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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媒體出版服務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3-05 05:30:54

1. 《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自媒體問題什麼回事

自媒體不需要辦理該證。
《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個人或者機構開設微博、微信公眾號等「自媒體」,是否需要獲得許可?
相關負責人:開設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所謂「自媒體」的個人或者機構,按照現行標准,屬於信息內容的創作者或生產者,而納入許可管理的,主要是微博、微信等網路平台服務單位,即上述信息內容的提供者。
申請方法:
申請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從事網路出版服務的申報材料,應該包括下列內容:
(一)《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申請表》;
(二)單位章程及資本來源性質證明;
(三)網路出版服務可行性分析報告,包括資金使用、產品規劃、技術條件、設備配備、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市場分析、風險評估、版權保護措施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簡歷、住址、身份證明文件;
(五)編輯出版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明和主要從業經歷及培訓證明;
(六)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七)網站域名注冊證明、相關伺服器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承諾。
本規定第八條所列單位從事網路出版服務的,僅提交前款(一)、(六)、(七)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三條 設立網路出版服務單位的申請者應自收到批准決定之日起30日內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領取並填寫《網路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對《網路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審核無誤後,在10日內向申請者發放《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三)《網路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一式三份,由申請者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在15日內報送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第十四條 《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活動的,應於有效期屆滿60日前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程序提出申請。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該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批準的,換發《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第十五條 網路出版服務經批准後,申請者應持批准文件、《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變更《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許可登記事項、資本結構,合並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依據本規定第十一條辦理審批手續,並應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中止網路出版服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說明理由和期限;網路出版服務單位中止網路出版服務不得超過180日。

2. 歡迎出版為手機及手機什麼影響

1.手機出版存在的問題
(1)手機出版產業鏈結構不平衡。目前,我國的手機出版產業鏈包括內容服務商、技術和平台服務商、移動運營商、增值服務提供商、設備製造商、終端手機製造廠商以及最終用戶等。在這個產業鏈結構中,我國移動運營商(中國移動、中國聯通與中國電信)處於主導地位,在手機出版產業鏈中是絕對的主角,相對來說,產業鏈的其他主體則處於一種「陪襯」的地位,特別是內容提供商明顯缺位。這種一家獨大的模式所導致的直接後果就是:手機出版物的內容同質現象嚴重,勢必會破壞產業的生態鏈,使其無法實現良性發展。再加上缺乏第三方監管導致的行業生態混亂,最終會導致整個產業鏈的不均衡發展甚至畸形發展。

(2)傳統出版行業的觀念意識尚須更新。手機出版市場正處於培育期,傳統出版行業對手機出版研究和認識不夠,即使有些傳統出版社嘗試與手機出版融合,也不能在短期內形成較高的經濟效益。由此,傳統出版社多持有觀望心理與消極態度。這與數字技術開發商、軟體平台提供者、網路服務企業對手機出版的高度熱情形成了鮮明的對照。傳統出版者的迷茫、觀望甚至麻木的狀態嚴重影響到手機媒體與傳統媒體、傳統出版行業的融合,特別是傳統出版行業積累了大量內容資源的情況下,作為內容提供商的傳統出版者發展數字出版的動力不足,成為手機出版中內容資源稀缺的根源所在。

(3)手機媒體自身的局限性。手機作為承載平台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比如帶寬較窄、下載速率慢、手機操作系統不一致、手機屏幕小等問題,特別是在我國中高端手機產品價格仍處於較高狀態,能支持二維碼掃描與解碼功能的手機價格更高,囿於價格因素使得擁有中高端手機產品的消費者並不普遍,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手機視頻、手機動漫等內容形式的推廣和普及這些因素必將影響手機增值業務的發展。而要改變這種局面,則有賴於手機生產技術的進步、生產商成本的降低,以及消費者消費理念的培養與整體消費能力的提高。

2.手機出版發展的解決措施
(1)內容產品要與手機媒體的傳播特性和受眾需求相結合。麥克盧漢認為,媒介的發展史也是人的感官能力由「統合」到「分化」再到「統合的過程。手機媒體的發展使人們接收信息的空間「長大」了,其最大優勢是信息接收與傳送具有快速、便攜、交互性強、多媒體性強等特點。而手機媒體受眾數量眾多,且呈年輕化趨勢,對信息需求個性色彩鮮明、受眾自主參與性強。因此,手機出版內容要集中體現出以下幾個特徵。
首先,內容要具有短、平、快等新聞特徵。手機媒體的移動性決定了受眾通過手機接觸信息呈「碎片化」的特點,因此,在內容打造方面要短小精悍。例如,手機報給用戶提供的新聞資訊內容多以短訊方式出現,以即時突發的滾動新聞為主。

