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出版圖片
『壹』 數字出版的完善法律制度
(一)完善數字出版基本法律制度
目前,我國尚未出台專門針對數字出版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著作權法》中也未對數字出版行為進行規制,實踐中需要藉助《出版管理條例》、《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等出版領域基礎性的法律法規對數字出版行為予以規制。因此,在數字出版日新月異的當下,有必要在法律制度構建層面完善對數字出版行為的規制。一方面,以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為契機,在法律條文中明確數字出版物的作品屬性、明確數字出版保護的方式;另一方面推動數字出版專門性法律的出台,對數字出版行為的含義、數字出版權利人的權利范圍、數字出版涉及的特殊問題等作出更為細致、妥善的安排。
1.明確「數字出版」的含義
數字出版與傳統出版的差異最終體現在價值增值方式的變革。傳統出版價值的實現需藉助於傳統物質生產方式;而數字出版價值的實現則直接體現在數字化、網路化流程中。
這種逐步擺脫了物質載體和物理空間的數字出版方式,引發了出版行為在獲取、製作、發行方式上的變革,這種改變也直接突破了傳統出版的概念。在法律上界定「數字出版」的概念,應當關注如下幾個要素:首先,數字出版應當是一種合法的出版行為,即數字出版的本質還應當是出版,應當遵守我國出版領域的法律規制,包括出版主體的資質要求、出版物的審查要求和出版內容的限制性規定;其次,數字出版形成的數字出版物應當是經過編輯的、具有特定形態的作品,即數字出版行為區別於一般的互聯網服務行為,必須產生為著作權法肯認和保護的作品;最後,數字出版的概念必須突出數字技術和數字化傳播手段的特點,尤其是需要強調內容形式、內容製作和內容傳播的數字化特點。因此,筆者認為,參考新聞出版總署在《關於加快我國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所給出的概念,我們可以將「數字出版」界定為「數字出版是指利用數字技術進行內容編輯加工形成數字化作品,並通過數字化手段傳播的一種新型出版方式。」
2.明確「數字出版物」的屬性
當前數字出版的發展方向是由單純的作品數字化向數字化復合出版發展,多媒體的表現手段成為數字出版的發展趨勢。然而,多媒體的法律屬性一直沒有明確,著作權保護問題一直存在爭議。所謂多媒體,「是指以計算機系統為核心,融合了數據、文字和圖形處理以及音頻、通信等技術,從而具有將文字、數據、圖形、圖像、聲音等多種信息同時或交替表達、交流以及分析處理能力的結合體。」
簡而言之,多媒體應當具備多元素結合、信息技術輔助和互動式使用的特點,其包含的文本、圖片、聲音等元素本身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類型,但是對於這些元素的結合所形成的綜合體,著作權法沒有明確其應屬的范疇,對於一部分運用多媒體方式進行數字出版的出版物,一時在著作權法上難以找到恰當的所屬類型。有相當一部分的學者認為應當將多媒體作為一項新的作品類型加以規定和保護。這已經在一些國家或地區的立法中得到了體現,諸如日本的《量子媒介法》、德國的《信息和通信服務法》等。
在我國著作權法修改推進過程中,宜增設「多媒體作品」為一項全新的作品形式。在法律修改之前,可通過發布行政法規的方式,明確多媒體作品的定義和保護方式,並將符合多媒體性質的數字出版物納入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范圍。在法律尚未修改、行政法規尚未出台之前,對於多媒體類數字出版物可以參照著作權法中有關「匯編作品」的規定進行初步保護。
3.明晰「數字出版者」的權利
數字出版者是數字內容的傳播者,其主體包括傳統的出版商、技術提供商和平台提供商等,其對數字內容的形成和傳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直到數字時代的到來,傳播者從來沒有在著作權價值和功能實現過程中介入如此之深,發揮作用如此之大。正如上文提到,作為資金、渠道和技術的投入方,數字出版者作為數字出版過程中舉足輕重的一方介入到數字出版物的產生、數字出版物的傳播以及數字出版物的價值實現過程中。但是,與數字出版者在數字作品形成過程中所起作用不相符的是,我國在專門保護傳播者的鄰接權制度中,並沒有提出對於數字出版者的保護,甚至對於傳統出版者的保護也較為有限——僅規定了出版者的版式設計專有使用權,而且在我國的立法實踐和大多數學者的觀念中,版式設計專有使用權應該限於保護印刷版本整體,而不涉及原版的圖形標識。
