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發表發行
A. 發表權與發行權有什麼區別
發行權與發表權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表達的意思和所規定的法律許可權相差卻是很遠的,許多朋友在著作財產全方面弄不清這兩個詞的定義,以至於將這兩者弄混。 一、發表權 發表權,也稱公開作品權,指作者對其尚未發表的作品享有決定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是著作權法中規定的著作權中的一項權利。 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界定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各國立法中關於發表一詞的用法包括「披露」、「發表」、「決定發表」、「向公眾提供」、「傳播」、「告知」等,是指作品已經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使不特定的多數人知悉作品的內容。至於公眾是否實際知悉或關注被公開的作品,則無關作品是否發表。 發表權是一次性行使的權利。司法實踐中,盡管作者未將作品公之於眾,但有下列情形的,推定作者同意發表其作品: 1、著作財產權轉移應當推定作者已經行使了發表權。發表權通常不可能單獨行使,需要和其他著作財產權的任何一種一起行使。 2、作者許可他人使用其未發表的作品, 3、作者將其未發表的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展覽權,展覽行為必然附帶發表,所以推定已經行使了發表權) 發表權通常不能轉移。發表權屬於著作人身權,具有專屬於作者的性質,不能轉讓和繼承。中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這種規定的言外之意顯然是,凡作者明確表示不準發表的作品,作者去世後的著作財產權保護存續期間,他人不應違背作者意志發表;作者生前對作品發表與否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推定其同意發表,可由其著作權繼承人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內行使。 作為一種著作人身權,發表權有保護期的限制。 二、發行權 發行權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概念。狹義上的發行權是指作者所享有的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以出售、贈與和散發等方式發行自己作品的原件或復製品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便是採納了發行權的狹義概念。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6項規定: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復印件的權利。廣義上的發行權概念在狹義發行權概念的基礎上還包括了出租、出借等權利,其是指權利人通過銷售或其他轉移所有權的方式或者通過出租、租借、借閱等方式,將作品的復製件或原件提供給公眾的權利。 三、兩者的區別 發表權只能行使一次,且只能為作者享有;而發行權可以行使多次,並且不僅僅為作者享有。
B. 朱雅梅的作品出版、發表
雅梅的畫如同夢境。這夢境幾乎都是黑白世界,寧靜、清純,玻璃杯似的一砸就碎。這種夢境,她畫了十來年的時間,一幅接一幅,一組接一組,每幅作品都像連環畫或組畫一樣不完整,恬淡之中透露出一種淡淡的惆悵,一種同她的年齡不大符合的深沉。
黑白畫在很多人的筆下往往一揮而就,結果流於單調;在另一些人的筆下又可能弄得黑白分明,刻板呆滯。雅梅的畫,一遍一遍地染,厚而不膩,深沉而不抑鬱。雅梅的畫,你說新吧,它的境界很古典,工具材料很陳舊;你說舊吧,她的畫面又很別致新鮮。她的近作,有著青燈古廟、空房獨守的情調。
雅梅的畫,給人一種隔世的感覺,一種孤獨意識,同現實的世界沒有直接的關系,同過去的時代和藝術也不大相同。這是一種游離常規氛圍的等待。她等待著什麼呢?如果等待孤獨,她就不需要等待;如果等待合群,她就不需要用這種形態。
雅梅的父親朱振庚,是一位充滿坎坷的傑出畫家。由於為人直率,不善於自我保護,在社會關系的競爭中進退失據,中央美院研究生班畢業後,先在北京流浪,後到徐州任職,再遷福州,最後遷居武漢,近20年的時間懷才不遇。年幼的雅梅,在這種不斷的遷徙中無法建立固定的社交圈,始終生長在家庭的「盆景」之中。
雅梅從小隨父親畫畫,出手不凡。高中畢業後報考浙江美院國畫系,負責招生的教師看了她的畫,十分驚訝,對雅梅的父親說,她的畫富有個性,已經畫得相當不錯,如果用學院派的方法進行改造,將會變得不倫不類。雅梅於是只能重新縮回家中。將雅梅作品中的孤獨、冷清、寂寞、無奈的隨意,同她和她的家庭際遇聯系在一起,我們似乎可以發現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
不過從整個文化氛圍來看,雅梅仍然不失是幸運的一代。她能夠自由地表達她的憧憬,她的孤獨,她的趣味。如果早生20年,情況將大不一樣。她游離於現實的繪畫境界,將被抨擊為不食人間煙火、為藝術而藝術的頹廢傾向;她特別推崇的倪雲林,將被詛咒為腐朽沒落的地主階級的代表。值得慶幸的是,這些噩夢,雅梅只能從她父親的回憶中像聽笑話一樣加以感受。她繼承了父親對藝術的執著夢想,她生活在一個可以做白日夢的時代,她完全有理由比她的父親走得更遠,畫得更加坦然和純粹。
C. 發表權與發行權的區別
發表權與發行權的區別:發表權與發行權代表的權利不同、定義不同、行使的權力的次數不同
