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類技術進出口目錄
⑴ 化工類技術到底是禁止進出口還是限制進出口,為什麼有些技術進出口貿易又是禁止的又是限制的,怎麼區分
國稅和地稅現在是分開的,具體在國稅繳納還是在地稅繳納,主要看你的業務類型,涉及的具體稅種。如果你是搞貿易的,就涉及增值稅,那就應當在國稅繳納。同時...
⑵ 進出口經營權,有無產品類別限制高分求助
進出口經營權
辦事依據:
(一)外經貿部《關於對國有、集體生產企業實行自營進出口權登記的通知》
(二)外經貿部《關於對國有、集體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術企業實行自營進出口權登記制的通知》
(三)外經貿部《關於調整私營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申請自營進出口經營權資格條件的通知》
(四)外經貿部《關於調整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資格條件及加強後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五)外經貿部《關於調整進出口經營資格有關規定的通知》
(六)外經貿部印發《關於進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的通知》
(七)外經貿部《關於通報落實吳儀國務委員視察江西省有關交辦事項進展情況的函 》
進出口經營權資格的條件:
(一)企業應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外貿流通企業成立時間一年以上,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按國家規定辦理工商年檢並通過年檢。
(二)注冊資本(金)外貿流通企業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生產企業不低於200萬人民幣(生產企業可視情況放寬條件)。
(三)已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按國家規定辦理稅務年檢並通過年檢。
(四)該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3年內未曾擔任過被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申請進出口經營權應提交的材料:
(一)外貿流通企業
1、企業書面報告。
2、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經年審的國稅、地稅《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經稅務部門簽章)。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5、《全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6、企業需提交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或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或經驗資部門簽章)。
7、其他需要填寫的附表:
〈1〉 進出口經營資格申請表;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代碼登記表。
(二)生產企業
1、企業的書面申請。
2、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經年審的國稅、地稅《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經稅務部門簽章)。
4、《全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的法定代表人或《營業執照》登記的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6、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要提交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或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或經驗資部門簽章)。
7、高新技術企業、機電產品生產企業、要提交科技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的證書復印件。
8、其他需要填寫的附表:
〈1〉進出口經營資格申請表;
〈2〉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權登記證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代碼登記表。
二、企業提交的申報材料備齊後,由經辦人員提出擬辦意見,經科務會議討論審核後,報局主管領導審批,在三個工作日內轉報省級發證機關,並協助辦理進出口經營資格證書。
三、受理程序:
科員受理初審----科長復審-----集體會審----分管局長簽發
一、中國當前的外經貿企業主要有以下幾大類型
外貿公司(包括部委、省級外貿公司和地(市)縣級外貿公司)、生產企業、科研院所、商業物資企業和外經企業。按照進一步深化外貿體制改革的要求,政府有關部門進一步放寬了外貿經營權的限制。在目前仍實行審批許可制度的情況下,加快賦予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科研院所和其他(含私營企業)有實力的經濟實體進出口經營權。此外,按照WTO的規章,中國獲准「入世」後要在三年內完成從目前進出口經營權審批制向登記制的過渡。
二、外經貿企業審批手續
(一)生產企業
1.進一步核定生產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審批標准目前對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權的審批標准已有了新調整,只要國有大型(特大、大一、大二)生產企業提出申請,即可辦理批准手續。另外,對於產品技術密集的機電產品生產企業的審批標准調整為年出口供貨額50萬美元,其他行業的生產企業調整為年出口供貨額100萬美元。對已批准具有進出口權的生產企業集團,其成員企業如符合上述條件,可單獨申請進出口權。
具體審批和程序是:生產企業向所在省(市)外經貿委(廳)和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提出申請,經其共同審查取得一致意見後上報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將按照國家經貿委的審查推薦名單,辦理批復手續。
2.適當擴大自營進出口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范圍
(1)年自營出口1 000萬美元以上的大型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經批准,可成立獨立的有限責任進出口公司,經營與本企業產品配套的相關或同類商品的進出口業務。
(2)具備設計、生產(含組織生產)、出口大型成套設備條件的大型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經批准,可賦予與出口自產設備相關的工程承包權和設計、安裝、調試、操作等技術人員及售後眼務人員的外派勞務權。
3.對經濟特區內生產企業申請自薦進出口經營權試行自動登記制,經濟特區的生產企業,注冊資本200萬元以上,並已投入生產,均可向當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予以登記,即取得出口自產產品和進口生產所需的機械設備、原輔材料的進出口經營權,可按規定到海關、商檢、外匯、工商、稅務等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生產企業在申請自營進出口權的過程中,對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決定不服,可根據《行政復議條例》向外經貿部申請復議。