其次,內容要能夠提供個性化的信息服務。從出版理論角度來說,手機用戶掌握著信息的選擇權,手機出版是面對特定用戶需求的分眾傳播,因此,手機出版物應該提供給手機用戶個性化、本地化的內容。例如,諾基亞推出的「行學一族」被定位為中國第一個手機學習平台,就主要是針對職場中的白領群體,滿足他們通過手機隨時隨地進行學習的需求。該平台不僅聚集了外研社、新東方、戴爾英語等豐富的學習資源,還提供了包括專業咨詢、職場小貼士和建議指南等服務。

最後,內容產品要塑造互動環境,重視用戶體驗。手機媒體改變了傳統意義上的傳播觀念,受眾與傳播者的角色不再是分離的,手機用戶不僅可以訂制或下載手機出版物,還可以隨時反饋對手機出版物的評價或與在線用戶交流閱讀感受,甚至可以成為手機內容的「出版者」。因此,內容設計中要搭建起能使手機用戶充分參與其中的互動平台,增強用戶的主觀體驗感。

(2)傳統出版行業的內容資源與手機出版技術相整合。根據學者保羅菜文森的「補償性媒體」理論,任何一種後續媒體都是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過去某種媒體或某種先天不足功能的補償。傳統出版行業擁有巨大的內容資源和良好的品牌形象,而手機出版擁有先進的傳播方式與廣闊的發展前景。因此,二者要在資源細分的基礎上實現有效互動,多方整合。一方面,傳統出版行業可以將適合手機出版的核心資源進行數字化,由運營商根據終端用戶需求提供給手機受眾;另一方面,傳統出版行業可以藉助手機出版數字技術開發自身資源,與手機增值業務結合起來。如「中國手機出版服務平台」就是基於二維碼技術的移動多媒體出版平台,能夠為讀者提供延伸信息服務。

(3)大力提倡手機出版內容的原創性。當今的媒介競爭強調「內容為王」,簡單的「載體平移」已無法滿足受眾的個性需求。要改變手機出版內容中的同質化問題,必須堅持走原創路線。日本在手機出版方面的成功經驗就已經證明了這一點。日本有專門開發手機原創圖書的WAP網站。在我國,天涯書屋、空中網等數字內容開發商加大了資金投入力度,大力倡導手機圖書的內容原創;中國移動的「夢網書城」與原創文學網站、原創文學寫手、服務提供商合作,吸引了強大的客戶資源;中國移動連續舉辦手機文學大賽,數十萬的手機用戶參與創作,培養了數量眾多的「草根」作者。由此可見,原創內容是手機出版內容創新的必由之路。

(4)健全手機出版中的「把關人」制度。庫爾特·盧因認為,在群體傳播過程中存在著一些「把關人」,只有符合群體規范或「把關人」價值標準的信息內容才能進人傳播渠道。而在手機出版中傳播的雙向性使得傳播的權力泛化,任何人都擁有傳播的權力,傳播者的權威性被削弱。與此同時,信息傳播的自由化使傳播的范圍具有了無限的廣闊性,這就使得手機出版中傳統意義上的「把關人」角色被淡化。由於手機出版中缺乏「把關」意識,手機出版物的公信力受到極大損害。為了促進手機出版的良性發展,我們必須要加強對手機出版內容的「把關」。一方面,要提高手機出版編輯的理論業務素養,強化其職業道德意識與社會責任意識,為讀者提供導向正確、健康實用的信息服務;另一方面,相關部門應介入手機出版的內容監管,建立健全法制規范,確保手機出版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哈羅德·伊尼斯曾經說過,一種新媒介的產生將導致一種新文明的產生。媒介技術日益成為社會矚目的焦點。媒介技術的每一次進步都浸透著人類渴望突破自身交流困境的努力。而每一種新媒介技術的使用和普及,都在其特殊的社會文化背景之中形成了全新的交流構型。縱觀出版業的千年歷史,我們告別「鉛與火」,走過「光與電」,進入「0和1」。如今,手機出版正在將傳統圖書、報紙、期刊、音像電子、廣播、電影、電視、網路等各種媒體聚集在「內容產業」的旗幟下,逐步走向深度融合。

