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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發表版權

發布時間: 2021-03-06 18:40:33

㈠ 如何購買國外版權

如想購買國外版權最快捷的方法就是找一個比較大的出版社,通過他們找到你想買的版權代理公司,個人覺得確實是比較難找到國外的版權商。

而且,購買的時候費用又是不一定的,需要版權持有者開價的,就看你怎麼溝通了,因為購買的大都是綜藝節目的版權,現在國內綜藝還剛剛起步不久,照辦比自己想一個來得有保證。

並且,一來國外成功的綜藝能夠保證國內有人看,二來也可以學習一下國外綜藝的經驗,比如說今年的跑男,韓國引進,做得也還不錯。

㈡ 國外的作品版權在國內受保護么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是關於著作權保護內的國際條約,1886年9月9日制定於容瑞士伯爾尼。截至2019年7月4日,隨著索羅門群島的加入,成為該公約新締約國,該公約締約方總數達到177個國家,1992年10月15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因為我國加入了《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而另外的176個國家也是這個公約的公約締約國家。 聯盟任何一成員國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員國首次發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員國應受到保護,此種保護應與各國給予本國國民的作品的保護相同。
所以,這個公約締約方,177個國家的作品版權在國內受保護。具體,你可以查一查該國有沒有簽訂該公約。但是,大部分的國家都有簽訂該公約。

㈢ 國外特別是歐洲國家文章的版權問題

朋友你好! 「版權與言論自由權……可以視為同一枚硬幣的相對兩面(o osite sides of the same coin),前者是所有權,後者則是社會的政治權利。它們被連在一起,是因為二者都涉及信息的流動(the flow of information),一個為營利,另一個為了自由。就像運河之閘,它可以促進信息流動,也可能阻礙流動。」[1]《版權的屬性》的作者對版權和言論自由(本文將主要使用「表達自由」一詞)之關系的把握,應該說是相當中肯而深刻的。 對於版權與表達自由的關系,下列敘述曾經是較大范圍內的基本觀點:第一,表達自由要求表達能夠自由傳播,而版權則允許權利人壟斷其表達,由此,表達自由與版權保護因「表達」而相關聯,並難免發生沖突。第二,基於沖突的可能,也基於法律價值的考量,版權法歷經幾百年的演變,已經為表達自由價值的實現預留了充分的空間,從而在法律規則上避免了邏輯上的沖突。由此,長期以來,版權法研究、有關國家的判例基本上不考慮這種沖突,因為他們認為,沖突已經解決。[2]然而,20世紀末,隨著互聯網的崛起,更隨著版權保護的一步步擴張,表達自由與版權保護之間的沖突開始較多地引起學界的關注,並頻繁地引發有關訴訟。[3] 在我國,表達自由與版權保護的關系沒有引起太多關注。原因應該有很多,最重要的是,我國版權制度的建立時間短,沒有發生過相關的訴訟。據筆者的了解,吳漢東先生1995年的博士論文最早從合理使用的角度對這一問題進行了相對系統的論述。[4]時至今日,隨著版權法律實踐與研究的深入,這一問題仍有許多值得繼續探討的必要。 本文的進路主要是:首先分析版權保護與表達自由之間可能存在的各種關系,包括共存、相互促進和沖突等;然後,重點分析二者之間的沖突,並從制定法以及判例的角度分析版權制度為解決這一沖突進行的規則設計。另外,版權保護與表達自由的關系涉及到法律價值與規則等不同層面,法律價值的沖突與協調需要深入的法哲學探討,本文對此不做專門論述。 「一枚硬幣的兩面」─在西方學者的生動比喻中,硬幣就是「表達」,兩面即是版權保護與表達自由。兩面因表達而共存;也因相反、相對而發生矛盾——正可用「相反相成」來形容這種關系的實質內容。簡單而言,圍繞表達,版權法與表達自由法有著不同的、甚至相反的法律價值取向。這兩種取向雖有可能合力促進相同的目標與結果,更可能因取向相反而構成沖突。 在本文語境下,我們有必要理解版權法的一個最基本的問題:版權的內涵。「人們相信,版權存在的理由是,保護創造作品的人,免受他人盜用(pilfer)其作品。」[5]版權是指作者或其他版權人「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的總稱」[6]——查閱手頭數種教材或專著,即使有版權的明確定義,也只是如此簡明而籠統。確實,定義是不容易的。 不過,縱觀整個版權法理論,作為常識,以下幾點是非常明確的:第一,版權賦予作者就其作品享有排他性的控制權,他可以自己、也可以授權或禁止他人發表、修改,並以復制等方式使用該作品;第二,版權的客體是作品。由此,在版權法的視野內,「作品」成為壟斷、控制性使用的對象。除了作者或經其許可獲得權利的人,任何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作者的作品。 (二)表達自由:民主社會的公民基本權 表達自由已經成為現代民主社會公民的基本自由權,對此自不待言。[7]但是,各種著述表明,「表達自由」卻一直是一個內涵與外延都頗有爭議的概念。[8]總的來說,表達自由是指,在不損害他人的正當或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任何人都可以不受妨礙地利用各種方式、媒介,表明自己的意見、感受,傳遞任何信息。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種途徑來區分、並理解表達自由: 第一,從「表達」的媒介手段上,表達自由可以分為:口頭言說自由、書面言說自由、新聞出版自由、藝術創作與傳播自由以及行為表現自由[9].《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可以說明這一點,它提到,表達的方式「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第二,從表達中的信息的流向上,表達自由包括發出的自由、獲取的自由。前者是指表達主體把內在的意見等向外、向他人傳遞;後者指任何人對他人所傳遞信息的接受、獲得。一般而言,對外發表的自由是表達自由的原態,而獲取的自由則是一種延伸。《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有著幾乎相同的規定。 這種表達自由觀也在版權學者的論述中得到印證。國外學者指出,表達自由權不僅包括說(to eak)和出版(to print)的權利,也包括聽(hear)和閱讀(to read)的權利,從而就有了一種取用權(a right of acce )[10],它允許人們尋求、接受甚至使用已經公開的信息、作品等表達。 第三,另一方面,就表達主體與表達客體的關系而言,表達自由也可以分為使用自己的表達性客體、資料的自由和使用他人的表達性客體、資料的自由。在前者,任何人可以自由使用自己寫作、創作的作品或其他形式的成果,屬於表達自由的當然內涵;在後者,人們可以自由使用他人發出的信息或資料,寫作、創作的作品或其他形式的成果。 第四,另一個不可忽視的區別是,積極與消極意義上的表達自由。前者屬於作為的自由,後者則是不作為的自由,具體表現為沉默的自由。這樣,不僅任何人不得阻止我以任何方式發表言論、也不得強迫我發表言論。 關於表達自由的論述文獻汗牛充棟。筆者以為,上述幾點正可引向表達自由與版權保護之關系的分析。在本文的論述語境中,我們更主要的涉及:(1)新聞出版自由[11].表達自由固然涉及一切形式的媒體,但新聞與出版則是最基本、最傳統的形式,是一切表達自由的集中體現和根本保障;(2)發出的自由。獲取的自由固然非常重要,但前者是更基本的層面。另一方面,獲取自由也能反過來證明發出自由的重要;(3)使用他人作品的自由。顯然,使用自己的作品不會涉及版權糾紛;(4)積極意義上的表達自由。消極意義上的沉默的自由也涉及版權,如作者可以藉此支持其首次發表權。 幫你到網上搜的!願對你有用!呵呵~