(二)地(市)縣外貿公司
1997年以來,有關部門對有固定經營渠道、有外貿供貨、多年來對外貿發展作出了貢獻的地縣級外貿貨源公司放寬了審定標准。對國民生產總值每30億元(少數民族地區和西部地區每10億元)的地市(縣),原則上可考慮賦予一家進出口經營權。
對經濟特區內除生產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權,試行由外經貿部總量控制,經濟特區自行審批的辦法。即:在外經貿部重新核定各經濟特區現有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外貿企業)數量的基礎上,按照外貿企業總數和一般貿易出口創匯規模掛鉤的原則,各經濟特區一般貿易出口創匯總額每增加1億美元或一般貿易年出口創匯增長率每增加5%,可增加1家外貿企業。各經濟特區外經貿主管部門按照外經貿部規定的必要條件和標准,自行審批在經濟特區內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外貿企業,並報外經貿部備案。 目前,外經貿部已核准五個經濟特區1996年的總量為2013家。
(三)科研院所
只要是具有較強的技術及技術產品研究開發能力,並在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方面取得實績,申請進出口權前兩年,委託代理出口平均創匯額不低於30萬美元的科研院所,經國家科委推薦,外經貿部即受理其進出口經營權的審核、批復工作。
截止目前為止,已有二百餘家科研院所獲得了其科技產品的自營進出口經營權。
科研院所申請進出口權須履行以下程序:國務院各部門直屬科研院所應向其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主管部門送科技部和外經貿部;地方科研院所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廳(委)和科委提出書面申請,由經貿廳(委)和科委負責審查,取得一致意見後聯合報科技部和外經貿部。科技部對各部門、各地區報送的科研院所進行審查後,提出審查意見分批送外經貿部,外經貿部根據科技部的審查意見,進行審核批復。
進出口權原則上直接賦予科研院所,不另外批准成立新的進出口公司。科研院所已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進出口權直接授予該單位;科研院所本身沒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對外經營權可根據申請單位要求授予指定的一家直屬全資全民所有制企業。
(四)外經公司
我國自1979年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業務17年來,成績顯著。隨著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對外承包勞務隊伍也進一步擴大。目前,我們主要支持和鼓勵具有獨立施工能力和較強經營能力的工程公司申請對外承包勞務經營權,這類公司都要求持有建設部頒發的一級工程資質證書,並與有對外經營權的公司合作有較好的對外業績。
對出口創匯達到1億美元的外貿公司有關部門也將授予其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經營權。
對設計院在國外承擔過重要工程項目並持有建設部頒發的一級勘察設計監理證書和勘察設計院,並已在外開展1—2個經營項目,將授予其相應的勘察、設計、咨詢和監理等對外經營權。
(五)商業、物資企業
賦予商業、物資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深化流通體制改革,擴大對外開放,增強國有大中型商業、物資企業活力,加快發展第三產業。目前,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批示精神,賦予商業、物資企業進出口經營權工作已從試點階轉入正常審批,具體標准如下:
1.部門直屬企業及沿海地區物資企業、商業批發企業年銷售額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上,內地物資企業、商業批發企業年銷售額在3億元人民幣以上;
2.部門直屬及沿海地區以經營機電產品為主的物資企業、商業批發企業年銷售額在6億元人民幣以上,內地同類企業年銷售額在2億元人幣以上;
3.商業零售企業年銷售額在3億元人民幣以上;
4.為進一步考核申請企業的經濟實力,增加對申報企業的資本金要求;物資企業實收資本應在1 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商業企業固定資產原值應在1 000萬元人幣以上(以企業財務報表為准),對少數民族地區和西部地區企業可酌情放寬。
經批准賦予進出口經營權的商業、物資企業,其進出口業務的經營范圍原則上與其經批準的國內經營范圍相一致。其中商業零售企業不經營進口商品的批發業務和代理進口業務,企業年進口額不得大於企業的年出口創匯額。
申報及審批程序:
地方企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委、外經貿委(外貿局)向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申報。部門直屬企業由各主管部門向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申報。
申報材料包括:企業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可行性報告;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企業前兩年經營情況(國家統計局或地方統計局的原始統計表)和進出口實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實有資金狀況;企業申請經營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等。
在收到各地方、部門申報文件後,提出初審意見告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對部門及地方申報的企業進行審查,將符合條件的企業的審查意見送外經貿部,由外經貿部予以審核批復。
(六)供銷合作社企業
授予供銷合作社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目的是加快供銷合作社的對外開放,強化供銷合作社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服務的功能,推動我國農業的產業化,提高農產晶的附加值,發展創匯農業,促進農村經濟全面發展。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供銷合作社企業應具備的條件如下:
沿海地區企業的年銷售額應達到10億元人民幣以上,中西部地區企業的年銷售額應達到3億元人民幣以上,其中為農民生產和生活服務的年銷售額占該供銷合作社企業年銷售總額60%以上,已扶持當地農民建有3個以上的專業合作社,或建有1個以上的出口骨幹商品生產基地。
獲得進出口經營權的供銷合作社企業,其進出口業務的范圍原則上與其經批準的國內業務經營范圍相一致,但不經營國家組織統一聯合經營的16種出口商品和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14種進口商品。
申報及審批程序:
供銷合作社進出口經營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和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聯合向外經貿部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申報。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收到申報文件後向外經貿部推薦,由外經貿部審核批復。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直屬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由總社直接向外經貿部申報。
