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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目錄

發布時間: 2021-03-26 04:25:56

⑴ 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內容有哪些

1、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要求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力度。
2、《國務回院辦公廳關於政答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3〕96號
3、2012年11月14日,民政部、財政部以民發〔2012〕196號印發《關於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指導意見》。
4.、民政部、財政部《關於支持和規范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通知》

還有一些,主要是這些

⑵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的解讀

2013年9月26日國務院辦公復廳出台《制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要求按照積極穩妥、有序實施、科學安排、注重實效、公開擇優、以事定費、改革創新、完善機制的原則,「十二五」時期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在各地逐步推開,統一有效的購買服務平台和機制初步形成,相關制度法規建設取得明顯進展。到2020年,在全國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制度,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務資源配置體系和供給體系,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顯著提高。《指導意見》要求規范有序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要進一步明確購買主體、承接主體、購買內容,建立健全購買機制、資金管理和績效管理。各級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嚴格監督管理、做好宣傳引導,確保確定的目標任務順利完成。

⑶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買什麼,如何買

2013年9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13〕96號印發《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分充分認識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重要性、正確把握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總體方向、規范有序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扎實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4部分。
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3〕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的十八大強調,要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新一屆國務院對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善公共服務作出重大部署,明確要求在公共服務領域更多利用社會力量,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重要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共服務體系和制度建設不斷推進,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樣化,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公共服務供給模式。同時,與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相比,不少領域的公共服務存在質量效率不高、規模不足和發展不平衡等突出問題,迫切需要政府進一步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模式,有效動員社會力量,構建多層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務供給體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就是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近年來,一些地方立足實際,積極開展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政策指導、經費保障、工作機制等方面積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經驗。
實踐證明,推行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是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加快服務業發展、引導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徑,對於深化社會領域改革,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整合利用社會資源,增強公眾參與意識,激發經濟社會活力,增加公共服務供給,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民群眾的實際需求,因地制宜、積極穩妥地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不斷創新和完善公共服務供給模式,加快建設服務型政府。
二、正確把握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總體方向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政事分開和政社分開、在改善民生和創新管理中加強社會建設的要求,進一步放開公共服務市場准入,改革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和方式,推動中國特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發展,努力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二)基本原則。
——積極穩妥,有序實施。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從各地實際出發,准確把握社會公共服務需求,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服務供給,形成改善公共服務的合力。
——科學安排,注重實效。堅持精打細算,明確權利義務,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資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眾最需要的地方,確保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公開擇優,以事定費。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費隨事轉,通過競爭擇優的方式選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力量,確保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平等參與競爭。加強監督檢查和科學評估,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
——改革創新,完善機制。堅持與事業單位改革相銜接,推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放開市場准入,釋放改革紅利,凡社會能辦好的,盡可能交給社會力量承擔,有效解決一些領域公共服務產品短缺、質量和效率不高等問題。及時總結改革實踐經驗,借鑒國外有益成果,積極推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健康發展,加快形成公共服務提供新機制。
(三)目標任務。
「十二五」時期,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在各地逐步推開,統一有效的購買服務平台和機制初步形成,相關制度法規建設取得明顯進展。到2020年,在全國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制度,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務資源配置體系和供給體系,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顯著提高。
三、規范有序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
(一)購買主體。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服務。
(二)承接主體。
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會和商業信譽,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並符合登記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條件。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購買服務項目的性質和質量要求確定。
(三)購買內容。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業、社保、醫療衛生、住房保障、文化體育及殘疾人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更多更好地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凡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都可以通過委託、承包、采購等方式交給社會力量承擔。對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以及不屬於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項目,政府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有利於降低服務成本,有利於提升服務質量水平和資金效益的原則,在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基礎上,研究制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性目錄,明確政府購買的服務種類、性質和內容,並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四)購買機制。
各地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機制,及時、充分向社會公布購買的服務項目、內容以及對承接主體的要求和績效評價標准等信息,建立健全項目申報、預算編報、組織采購、項目監管、績效評價的規范化流程。購買工作應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嚴禁轉包行為。購買主體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與承接主體簽訂合同,明確所購買服務的范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資金,並加強對服務提供全過程的跟蹤監管和對服務成果的檢查驗收。承接主體要嚴格履行合同義務,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
(五)資金管理。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在既有財政預算安排中統籌考慮。隨著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發展所需增加的資金,應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列入財政預算。要嚴格資金管理,確保公開、透明、規范、有效。
(六)績效管理。
加強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績效管理,嚴格績效評價機制。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以後年度編制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預算和選擇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四、扎實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
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項重要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統籌協調,立足當地實際認真制定並逐步完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政策措施和實施辦法,並抄送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總結推廣成功經驗,積極推動相關制度法規建設。
(二)健全工作機制。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要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共同監督的要求,確保工作規范有序開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協同,職能部門履職,監督部門保障」的工作機制,擬定購買服務目錄,確定購買服務計劃,指導監督購買服務工作。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協調溝通,做到各負其責、齊抓共管。
(三)嚴格監督管理。
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確保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資金規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購買主體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按規定公開購買服務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承接主體應當健全財務報告制度,並由具有合法資質的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告進行審計。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實施工作的組織指導,嚴格資金監管,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年檢、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
(四)做好宣傳引導。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廣泛宣傳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的目的、意義、目標任務和相關要求,做好政策解讀,加強輿論引導,主動回應群眾關切,充分調動社會參與的積極性。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9月26日