3. 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 屬於什麼法

自媒體不需要辦理該證。
《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個人或者機構開設微博、等逗自媒體地,是否需要獲得許可看
相關負責人:開設微博、等所謂逗自媒體地的個人或者機構,按照現行標准,屬於信息內容的創作者或生產者,而納入許可管理的,主要是微博、微信等網路平台服務單位,即上述信息內容的提供者。
申請方法:
申請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從事網路出版服務的申報材料,應該包括下列內容:
(一)《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申請表》;
(二)單位章程及資本來源性質證明;
(三)網路出版服務可行性分析報告,包括資金使用、產品規劃、技術條件、設備配備、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市場分析、風險評估、版權保護措施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簡歷、住址、身份證明文件;
(五)編輯出版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明和主要從業經歷及培訓證明;
(六)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七)網站域名注冊證明、相關伺服器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承諾。
本規定第八條所列單位從事網路出版服務的,僅提交前款(一)、(六)、(七)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三條 設立網路出版服務單位的申請者應自收到批准決定之日起30日內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領取並填寫《網路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對《網路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審核無誤後,在10日內向申請者發放《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三)《網路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一式三份,由申請者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在15日內報送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第十四條 《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活動的,應於有效期屆滿60日前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程序提出申請。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該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批準的,換發《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第十五條 網路出版服務經批准後,申請者應持批准文件、《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變更《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許可登記事項、資本結構,合並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依據本規定第十一條辦理審批手續,並應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中止網路出版服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說明理由和期限;網路出版服務單位中止網路出版服務不得超過180日。

4. 誰知道《互聯網游戲出版管理規定》具體條款

《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01年12月24日新聞出版總署第20次署務會和2002年6月27日信息產業部第10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新聞出版總署署長 石宗源

信息產業部部長 吳基傳

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互聯網出版活動的管理,保障互聯網出版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互聯網出版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傳播和積累一切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豐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監督管理全國互聯網出版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互聯網出版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互聯網出版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
(三)制定全國互聯網出版機構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對互聯網出版機構實行前置審批;
(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互聯網出版內容實施監管,對違反國家出版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互聯網出版業務者進行審核,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國家出版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出版,是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將自己創作或他人創作的作品經過選擇和編輯加工,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用戶端,供公眾瀏覽、閱讀、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內容或者在其他媒體上公開發表的作品;
(二)經過編輯加工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方面的作品。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出版機構,是指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批准,從事互聯網出版業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第二章 行政審批與監督管理

第六條 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必須經過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出版活動。

互聯網出版機構依法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止和破壞。

第七條 從事互聯網出版業務,除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確定的出版范圍;
(二)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三)有必要的編輯出版機構和專業人員;
(四)有適應出版業務需要的資金、設備和場所。

第八條 申請從事互聯網出版業務,應當由主辦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九條 申請從事互聯網出版業務,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制發的《互聯網出版業務申請表》;
(二)機構章程;
(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
(四)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編輯、技術人員的專業職稱證明和身份證明;
(五)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第十條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主辦者;不批準的,
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互聯網出版業務經批准後,主辦者應當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互聯網出版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互聯網出版機構,應當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文號。

第十三條 互聯網出版機構改變名稱、主辦者,合並或者分立,應當依據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並應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十四條 互聯網出版機構終止互聯網出版業務,主辦者應當自終止互聯網出版業務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注銷手續,並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同時,到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或注銷手續。

第十五條 互聯網出版機構自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開展互聯網出版活動的,由原登記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並向新聞出版總署備案。同時,向相關省、自治區、
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通報。

第十六條 互聯網出版機構出版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應當依照重大選題備案的規定,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未經備案的重大選題,不得出版。

第十七條 互聯網出版不得載有以下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八 條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互聯網出版內容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以及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第十九條 互聯網出版的內容不真實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聯網出版機構應當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互聯網出版機構發現所登載或者發送的作品含有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登載或者發送,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告並同時抄報新聞出版總署。