申報材料包括:供銷合作社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請示和可行性報告;企業前兩年銷售額和為農服務的銷售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實有資金狀況;企業申請經營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等。
(七)連鎖經營企業
賦予連鎖經營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深化流通體制改革,擴大對外開放,促進連鎖經營企業的現代化、國際化發展進程。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連鎖經營企業應具備的條件如下:
1.是政企分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型的連鎖商店,具有統一的配送中心;
2.有開展進出口業務所需要的設施和資金,有健全的內部組織機構及與經營進出口業務相適應的外貿、技術等專業人員;
3.年銷售額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申報及審批程序:
地方企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商委(商業貿易廳、局)向外經貿部申報。部委直屬企業由各主管部門向外經貿部申報。
申報材料包括:企業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可靠性報告;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企業前1年經營情況(須提供銷售統計表並要求主管部門和地方統計部門蓋章確認)和進出口實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統一配送中心的情況(所在地、規模等);企業申請經營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外經貿部到各地方、部門申報文件後,由外經貿部審核批復。
三、關於賦予私營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自營進出口權的暫行規定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國務院批准
(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
第一條為深化外貿體制改革,保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積極推動私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參與國際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私營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系指依法登記注冊、資本屬於私人所有或私人資本控股的生產性企業或科研機構(包括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申請資格
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私營生產企業可申請自營進出口權;
(一)已經在生產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領取了營業執照,注冊資本和凈資產均在85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連續兩年年銷售收入、出口供貨額分別在5000萬元人民幣和100萬美元(機電產品生產企業年銷售收入、出口供貨額分別在3000萬元人民幣和50萬美元)以上;
(三)具有自營進出口業務所必需的專業人員。
二、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私營科研院所(包括高新技術企業)可申請自營進出口權;
(一)已經在科研院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領取了營業執照,注冊資本和凈資產均在85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科研院所年銷售收入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經過省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年銷售收入在3000萬元人民幣(開發型高新技術企業年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具有自營進出口業務所必需的專業人員。
第四條申報材料
一、私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申請自營進出口權的報告;
二、企業或院所章程;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連續二年企業年檢合格證明和資產情況證明;
五、申請的自營進出口商品目錄;
六、代理出口的外貿企業出具的出口供貨證明材料;
七、縣級以上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
八、高新技術企業需出具科技主管部門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五條申報和審批程序
私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向注冊所在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審批。
第六條 經批准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私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憑批准文件到海關、出入境檢驗、外匯、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申領《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後開展自營進出口業務。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私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分立、合並、變更自營進出口商品目錄,須報外經貿部批准;變更企業名稱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名稱預先核准,報外經貿部辦理相應批准手續;注銷的須報外經貿部備案。
第七條權利和義務
經批准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私營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享有的
權利和應承擔義務如下:
一、可以直接從事自營進出口業務。
二、在批準的進出口業務范圍內,可以經營本企業或院所自產產品的出口業務,經營本企業或院所生產、科研所需的機械設備、零配件、原輔材料的進口業務。
三、可以申請加入進出口商會、參加國家和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並得到國家對外貿易方針和政策的指導。
四、在從事自營進出口貿易活動中,可以享受與公有制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相同的待遇。
五、遵守國家有關對外貿易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六、接受外經貿主管部門和進出口商會的監督、管理和協調。
七、積極出口創匯。
