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翻供如何發表公訴詞
1. 法律對當庭翻供一般的對策是什麼
你好,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當庭翻供的,會引發如下兩種結果:
1,不再內認定為自首、坦容白等法定從輕處罰的事由。2,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的,審理程序將有簡易程序更改為普通程序。
如果法院認為被告人翻供是有串供等嫌疑的,法院可能決定將正在取保候審的被告人逮捕,變更強制措施。
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不一定會影響審判的結果,如果偵查機關的證據已經非常完善,被告人翻供只會為自己帶來不利——喪失了「認罪態度良好「這一酌定從輕的事由。可以說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證據過硬或者被告人在偵查過程中一直有供述而在法庭突然翻供的,法院不會理會和採信。
如果被告人的供詞是該案的關鍵證據,而被告人翻供的,法院會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待補充偵查完畢後再開庭審理。
2. 被告人翻供之後法庭應當進行什麼程序
程序是這樣的:
法院會在庭審中問你確定以哪個時候說的為准?
公訴人也就是檢察院會針對你的翻供版對你進行質問,因為這時候你的口供僅僅作為證據,公訴人和你的辯護人都會質問,針對你的口供進行控辯,以之說服法官。
如果卻有證據證明是因為公安機關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存在刑訊逼供等違法情形的,法官可能會判證據不足,不予定罪處罰。也可能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檢察院撤回起訴的,可能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能直接做出不起訴決定。
如果沒有證據的,法院很可能會認定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判罰時可能會在量刑上加重處罰。
所以你必須明白一點:法權院和檢察院一般是最討厭當庭翻供的!!!犯罪嫌疑人一方很難充分證據證明存在刑訊逼供的情形。
所以翻供一定要慎之又慎。
3. 被告人當庭翻供。而且公訴方也證據不充分情況,法院會怎麼判
暫時休庭,被告人收監,等待改日再重新開庭宣判!
4. 被告人當庭翻供後,公訴方也證據不充分情況會怎麼判
如果按照你所講的,那麼法院應當做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判決,但是公訴方是否證據不充分這個就不是這么簡單的事情了。
5. 論公訴人在庭審過程中如何應對被告人的翻供
在法庭審理案件過程中,我們經常會遇到被告人翻供的情形,如何處理好被告人的翻供,不但考驗公訴人的臨場應變能力,也考驗檢察機關公正執法辦案的水平。 庭審翻供指的是被告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推翻了以前對於案件事實進行全部或部分的供述,致使前後數次供述內容不一致、相互矛盾,足以影響定罪量刑的情形。針對公訴庭審過程中被告人翻供的疑難問題,本文提出以下對策。 一、重視被告人翻供。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為了減輕處罰或在偵查階段遭到刑訊逼供、頂替他人犯罪等原因極易推翻以前案件事實的供述。對此公訴人應當正視被告人翻供在刑事訴訟法和證據法上的意義,公正審查和正確處理,不能將被告人的翻供看成是被告人不配合、不老實的表現,克服反感和抵觸情緒,認真傾聽被告人翻供的辯解和陳述,分析原因,研究對策,真正做到不枉不縱。 二、做好出庭前准備。司法實踐中以主要依靠言辭證據起訴的案件如職務犯罪、毒品犯罪、詐騙犯罪等翻供的較多,這些案件證據上往往是一對一的言辭證據,其它相關證據數量少,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被告人一旦翻供,會對整個證據體系造成沖擊,公訴人在庭上若處理不好很容易造成被動。一般來說,被告人在庭審時翻供,在審查起訴階段多會提出,如果在審查起訴時我們沒有採納被告人提出的異議,必須做好庭前充分的准備工作。 三、具體情形具體處理。在庭審中對於被告人翻供公訴人應當嚴格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做到客觀公正。 (一)被告人翻供是因刑訊逼供或當庭供述與起訴書認定的犯罪事實出入較大、有新的事實、證據等,如果該言辭證據對案件的事實及定罪量刑有一定的影響,檢察機關基於法律監督的職能,應當予以審查核實。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審查起訴部門在審查中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同時應當要求偵查機關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必要時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調查取證。這時公訴人應當庭申請延期審理,庭後進行調查核實,如偵查人員確實採取刑訊逼供手段獲取口供,應將被告人供述以非法證據從控訴證據中予以排除,不予採信;如發現對案件事實認定有新的證據,應變更起訴。 (二)被告人為了逃避或減輕法律處罰而翻供的,如果案件有其它證據,且這些證據的證明內容直接指向犯罪事實,則翻供基本上不會影響有罪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對於此情況,公訴人要利用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與其他事實證據之間的矛盾,利用被告人以往歷次供述的一致性、穩定性與當庭翻供的突發性之間的矛盾,抓住細節、要害、常理進行反駁,指出被告人當庭供述的虛假性,有效指控犯罪。 (三)被告人對非主要事實的翻供,並非所有翻供都會影響對案情事實的認定,一般只對涉及犯罪構成要素的主要事實,如犯罪行為、危害結果、主觀故意等的翻供,才會影響定罪;而對非主要事實如犯罪情節、手段、時間等,如果在翻供前後存在根本沖突,而又不能通過其他證據判斷哪項供述更為可信的情況下,公訴人應當選取有利被告人的、可能導致較輕刑罰的供述,這不僅是貫徹「疑罪從無」和保護被告人權益的需要,也是公訴證據標準的要求。 被告人翻供主要審查證據的合法性,司法實踐中被告人的翻供情形較為復雜,庭審過程中需要公訴人扎實的法律功底、敏銳的思維、靈活的應變能力,才能真正做到不枉不縱,公正執法。
6. 刑事訴訟法中被告人當庭翻供的怎麼處理
被告人反供屬於正常現象 ,在法律上並沒有處罰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內,容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7. 求被告人翻供後對證據的運用的相關規定,謝謝
被告人翻供後?