在數字出版條件下,對於數字出版物中特定元素的使用相對較為便捷,數字流媒體成為出版的主流,數字出版物往往加入了互動性,在數字出版物進入使用者的終端時,會自動根據終端的情況(如,終端屏幕的大小、解析度、形狀)調整數字出版物的版式,使用者也可以根據自己的使用習慣調整數字出版物的布局,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僅僅對數字出版者提供「整體版式設計」的專有使用權,將不能有效反映對鄰接權人經濟投入的回報。因此,在著作權法進行修改過程中,我們應當將數字出版者的權利范圍予以擴大,在整體的「版式設計專有使用權」之外,賦予數字出版者以下一些權利:一是復合出版權,即數字出版者有權禁止他人以其數字出版物為藍本製作生成其他數字格式下的出版物的權利;二是內容再提取權,即數字出版者有權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將數字出版物中的素材內容全部或核心部分實質性地、再現性運用於其他出版物中;三是反復利用權,即數字出版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復制、傳播數字出版物的全部或核心部分內容。
(二)完善數字版權許可制度
1.完善准法定許可制度
法定許可制度是一種非自願的許可制度,是著作權取得過程中對授權許可制度的重要補充,其更多地體現為經濟上、效率上的考量。正如波斯納所言,在一般情況下,市場是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最為有效地手段,但是在市場決策成本高於法律決策成本的情況下,資源配置問題應由法律制度來解決。
法定許可制度的出現正是為了解決版權保護和版權價值實現之間的不匹配,通過國家法律強制性的介入來實現利益最大化。我國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在著作權法中有明確的規定。
著作權法第23條、第33條第2款、第40條第3款、第43條第2款、第44條對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出版者權的法定許可、表演者權的法定許可、錄音錄像製作者權的法定許可和播放者權的法定許可等情形進行了規范,授予了相關的傳播者無需經權利人授權而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但需要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在這五種法定許可中,有一種顯得比較特殊,即對於出版權的法定許可,在作者通過事先聲明保留的情況下,法定許可制度將不可適用,對於這種不是很徹底的法定許可制度,有學者稱之為「准法定許可制度」,也有學者認為應當被認作「默示許可制度」,在本文中筆者將其稱為「准法定許可制度」以便於論述。
根據數字出版海量授權需求以及價值實現特性,應當拓寬數字出版權的「准法定許可制度」適用的情形、適用作品的類型,同時改良授權條件的形成方式和適用條件。首先,應當拓寬「准法定許可制度」的適用范圍,其不應僅僅限於紙質這種有類型,應當實現紙質與數字化樣態之間的雙向互通,實現紙質媒介與數字化媒介的相互轉載、摘編許可。即數字出版條件下的「准法定許可制度」應當適用於紙質媒介之間、數字化媒介之間和紙質媒介於數字化媒介之間相互轉化的各種情形。其次,應當擴大「准法定許可制度」適用作品的類型,現有制度僅僅適用於文字作品等平面作品表現形式,對於多媒體集合形式的數字出版物而言,將這種轉載、摘編行為拓寬到錄音製品、錄像製品、攝影作品、計算機軟體等作品形式將是真正發揮「准法定許可制度」價值的必然要求。再次,應當借鑒「出版公告制度」,將授權條件的確定更加公開化、公平化,即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數字出版商「應當在提供前公告擬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擬支付報酬的標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著作權人不同意提供的,數字出版商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著作權人沒有異議的,數字出版商可以提供其作品,並按照公告的標准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數字出版商提供著作權人的作品後,著作權人不同意提供的,數字出版商應當立即刪除著作權人的作品,並按照公告的標准向著作權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間的報酬。如果無法找到作品的著作權人的,可以將報酬支付給相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最後,限制「准法定許可制度」的適用條件,尤其是應當明確所使用作品應在超過第一次出版的盈利周期之後才能適用法定許可制度,這樣才能保證前一次出版行為的經濟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也能確保法定許可制度這種非自願許可行為不會過度侵犯授權許可這種自願許可行為的利益邊界。但是,具體時間限制性條件的確定,應當經過充分的論證,有學者認為這個時間規定為半年為宜,但筆者認為可以更短。