第八條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對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私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開展進出口業務,要積極支持,加強指導,做好服務和規范化管理工作。
第九條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私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如違反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將視具體情況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撤銷自營進出口權的處罰。
第十條本規定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⑶ 國家禁止經營和限制經營的范圍都是哪些有類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這樣的規定嗎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附件
一、鼓勵類
1、石油、天然氣的風險勘探、開發:限於合作
2、低滲透油氣藏(田)的開發:限於合作
3、提高原油採收率的新技術開發與應用:限於合作
4、物探、鑽井、測井、井下作業等石油勘探開發新技術的開發與應用:限於合作
5、汽車、摩托車整車製造:外資比例不超過50%
6、定期、不定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49%
7、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外資比例不超過50%;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8、公路貨物運輸公司: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9、一般商品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條件見限制類第(五)
10、會計、審計:限於合作、合夥
二、限制類
(一)出入境汽車運輸公司: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二)水上運輸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
(三)鐵路貨物運輸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7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四)電信公司
1、增值電信、基礎電信中的尋呼服務: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30%;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50%
2、基礎電信中的移動話音和數據服務: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25%;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外資比例不超過35%;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3、基礎電信中的國內業務、國際業務: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25%;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35%;不遲於2007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五)商品交易、直銷、郵購、網上銷售、特許經營、委託經營、銷售代理、商業管理等各類商業公司,以及糧、棉、植物油、食糖、葯品、煙草、汽車、原油、農業生產資料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圖書、報紙、期刊的批發、零售業務;成品油批發及加油站建設、經營
1、傭金代理、批發(不包括鹽、煙草):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可達50%,但不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經營化肥、成品油、原油
2、零售(不包括煙草):允許外商投資,但不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化肥、成品油;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可達50%,允許經營書報雜志;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允許經營葯品、農葯、農膜、成品油;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經營化肥。經營產品包括汽車(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成品油、化肥、糧食、植物油、食糖、煙草、棉花的超過30家分店的連鎖店不允許外方控股
3、特許經營和無固定地點的批發、零售: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
(六)音像製品(除電影外)的分銷:限於合作,中方控股
(七)貨物租賃公司: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八)代理公司
1、船舶:外資比例不超過49%
2、貨運(不包括郵政部門專營服務的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50%(速遞服務不超過49%);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3、外輪理貨:限於合資、合作
4、廣告: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九)保險公司
1、非壽險保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1%;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2、壽險保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
(十)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1、證券公司: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1/3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33%;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十一)保險經紀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51%;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十二)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認證公司: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完)
安徽招商網編輯、整理
⑷ 我國對哪些貨物與技術實行限制性進出口
可以查閱海關進出口稅則編碼書。
參考一下規定