一、發表權與發行權代表的權利不同:發表權是人身權利;發行權是財產權利。
二、定義不同:發表權,也稱公開作品權,指作者對其尚未發表的作品享有決定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發行權,是指著作權人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復印件的權利,是著作權財產中的一項權利。
三、行使的權力的次數不同:發表權只能行使一次,且只能為作者享有;發行權可以行使多次,並且不僅僅為作者享有。
(一)發表權
發表權,也稱公開作品權,指作者對其尚未發表的作品享有決定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是著作權法中規定的著作權中的一項權利。
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界定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各國立法中關於發表一詞的用法包括「披露」、「發表」、「決定發表」、「向公眾提供」、「傳播」、「告知」等,是指作品已經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使不特定的多數人知悉作品的內容。至於公眾是否實際知悉或關注被公開的作品,則無關作品是否發表。
發表權是一次性行使的權利。司法實踐中,盡管作者未將作品公之於眾,但有下列情形的,推定作者同意發表其作品:
1、著作財產權轉移應當推定作者已經行使了發表權。發表權通常不可能單獨行使,需要和其他著作財產權的任何一種一起行使。
2、作者許可他人使用其未發表的作品。
3、作者將其未發表的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展覽權,展覽行為必然附帶發表,所以推定已經行使了發表權)。
發表權通常不能轉移。發表權屬於著作人身權,具有專屬於作者的性質,不能轉讓和繼承。中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這種規定的言外之意顯然是,凡作者明確表示不準發表的作品,作者去世後的著作財產權保護存續期間,他人不應違背作者意志發表;作者生前對作品發表與否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推定其同意發表,可由其著作權繼承人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內行使。
作為一種著作人身權,發表權有保護期的限制。
(二)發行權
發行權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概念。狹義上的發行權是指作者所享有的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以出售、贈與和散發等方式發行自己作品的原件或復製品的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便是採納了發行權的狹義概念。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6項規定: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復印件的權利。廣義上的發行權概念在狹義發行權概念的基礎上還包括了出租、出借等權利,其是指權利人通過銷售或其他轉移所有權的方式或者通過出租、租借、借閱等方式,將作品的復製件或原件提供給公眾的權利。
(3)作品發表發行擴展閱讀:
發表權的保護期限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D. 蟾童的作品發行
《蟾童》片長20分鍾,歷時半年完成。《蟾童》(SVCD)由福建省地震局和福州回市地震局投資出答品,福建省電子音像出版社出版發行,動畫片《葫蘆兄弟》編劇之一姚忠禮先生擔綱創意和編審。該片由福州新月安高動畫公司製作完成後,曾在福建電視台和各地市電視台播出,受到觀眾的普遍好評。
E. 出版作品和發表作品有什麼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對於發表作品有以下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訂立出版合同,並支付報酬。
第三十條 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約定期間享有專有出版權。合同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十年,合同期滿可以續訂。圖書出版者在合同約定期間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F. 著作權中發表權與發行權的區別
發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是著作人身權的一種,不可轉讓。發表權是一次性權利,作品一旦發表,發表權即行消失,以後再次使用作品與發表權無關,而是行使使用權的體現。
發行權,是指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是著作財產權的一種,可以轉讓並獲得報酬。
G. 著作權人怎麼區分什麼是發行權與發表權
