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單證目錄
『壹』 報關時所需要的單證有哪些呢
1.商業和運輸單證
A、進口:提單(包括小提單)、商業發票、裝箱單、保險單、運費發票、報關委託書、訂貨合同、原產地證書及其它海關認為必要時需交驗的有關單證或資料。
B、出口:裝運單、報關委託書、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收匯核銷單,海關認為必要時需交驗的訂貨合同及其它有關單證或資料。2.國家主管部門簽發的檢驗、檢疫批准證明(檢驗檢疫出入境貨物通關單)
3.准予保稅、緩稅或減免稅的批准證件等(保稅手冊、緩稅證明、減免稅證明、雙限暫定稅率證明,自用物資登記手冊等)
4.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簽發的進出口許可證件
A、進口:進口許可證、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證明、自動進口許可證、瀕危物種進口允許證、進口葯品通關單、進口農葯登記證明、銀行調運外幣現鈔進境許可證、精神葯物進口准許證、非軍事槍葯進口批件、無線電設備進關審查批件、進口廢物批准證書、獸葯進口報驗證明、白銀進口准許證、麻醉葯品進口准許證、有毒化學品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音像製品發行許可證或樣帶提取單
B、出口:出口許可證、瀕危物種出口允許證、出口農葯登記證明、銀行調運外幣現鈔出境許可證、被動出口配額證、文物出口證書、精神葯物出口准許證、非軍事槍葯出口批件、麻醉葯品出口准許證、音像製品發行許可證或樣帶提取單
『貳』 海關使用的單據有那些要20個以上,以及它們的使用方法和作用
為了保證進出口貨物的安全交接,在整個運輸過程中需要編制各種單據。這些單證各有其特定的用途,彼此之間又有相互依存的關系。它們既把船、港、貨各方聯系在一起,又能分清各自的權利和業務。
按實際業務程序介紹一些主要的貨運單證。
托運單(BOOKING NOTE)
托運單俗稱「下貨紙」,是托運人根據貿易合同和信用證條款內容填制的,向承運人或其代理辦理貨物托運的單證。承運人根據托運單內容,並結合船舶的航線、掛靠港、船期和艙位等條件考慮,認為合適後,即接受託運。
裝貨單(SHIPPING ORDER)
裝貨單是接受了托運人提出裝運申請的船公司,簽發給托運人,憑以命令船長將承運的貨物裝船的單據。裝貨單既可用作裝船依據,又是貨主憑以向海關辦理出口貨物申報手續的主要單據之一,所以裝貨單又稱「關單」,對托運人而言,裝貨單是辦妥貨物托運的證明。對船公司或其代理而言,裝貨單是通知船方接受裝運該批貨物的指示文件。
收貨單(MATES RECEIPT)
受貨單又稱大副收據,是船舶收到貨物的收據及貨物已經裝船的憑證。船上大副根據理貨人員在理貨單上所簽注的日期、件數及艙位,並與裝貨單進行核對後,簽署大副收據。托運人憑大副簽署過的大副收據,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換取已裝船提單。
由於上述三份單據的主要項目基本一致,我國一些主要口岸的做法是將托運單、裝貨單、收貨單、運費通知單等合在一起,製成一份多達9聯的單據。各聯作用如下:第一聯由訂艙人留底,用於繕制船務單證。第二、三聯為運費通知聯,其中一聯留存,另一聯隨帳單向托運人托收運費。第四聯裝貨單經海關加蓋放行章後,船方才能收貨裝船。第五聯收貨單及第六聯由配艙人留底。第七、八聯為配艙回單。第九聯是繳納出口貨物港務費申請書。貨物裝船完畢後,港區憑以向托運人收取港雜費。
海運提單(BILL OF LADING)
提單是一種貨物所有權憑證。提單持有人可據以提取貨物,也可憑此向銀行押匯,還可在載貨船舶到達目的港交貨之前進行轉讓。
裝貨清單(LODING LIST)
裝貨清單是承運人根據裝貨單留底,將全船待裝貨物按目的港和貨物性質歸類,依航次、靠港順序排列編制的裝貨單匯總清單,其內容包括裝貨單編號、貨名、件數、包裝形式、毛重、估計尺碼及特種貨物對裝運的要求或注意事項的說明等。裝貨清單是船上大副編制配載計劃的主要依據,又是供現場理貨人員進行理貨,港方安排駁運,進出庫場以及承運人掌握情況的業務單據。
艙單(MANIFEST)
艙單是按照貨港逐票羅列全船載運貨物的匯總清單。它是在貨物裝船完畢之後,由船公司根據收貨單或提單編制的。其主要內容包括貨物詳細情況,裝卸港、提單號、船名、托運人和收貨人姓名、標記號碼等,此單作為船舶運載所列貨物的證明。
貨物積載圖(CARGO PLAN)
貨物積載圖是按貨物實際裝艙情況編制的艙圖。它是船方進行貨物運輸、保管和卸貨工作的參考資料,也是卸港據以理貨、安排泊位、貨物進艙的文件。
提貨單(DELIVERY ORDER)