2.倡導知識共享許可協議
權利人取得權利的途徑往往有兩條,一條是通過授權許可這種自願許可方式獲得,另一條是通過法定許可、強制許可等非自願許可方式獲得。目前,我國數字出版非自願許可制度較為滯後、適用條件較為嚴苛,如何拓寬授權許可的通道和途徑、創新授權許可的方式將成為現階段解決數字出版商內容需求旺盛和授權效率低下的矛盾的必由之路。考察現有的權利授權模式,主要有直接授權、間接授權和默示許可這三種類型,這些授權形式大多是封閉式的授權模式,造成權利擁有者長期處於待價而沽的狀態,而權利需求者則面臨著無米下鍋的信息不對稱狀態。權利擁有者和需求者之間的上述關系不利於授權許可活動的開展和版權交易的繁榮。
為解決上述難題,一種被稱為知識共享許可協議(Creative Commons協議,簡稱「CC協議」)出現在人們視野中,這為數字時代知識共享和傳播帶來了福音,同時也為數字出版的授權模式探索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借鑒。廣義上講,CC協議是授權要約模式的一種,是由知識共享組織於2002年12月發布的一系列著作權許可協議構成,供廣大社會公眾免費自由使用。該協議目的在於幫助文學創作者、藝術家、曲作者等創作者在自己創作的作品上標識自己作品的權利狀態,並向其他使用者提示自有使用的范圍。該協議由「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禁止演繹」和「相同方式共享」等元素構成,根據特定的規則組合後CC協議主要有六類核心許可協議,分別是:「署名—非商業使用—禁止演繹(by-nc-nd)、署名—非商業使用—相同方式共享(by-nc-sa)、署名—非商業使用(by-nc)、署名—禁止演繹(by-nd)、署名—相同方式共享(by-sa)和署名(by)。」
以「署名—非商業使用—禁止演繹(by-nc-nd)」協議為例,其是指他人只要註明作者的姓名並與作者建立鏈接,就能合法使用並與他人共享該作品,但是使用者不能對作品做出任何形式的修改或者商業性質的使用。在作者創作完作品後,可以選擇 CC 協議所提供的任何一種範本,在完成選擇之後系統將會生成三種表述方式的許可協議,分別是普通文本、法律文本和元數據,提供給作者在不同情況下進行使用。
自2002年以來發布,CC許可協議以來,知識共享組織已對其進行了三次版本修訂,目前最新的版本(CC協議3.0版本)更新於2007年初,4.0版本的公開討論正式在進行中。
與此同時,CC協議的本地化工作也在不斷的推進,2006年3月29日,中國大陸版2.5版CC系列許可協議在北京發布,CC中國大陸項目官方網站也開通運營。
如今,網易、搜狐、騰訊等門戶網站以及專業視頻網站在網頁終端或者手機終端上陸續開辟了「公開課」平台,這些公開課平台提供了大量包括耶魯、牛津、斯坦福在內的多所著名高校提供的免費教育資源,極大地便利了公眾對於高質量、低成本學習資源的獲取。這些公開課平台所使用的資源就是國外採取CC協議發布的開放教育資源(Open Ecational Resources, OER)。可以說,CC協議引入中國後已經影響著中國人文化消費生活,並將有助於繁榮我國的文化產業。實踐證明,在數字出版過程中倡導開放式的版權自助服務協議,採用CC協議這種知識共享型的許可協議,將能夠有效保障作者版權的保護和價值的實現。
3.賦予集體管理組織延伸管理權
數字出版帶來大量頻繁的版權貿易需求,這種高頻率的海量版權授權需求催熱了人們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追捧,尋求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突破成為了人們解決數字出版授權困境的主要途徑。「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一定的社會組織對著作權人不便自己行使或難於事先的權利進行的統一管理。它是通過代表著作權人的集體管理組織,授權作品的使用者使用該組織成員的作品,並收取著作權使用費分配給著作權人的一種社會行為。」
各國著作權法中對集體管理的權利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權利人將權利授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二是著作權法規定某些權利強制由集體管理組織行使;三是延伸性集體管理。
在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賦予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代為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收取並轉付使用費以及代為進行訴訟的權利,這些以授權為基礎而衍生的著作權集體管理職能在數字出版條件下將很難適應現實需要,引入延伸性集體管理已經成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一步完善自身職能、權利人更加充分地實現作品價值、出版商更加高效地實現獲權的必由之路。