發行權與發表權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表達的意思和所規定的的法律許可權相差卻是很遠的,許多朋友在著作財產全方面弄不清這兩個詞的定義,以至於將這兩者弄混淆。那麼發表權與發行權是什麼?發行權與發表權發行權:是指著作權人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復印件的權利,是著作權財產中的一項權利。相對於表演、展覽等直接傳播作品的方式而言,發行是間接傳播作品的方式。一般說來,發行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文學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及計算機軟體等。發行可以有很多不同的方式,諸如散發、出售、出租、出借等。發行與復制、出版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出版包含了復制和發行兩項內容,因此,實踐中復制權與發行權這兩種權利常常結合在一起行使。發行應當是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提供作品,如果只是在小范圍內向特定的人提供作品,則不視為發行作品。發行權的行使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發表權:是作者依法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和以何種方式公之於眾的權利。是著作權的首要權利。包括發表作品和不發表作品的權利。成立特徵:著作權人要有將作品公之於眾的意思表示;要有將作品以某種方式公開,並為不特定的多數人知曉的事實。推定同意發表:許可他人使用、未發表的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轉讓他人。作者生前未發表(未明確表示在其死後不發表)的作品的發表權:可在其死後50年內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行使,無,則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發表權與發行權一個是人身權利,一個是財產權利。但其內容上容易混淆,如何分清二者的區別,發表權,又稱公表權,屬於著作人身權,指作者享有將作品公之於世的權利。
H. 發表權與發行權的區別是什麼
發表權與發行權的區別,行權與發表權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表達的意思和所規定的的法律許可權相差卻是很遠的,許多朋友在著作財產全方面弄不清這兩個詞的定義,以至於將這兩者弄混淆。那麼發表權與發行權的區別是什麼?發表權與發行權的區別發表權,也稱公開作品權,指作者對其尚未發表的作品享有決定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是著作權法中規定的著作權中的一項權利。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界定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各國立法中關於發表一詞的用法包括披露、發表、決定發表、向公眾提供、傳播、告知等,是指作品已經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使不特定的多數人知悉作品的內容。至於公眾是否實際知悉或關注被公開的作品,則無關作品是否發表。發行權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概念。狹義上的發行權是指作者所享有的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以出售、贈與和散發等方式發行自己作品的原件或復製品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便是採納了發行權的狹義概念。發表權與發行權的區別:發表權只能行使一次,且只能為作者享有;而發行權可以行使多次,並且不僅僅為作者享有。
I. 著作權人的發行權與發表權有什麼不同
發行權是來指著作權人以自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復印件的權利,是著作權財產中的一項權利。那麼著作權人的發行權與發表權有什麼不同呢?下面八戒知識產權就帶您一起了解相關法律知識。著作權人的發行權與發表權發行權的方式主要適用於文學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及計算機軟體等。發行可以有很多不同的方式,諸如散發、出售、出租、出借等。發行與復制、出版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出版包含了復制和發行兩項內容,因此,實踐中復制權與發行權這兩種權利常常結合在一起行使。發行應當是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提供作品,如果只是在小范圍內向特定的人提供作品,則不視為發行作品。發行權的行使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發表權:是作者依法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和以何種方式公之於眾的權利。是著作權的首要權利。包括發表作品和不發表作品的權利。成立特徵:著作權人要有將作品公之於眾的意思表示;要有將作品以某種方式公開,並為不特定的多數人知曉的事實。推定同意發表:許可他人使用、未發表的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轉讓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