提貨單是收貨人憑正本提單或副本提單隨同有效的擔保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換取的、可向港口裝卸部門提取貨物的憑證。
附:提單種類
已裝船提單 SHIPPED OR BOARD B/L
指承運人向托運人簽發的貨物已經裝船的提單。
收貨待運提單或待運提單 RECEIVED FOR SHIPPING B/L
指承運人雖已收到貨物但尚未裝船時簽發的提單。
直達提單 DIRECT B/L
指貨物自裝貨港裝船後,中途不經換船直接駛到卸貨港卸貨而簽發的提單。
聯運提單或稱轉船提單 THROUGH B/L
指承運人在裝貨港簽發的中途得以轉船運輸而至目的港的提單。
『叄』 報關單填制需要准備哪些單證分別由哪些部門出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在本規范中採用「報關單」、「進口報關單」、「出口報關單」的提法。
報關單各欄目的填制規范如下:
一、預錄入編號
本欄目填報預錄入報關單的編號,預錄入編號規則由接受申報的海關決定。
二、海關編號
本欄目填報海關接受申報時給予報關單的編號,一份報關單對應一個海關編號。
三、進口口岸/出口口岸
本欄目應根據貨物實際進出境的口岸海關,填報海關規定的《關區代碼表》中相應口岸海關的名稱及代碼。特殊情況填報要求如下: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進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出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按轉關運輸方式監管的跨關區深加工結轉貨物,出口報關單填報轉出地海關名稱及代碼,進口報關單填報轉入地海關名稱及代碼。
在不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之間調撥、轉讓的貨物,填報對方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所在的海關名稱及代碼。
其他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填報接受申報的海關名稱及代碼。
四、備案號
本欄目填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在海關辦理加工貿易合同備案或征、減、免稅備案審批等手續時,海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手冊》、電子賬冊及其分冊(以下統稱《加工貿易手冊》)、《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或其他備案審批文件的編號。
(二)涉及征、減、免稅備案審批的報關單,填報《征免稅證明》編號。
(三)涉及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實行原產地證書聯網管理(香港CEPA、澳門CEPA,下同)的報關單,填報原產地證書代碼「Y」和原產地證書編號。
(四)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口,填報《減免稅進口貨物同意退運證明》的編號;減免稅貨物補稅進口,填報《減免稅貨物補稅通知書》的編號;減免稅貨物結轉進口(轉入),填報《征免稅證明》的編號;相應的結轉出口(轉出),填報《減免稅進口貨物結轉聯系函》的編號。
(五)涉及構成整車特徵的汽車零部件的報關單,填報備案的Q賬冊編號。
五、合同協議號
本欄目填報進出口貨物合同(包括協議或訂單)編號。
六、進口日期/出口日期
進口日期填報運載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的日期。
出口日期指運載出口貨物的運輸工具辦結出境手續的日期,本欄目供海關簽發列印報關單證明聯用,在申報時免予填報。
無實際進出境的報關單填報海關接受申報的日期。
本欄目為8位數字,順序為年(4位)、月(2位)、日(2位)。
七、申報日期
申報日期指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申報數據的日期。以電子數據報關單方式申報的,申報日期為海關計算機系統接受申報數據時記錄的日期。以紙質報關單方式申報的,申報日期為海關接受紙質報關單並對報關單進行登記處理的日期。
申報日期為8位數字,順序為年(4位)、月(2位)、日(2位)。本欄目在申報時免予填報。
八、經營單位
本欄目填報在海關注冊登記的對外簽訂並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中國境內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的名稱及海關注冊編碼。