對於被告人翻供,就由雙方提出證據,證明哪一方言論是真實的。內
如果是刑事公訴案件。檢容察院方面要提交沒有逼供等行為的證據,最好有佐證。
而被告人則要證明自己原先供詞是在遭受威脅,強迫的情況下做出的。
如果被告前後供詞不一致,且雙方都無法證明其真實性,法院將以前後供詞不符,利點歸於被告原則處理。
一般審理當中,被告的供詞只能作為依據,不能作為定罪判決的證據。
現行法律講究物證為主,物證和證詞比較,物證優先。
案例:
某公司內部,高管A和B某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款。
之後,在檢察院內,一開始A承認和B之間是勾結串通。
但是到了法院上,A翻供,說不是和B同謀,是A自己侵吞的
明眼人看得出來,A在攬責任保護B,檢察院提出質疑,但是最後,法院採信了A後來的供述。
不過最終,檢察院搜集到AB同謀證據,還是定同謀罪。
8. 怎麼寫公訴詞
××××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字第 號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籍貫、民族、文
化程度、單位、職務、住址、是否曾受過刑事處罰、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來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實和證據。
第四部分:起訴的理由和法律根據。
此致
××××人民法院
檢察長(員):×××
×年×月×日
附:(略)
2.說明
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的訴訟程序,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提起
公訴的法律文書。因為它是以公訴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訴書。起訴書為打
印文件。除首尾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實和證據」一般是起訴書
的主體。對不同性質案件要寫出法律規定的犯罪特徵;有關犯罪事實必須寫清時間、
地點、手段、目的(動機)、經過、後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後事實、時間之間的
一致性,注意保護被害人名譽。敘述犯罪事實,要針對案件特點,詳細得當,主次
分明。
起訴書「附」項根據案件情況填寫,包括被告人羈押場所,卷宗冊數,贓物證
物等。起訴書以案件為單位擬稿列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安
機關一份;通過法院送達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辯護人每人一份;附入檢察卷宗一份,
附入檢察院內卷一份。
9. 淺談如何發表公訴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相互辯論。這里的公訴人發表的意見就是公訴意見,也就是過去的公訴詞。公訴意見是對起訴書的補充,是對犯罪事實、犯罪情節、控訴證據、法律依據、社會危害性及應處刑罰的概括闡述,是公訴人在法庭審理的辯論階段先行發表的支持檢察機關起訴意見的辯論詞。俗話說「燈不撥不亮,真理越辯越明」,由於公訴意見包括對案件所涉及證據概述、法理論述、犯罪根源分析、法律宣傳等豐富內容,具有較強的社會教育作用,歷來被認為是法庭審理的高潮階段。 一、公訴意見的內容 一般而言,公訴詞包含六個方面的內容: 1、闡明公訴人出席法庭的法律依據和在法庭上的職責。 2、對法庭調查的簡要概括。作為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的首輪發言,公訴意見應當對剛剛結束的法庭調查有一個簡要概括,對在法庭調查過程經過當庭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示證、質證等環節核實的主要證據加以綜合性的歸納、說明,言簡意賅,論述證據鏈條所認定法律事實的唯一性,使合議庭及旁聽人員形成一個明確、深刻的認識,為公訴人下一步進行全面分析論證犯罪打下基礎。 3、對案件進行理論性分析,論證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性質。這是公訴詞的核心部分,也是公訴詞質量的高低以及公訴活動能否實現公訴作用的關鍵。