㈣ 外國歌曲版權問題

不會,因為歌曲這東西就是給人傳播的,而且歌曲貌似沒有網路版權,放到國外網站上不會涉及版權問題 說得對,也不能用於商業用途!!

㈤ 關於外國小說版權我有幾個問題

您好!請您詳細來的描述您的源問題。
著作權又叫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版權是法律上規定的某一單位或個人對某項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銷售的權利,任何人要復制、翻譯、改編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權所有人的許可,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
如能更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㈥ 我在國內申請了版權發現國外有人使用我的版權屬於侵權嗎

您好,關鍵要看您所要維權的國家是否簽訂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條約。
如對方回簽署了《與貿易有關答的知識產權協定》,同時雙方又均是《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的成員國。那麼,在我國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在對方國家應當得到同樣的保護。根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自動保護原則規定,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一經完成即自動取得保護。從理論上而言,作者創作成功後就在任一《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簽約國范圍內享有著作權,並不以登記為條件。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㈦ 請問在國外出版的書版權只限定在國外,在國內可再出版嗎

合同是雙方的條款是雙方約定的,既然已經簽了,也沒什麼合理不合理的了,估計這個是出版社的格式合同,一般來說出版方當然希望你簽給他們的權利越多越好。看你簽的合同基本上把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都已經簽給出版社了。你想在國外出版的書不知道是中文還是外文,因為你貼出來的合同的表述上還是有一些漏洞,首先沒有規定語言文字,比如是中文簡體、中文、還是所有語言;其次也沒有規定發行的范圍,比如是全球發行,還是限於中國大陸或者中國境內(含港澳台地區)等等。另外,你想在國外出版的圖書是同一種文字的嗎?還有就是你跟出版社簽約的時間是多少?還有就是內容有較大變化,其中的變化比例有多少?這些都是決定你是否可以在國外出版正常出版圖書的一些要素。

㈧ 請教國外雜志的翻譯版權問題

在法律上,翻譯他人作品,應當取得原作者的同意並支付報酬。同時註明原作者。未經他人許可進行使用是侵權行為。但是純新聞報道除外。

如果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學習之用,不視為侵權行為。

你需要聯系國外出版社。如果你的會員是收費的,同樣是以營利為目的的。

但是現實中如果你的雜志影響力不大不會輕易被起訴的。訴訟成本很高,但確實存在法律上的侵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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