特殊情況下填制要求如下:
(一)進出口貨物合同的簽訂者和執行者非同一企業的,填報執行合同的企業。
(二)外商投資企業委託進出口企業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填報外商投資企業,並在標記嘜碼及備注欄註明「委託某進出口企業進口」。
(三)有代理報關資格的報關企業代理其他進出口企業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時,填報委託的進出口企業的名稱及海關注冊編碼。
九、收貨單位/發貨單位
(一)收貨單位填報已知的進口貨物在境內的最終消費、使用單位的名稱,包括:
1.自行從境外進口貨物的單位。
2.委託進出口企業進口貨物的單位。
(二)發貨單位填報出口貨物在境內的生產或銷售單位的名稱,包括:
1.自行出口貨物的單位。
2.委託進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單位。
(三)有海關注冊編碼或加工企業編碼的收、發貨單位,本欄目應填報其中文名稱及編碼;沒有編碼的應填報其中文名稱。使用《加工貿易手冊》管理的貨物,報關單的收、發貨單位應與《加工貿易手冊》的「經營企業」或「加工企業」一致;減免稅貨物報關單的收、發貨單位應與《征免稅證明》的「申請單位」一致。
十、申報單位
自理報關的,本欄目填報進出口企業的名稱及海關注冊編碼;委託代理報關的,本欄目填報經海關批準的報關企業名稱及海關注冊編碼。
本欄目還包括報關單左下方用於填報申報單位有關情況的相關欄目,包括報關員、報關單位地址、郵政編碼和電話號碼等欄目。
十一、運輸方式
運輸方式包括實際運輸方式和海關規定的特殊運輸方式,前者指貨物實際進出境的運輸方式,按進出境所使用的運輸工具分類;後者指貨物無實際進出境的運輸方式,按貨物在境內的流向分類。
本欄目應根據貨物實際進出境的運輸方式或貨物在境內流向的類別,按照海關規定的《運輸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運輸方式。
(一)特殊情況填報要求如下:
1.非郵件方式進出境的快遞貨物,按實際運輸方式填報;
2.進出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貨物,按旅客所乘運輸工具填報;
3.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按載運貨物抵達進境地的運輸工具填報;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按載運貨物駛離出境地的運輸工具填報;
4.不復運出(入)境而留在境內(外)銷售的進出境展覽品、留贈轉賣物品等,填報「其他運輸」(代碼9);
(二)無實際進出境貨物在境內流轉時填報要求如下:
1.境內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貨物和保稅區退區貨物,填報「非保稅區」(代碼0);
2.保稅區運往境內非保稅區貨物,填報「保稅區」(代碼7);
3.境內存入出口監管倉庫和出口監管倉庫退倉貨物,填報「監管倉庫」(代碼1);
4.保稅倉庫轉內銷貨物,填報「保稅倉庫」(代碼8);
5.從境內保稅物流中心外運入中心或從中心運往境內中心外的貨物,填報「物流中心」(代碼W);
6.從境內保稅物流園區外運入園區或從園區運往境內園區外的貨物,填報「物流園區」(代碼X);
7.從境內保稅港區外運入港區(不含直通)或從港區運往境內港區外(不含直通)的貨物,填報「保稅港區」(代碼Y),綜合保稅區比照保稅港區填報;
8.從境內出口加工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以下簡稱珠海園區)外運入加工區、珠海園區或從加工區、珠海園區運往境內區外的貨物,區外企業填報「出口加工區」(代碼Z),區內企業填報「其他運輸」(代碼9);
9.境內運入深港西部通道港方口岸區的貨物,填報「邊境特殊海關作業區」(代碼H);
10.其他境內流轉貨物,填報「其他運輸」(代碼9),包括特殊監管區域內貨物之間的流轉、調撥貨物,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相互流轉貨物,特殊監管區域外的加工貿易余料結轉、深加工結轉、內銷等貨物。
十二、運輸工具名稱
本欄目填報載運貨物進出境的運輸工具名稱或編號。填報內容應與運輸部門向海關申報的艙單(載貨清單)所列相應內容一致。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進出境地或採用「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辦理報關手續的報關單填報要求如下:
1.水路運輸:填報船舶編號(來往港澳小型船舶為監管簿編號)或者船舶英文名稱。
2.公路運輸:填報該跨境運輸車輛的國內行駛車牌號,深圳提前報關模式的報關單填報國內行駛車牌號+「/」+「提前報關」。
3.鐵路運輸:填報車廂編號或交接單號。
4.航空運輸:填報航班號。
5.郵件運輸:填報郵政包裹單號。
6.其他運輸:填報具體運輸方式名稱,例如:管道、馱畜等。
(二)轉關運輸貨物的報關單填報要求如下:
1.進口
(1)水路運輸:直轉、提前報關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中轉填報進境英文船名。
(2)鐵路運輸:直轉、提前報關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中轉填報車廂編號。
(3)航空運輸:直轉、提前報關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中轉填報「@」。
(4)公路及其他運輸: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
(5)以上各種運輸方式使用廣東地區載貨清單轉關的提前報關貨物填報「@」+13位載貨清單號。
2.出口
(1)水路運輸:非中轉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如多張報關單需要通過一張轉關單轉關的,運輸工具名稱欄位填報「@」。
中轉貨物,境內水路運輸填報駁船船名;境內鐵路運輸填報車名(主管海關4位關別代碼+「TRAIN」);境內公路運輸填報車名(主管海關4位關別代碼+「TRUCK」)。
(2)鐵路運輸: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如多張報關單需要通過一張轉關單轉關的,填報「@」。
(3)航空運輸: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如多張報關單需要通過一張轉關單轉關的,填報「@」。
(4)其他運輸方式: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
(三)採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辦理報關手續的,報關單本欄目填報「集中申報」。
(四)無實際進出境的報關單,本欄目免予填報。
十三、航次號
本欄目填報載運貨物進出境的運輸工具的航次編號。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進出境地或採用「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辦理報關手續的報關單
1.水路運輸:填報船舶的航次號。
2.公路運輸:填報運輸車輛的8位進出境日期〔順序為年(4位)、月(2位)、日(2位),下同〕。
3.鐵路運輸:填報列車的進出境日期。
4.航空運輸:免予填報。
5.郵件運輸:填報運輸工具的進出境日期。
6.其他運輸方式:免予填報。
(二)轉關運輸貨物的報關單
1.進口
(1)水路運輸:中轉轉關方式填報「@」+進境干線船舶航次。直轉、提前報關免予填報。
(2)公路運輸:免予填報。
(3)鐵路運輸:「@」+8位進境日期。
(4)航空運輸:免予填報。
(5)其他運輸方式:免予填報。
2.出口
(1)水路運輸:非中轉貨物免予填報。中轉貨物:境內水路運輸填報駁船航次號;境內鐵路、公路運輸填報6位啟運日期〔順序為年(2位)、月(2位)、日(2位)〕。
(2)鐵路拼車拼箱捆綁出口:免予填報。
(3)航空運輸:免予填報。
(4)其他運輸方式:免予填報。
(三)無實際進出境的報關單,本欄目免予填報。
十四、提運單號
本欄目填報進出口貨物提單或運單的編號。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提單或運單號,一票貨物對應多個提單或運單時,應分單填報。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進出境地或採用「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辦理報關手續的
1.水路運輸:填報進出口提單號。如有分提單的,填報進出口提單號+「*」+分提單號。
2.公路運輸:免予填報。
3.鐵路運輸:填報運單號。
4.航空運輸:填報總運單號+「_」+分運單號,無分運單的填報總運單號。
5.郵件運輸:填報郵運包裹單號。
(二)轉關運輸貨物的報關單
1.進口
(1)水路運輸:直轉、中轉填報提單號。提前報關免予填報。
(2)鐵路運輸:直轉、中轉填報鐵路運單號。提前報關免予填報。
(3)航空運輸:直轉、中轉貨物填報總運單號+「_」+分運單號。提前報關免予填報。
(4)其他運輸方式:免予填報。