商品是進出口貿易中的核心元素,不同時期,經營不同商品的貿易會有不同的市場,會面臨不同的市場風險,商品選擇的成功與否直接關繫到進出口貿易商人的收益,而當商人為獲利而可能與國家宏觀經濟利益與社會公益發生沖突時,對進出口商品(即進出口貨物)的管制就成為國家對外貿易管制的主要內容。為了規范貨物進出口管理,維護貨物進出口秩序,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展,我國在2001年專門制定了《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把進出口貨物分為不同的層次進行管理。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實行市場經濟體制,根據市場經濟的原則,我國放寬了對經營對外貿易商品的管制,根據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的規定,除了國家另有規定,國家准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根據進出口貨物涉及的管理風險的不同,我國將進出口貨物分別納入禁止進出口、限制進出口和自由進出口的貨物的范圍,以便實施積極有效的管理。
一、禁止進出口貨物的管理
(一)禁止進出口貨物的原則
禁止進出口是指國家對於特定的商品出於不同的政策需要,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該類商品的進出境行為。根據2004年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國家禁止進口或者出口:①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②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③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④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禁止出口的;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需要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二)禁止進出口貨物的范圍
1、禁止進口貨物:
目前,我國先後共頒布了五批《禁止進口貨物目錄》,包括已脫膠及未脫膠的虎骨(指未經加工或經脫脂等加工的),犀牛角,鴉片液汁及浸育(也稱阿片),舊機電產品類商品,固體廢物類商品,廢物類商品,廢機電產品類商品等。
2、禁止出口貨物:
目前,我國共頒布了兩批《禁止出口貨物目錄》,主要是保護我國現有的自然資源以及保持我國的生態平衡。
二、限制進出口貨物的管理
(一)限制進出口貨物的原則
根據2004年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下列情況下,限制有關貨物的進口或出口行為:
(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2)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3)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4)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出口的;(5)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6)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7)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8)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9)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10)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11)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
(二)限制進出口貨物的管理辦法
根據《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家規定有數量限制的限制進出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Quota);其他限制進出口貨物,實行許可證管理(License)。
1、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基本內容
進出口貨物配額管理是國家對限制進出口的商品採取的一種直接數量控制的辦法,即對某種商品規定具體的進口或出口數量,超過規定數量則不允許進口或出口。進出口配額管理的辦法根據實施的主動性可以分為主動配額與被動配額;一國因保護本國特定資源、特定產業或滿足某一特殊政治、經濟的需要而實行的數量限制屬於主動配額;一國因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要求而實行的數量限制屬於被動配額。
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管理是國家對限制進出口的商品採取的一種非數量控制的辦法,即對某種商品,須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並頒發相應許可證件,許可經營人開展該商品進口或出口的辦法。
進出口許可證是國家管理貨物進口的法律憑證。凡屬於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各類進出口企業應在進出口前按規定向指定的發證機構申領進出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出口許可證接受申報和驗放。因此;進出口許可證也是相關進出口貨物通關的必要憑證。
國家實行統一的貨物進出口許可證制度,國家對有數量限制和其他限制的進口貨物實行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即國家對部分貨物在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基礎上實行配額管理,這部分商品在申領了配額證明後需憑借配額證明申請辦理進出口許可證。
商務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簡稱「許可證局」)統一管理、指導全國各發證機構的進出口許可證簽發及其他相關工作,許可證局對商務部負責。許可證局及其委託發證的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為進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簡稱「發證機構」),在許可證局的統一管理下,負責授權范圍內的發證工作。
2.進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商品
根據商務部和2003年底頒布的《2004 年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2004年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商品情況如下:
①自2004年1月1日起,取消成品油、天然橡膠、汽車輪胎的進口配額許可證管理;取消部分稅號汽車及其關鍵件的進口配額許可證管理;②自2004年1月1日起,增列2種消耗臭氧層物質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③2004年實行進口配額許可證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共5種,總計123個8位商品編碼。實行進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有:汽車及其關鍵件。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有:光碟生產設備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和消耗臭氧物質。
3.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商品