解讀

2013年9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出台《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要求按照積極穩妥、有序實施、科學安排、注重實效、公開擇優、以事定費、改革創新、完善機制的原則,「十二五」時期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在各地逐步推開,統一有效的購買服務平台和機制初步形成,相關制度法規建設取得明顯進展。到2020年,在全國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制度,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務資源配置體系和供給體系,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顯著提高。《指導意見》要求規范有序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要進一步明確購買主體、承接主體、購買內容,建立健全購買機制、資金管理和績效管理。各級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嚴格監督管理、做好宣傳引導,確保確定的目標任務順利完成。

預算管理

關於政府購買服務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
財預〔2014〕13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總後勤部,武警各部隊,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有關要求,現就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有關預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妥善安排購買服務所需資金
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從部門預算經費或經批準的專項資金等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對預算已安排資金且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服務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對預算已安排資金但尚未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服務,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交由社會力量承辦。既要禁止一些單位將本應由自身承擔的職責,轉嫁給社會力量承擔,產生「養懶人」現象,也要避免將不屬於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大包大攬,增加財政支出壓力。
二、健全購買服務預算管理體系
要加強調查研究,總結試點經驗,立足成本效益分析,加快建立購買服務支出標准體系,推進購買服務項目庫建設,逐步在預算編報、資金安排、預算批復等方面建立規范流程,不斷健全預算編制體系,提高購買服務預算編制的科學化、規范化。
三、強化購買服務預算執行監控
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要對購買服務提供進行全過程跟蹤,對合同履行、績效目標實施等,發現偏離目標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確保資金規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績效目標如期實現。承接主體要認真履行合同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增強服務能力,提高服務水平,確保提供服務的數量、質量等達到預期目標。
四、推進購買服務預算信息公開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購買服務信息公開機制,拓寬公開渠道,搭建公開平台,及時將購買的服務項目、服務標准、服務要求、服務內容、預算安排、購買程序、績效評價標准、績效評價結果等購買服務預算信息向社會公開,提高預算透明度,回應社會關切,接受社會監督。
五、實施購買服務預算績效評價
購買服務預算績效評價是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要按照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的要求,強調結果導向,大力推進購買服務預算績效評價工作,將預算績效管理理念貫穿於購買服務預算管理全過程,強化部門支出責任,加強成本效益分析,控制降低公共成本,節約社會資源,加強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編制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不斷提高對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務的質量。
六、嚴格購買服務資金監督檢查
使用購買服務預算資金要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不得截留和挪用財政資金。要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預算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適時開展抽查檢查,確保預算資金的規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財政部
2014年1月24日

⑷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哪些服務

購買內容來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源務的內容為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業、社保、醫療衛生、住房保障、文化體育及殘疾人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更多更好地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凡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都可以通過委託、承包、采購等方式交給社會力量承擔。對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以及不屬於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項目,政府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有利於降低服務成本,有利於提升服務質量水平和資金效益的原則,在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基礎上,研究制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性目錄,明確政府購買的服務種類、性質和內容,並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⑸ 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哪裡有