(5)以上運輸方式進境貨物,在廣東省內用公路運輸轉關的,填報車牌號。
2.出口
(1)水路運輸:中轉貨物填報提單號;非中轉貨物免予填報;廣東省內汽車運輸提前報關的轉關貨物,填報承運車輛的車牌號。
(2)其他運輸方式:免予填報。廣東省內汽車運輸提前報關的轉關貨物,填報承運車輛的車牌號。
(三)採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辦理報關手續的,報關單填報歸並的集中申報清單的進出口起止日期〔按年(4位)月(2位)日(2位)年(4位)月(2位)日(2位)〕。
(四)無實際進出境的,本欄目免予填報。
十五、貿易方式(監管方式)
本欄目應根據實際對外貿易情況按海關規定的《監管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監管方式簡稱及代碼。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種監管方式。
本欄目應根據實際情況按海關規定的《征免性質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征免性質簡稱及代碼,持有海關核發的《征免稅證明》的,應按照《征免稅證明》中批註的征免性質填報。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種征免性質。
二十一、境內目的地/境內貨源地
境內目的地填報已知的進口貨物在國內的消費、使用地或最終運抵地,其中最終運抵地為最終使用單位所在的地區。最終使用單位難以確定的,填報貨物進口時預知的最終收貨單位所在地。
境內貨源地填報出口貨物在國內的產地或原始發貨地。出口貨物產地難以確定的,填報最早發運該出口貨物的單位所在地。
本欄目按海關規定的《國內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國內地區名稱及代碼。
二十二、批准文號
進口報關單中本欄目免予填報。
出口報關單中本欄目填報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
二十三、成交方式
本欄目應根據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價格條款,按海關規定的《成交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成交方式代碼。
無實際進出境的報關單,進口填報CIF,出口填報FOB。
(一)艙單件數為集裝箱的,填報集裝箱個數。
(二)艙單件數為托盤的,填報托盤數。
本欄目不得填報為零,裸裝貨物填報為「1」。
二十八、包裝種類
本欄目應根據進出口貨物的實際外包裝種類,按海關規定的《包裝種類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包裝種類代碼。
二十九、毛重(千克)
本欄目填報進出口貨物及其包裝材料的重量之和,計量單位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報為「1」。
三十、凈重(千克)
本欄目填報進出口貨物的毛重減去外包裝材料後的重量,即貨物本身的實際重量,計量單位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報為「1」。
三十一、集裝箱號
本欄目填報裝載進出口貨物(包括拼箱貨物)集裝箱的箱體信息。一個集裝箱填一條記錄,分別填報集裝箱號(在集裝箱箱體上標示的全球唯一編號)、集裝箱的規格和集裝箱的自重。非集裝箱貨物填報為「0」。
三十二、隨附單證
本欄目根據海關規定的《監管證件代碼表》選擇填報除本規范第十八條規定的許可證件以外的其他進出口許可證件或監管證件代碼及編號。
本欄目分為隨附單證代碼和隨附單證編號兩欄,其中代碼欄應按海關規定的《監管證件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證件代碼;編號欄應填報證件編號。
(一)加工貿易內銷征稅報關單,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c」,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寫海關審核通過的內銷征稅聯系單號。
(二)含預歸類商品報關單,隨附單證代碼項下填寫「r」,隨附單證編號項下填寫XX關預歸類書XX號。
(三)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
三十三、用途/生產廠家
進口貨物本欄目填報用途,應根據進口貨物的實際用途按海關規定的《用途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用途代碼。
