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口目錄
㈠ 哪些貨物屬於禁止出口的范圍
在我國禁止出口的貨物,主要指有對外貿易法中規定的:
(一)為維護國家版安全、社會公共權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二)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三)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四)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六)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出口的,依照其規定。 而且禁止出口的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
㈡ 國家現在限制出口貨物嗎謝謝了,大神幫忙啊
第一批列入《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的貨物:已脫膠的虎骨(指未經加:工或經脫脂等加工的)、未脫膠的虎骨(指未經加工或經脫脂等加工的)、犀牛角、牛黃、麝香、葯料用麻黃草、香料用麻黃草、其他用麻黃草、鮮發菜(不論是否碾磨)、冷(凍)或乾的發菜(不論是否碾磨)、四氯化碳(用於清洗劑的)、l、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用於清洗劑的)、三氯三氟乙烷(CFC—113)(用於清洗劑)、用油漆,著色劑等處理的原木(包括用雜酚油或其他防腐劑處理)、用其他方法處理的針葉木原木(用油漆、著色劑、雜酚油或其他防腐劑處理的除外)、其他方法處理紅柳桉木原木(用油漆、著色劑、雜酚油或其他防腐劑處理的除外)、其他方法處理的柚木原木(用油漆、著色劑、雜酚油或其他防腐劑處理的除外)、其他方法處理其他熱帶原木(用油漆、著色劑、雜酚油或其他防腐劑處理的除外)、櫟木原木(用油漆、著色劑、雜酚油或其他防腐劑處理的除外)、山毛櫸木原木(用油漆、著色劑、雜酚油或其他防腐劑處理的除外)、楠木原木(用油漆、著色劑、雜酚油或其他防腐劑處理的除外)、樟木原木(用油漆、著色劑、雜酚油或其他防腐劑處理的除外)、紅木原木(用油漆、著色劑、雜酚油或其他防腐劑處理的除外)、泡桐木原木(用油漆、著色劑、雜酚油或其他防腐劑處理的除外)、其他未列名非針葉原木(用油漆、著色劑、雜酚油或其他防腐劑處理的除外)、未鍛造或粉末狀鉑(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除外)、板(片)狀鉑(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除外)。 第二批列入《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的貨物:截面直徑>4cm、長度>10crn棒狀木炭、非圓型截面的棒狀木炭。 除了列入《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的貨物不準出口外,其它法律、法律規定不準出口的貨物還包括: 1、勞改產品; 2、麝香、發菜; 3、未定名的或者新發現的有重要價值的野生植物。 另外,白氏貝、企鵝貝和白蝶貝均屬我國特有的珍珠貝類,已經列入《我國現階段不對國外交換的水產種質資源名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這類物種,包括成體、幼苗和卵等。
㈢ 在我國哪些貨物屬於限制出口的范圍
根據我國有對外貿易法的規定,下列貨物屬於限制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進口的,依照其規定。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二)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三)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四)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八)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九)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限制出口的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 限制出口的貨物目錄,應當至少在實施前21天公布;在緊急情況下,應當不遲於實施之日公布。
㈣ 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禁止出口是什麼意思
自1999年起,國家開始對加工貿易實行商品分類管理,按商品將加工貿易分為禁止類、限制類和允許類。2004年至今,根據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宏觀調控要求,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加工貿易管理有關規定,國家陸續將部分商品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對列入禁止類目錄的加工貿易,取消其進口保稅政策。
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進出口而沒有列入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商品,企業仍可按一般貿易方式開展進出口業務。
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是禁止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出口相關商品,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兩種方式。同時,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商品也適用於加工貿易。
㈤ 列入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的物品如何進境
根據《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國家禁止以任何方式進口列入《禁止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中的舊機電產品。 但屬中國生產並出口的機電產品,如需進入出口加工區進行售後維修的,可以維修物品並交保證金的方式在保稅區內進行維修,3個月內復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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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海關如何對禁止、限制、允許進出口技術實施監管
詳細答案請參閱復 《中華人民共和制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管理辦法與技術進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貫徹實施手冊》,以及國家最新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商務部、科技部2008年第12號令公布(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修訂後
中化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二00八年第11號(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2008年第5號(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出管理辦法)
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令2008年第7號(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
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令2008年第6號(機電產品進口自動許可實施辦法)
㈦ 哪些貨物已被國家列入《禁止進口貨物目錄》
禁止進出口的物品一般是瀕危的動植物、國家的珍貴文物、具有不當言論的書籍、機密的核心技術、毒品等幾大類。希望能夠幫到您
㈧ 進出口貨物內容有哪些限制