根據商務部和海關總署2003年底頒布的《2004年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2004 年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50種商品(319個8位商品編碼),分別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配額招標、出口配額有償使用、出口配額無償招標和出口許可證管理。包括玉米、大米、小麥、棉花、茶葉、鋸材。
4.進口貨物的關稅配額管理
進口貨物的關稅配額是一種特殊的配額管理辦法。對實施的進口關稅配額的商品一般訂有兩種稅率:配額內稅率和配額外稅率。配額內稅率是針對配額內進口數量徵收的稅率,配額外稅率是該種商品的優惠或普通稅率。屬於關稅配額內進口的貨物,按照配額內稅率繳納關稅;屬於關稅配額外進口的貨物,按照配額外稅率繳納關稅。通過實施不同的差別稅率,達到限制某種商品的進口數量的目
⑸ 經營范圍中有「從事貨物進出口業務」,那麼對進出口什麼貨物有限制嗎任何貨物都行嗎
經營范圍中核准「從事貨物進出口業務"並不意味著進出口任何貨物都行,而是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有關規章的規定從事貨物進出口。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76號公布的《2016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中,明確列舉了48種貨物,分別屬於出口配額或出口許可證管理。
如果在經營過程中遇到具體問題可以向商務部門咨詢。
(5)限制類技術進出口目錄擴展閱讀:
國家實行限制進口管理的貨物、技術,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方可進口。
目前,我國限制進口貨物管理按照其限制方式劃分為許可證件管理和關稅配額管理。
1、許可證件管理
許可證件管理系指在一定時期內根據國內政治、工業、農業、商業、軍事、技術、衛生、環保、資源保護等領域的需要,以及為履行我國所加入或締結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以經國家各主管部門簽發許可證件的方式來實現各類限制進口的措施。
許可證件管理主要包括進口許可證、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瀕危物種進口、限制類可利用固體廢物進口、葯品進口、音像製品進口、黃金及其製品進口等管理。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簽發上述各項管理所涉及的各類許可證件,海關憑相關許可證件驗放。
2、關稅配額管理
關稅配額管理系指一定時期內(一般是1年),國家對部分商品的進口制定關稅配額稅率並規定該商品進口數量總額,在限額內,經國家批准後允許按照關稅配額稅率征稅進口,如超出限額則按照配額外稅率征稅進口的措施。
一般情況下,關稅配額稅率優惠幅度很大,如小麥關稅配額稅率與最惠國稅率相差達65倍。國家通過這種行政管理手段對一些重要商品,以關稅這個成本杠桿來實現限制進口的目的,因此關稅配額管理是一種相對數量的限制。
⑹ 禁止進出口的貨物和技術有哪些求解
所以具體的也不能確切地告訴你,別教壞人了。在這就說一些情況吧。你看了應該還是有用的。禁止出口類的有:這類商品有:(1)危害國家安全的;(2)危害人民生命或健康的;(3)危害動、植物生命的;(4)違反社會公共道德的;(5)違反我國承擔的雙邊或多邊國際義務的;(6)具有重要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的;(7)瀕臨絕種的動物、植物或珍貴稀有的動、植物。
出口許可應由企業、機關、團體、學校、鄉或個人分別提出申請,發貨前報對商務部或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外貿廳審批。
我國各級海關對商品和貨物出口執行監管凡規定需申報出口許可的商品和貨物,在向海關報關出口時,必須交驗出口許可證。
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應根據合同交貨期等實際情況確定,自發證日起,最長不超過6個月,過期作廢。申報人如不能及時在有效期內出運所報的商品,除領取的出口許可證已規定不準展期的以外,可以申請展期。展期不得超過2個月,展證以一次為限。展證期仍不能出運,申請人如仍需出口該項商品,應另行申請許可,審批機關視當時情況,重新審核。第十六條 國家基於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二)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三)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四)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八)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九)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⑺ 我國如何管理禁止類貨物進出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該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調整並公布限制或者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目錄。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由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該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范圍內,臨時決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規定目錄以外的特定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進出口屬於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出口屬於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⑻ [編號:26456] 限制出口類技術如何辦理出口手續
》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的規定,屬於限制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內管理。出口該類容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憑主管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與技術輸入方簽訂技術出口合同。合同簽訂後,申請人應向主管部門提供(一)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二)技術出口合同副本;(三)技術資料出口清單;(四)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申請技術出口許可證。然後憑技術出口許可證外匯、銀行、稅務、海關等相關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全文收入中國海關律師網法規庫「對外貿易管理類」項下「技術進出口法規目錄」。
⑼ 甲醇是否屬於限制類進出口貨物
不是,但是需要進出口商檢。
甲醇需要的MSDS可以 contact me
⑽ 關於進出口貨物管制的內容及手段,舉出至少一個案例說明
目前國際上對進出口貨物管制通常有兩種分類形式: (1)是按管理目的分:進口貿易管制和出口貿易管制 (2)是按其管制手段分:關稅措施和非關稅措施。 我國將進出口貨物分為:禁止進出口貨物、限制進出口貨物、自由進出口貨物至於這方面的案例實在太多: http://www.cacs.gov.cn/cacs/default.aspx。這里能找到很多相關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