出口貨物本欄目填報其境內生產企業。
三十四、標記嘜碼及備注
本欄目填報要求如下:
(一)標記嘜碼中除圖形以外的文字、數字。
(二)受外商投資企業委託代理其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進出口企業名稱。
(三)與本報關單有關聯關系的,同時在業務管理規范方面又要求填報的備案號,填報在電子數據報關單中「關聯備案」欄。
加工貿易結轉貨物及憑《征免稅證明》轉內銷貨物,其對應的備案號應填報在「關聯備案」欄。
減免稅貨物結轉進口(轉入),報關單「關聯備案」欄應填寫本次減免稅貨物結轉所申請的《減免稅進口貨物結轉聯系函》的編號。
減免稅貨物結轉出口(轉出),報關單「關聯備案」欄應填寫與其相對應的進口(轉入)報關單「備案號」欄中《征免稅證明》的編號。
(四)與本報關單有關聯關系的,同時在業務管理規范方面又要求填報的報關單號,填報在電子數據報關單中「關聯報關單」欄。
加工貿易結轉類的報關單,應先辦理進口報關,並將進口報關單號填入出口報關單的「關聯報關單」欄。
辦理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手續的,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先填寫出口報關單,再填寫進口報關單,並將出口報關單號填入進口報關單的「關聯報關單」欄。
減免稅貨物結轉出口(轉出),應先辦理進口報關,並將進口(轉入)報關單號填入出口(轉出)報關單的「關聯報關單」欄。
(五)辦理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手續的,本欄目填報《准予直接退運決定書》或者《責令直接退運通知書》編號。
(六)申報時其他必須說明的事項填報在本欄目。
三十六、商品編號
本欄目應填報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確定的進出口貨物的稅則號列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確定的商品編碼,以及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附加編號組成的10位商品編號。
三十七、商品名稱、規格型號
本欄目分兩行填報及列印。第一行填報進出口貨物規范的中文商品名稱,第二行填報規格型號。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一)商品名稱及規格型號應據實填報,並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受委託的報關企業所提交的合同、發票等相關單證相符。
(二)商品名稱應當規范,規格型號應當足夠詳細,以能滿足海關歸類、審價及許可證件管理要求為准,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范申報目錄》中對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的要求進行填報。
(三)加工貿易等已備案的貨物,填報的內容必須與備案登記中同項號下貨物的商品名稱一致。
(四)對需要海關簽發《貨物進口證明書》的車輛,商品名稱欄應填報「車輛品牌+排氣量(註明cc)+車型(如越野車、小轎車等)」。進口汽車底盤不填報排氣量。車輛品牌應按照《進口機動車輛製造廠名稱和車輛品牌中英文對照表》中「簽注名稱」一欄的要求填報。規格型號欄可填報「汽油型」等。
(五)由同一運輸工具同時運抵同一口岸並且屬於同一收貨人、使用同一提單的多種進口貨物,按照商品歸類規則應當歸入同一商品編號的,應當將有關商品一並歸入該商品編號。商品名稱填報一並歸類後的商品名稱;規格型號填報一並歸類後商品的規格型號。
(六)加工貿易邊角料和副產品內銷,邊角料復出口,本欄目填報其報驗狀態的名稱和規格型號。
(七)進口貨物收貨人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屬於《需要詳細列名申報的汽車零部件清單》(海關總署2006年第64號公告)范圍內的汽車生產件的,應按以下要求填報:
1.商品名稱填報進口汽車零部件的詳細中文商品名稱和品牌,中文商品名稱與品牌之間用「/」相隔,必要時加註英文商業名稱;進口的成套散件或者毛坯件應在品牌後加註「成套散件」、「毛坯」等字樣,並與品牌之間用「/」相隔。
2.規格型號填報汽車零部件的完整編號。在零部件編號前應當加註「S」字樣,並與零部件編號之間用「/」相隔,零部件編號之後應當依次加註該零部件適用的汽車品牌和車型。
汽車零部件屬於可以適用於多種汽車車型的通用零部件的,零部件編號後應當加註「TY」字樣,並用「/」與零部件編號相隔。