「延伸集體管理,即集體管理組織在向使用者授權許可使用時,不僅有權許可會員的權利,還可以許可非會員的、但法律規定適於集體管理的權利。非會員可以事後不同意集體管理組織的授權,從而禁止使用者進行相關的利用。」
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夠賦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未得到非會員的授權的情況下,有權與使用者簽訂的一攬子有效的許可合同,但是應當向非會員分配報酬,同時在非會員事後明確拒絕該種延伸管理的情況下這種管理將無效。這種延伸管理制度是一種受到嚴格約束的制度,權利人具有較為通暢的「退出機制」,不必擔心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對權利人權利造成損害或者使集體管理組織形成不合理的壟斷地位。在數字出版條件下,面對海量的信息傳播、瞬息的傳播速度、廣域的傳播空間,內容授權工作開展若仍然依賴一對一事先授權模式,集體管理制度的優勢將盪然無存。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面對井噴式的作品創作環境,要做到全面的事先獲權自然不可能,但是使用者在數字出版條件下仍需要擁有一條無風險、能夠簽訂一攬子協議的授權通道,退一步講能夠找到一個通過向特定主體繳付許可使用費從而得以合法使用作品的渠道,以降低出版的侵權風險。在這種情況下,賦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對於非會員權利的延伸管理權顯得格外重要。而且作為全國性的、特定領域內唯一的非營利性著作權管理組織,理應承擔起非會員報酬的收取和轉付這項工作。當然,延伸管理制度的建立是有條件的,必須建立在較為完善的集體管理制度基礎上,一方面集體管理組織必須具有充分的代表性且運作成熟良好,另一方面集體管理機制較為完善,如建立了成熟的許可費收集分配機制、完善的數字處理技術、高水平的國際協調能力等。
因此,在醞釀建立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之初,我國必須出台更為詳細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對版權的授權、版稅的收取以及版稅的分配等內容予以更為具體的規定,以建立起更為完善的集體管理制度。
(三)完善數字版權轉讓制度
數字出版的出現,完美地實現了技術與藝術的結合,也為兩者的聚變提供了能量釋放的平台,使得傳統出版內容獲得了價值增值的全新通道。「著作財產權的財富性和商品性意味著利益分配和交易的必然性;而著作財產權的傳播性和實用性則體現了交易的可行性。」
數字出版本身藉助了數字技術、利用數字平台,從而繁榮了數字版權轉讓市場。在實現數字版權價值增值的過程中,數字版權轉讓是一種重要的實現方式,完善出版物版權轉讓,促進版權轉讓市場的繁榮,將成為構建新時期數字出版法律制度必須關注的問題。
1.推進版權轉讓公共服務市場化、信息化
一般認為,「版權公共服務是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的,依據法律規定由版權行政管理機構或政府授權的其他組織在公共領域內圍繞版權在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所提供的各種服務」,提供上述服務的機構就是版權公共服務機構,一般包括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版權協會、作品登記機構、版權代理機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交易中心等。版權公共服務可以包括貿易輔助、糾紛解決、信息支持、教育宣傳等內容。我國版權公共服務起步較晚,專門針對數字出版版權轉讓的公共服務更是寥寥無幾。完善的版權公共服務能夠極大地提高版權轉讓的效率、降低版權轉讓的風險,進而大大促進版權交易市場的繁榮。
