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確定作品發表應具備的條件
㈠ 簡述作品合理使用的認定條件
(1)使用的作品已經發表。未發表的作品不屬於合理使用的范圍。
(2)使用的目的僅限於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或為了教學、科學研究、宗教或慈善事業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3)使用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並須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㈡ 優秀的藝術作品應具備什麼條件
1、獨特;
2、積極,作品內容引導人積極向上,有內涵的,發人深思的;
3、技法上有創新。
藝術作品是在給人們以美的感覺帶來欣賞者的休閑娛樂達到放鬆的目的從而引起人們喜愛的一種作品。通過藝術構思和藝術創作,將頭腦中形成的主客體統一的審美意象物態化,創造出來的審美鑒賞的對象。
(2)簡述確定作品發表應具備的條件擴展閱讀:
一方面,藝術創造者尋求潤澤心靈的文化產物創造的意向和行為的實現,促成了藝術作品的形成或產生。另一方面,藝術創造者尋求意圖放置的意向與行為的實現,促成了藝術作品的形成或產生。藝術作品的特徵:
首先,「藝術作品必須是藝術家刻意創造的作品,它看上去必須具有審美性」或審藝性。
其次,藝術作品必須是表現了藝術學科部分元素或藝術模糊元素的藝術家刻意轉換的作品.
最後,藝術作品必須是陳述表現了獨創性或首創性藝術內涵或藝術邊界拓展的獨特性和個性化作品。
㈢ 作品著作權中的作品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1)獨創性,即作品必須是由作者通過獨立構思和創作而產生。具有獨創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2)可復制性,即指可以通過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反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但無論採用什麼復制方式以及復制多少作品,均不會改變作品的內容及思想。
(3)合法性,作品應當以法律所允許的客觀形式表現出來。公民從事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㈣ 簡述發盤應具備的條件
一項法律上有效的發盤,須具備四個條件:
1.發盤是向特定受盤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
2.發盤的內容必須十分確定,一旦受盤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內容不確定,即使對方接受,也不能構成合同成立。
3.發盤人須表明承受按發盤條件與對方成立合同的約束意旨。例如:(1)使用表示發盤的術語。如「發盤」、「不可撤銷發盤」、「訂購」、「定貨」等。(2)明確規定有效期。「限XX日復到有效」包括內容一項發盤,通常包含商品的品質、數量、包裝、價格、交貨、付款等六個主要方面的交易條件。一項發盤只要包含商品的名稱、數量、價格這三個條件,就算完整。
4.發盤必須送達受盤人。發盤於送達受盤人時生效。如發盤由於在傳遞中遺失以至受盤人未能收到,則該發盤無效。
㈤ 作品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必須屬於創作,而不是抄襲。有的稱為必須具有獨創性、初創性或原創性。
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必須是自己創作的,而不是從別人的作品中抄襲來的。所謂創作,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造,即作者通過對政治、經濟、文化和其他社會生活進行觀察、體驗、研究、分析,並對社會生活的素材加以選擇、提煉、加工,運用自己的構思、技巧,塑造出藝術形象或表述科學技術的創造性勞動。
(二)必須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范圍的創作。
智力勞動的范圍很廣,文學、藝術和科學范圍的創作只是智力勞動的一種,除此之外還有很多,如在生產過程中運用自己的經驗和智慧,添入了某種催化劑,使生產效率大大提高;又如在體育比賽中和對方鬥智,出人意料地擺出新的陣容、陣式,戰勝對手等,這些也屬於智力勞動,但如果未以文字、圖表等具體表現形式將其表達,就不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范疇的創作,不能稱為作品。
(三)必須有一定的表現形式。
即作者須以文字、言語、符號、聲音、動作、色彩等一定的表現形式將其無形的思想表達出來,使他人通過感官能感覺其存在,如無一定的表現形式,思想僅存在於腦海之中,他人無法感知,不能稱為作品。簡言之,著作權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
(四)能夠固定於某種有體物上,並能復制使用。
如文字作品固定於紙張,攝影作品固定於膠卷,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固定於膠片、錄像帶上,這樣才能使他人感知,供人們復制使用。假如某人在沙灘上作了一幅畫,未通過某種物質形式將其固定下來,很容易消失,就難以保護。口述作品雖未固定於某種有體物上,除眾人皆知的外,也須符合能以某種有體物將其固定下來的條件。如能以紙張、磁帶將其記載、錄制下來,否則也難以保護。
㈥ 請問作品著作權應具備什麼條件#
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造成果。作品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獨創性,即作品必須是由作者通過獨立構思和創作而產生。具有獨創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2)可復制性,即指可以通過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反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但無論採用什麼復制方式以及復制多少作品,均不會改變作品的內容及思想。
(3)合法性,作品應當以法律所允許的客觀形式表現出來。公民從事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㈦ 作品要成為著作權客體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作品成為著作權客體必須具備兩個條件是獨創性和可復制性。
1、獨創性,亦稱原創性,是作品成為著作權客體的首要條件。指由作者獨立構思而成的,作品的內容或表現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於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襲、剽竊、篡改他人的作品。
2、可復制性,符合著作權保護條件的作品,通常都能以某種物質復制形式表現的智力創作成果。復制形式包括印刷、繪畫、攝影、錄制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7)簡述確定作品發表應具備的條件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