第二十一條 互聯網出版機構應當實行編輯責任制度,必須有專門的編輯人員對出版內容進行審查,保障互聯網出版內容的合法性。互聯網出版機構的編輯人員應當接受上崗前的培訓。

第二十二條 互聯網出版機構應當記錄備份所登載或者發送的作品內容及其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
供。

第二十三條 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著作權的法律、法規,應當標明與所登載或者發送作品相關的著作權記錄。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新聞出版總署予以取締,沒收從事非法出版活動的主要設備、專用工具及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新聞出版總署予以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責令停止登載或者發送未經備案的重大選題作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新聞出版總署予以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撤銷批准。

第二十七條 互聯網出版機構登載或者發送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禁止內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新聞出版總署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撤銷批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施行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的,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0日內依據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5. 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的內容解讀

2016年2月16日,記者就規定修訂頒布的背景、過程、修訂重點內容等采訪了總局政策法制司負責人。
1、出台背景
記者:2002年,原新聞出版總署與原信息產業部聯合頒布過《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多年來業界多次傳出這個規定要修訂的消息。這次新規定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負責人:2002年頒布的《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是原新聞出版總署依據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出版管理條例》制定的重要規章。《暫行規定》的頒布填補了當時網路出版管理工作缺乏法律依據的空白,為原新聞出版總署在依法履行網路出版監管職責、促進產業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暫行規定》至今實施已有十幾年,無論是網路出版業的發展還是中央對於網路管理的要求都有一些新情況、新要求,亟待通過修訂予以解決。具體而言,有三個方面的背景:
一是網路出版服務業快速發展,亟須加強引導和規范。2002年,《暫行規定》起草頒布時,全國各類經營性和非經營性網站總數不足10萬,從事網路出版活動的網站數量不多、形式較為單一。近年來,伴隨網路技術的迅猛發展,網路基礎條件顯著改善,網路應用日益普及,極大豐富網路信息服務內容,網路出版服務業快速發展。圖書、報刊等傳統出版物內容普遍實現網路化傳播的同時,網路文學、網路學術、網路地圖、網路游戲等原創網路出版蓬勃發展,網路出版形式不斷增多。網路出版服務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大量未經批準的非法網站和淫穢色情、有害信息等違禁內容,依法監管面臨更大挑戰,為進一步規范網路出版市場秩序,維護國家網路出版領域的文化安全,亟須完善有關法規和規章。
二是中央關於加強網路文化建設和管理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和國務院對於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相關職責要求,亟須納入規章之中。近年來,隨著網路服務業的快速發展,中央對於網路文化建設和管理不斷提出更高要求,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加強網路社會管理,推進網路依法規范有序運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互聯網領域立法,完善網路信息服務、網路安全保護、網路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規范網路行為」。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是國家網路文化內容建設與管理的重要部門之一,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加強網路文化建設和管理的意見》《關於加強和改進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對總局開展網路出版服務管理的范圍、邊界等進行了劃分和調整。為貫徹中央精神和國務院職責要求,需要修訂《暫行規定》。
三是2011年修訂的《出版管理條例》就總局制定出台網路出版審批和管理辦法作出明確授權。2011年3月19日,國務院修訂了《出版管理條例》。新條例第七十三條明確提出「網路出版審批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這一表述,為修訂《暫行規定》,制定出台新規定奠定了法律基礎、提出了明確要求。
綜上,無論是從產業發展實踐需要,還是從中央要求、法規授權等方面看,均需修訂《暫行規定》。
2、修訂過程
記者:新規定的修訂過程是怎樣的?
負責人:這個規定從最初醞釀修訂到出台,已逾十年的時間,可謂十年磨一劍。在《暫行規定》頒布兩三年的時候,原新聞出版總署就醞釀開展《暫行規定》的修訂工作,但進展確實比較緩慢。一方面,互聯網本身發展變化極為迅速,如何依法辦網、依法管網,管理部門需要深入細致地研究探索;另一方面,在政府層面,由於機構改革、上位法修訂等原因,總局的一些管理職能也在調整變化。