因此,高質量的版權公共服務、健全的版權中介服務機構、完善的版權公共服務體系將能有效實現版權交易環境的優化。完善版權公共服務,我們需要根據數字出版的特性作好以下兩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完善市場化運營機制。「十二五規劃」明確指出,繁榮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要「堅持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業、一手抓經營性文化產業,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機統一。」在宏觀上,通過將一部分競爭性、經營性強的數字版權公共服務項目推向社會,節約資金投入到其他基礎性數字版權公共服務中去,在堅持非營利性的基礎上,引入多主體的競爭機制和多元化的激勵機制,以提高服務的質量、創新服務的內容、擴大服務對象。在微觀上,在版權公共服務機構內部引入現代化的管理理念和市場化管理模式,「將董事會制度引入其治理機制。董事會的成立,改變了傳統由政府全盤管理和運作公共服務機構的做法,使政府從繁忙的日常工作中解脫,也使公共服務機構的管理向更加專業化、更具效率的方向發展,大大改善了公共服務機構的組織治理機制和管理效率。」
另一方面,完善信息化運作機制。數字出版條件下,版權面臨著巨大的挑戰,版權服務也面臨著巨大的變革。首先,版權服務需求產生變革。面對數字出版需求的海量信息和快速傳播,版權的權利類型復雜化、權利主體擴大、侵權幾率增大、網路取證困難。版權公共服務機構承擔的基礎性版權服務將極大延伸,全新的版權服務內容將大量涌現,只有利用版權信息化運作機制才能有效面對信息化對版權服務帶來的沖擊。另一方面,版權服務提供方式產生變革。依靠網路進行版權宣傳教育、交易平台建設、信息披露傳遞,不僅大大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而且方便了權利人的參與和社會的監督。所以,在具體建立版權公共服務機構的過程中,要以國家推動電子政務發展為契機,積極將信息上網,推動無紙化、電子化、信息化運作,以便於數字版權貿易的開展。
2.搭建轉讓平台,延伸服務的環節和層次
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巨大交易風險已經極大地限制了版權轉讓市場的規模的進一步擴大。對於數字版權轉讓而言,我們需要為其搭建一個更為透明、更為可靠的版權轉讓平台,為轉讓雙方提供更加全面的版權信息、更加安全的交易環境,從而降低交易風險、提升交易效率。版權轉讓平台應當能提供「四個環節兩個層次」的服務來滿足社會的需求。
版權轉讓平台提供的服務貫穿版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四個環節,在創造環節,服務內容主要集中於鼓勵創作,通過營造全社會崇尚知識、保護知識產權的氛圍來激發作者創作的熱情;在運用環節,主要通過交易平台運作、版權評估等方式為版權運用提供便利,通過集體管理組織實現權利的全面保護;在保護環節,主要通過集體維權、糾紛解決等方式提供支持;在管理環節,指導企業進行版權經營管理,制定企業版權戰略,提供版權知識培訓等服務。上述「四個環節」的服務應相互銜接相互配合。總的來說,以版權交易中心為主體構建起版權轉讓平台,並提供相應的版權轉讓服務,將進一步滿足數字出版對於版權授權的需求。版權轉讓平台在數字出版過程中提供的服務可分為基礎性版權服務和其他版權服務兩個層面,基礎性版權服務主要屬於保障性的基本服務,市場化能力較弱,不宜推向市場,基本上靠政府財政支持,如版權交易平台搭建、版權糾紛調解;其他版權服務,如版權訴訟代理,可以引入市場化機制減少政府財政在此領域的支出。這種不同層次的劃分,有助於我們在優化交易環境過程中,更加有效地利用國家資金,並引導社會對數字版權轉讓的投資熱情。同時,版權轉讓平台的服務功能應當加強,建立以作品的創作、傳播和使用全過程的版權轉讓平台,並且提供多功能、多范圍的版權綜合服務技術支持將能夠極大推進版權轉讓的實現,有助於版權轉讓市場的健全。
近年來,我國版權交易中心發展迅猛,版權轉讓平台發展勢頭強勁,但是在數量增加的基礎上,應當更加註重質的提升,尤其是自身重點區域、重點行業的優勢的培養。目前,僅北京一個地區就已經出現三家版權交易中心:北京國家版權交易中心、中國人民大學版權交易中心和北京國際版權交易中心。
因此,當前亟需對於同質性、業務相近的版權交易中心進行整合,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建成若干個區域性、行業集聚、實力雄厚的版權交易中心。「一個權威的、在線的版權交易平台,將會極大地方便數字版權交易。到時候作為版權買賣雙方只需要在這個平台上選取版權然後付費就可以了,讓這個平台承擔版權審查和信息明確的工作,這樣就會使得版權交易規范化。」
由行業內較有影響力的組織牽頭搭建數字版權交易平台成為一種有益的探索。如為了幫助報紙和廣播公司等媒體從手機及其他無線設備的新聞服務中獲得更多利潤,美聯社決定成立一家數字版權交易中心。該版權交易中心將代理會員媒體的報道、照片及視頻的許可談判事宜。除抽取大約20%的管理費外,其他一切版權收益均歸會員媒體所有。
『貳』 數字出版的發展影響
從時間上看,中國數字出版的發展歷史並不久遠,但作為新生事物其發展速度卻讓我們始料未及,產業發展的覆蓋范圍甚至與我們每個人的工作、生活息息相關,例如CD、VCD、DVD、電子書、網路、MP3以及通過手機下載彩鈴、彩信、圖書圖片等,這些數字出版的產物在豐富了出版物內容和形式的同時,也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和消費理念。
