的屬性來行使不同的許可權。對於可分割作品,合作作者可以單獨行使著作權;對於不可分割的作品,合作作者需要與著作權的其他合作者協商方可行使。合作作品著作權行使的規定:1、合作作品的著作權通常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不管是可以分割的著作權,還是不可分割的著作權,合作作者對整體的合作作品都享有同一個著作權。2、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著作權由其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權利。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因作品的不可分割性,合作作者無法單獨行使著作權,因此需要合作作者之間經過協商確定著作權的具體行使。3、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又沒有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了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地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這里需注意,如果是一方的合作作者想要行使的是著作權的轉讓,那麼其他的合作作者有權阻止轉讓作者行使著作權。4、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權,可由合作作者分別單獨享有和行使,但行使時不能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權,雖然給予了合作作者一定的行使權利,但是合作作者在行使著作權時不能侵犯整體的著作權,這是對可分割的合作作者的一種限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❽ 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屬於誰
法律專家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享有。」關於合作創作的作品,在牽涉到版權問題上,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合作作品的可分性合作作品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分割使用的,如網路全書中的詞條,各詞條均可獨立出來使用;一類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如幾個人合寫的專著,各人的創作成果無法截然分開。這兩類作品在具體行使著作權時要不同對待,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其著作權應由各合作者共同享有、行使,任何個人不得擅自享有、行使。合作作者應是共同參加創作的人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不能成為共有著作權人,但是在實踐中,有些作者為了各種目的,如使作品容易發表、提高作品的影響力,往往將非合作作者作為作者來署名,也有些人利用上下級關系、師生關系等強將自己未參與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合作的作品。這種情況如何處理,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真正作者同意的。如果真正作者同意或主動要求這樣做,應該認為是合作權者,享有著作權。因為其一是可以認為是作者讓渡一部分著作權給他人,作者本人對權利的處分應予以認可;其二是非作者享有了署名權等著作權,雖然是不道德的行為,但只能屬於道德領域的評價問題;其三是社會、行政部門難以確認其是否屬於真正的作者,而《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為作者。」二是真正作者不同意的。如果真正作者向行政管理部門或人民法院請求解決著作權的歸屬,並提出充分證據證明署名的使用者未參與創作活動,則可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三條「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權者」的規定,確認其是合作作者而不享有著作權,並可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追究其民事責任。
(卓一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