2011年3月,《出版管理條例》修訂頒布,進一步明確授權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該條例的原則制定網路出版審批和管理辦法,《暫行規定》的修訂工作就顯得更為急迫。原新聞出版總署有關部門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數易其稿,形成了《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於2012年12月在國務院法制辦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徵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各地方管理部門意見。規定修訂工作受到了各界的廣泛關注,收到了幾萬字的修改意見。意見來源除了有關政府管理部門、互聯網公司和涉外機構,還有若干律師、網民等個人意見。我們對各界意見進行了認真梳理、歸納和研究,按照嚴格依法、職責有據、有利於規范管理和有序發展的原則,反復研究論證,對許多意見予以吸收採納。
當然,即便如此,現在出台的規定也並非盡善盡美。比如,就網路出版服務行為的概念如何界定、網路出版許可的條件如何規范、網路出版的編輯責任制如何落實等問題,管理部門、業界、專家、網民可能會有不同的認識,我們認為這是正常的。網路管理是世界性的難題,面對這一新事物,管理部門還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完善。
3、主要內容
記者:新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負責人:2002年的《暫行規定》共有5章30條,經修改後,草案共有7章61條。與《暫行規定》相比,草案整體結構做了較大調整,單列了《監督管理》一章,增加了《保障與獎勵》一章,其他各章內容也均做了較大幅度補充和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釐清網路出版服務等概念表述,明確管理職責。網路管理涉及國務院多個部門的職責,新規定修訂主要以《出版管理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為上位法依據,嚴格按照國務院「三定」規定的授權進行概念表述和職責界定,避免職責交叉。新規定將「互聯網出版」改為「網路出版服務」,與相關法規、規章的表述方式相一致,也體現了網路出版產業的實際狀況要求,即其產品是以無形化服務形式出現的。同時,增加了「網路出版物」定義,採取概括加列舉的定義方式,規定「網路出版物是指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的,具有編輯、製作、加工等出版特徵的數字化作品」,並從四個角度對網路出版物進行了列舉式描述,將原創出版、集成出版、已出版作品的傳播等不同形式都納入其中。
二是科學設定網路出版服務許可的准入條件,規范與鼓勵並重。傳統出版單位編輯審核能力強,為體現國家鼓勵傳統出版單位加快與新媒體融合發展的政策,規定其從事網路出版業務僅需較少條件;其他單位進入網路出版服務領域則需更為嚴格的資質條件,如應達到8名以上編輯出版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等條件。
在外資政策方面,由於網路出版屬於出版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新規定明確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單位不得從事網路出版服務。同時,明確網路出版服務單位與外資企業或境外組織及個人進行網路出版服務業務的項目合作,應當事前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三是細化了網路出版服務的管理要求,增強可操作性。強調按照「誰登載、誰負責」「網上、網下相一致」的原則,進一步明確了網路出版服務單位的內容審核責任。此外,要求網路相關服務提供者在為網路出版服務提供者提供人工干預搜索排名、廣告、推廣等服務時,應當查驗服務對象的《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防止為未取得相關許可的非法網站提供相關服務。針對某些取得網路出版許可的公司以合作為名,在他人運營的網路出版平台上「一證多用」的情形,進一步嚴格許可證管理,規定「網路出版服務單位允許其他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其名義提供網路出版服務」,屬於轉借、出租、出賣《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的行為。
四是強化事中事後監管要求,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新規定新增了《監督管理》一章,對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監管職責做了細化規定,對年度核驗的實施機關、年度核驗的要求、程序、報送材料、結果的公開等事項做了具體規定。同時,新規定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現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規重新梳理、充實了法律責任條款,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總之,通過頒布《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在規范服務行為、加強內容監管的基礎上,促進網路出版產業發展。

6. 手機出版的手機出版的定義

手機出版為傳統數字出版轉向智能數字出版的一個重要標桿,也是傳統數字內出版通過移動網路、容智能移動設備的普及為基礎,結合互聯網技術、計算機技術、流媒體、雲存儲等先進的科學技術,整理、優化、加工原有版權內容的一種出版形式,為用戶主要呈現的方式為手機app(軟體應用)。
它更加強調內容的移動化、數字化、生產模式、運營管理和運作流程的數字化、傳播載體的數字化和閱讀消費、學習形態的數字化。手機出版在得到了迅猛發展,傳統出版社、傳統數字出版、傳統辭書行業,轉型發展的重要機遇。轉型代表企業有,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與上海詞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他們合作開發了外研社·現代英漢漢英詞典手機詞典、現代韓中中韓詞典手機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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