『叄』 數字出版和傳統的出版有什麼區別
數字出版作為一種新興的出版模式近年來一直受到出版界的高度關注,不論是管理部門還是生產企業,不論是教育部門還是科研單位,都為此設立了專門機構和部門以及專門的課程和課題,紅紅火火火地擺開架勢展開研究,大有與傳統出版一決高下之勢。
然而,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數字出版只是傳統出版理念的更新和出版技術的進步,它與傳統出版產業既不是對立關系,也不是取代關系,而是一個支撐性的互補關系。這正如上世紀80年代王選先生發明激光排技術後,極大地提高了傳統出版的生產能力,促進了出版產業的發展。
因此,數字出版與傳統出版的對應關系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大體可分為基礎性支撐、服務性支撐、產品的拓展性延伸三個階段:
一、技術性支撐
數字出版技術由於採用了大量先進的信息技術和數據管理技術,因此,在內容的編輯加工過程中,特別是編輯出版流程再造,大型工具書、教材編輯及科技類圖書編輯,出版資源積累,能提供大量的技術性支撐,從而使得傳統出版產業完成出版規模工業化、出版過程精細化管理、出版工藝流程化控制、出版質量分量化管理,從而進一步提高內容編輯的效率和質量,加快企業的市場快速反應能力,滿足不斷細分的小眾市場和專業市場的產品需求,提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二、服務性支撐
數字出版技術是信息技術在出版產業的重要應用之一,由於其構架在成熟的信息處理技術和計算機技術之上,因此,在內容編輯加工環節中,其大規模快速處理和管理文稿數據的能力以及遍歷性地查找處理問題的能力,為編輯加工帶來了全新的出版理念和技術手段,為出版物的質量提供了可靠的技術保障,從而為整個產業提供了強有力的技術服務。
三、產品的拓展性延伸
由於構架在信息技術上的數字內容產品,不僅能為紙介質圖書的出版提供先進的技術支持,而且,其產生的數據已不是傳統的方正書版排版軟體所生產的只支持紙質印刷的過程性文件,而是可以在書、盤、網上共享,特別的,還可支持三網合一(即手機、電視和廣域網)環境下的產品發布和傳播,因此,其產品的發行銷售渠道比傳統圖書寬廣了許多,盈利模式及推廣模式也豐富了許多,產品的增值空間也大了許多,從而使得整個產業在一個全新的產業鏈中,得到有效拓展和延伸。
數字出版是隨著計算機技術和信息技術成長起來一門新興的邊緣學科,是出版體系中的一個分支,是傳統出版這棵大樹上長出的一個新枝,它與出版產業的成長發展上相輔相成的關系,而不是對立的關系。
但目前產業的發展趨勢卻走進了一個誤區,有的將其視為一個全新的產業模式,年產值達到多少,拉動產業鏈增值多少,有的視其為新的經濟增長點,期望通過數字出版,產出多少現實的效益,有的人為地將數字出版與傳統出版割裂開來,分別管理、區別對待,有甚至將數字出版與傳統出版完全對立起來,完全不接受和拒絕探討新的出版模式和出版理念,抱殘守缺,固守在自己所熟悉的一畝三分地中,「自娛自樂」地享受著傳統生產模式所帶來的「安全感」和「舒適感」,還有在數字出版技術的沖擊下不知所措,乾脆採取關門政策,根本拒絕新生事物,要完全退回到傳統模式上來。
綜上所述,這是整個行業對數字出版還沒有一個相對清晰和客觀的認識,不是過於樂觀、寄予厚望,就是過於守舊,安於現狀、不思進取。因此,要想通過數字出版技術推動產業進步,任重而道遠矣。
『肆』 請問PS數字出版物設計是什麼啊
電子雜志、個人主頁、BBS、BLOG、Wiki等 。。。
說白了。就是做效果圖片的。
『伍』 數字出版產業有哪些分類
數字出版的定義是:只要使用二進制技術手段對出版的整個環節進行操作,都屬於數字出版的范疇,其中包括原創作品的數字化、編輯加工的數字化、印刷復制的數字化、發行銷售數字化和閱讀消費數字化等。也就是說,數字出版涉及到版權、發行、支付平台和最後具體的服務模式,它不僅僅指直接在網上編輯出版內容,也不僅僅指把傳統印刷版的東西數字化,又或者把傳統的東西掃描到網上就叫做數字出版,真正的數字出版是依託傳統的資源,用數字化這樣一個工具進行立體化傳播的方式。
從時間上看,中國數字出版的發展歷史並不久遠,但作為新生事物其發展速度卻讓我們始料未及,產業發展的覆蓋范圍甚至與我們每個人的工作、生活息息相關,例如CD、VCD、DVD、電子書、網路、MP3以及通過手機下載彩鈴、彩信、圖書圖片等,這些數字出版的產物在豐富了出版物內容和形式的同時,也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和消費理念。
與傳統出版相比,數字出版以出色的快速查詢、海量的存儲、低廉的成本、方便的編輯以及更加環保等特點,一時間風光無限。對此,甚至有人宣稱:傳統出版已經遭到無可匹敵的對手,未來的出版產業將不再是紙和墨的時代
『陸』 求 快樂學習初中古詩詞一本全 黃海數字出版社的封皮圖片 不是全部都是封皮全都是黃色的那種
埃及快捷鍵
『柒』 CAJ閱讀器右上角的圖片(數字出版物超市)可以去掉嗎請知道的賜教,謝謝!不懂的就不要亂回答了,謝謝!