國家海關總署、商務部以及其他部門每年都會對進出口貨物作出相應的管制措施,分為1)禁止進出口貨物;2)限制進出口貨物;3)自由進出口貨物。 一、禁止進口貨物管理 國家每年都會發布《禁止進口貨物目錄》和《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在目錄里的商品和技術是禁止進口的。如以下商品: 1)嚴禁進口來自疫區的相關動物和動物產品、肉骨粉等動物性飼料和動物源性生物製品; 2)禁止以任何貿易方式和捐贈方式進口右置方向盤汽車(包括使領館和外商常駐機構公私用車輛); 3)禁止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口模擬槍; 4)禁止進口以CFC-12為空調製冷工質的汽車及以CFC-12為製冷工質的汽車空調壓縮機; 5)禁止進口以全氯氟烴物質(簡稱CFCs)為製冷劑的工業、商業用壓縮機; 6)禁止進口以氯氟烴物質為製冷劑、發泡劑的家用電器產品和以氯氟烴為制製冷工質的家用電器用壓縮機; 7)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8)嚴禁放射性污染的廢舊金屬進口; 9)未經破碎並清洗的使用過的塑料容器(如廢飲料包裝容器等)不符合標准,禁止進口; 10)禁止進口舊光碟生產設備; 11)禁止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口舊玻、舊顯像管、再生顯像管、舊電視機; 12)禁止進口帶有「DARKIE」文字和其他醜化黑人的文字或圖形的商品; 13)禁止進口《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禁止以商業貿易為目的進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產品等。 二、禁止出口貨物管理 列入《禁止出口貨物目錄》和《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中的商品和技術禁止出口。如下以下商品: 1)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 2)《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禁止以商業貿易為目的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3)禁止野生紅豆杉及其部分產品的商業性出口; 4)禁止出口勞改產品; 5)禁止出口以全氯氟烴物質為製冷劑的工業、商業用壓縮機; 6)禁止出口原料血漿; 7)國內生產、經營的中葯材天花粉(包括天花粉提取物),不準出口; 8)禁止出口標有「二戰」時期日本零式戰斗機和納粹德國戰斗機標記的貨物; 9)禁止出口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出口; 10)出口貨物及其包裝上還有違反一個中國原則內容的,不得出口。海關在監管工作中發現出口貨物或包裝上印有「中華民國製造」,「MADE IN ROC」或標有中華民國年號的,不得出口。 三、還有一些貨物適用進口許可證管理 2011年實施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為消耗臭氧層物質、重點舊機電產品等。 四、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 2011年實施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管理的有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等。五、出口許可證管理,分別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配額招標和出口許可證管理。六、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包括一般商品、機電產品和重要工業品。
㈨ [編號:26456] 限制出口類技術如何辦理出口手續
》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的規定,屬於限制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內管理。出口該類容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憑主管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與技術輸入方簽訂技術出口合同。合同簽訂後,申請人應向主管部門提供(一)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二)技術出口合同副本;(三)技術資料出口清單;(四)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申請技術出口許可證。然後憑技術出口許可證外匯、銀行、稅務、海關等相關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全文收入中國海關律師網法規庫「對外貿易管理類」項下「技術進出口法規目錄」。
㈩ 在出口貿易中什麼東西不能出口
禁止出口商品(Export Forbidden Items),是指商務部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制定、調整並公布禁止出口貨物目錄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出口的商品,包括國家規定停止出口的商品等。
國家基於下列原因,可以禁止有關貨物、技術出口:
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出口的;
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保護環境,需要禁止出口的;
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禁止出口的;
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禁止出口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的。
禁止出口的物品分別為:
《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第一批)(外經貿部公告2001年第19號)包括:虎骨、犀牛角、牛黃、麝香、麻黃草、發菜、四氯化碳(用於清洗劑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用於清洗劑的)、三氯三氟乙烷(CFC-113)(用於清洗劑)、原木、未鍛造或粉末狀鉑、板(片)狀鉑。
《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第二批)(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林業局公告2004年第40 號)包括:木炭(原料為不含竹子的木材,不包括果殼炭、果核炭、機制炭等不以木材為原料直接燒制的木炭)。
《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第三批)(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環保總局公告2005年第116號)包括:長纖維青石棉、其他青石棉、l,2-二溴乙烷、二溴氯丙烷、艾氏劑、七氯、毒殺芬、多氯聯苯、多溴聯苯、地樂酚及其鹽和酯、二硝酚、狄氏劑、異狄氏劑、氟乙酸鈉、2,4,5-涕及其鹽和酯、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聯苯胺(4,4'-二氨基聯苯)、氟乙醯胺(敵蚜胺)、殺蟲脒、二惡英、呋喃。
《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第四批)(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16號、第87號)包括:硅砂及石英砂、其他天然砂。其中,經商務部公告符合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的內地出口企業可申領出口許可證,向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天然砂;根據商務部2008年第6 號公告,符合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的7家企業可申領出口許可證在本省口岸報關向台灣地區出口天然砂。
《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第五批)(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96號)包括:森林凋落物、泥炭(草炭)。
商務部或由商務部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經國務院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范圍內,臨時決定對《禁止出口貨物目錄》以外的特定貨物、技術禁止出口。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出口的文物和野生動物、植物及其產品等。
《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禁止出口的技術不得出口。禁止出口技術詳見《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科學技術部令2008年第12號)。
出口貨物及其包裝上帶有違反一個中國原則內容的,不得出口。海關在監管工作中發現出口貨物或貨物包裝上印有「中華民國製造」、「MADE IN ROC」或標有中華民國年號的,應要求有關企業塗掉、撕去或改換包裝後再予辦理出口手續。改換下來的上述包裝材料應在海關監管下予以銷毀或做除標處理。
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出口。
除加工貿易出口未鍛造或粉末狀鉑、板(片)狀鉑憑出口許可證驗放外,禁止出口為鍛造或粉末狀鉑、板(片)狀鉑。
禁止出口萊克多巴胺、鹽酸萊克多巴胺。
禁止出口滴滴涕、氯丹、滅蟻靈、六氯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