現在大部分地區製作了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但由於這些工作正處於試點階段,所以有一部分地區還沒有目錄。每個地方的目錄是不同的,如果想了解當地的情況,可以咨詢當地財政部門。

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的介紹

2013年9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13〕96號印發《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內務的指導意見》。該《容指導意見》分充分認識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重要性、正確把握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總體方向、規范有序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扎實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4部分。

⑺ 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是什麼意思

為了穩步推進和規范寧波市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下列領域服務事項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逐步交由社會力量承擔:
一、基本公共服務
1.教育服務領域。公共教育規劃、政策研究、宣傳服務、資訊收集與統計分析、基礎設施管理與維護、質量成果評估和交流推廣,政府委託舉辦教育的活動組織和實施工作等。
2.就業服務領域。公共就業規劃、政策研究、政策評估,咨詢、調查及宣傳等服務,公共就業信息的收集、發布與統計分析,政府組織的勞動職業技能培訓、公益性人才交流活動、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及招聘活動的組織與實施等。
3.醫療衛生領域。公共醫療衛生規劃、政策、法規、標准研究、咨詢及宣傳等服務,公共醫療衛生信息採集、發布等輔助性服務,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研究、為城鄉居民免費提供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等科普宣傳教育和咨詢服務,政府組織的群眾健康檢查服務,公共醫療衛生項目的實施與管理等。
4.社會保障領域。社會保險經辦、稽核服務、社會保障社會化管理服務等。
5.社會公共服務領域。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基本養老服務、優撫安置服務、社會服務人才培訓等。
6.住房保障領域。保障性住房規劃、政策研究,保障性住房對象資格信息採集與管理等輔助性工作,保障性住房後期運營、維護與物業管理等。
7.殘疾人服務領域。殘疾人社會保障、服務體系建設、政策研究,殘疾人康復、托養(照料)服務,助殘公益項目設施的管理與維護,殘疾人職業職能培訓、就業指導、咨詢、職業介紹等服務,公益助殘活動等。
8.文化體育領域。公共文化體育規劃、政策研究,基礎設施的管理與維護,公共體育運動競賽、文化下鄉、公益文藝演出、公益性電影放映等政府舉辦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組織與實施,政府組織的國民體質監測及培訓指導服務等。
9.交通運輸領域。交通運輸規劃和政策研究、咨詢服務,政府組織的交通運輸人才培訓,政府委託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基礎設施維護和管理等。
10.公共安全領域。公共安全政策研究、知識科學普及,公共治安、交通安全、防災減災氣象信息傳播等輔助服務。
11.消費安全領域。食品葯品安全監管輔助性服務,消費安全知識的科學普及、咨詢服務,消費安全維權服務等。
12.資源環境領域。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規劃和政策研究,政府組織的資源環境評估服務、教育培訓、考核監管、質量信息收集及分析,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科學普及和成果推廣,資源環境測量、測繪和遙感服務等。
13.經濟服務領域。產業規劃、政策研究、金融服務、法律服務、咨詢服務等。
二、社會管理性服務
14.社會管理性服務領域。社區建設、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社工服務、法律援助、慈善救濟、公益服務、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安置幫教、公共公益類宣傳,園林綠化、城市市容管理服務等城市維護與公共設施管理服務。

⑻ 政府購買服務的目錄包括哪些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下列服務應當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一)基本公共服務。公共教育、勞動就業、人才服務、社會保險、社會救助、養老服務、兒童福利服務、殘疾人服務、優撫安置、醫療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體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運輸、三農服務、環境治理、城市維護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二)社會管理性服務。社區建設、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社會工作服務、法律援助、扶貧濟困、防災救災、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流動人口管理、安置幫教、志願服務運營管理、公共公益宣傳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三)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行業職業資格和水平測試管理、行業規范、行業投訴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四)技術性服務。科研和技術推廣、行業規劃、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分析、檢驗檢疫檢測、監測服務、會計審計服務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五)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法律服務、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草擬論證、戰略和政策研究、綜合性規劃編制、標准評價指標制定、社會調查、會議經貿活動和展覽服務、監督檢查、評估、績效評價、工程服務、項目評審、財務審計、咨詢、技術業務培訓、信息化建設與管理、後勤管理等領域中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六)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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