公訴人應針對被告人所涉及的罪名,運用法庭調查核實的證據對被告人的罪行從法律上進行必要的分析論證,使之在邏輯上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條,闡明其行為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完全符合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所犯罪名的正確性。 4、對被告人應負的刑事責任做出法律上的評價。在公訴意見的第四部分應當運用刑罰理論,在進一步闡明社會危害性程度的基礎上具體分析說明被告人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即刑事責任,同時指出應當從輕、減輕、從重等法定量刑情節以及酌定量刑情節。對於共同犯罪案件,寫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 5、進行適當的法律宣傳教育。這是公訴詞的選擇性部分,公訴人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定。案情簡單可以少寫,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群體性犯罪案件,一般應認真准備該部分內容,如果必要,可以適當分析被告人犯罪的內心起因,進一步增強公訴詞的說理性,對被告人進行教育,做到有的放矢,對旁聽人員進行法制宣傳。 6、最後是結尾,要求審判機關根據案件的事實和法律,對本案做出公正判決。亦可以提出量刑請求。 二、公訴意見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談到庭審的對抗性,我國目前公訴人主導型庭審活動,從糾問式走向對抗式是庭審改革的發展趨勢,但在現行制度框架內,如何增強公訴意見的說服力和感染力,使得法庭上人人都有所觸動,頷首認同, 個案唯一性原則。每一個案件的具體案情都是不一樣的,應當根據案件的種類、性質、社會危害性及被告人的情況等方面的不同寫出有針對性的公訴詞。對事實詳細陳述,對證據環環相扣,對疑點條分縷析,對狡辯抽絲剝繭,運用法學原理,採取「各個擊破、痛析謬誤」的方式,贏得公訴人在庭審上的主動權。一篇說理性好的公訴詞必然要緊密結合案情及法庭調查的具體情況,對需要闡明和重點說明的問題,圍繞犯罪構成進行剖析論證。這個論證過程與證據結合的很緊密,以至於即使是對於同類型、相同手段的犯罪案件,仍具有不可復制性、不可替代性。同樣,感染力好的公訴詞也必須與個案的社會危害性、被告人的犯罪動機、根源等相結合,將關懷具體化到被害人及被告人個體,而不是站在所謂社會的角度泛泛而談,似乎每一篇公訴詞的社會危害性以及教育啟示方面都雷同。要做到這些,要求公訴詞務必將案卷爛熟於心,可以靈活運用證據;調查證據時,關懷涉案個體,真正對個案的發生自己先有所觸動;訊問被告時,體察被告人的心裡薄弱之處,有的放矢。如以前辦理的宋某故意傷害一案,在審查起訴時,我們經研究將性質改變為故意殺人(未遂),這是一起當時在靈寶市傳的沸沸揚揚的酒精焚燒「相約自殺」案,被害人傷情重傷,被告人輕傷。社會上相當一部分人同情被告人,認為不構成犯罪,出庭的難度可想而知。但公訴人清醒地認識到該案的發生是緊緊圍繞一個「情」字展開的,被告人宋某用酒精燒人的理由是愛到極致,公訴人針對被告人所謂的愛情進行了剖析:被告人宋戈的愛是極端自私、狹隘、缺乏理智,甚至是瘋狂的。被告人宋某醒醒吧,請看一下你表達愛情的方式,當你半夜三更在女孩的房子窗戶外等候時將頭伸到防盜網里,頭卡到裡面不能動被女孩的父親救出來的時候;當你凌晨因等不到女孩就在她家門外喝酒發酒瘋放鞭炮的時候,當你的所謂的愛的舉動引起她父母越來越多的反感後來堅決反對你們來往的時候,被告人宋某不僅沒有清醒,從自身找原因,反而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不能佔有,只能毀滅,假意將女孩約來,在住室提出既然不能結合,不如一塊死去,取出事先准備好的高濃度酒精,大部分從女孩的脖子以下澆下,少部分灑在自己的肚子上,而後猛然點燃,造成女孩全身燒傷特別嚴重的後果。試問難道愛一個人就非得讓她死嗎?事先徵得她的同意了嗎?世界上那個女孩能接受得了這樣的愛,誰又敢愛這樣的人?公訴意見發表完畢後,本來一直不認罪的宋某在他的供述中他講到其實在他的內心深處當他後來發現,女孩在她父母的影響下並沒有像自己愛她那麼深地愛自己時,就起的殺她、自己也不想活的思想的。公訴人的一番話使在場的人尤其是被告人觸動很深,表示認罪伏法,接受改造,重新做人,後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他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也沒有上訴。針對個案,公訴人重視了公訴意見的教育性。通過深挖犯罪根源,揭示犯罪心理,調動旁聽群眾痛恨犯罪、維護法律的積極性。