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版舉報
⑴ 非法經營怎麼舉報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他們會受理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回部門舉報答無照經營行為。必須要收集足夠的證據後才可以舉報。最好是匿名舉報,對舉報人安全,而且效果是一樣的。
法律依據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第十三條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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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同時指出:
第十四條明知屬於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由查處部門記入信用記錄,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⑵ 如何舉報一個非法經營的雜志社具體需要哪些證據
首先,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版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權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其次,當事人在搜集證據的過程中,應該參照以下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⑶ 怎麼舉報非法刊物呢
此類舉報應該到當地工商部門進行舉報。
⑷ 擅自印刷非法出版物如何處罰
1、可證明是初次(之前從未從事)、少量印刷,且尚未流向市場的:
收繳非版法印刷品;停業整頓權;酌情予以經濟處罰。
2、情節嚴重的,除收繳非法製品、沒收非法所得、加大經濟處罰、賠償權益所有者損失外、停業整頓外,根據情況,可吊銷營業執照、沒收生成設備,直至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⑸ 如何舉報已經出版的假冒正式圖書
向正版出版單位舉報,或者當地新聞出版廣電局舉報
⑹ 非法出版物 歸那些部門管
非法出版物歸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部門管轄。如果牽涉刑事案件的,移交公安機關。
非法出版物是指不是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圖書、報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違反《出版管理條例》未經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根據《出版管理條例》規定
第六條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⑺ 違法的刊物怎麼舉報
如果是黃色的刊物,那就向公安機關舉報,如果是別的方面的,就寫信或者別的方式向中國新聞出版總署舉報,他們會被查封吊銷執照的,還要罰巨款
⑻ 哪些非法出版行為依照《刑法》的規定處罰
構成非法經營罪。
自1998年12月23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11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1條至第10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3款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⑼ 什麼叫非法出版物,發現非法出版物應該怎麼舉報
打110啊
⑽ 怎麼舉報發行非法出版物
撥打報警電話,或者向市場監管部門或新聞出版局舉報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