1.打開「我的來文檔—源—My eBooks」,裡面有「ad0、event、help」三個類型為XML的文件,把它們分別用記事本打開,刪掉裡面內容,然後點擊「文件」——保存。
2.把這三個文檔的屬性設為只讀就OK了
『捌』 電子音樂相冊和微雜志的區別
電子音樂相冊是指可以在電腦上觀賞的區別於CD/VCD的靜止圖片的特殊文檔,其內容不局限於攝影照片,也可以包括各種藝術創作圖片。電子相冊具有傳統相冊無法比擬的優越性:圖、文、聲、像並茂的表現手法,隨意修改編輯的功能,快速的檢索方式,永不褪色的恆久保存特性,以及廉價復制分發的優越手段。
微雜志在世界上已成為一種新的出版潮流,其圖片多文字少,編輯取向情報多理論少。
Mook
「Mook」是一個英日混血的組合單詞,即將雜志(Magazine)和書籍(Book)合在一起,成為獨具魅力的「雜志書」(Mook)。簡單地說來,就是日本人所創造推廣的一種新文化商品,圖片多文字少,編輯取向情報多理論少,其性質介於Magazine和Book之間,故而簡稱為Mook,意為雜志書,就是把雜志以書的形式發表,沒有雜志的時間限制,一般一本書就是一個專題,如中國國家地理雜志出版的《選美中國特輯》,同時兼有書和雜志的特點。或者依其內容特徵稱之為「情報志」。在台灣,依其日文的發音,也有人稱之為「墨刻」或「慕客志」。
「Mook書是舶來品。雖然在中國它還是一個比較新鮮的概念,但在國外,它已經發展得非常成熟,有完整的產業鏈。」中國紡織出版社的某某對記者說:「通俗地講,Mook就是圖書雜志化,其在內容上具備圖書的厚重與系統,在形式上具備雜志的廣博和迅捷。」Mook在世界上已成為一種新的出版潮流,在日本已被認為是與圖書和雜志並列的第三種出版物。
Vmook
微雜志(Vmook),區別於紙質出版和數字出版等傳播方式。即通過微博,將雜志(Magazine)和書籍(Book)合在一起,成為獨具魅力的「雜志書」(Mook),對此進行有效的推廣傳播。
『玖』 數字出版的發展戰略
數字涉及到版權、發行、支付平台和最後具體的服務模式,它不僅僅指直接在網上編輯出版內容,也不僅僅指把傳統印刷版的東西數字化,又或者把傳統的東西掃描到網上就叫做數字出版,真正的數字出版是依託傳統的資源,用數字化這樣一個工具進行立體化傳播的方式,進而形成完整的數字出版產業鏈條。
從時間上看,中國數字出版的發展歷史並不久遠,但作為新生事物其發展速度卻讓我們始料未及,產業發展的覆蓋范圍甚至與我們每個人的工作、生活息息相關,例如CD、VCD、DVD、電子書、網路、MP3以及通過手機下載彩鈴、彩信、圖書圖片等,這些數字出版的定義是:只要使用二進制技術手段對出版的整個環節進行操作,都屬於數字出版的范疇,其中包括原創作品的數字化、編輯加工的數字化、印刷復制的數字化、發行銷售數字化和閱讀消費數字化等。也就是說,數字出版出版的產物在豐富了出版物內容和形式的同時,也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和消費理念。
圖形圖像數字出版以計算機技術、通訊技術、網路技術、流媒體技術、存儲技術、顯示技術等高新技術為基礎,通過設計規劃和運用計算機進行藝術設計,融合並超越了傳統出版內容而發展起來的新業態。如數字視聽、數字動漫、網路學習、手機娛樂等都屬於圖形圖像數字出版范疇。
目前,西北地區圖形圖像數字出版由陝西出版集團數字出版基地陝西數字新媒體藝術有限公司首次提出的概念,依靠數字出版基地的技術支撐,重點圍繞圖形圖像出版關鍵技術及內容的研究與應用,建立動態數字出版的全媒體出版板塊。 內容規劃:利用數字平台對編輯內容的規劃,與出版物的內容量有直接關系
協同編纂(辦公):在出版流程中的側重點在於統一化管理,數字化同步
數字資源管理:對數字出版物的影音、圖片等大體積、多數量素材的系統性管理
數字內容發行:實現數字出版的關鍵環節
智能排版:提高工作效率,主要針對報紙業
全媒體數字出版:數字出版物的最終呈現,以及在各個應用平台的展示 2010年4月,中國出版科學研究所發布了第七次全國國民閱讀調查最終成果,調查數據顯示,2009年我國18~70周歲國民中,接觸過數字化閱讀方式的國民比例達24.6%,其中,有16.7%的國民通過網路在線閱讀,有14.9%的國民接觸過手機閱讀;另外,有4.2%的國民使用PDA/MP4/電子詞典等進行數字化閱讀。同時,在接觸過數字化閱讀方式的國民中,有52.1%的讀者表示能夠接受付費下載閱讀,91.0%的讀者閱讀電子書後就不會再購買此書的紙質版。2009年我國數字出版產業的整體營業規模超過750億元,與2008年530億元的市場規模相比增加了41.5%。數字化正成為提升我國傳統出版業實現跨越式發展的必然趨勢。除了讀者群的需求,國家也對數字出版的態度也是十分鼓勵的。今年新聞出版總署多次提出「發展數字出版等非紙介質戰略性新興出版產業」的任務和「運用高新技術促進產業升級,推進新聞出版產業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調整」的要求,從政策的高度為數字出版的發展保駕護航。