既有利於罪犯日後的悔改,又可起到震懾和警示作用,達到教育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客觀公正性原則。製作公訴詞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對事實、證據的評價和分析論證應當恰如其分,客觀真實地反映案件發生過程和證據之間的內在聯系,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所造成的社會危害,也要實事求是的加以說明,既不能誇大其詞,也不能縮小放縱,誇大和縮小都會影響公訴詞的質量和效果。特別是有爭議的案件,不要因為急於讓合議庭採信公訴人的意見而使用過激言詞,甚至誇大事實。無論是敘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還是指明其犯罪性質、罪名和罪責,都要求以准確的語言、客觀公正的態度加以敘述,求實的反應案件的真實情況和查證的法律事實。引用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時,更應該准確無誤。通過發表公訴意見使人信服而不是被說服。 重點性原則。製作公訴詞時,要注意把握住定性這一主要矛盾,將注意力集中在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上,對可能引起控辯雙方爭議的證據和理論問題要進行重點准備,要確定主攻方面,要抓住問題實質,切忌面面俱到,否則難免雜亂,鬆散乏力,反而會削弱公訴詞的戰鬥力,影響公訴的效果。內容上要有情感的激發性,生動感人但不盲目上綱上線。公訴詞是公訴人在法庭上聲態並作的直觀性表達。其表達的內容,不但要有深刻的法理知識,還要有濃厚的情感。誠然,法律是無情的。但打擊犯罪是為了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作為公訴人,在公訴詞中,就應站在人民大眾的立場上,飽含情感地為人民大眾說話,以充滿正義的情感去激發群眾情緒,引起旁聽者的共鳴,從而能收到意想不到的社會效果。公訴詞的情感激發作用不僅表現在打動旁聽群眾,還表現在打動被告人的心。一篇充滿法理和情感的公訴詞,能使被告人一顆冰冷的心為之融化,能使被告人那對抗固執的情緒轉為愧疚,能使一個沉淪的被告人萌生走向新生的嚮往。公訴詞的情感激發性,關鍵在於使公訴人與諸聽眾建立起情感聯系和互動,達到心理上的溝通和理解。情感共鳴的激發忌諱無限抽象、拔高,脫離基本案情,過分拔高會使得公訴詞淪為一般說教,聽者只會麻木不仁。 規范性原則。公訴詞的語言不僅要具有相當的理論深度,同時要通俗易懂,深入淺出。這不僅是公訴中指控、揭露犯罪和宣傳法律的需要,更重要的是要使合議庭組成人員及到庭的旁聽人員明白地了解案件事實真相及藉以認定犯罪的法律規定的內涵,最終得出正確的結論和作出公正的判決。在「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前提下,公訴詞一定要恰當地運用語言技巧,形象生動地反映出案情的發展變化過程。從某種角度上講,公訴詞是公訴人在法庭上的演講詞,在客觀公正和准確真實的基礎上恰當地運用語言技巧,不僅能夠充分地說明公訴觀點,而且還能使到庭人員更容易理解和接受公訴意見。 同一性原則。公訴意見書是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對起訴書內容展開全面論證的法律文書,因此公訴意見書在論證犯罪時應已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為基礎,為容起訴書的內容,體現對起訴書指控內容的說明和鞏固。在開庭審判實踐中,有的公訴人在法庭上闡述公訴意見時,出現偏離起訴書的情況,也就是公訴人的發言意見變更了公訴機關起訴書對被告人的指控,對起訴書指控的內容具有時間上臨時性和內容上的隨意性,這是不可取的,也是不符合性刑訴法規定的。是公訴人代表國家出席法庭支持公訴的大忌。 辯論性原則。公訴意見是法庭辯論的開局性發言,因此不僅要從支持公訴的角度論證公訴的理由和根據,而且採取換位思考的形式,通過庭前預見、質證預見、認證預見和旁聽預見,分析案件及證據上存在的問題,辯護人的關注點、著力點,法庭對證據認證與否的理由和旁聽群眾案件事實的關注熱點,在公訴意見中表明自己的觀點,把辯論中可能遇到的問題闡述清楚,為辯論打好基礎。 總之,做好公訴意見的陳述,與公訴人本身的素質積累、閱卷的仔細程度、庭前的准備功夫以及庭審駕馭能力等多方面都密不可分,也是一個很難量化的過程。在許多尺度的拿捏上,往往靠經驗的積累,某種程度上有點像烹調中餐,用料雖然可以書面化、理論化,但是火候的掌握往往只可意會、不可言傳,關鍵仍在於平時點滴的積累、厚積而薄發。 (作者單位:河南省靈寶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