與進口汽車零部件規格型號相關的其他需要申報的要素,或者海關規定的其他需要申報的要素,如「功率」、「排氣量」等,應當在車型或「TY」之後填報,並用「/」與之相隔。
汽車零部件報驗狀態是成套散件的,應當在「標記嘜碼及備注」欄內填報該成套散件裝配後的最終完整品的零部件編號。
(八)進口貨物收貨人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屬於《需要詳細列名申報的汽車零部件清單》(海關總署2006年第64號公告)范圍內的汽車維修件的,填報規格型號時,應當在零部件編號前加註「W」,並與零部件編號之間用「/」相隔;進口維修件的品牌與該零部件適用的整車廠牌不一致的,應當在零部件編號前加註「WF」,並與零部件編號之間用「/」相隔。其餘申報要求同上條執行。
三十八、數量及單位
本欄目分三行填報及列印。
(一)第一行應按進出口貨物的法定第一計量單位填報數量及單位,法定計量單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中的計量單位為准。
(二)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計量單位的,應在第二行按照法定第二計量單位填報數量及單位。無法定第二計量單位的,本欄目第二行為空。
(三)成交計量單位及數量應填報並列印在第三行。
(四)法定計量單位為「千克」的數量填報,特殊情況下填報要求如下:
1.裝入可重復使用的包裝容器的貨物,應按貨物扣除包裝容器後的重量填報,如罐裝同位素、罐裝氧氣及類似品等。
2.使用不可分割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的貨物,按貨物的凈重填報(即包括內層直接包裝的凈重重量),如採用供零售包裝的罐頭、化妝品、葯品及類似品等。
3.按照商業慣例以公量重計價的商品,應按公量重填報,如未脫脂羊毛、羊毛條等。
4.採用以毛重作為凈重計價的貨物,可按毛重填報,如糧食、飼料等大宗散裝貨物。
5.採用零售包裝的酒類、飲料,按照液體部分的重量填報。
(五)成套設備、減免稅貨物如需分批進口,貨物實際進口時,應按照實際報驗狀態確定數量。
(六)根據《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歸類規則,零部件按整機或成品歸類的,法定計量單位是非重量的,其對應的法定數量填報「0.1」。
(七)具有完整品或製成品基本特徵的不完整品、未製成品,根據《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歸類規則應按完整品歸類的,按照構成完整品的實際數量填報。
(八)加工貿易等已備案的貨物,成交計量單位必須與《加工貿易手冊》中同項號下貨物的計量單位一致,加工貿易邊角料和副產品內銷、邊角料復出口,本欄目填報其報驗狀態的計量單位。
(九)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商品的成交計量單位必須與原產地證書上對應商品的計量單位一致。
(十)法定計量單位為立方米的氣體貨物,應折算成標准狀況(即攝氏零度及1個標准大氣壓)下的體積進行填報。
三十九、原產國(地區)/最終目的國(地區)
原產國(地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執行〈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准〉的規定》以及海關總署關於各項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管理規章規定的原產地確定標准填報。同一批進口貨物的原產地不同的,應分別填報原產國(地區)。進口貨物原產國(地區)無法確定的,填報「國別不詳」(代碼701)。
最終目的國(地區)填報已知的出口貨物的最終實際消費、使用或進一步加工製造國家(地區)。不經過第三國(地區)轉運的直接運輸貨物,以運抵國(地區)為最終目的國(地區);經過第三國(地區)轉運的貨物,以最後運往國(地區)為最終目的國(地區)。同一批出口貨物的最終目的國(地區)不同的,應分別填報最終目的國(地區)。出口貨物不能確定最終目的國(地區)時,以盡可能預知的最後運往國(地區)為最終目的國(地區)。
本欄目應按海關規定的《國別(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國家(地區)名稱及代碼。
四十、單價
本欄目填報同一項號下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的商品單位價格。無實際成交價格的,本欄目填報單位貨值。
四十一、總價
本欄目填報同一項號下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的商品總價格。無實際成交價格的,本欄目填報貨值。