數字出版的前景很好,但是,要想把傳統出版發行方式推向數字化出版方式,這是一個很艱辛的過程,雖然結果上能帶來大量物資、人力的節約,但實施起來卻要面臨多方挑戰。 在數字技術和計算機網路技術不斷發展的今天,伴隨著以信息技術為代表的現代科學技術廣泛普及與應用,我國數字出版產業進入蓬勃發展的階段,對傳統出版業產生了重大影響,也給出版行業帶來了廣闊的發展空間。
優質的內容服務是數字出版的本質和核心。為保證資源的及時有效地更新,電子工業出版社組建了專門的服務團隊,負責圖書內容的加工和發布,利用自身內容優勢為廣大讀者提供周到的服務和良好的閱讀感受。 2009年10月25日下午,中央電視台新聞頻道報道了全媒體數字出版的相關信息後,充分肯定了一起寫網的版權新模式,一起寫主編張斗偉同志在鏡頭前形象生動的詮釋了版權自助協議。中央電視台充分肯定了「一起寫」網與國家數字版權研究基地合作的項目,並稱網路自助協議成了全媒體數字出版的新方向。版權自助協議簡SCA協議是由北大國家數字版權研究基地、北大法學院互聯網版權研究中心創立制定的基於互聯網的版權解決方案。「一起寫網」致力於把數字出版-版權交易的權利從網站和中介人的手裡還給作者,讓作者的權利作者做主。讓數字出版-版權交易更加公平,透明化。並與國家數字版權貿易基地簽署了戰略合作協議,「一起寫」網針對「SCA」協議為該項目專門設計了「版權自助管理內核」,並與北大國家數字版權研究基地保持版本同步,作為「SCA」協議的積極合作者和首家推廣應用者,「一起寫」網肩負著著數字出版艱巨而又偉大的歷史使命。
為了能夠使「SCA」協議早日獲得文字工作者和各界人士的認可,「一起寫」網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財力進行與協議的數字出版網路應用內核開發,並已取得階段性成果。 1.今後,對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新創辦的數字出版企業被認定為軟體生產企業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2.對數字出版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所取得的收入,按國家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數字技術轉讓,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數字出版企業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照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其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按照規定實施即征即退。通過軟體企業認定的數字出版企業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軟體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扣除。
4.數字出版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對研究開發實際支出占當年銷售收入比例超過5%的企業,企業所在地政府將給予一定獎勵。
5.數字出版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6.出口數字出版產品經登記軟體產品,在符合國家關稅政策的前提下實行免稅。數字出版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7.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採用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數字出版企業兩年以上的,可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