四十二、幣制
本欄目應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相應的貨幣名稱及代碼填報,如《貨幣代碼表》中無實際成交幣種,需將實際成交貨幣按申報日外匯折算率折算成《貨幣代碼表》列明的貨幣填報。
四十三、征免
本欄目應按照海關核發的《征免稅證明》或有關政策規定,對報關單所列每項商品選擇海關規定的《征減免稅方式代碼表》中相應的征減免稅方式填報。
加工貿易貨物報關單應根據《加工貿易手冊》中備案的征免規定填報;《加工貿易手冊》中備案的征免規定為「保金」或「保函」的,應填報「全免」。
四十四、稅費徵收情況
本欄目供海關批註進(出)口貨物稅費徵收及減免情況。
四十五、錄入員
本欄目用於記錄預錄入操作人員的姓名。
四十六、錄入單位
本欄目用於記錄預錄入單位名稱。
四十七、填制日期
本欄目填報申報單位填制報關單的日期。本欄目為8位數字,順序為年(4位)、月(2位)、日(2位)。
四十八、海關審單批註及放行日期(簽章)
本欄目供海關作業時簽注。
本規范所述尖括弧(<>)、逗號(,)、連接符(-)、冒號(:)等標點符號及數字,填報時都必須使用非中文狀態下的半形字元。
相關用語的含義:
報關單錄入憑單:指申報單位按報關單的格式填寫的憑單,用作報關單預錄入的依據。該憑單的編號規則由申報單位自行決定。
預錄入報關單:指預錄入單位按照申報單位填寫的報關單憑單錄入、列印由申報單位向海關申報,海關尚未接受申報的報關單。
報關單證明聯:指海關在核實貨物實際進出境後按報關單格式提供的,用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向國稅、外匯管理部門辦理退稅和外匯核銷手續的證明文件。
『肆』 關於海關,單證
你所在的公司讓你做單證、海關這部分內容的話是不是讓你辦理報關結關等手續呢,海關都是只接受有報關員證的專門人員辦理此類手續的,如果你沒有報關員證,有此類手續你們也只能請專業報關公司代為辦理。只有會計資格的話海關不會接受你的申報的。
『伍』 報關單證有哪些
報關時提交的單據分為主要單據和隨附單據兩大類,其中主要單證就是報關單,而隨附單證包括基本單證,特殊單證和預備單證,發票,報關單,報關委託書,裝箱單,核銷單,合同即可。
『陸』 報關都要准備哪些單證
1、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般進口貨物應填寫一式二份;需要由海關核銷的貨物,如加工貿易貨物和保稅貨物等,應填寫專用報關單一式三份;貨物出口後需國內退稅的,應另填一份退稅專用報關單。
2、貨物發票。要求份數比報關單少一份,對貨物出口委託國外銷售,結算方式是待貨物銷售後按實銷金額向出口單位結匯的,出口報關時可准予免交。
3、陸運單、空運單和海運進口的提貨單及海運出口的裝貨單。海關在審單和驗貨後,在正本貨運單上簽章放行退還報關貢,憑此提貨或裝運貨物。
4、貨物裝箱單。其份數同發票。但是散裝貨物或單一品種且包裝內容一致的件裝貨物可免交。
5、出口收匯核銷單。一切出口貨物報關時,應交驗外匯管理部門加蓋"監督收匯"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並將核銷編號填在每張出口報關單的右上角處。
6、海關認為必要時,還應交驗貿易合同、貨物產地證書等。
7、其它有關單證。包括:
經海關批准准予減稅、免稅的貨物,應交海關簽章的減免稅證明,北京地區的外資企業需另交驗海關核發的進口設備清單;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
『柒』 完整報關的單證有那些
申報單證分主要單證和隨附單證兩大類,其中隨附單證中包括基本單證、特殊單證、預備單證
主要單證就是報關單
基本單證:主要是進口提貨單據、出口裝貨單據、商業發票、裝箱單等
特殊單證主要是指進出口許可證件、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特定減免稅證明、原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證、出口收匯核銷單、原產地證明書等
預備單證主要是指貿易合同、進出口企業的有關證明文件等,海關在審單、征稅是可能要調閱或者備案。
不同的貨物出口所要求的單據不同;
不同的貿易方式所需要的單據也是不同的,
各地的海關對同一種貿易方式的單據要求也是不同的(如深圳出口時合同是必須提交的,但大連港一般不用)
『捌』 與海關有關的單證有哪些急!!!
你是出口?還是進口?
出口一般有核銷單,如果法檢商品需要商檢放行,箱單,發票,合同,如果是來料或者進料加工的需要手冊,倉單,限制類商品需要配額或者許可證,一般情況就這些了,特殊商品就要按海關的要求來做了,比如木質包裝的要提供熏蒸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