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惠目錄
Ⅰ 2016年有哪些稅收優惠
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利用稅收調節經濟的具體手段,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區、產業、企業和產品的發展,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
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一、支持綠色發展稅收優惠政策;
二、支持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
三、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
四、支持農林牧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
五、支持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六、支持金融發展稅收優惠政策;
七、支持棚戶區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設稅收優惠政策;
八、支持公共服務稅收優惠政策;
九、支持企業重組改制稅收優惠政策;
十、鼓勵對外投資稅收優惠政策;
十一、支持醫療衛生事業稅收優惠;
十二、支持文化教育行業稅收優惠;
十三、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攤銷稅收優惠;
十四、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及不征稅收入;
十五、支持外貿出口類稅收優惠;
十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稅收優惠政策
Ⅱ 中國稅制的目錄
第1章 稅收的基本概念 1
1.1 什麼是稅收 1
1.1.1 稅收是一種強制徵收 1
1.1.2 稅收的主體 1
1.1.3 稅收的客體 2
1.1.4 稅收的目的 2
1.1.5 稅收的依據 3
1.2 稅收的形式特徵 3
1.2.1 一般報償性 3
1.2.2 規范性 4
1.2.3 強制性 4
1.3 稅收的職能 4
1.3.1 財政職能 5
1.3.2 資源配置職能 5
1.3.3 收入分配職能 5
1.3.4 調節經濟總量的職能 6
1.4 稅收的原則 6
1.4.1 財政原則 6
1.4.2 公平原則 7
1.4.3 效率原則 8
本章小結 9
綜合練習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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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稅收制度與稅制結構 11
2.1 稅收制度的構成要素 11
2.1.1 征稅對象 11
2.1.2 納稅人 12
2.1.3 稅率 13
2.1.4 納稅環節 16
2.1.5 納稅期限 16
2.1.6 納稅地點 16
2.1.7 稅收減免 17
2.2 稅制結構的主要類型 18
2.2.1 稅收分類 18
2.2.2 現代各國的稅制結構 20
2.3 稅制結構的影響因素 21
2.3.1 經濟因素 22
2.3.2 政策因素 22
2.3.3 征管因素 22
2.3.4 歷史因素 23
本章小結 23
綜合練習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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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中國稅收制度的歷史沿革 25
3.1 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稅制發展 25
3.2 改革開放初期的稅制改革 28
3.3 1994年的稅制改革 30
3.4 2003年啟動的新一輪稅制改革 31
本章小結 33
綜合練習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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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增值稅 35
4.1 稅種概述 35
4.1.1 增值稅的概念 35
4.1.2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 36
4.1.3 增值稅的特殊作用 37
4.1.4 增值稅的基本類型 38
4.1.5 增值稅的產生和發展 39
4.2 征稅范圍和納稅人 40
4.2.1 征稅范圍 40
4.2.2 納稅人 42
4.3 稅基 43
4.3.1 規范計稅方法的稅基 43
4.3.2 簡易計稅方法的稅基 49
4.3.3 進口貨物的稅基 50
4.4 稅率 50
4.4.1 基本稅率 50
4.4.2 低稅率 51
4.4.3 零稅率 51
4.4.4 徵收率 52
4.5 起征點與減免稅 52
4.5.1 起征點 52
4.5.2 減免稅 53
4.6 稅額計算與繳納 57
4.6.1 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57
4.6.2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58
4.6.3 稅款的繳納 58
4.7 出口退稅 59
4.7.1 出口退稅的范圍 60
4.7.2 出口退稅率 60
4.7.3 出口貨物應退稅額的計算 61
本章小結 63
綜合練習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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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資源 64
第5章 消費稅 65
5.1 稅種概述 65
5.1.1 消費稅的含義 65
5.1.2 消費稅的類型 65
5.1.3 消費稅的產生與發展 66
5.1.4 中國近年來消費稅的調整趨勢 67
5.2 征稅范圍和納稅人 68
5.2.1 征稅范圍 68
5.2.2 納稅人 72
5.3 稅基與稅率 73
5.3.1 稅基 73
5.3.2 稅率 78
5.4 稅額計算與繳納 79
5.4.1 應納稅額的計算 79
5.4.2 稅款的繳納 82
5.5 出口退稅 83
5.5.1 出口退稅的范圍 83
5.5.2 出口退稅率 84
5.5.3 出口退稅額的計算 84
5.5.4 已退稅消費品退關或退貨的處理 84
本章小結 84
綜合練習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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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資源 85
第6章 營業稅 86
6.1 稅種概述 86
6.2 征稅范圍和納稅人 87
6.2.1 征稅范圍 87
6.2.2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96
6.3 稅基與稅率 96
6.3.1 稅基 96
6.3.2 稅率 100
6.4 起征點與減免稅 101
6.4.1 起征點 101
6.4.2 減免稅 101
6.5 稅額計算與繳納 104
6.5.1 應納稅額的計算 104
6.5.2 稅款的繳納 105
本章小結 106
綜合練習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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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資源 107
第7章 關稅 108
7.1 稅種概述 108
7.1.1 關稅的概念 108
7.1.2 關稅的分類 109
7.1.3 關稅的產生與發展 111
7.2 征稅范圍和納稅人 112
7.2.1 征稅范圍 112
7.2.2 納稅人 112
7.3 稅基與稅率 112
7.3.1 稅基 112
7.3.2 稅率 118
7.4 稅收減免 120
7.4.1 法定減免 120
7.4.2 特定減免和臨時減免 121
7.5 稅額計算與繳納 121
7.5.1 應納稅額的計算 121
7.5.2 稅款的繳納 122
本章小結 124
綜合練習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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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其他商品稅 126
8.1 城市維護建設稅 126
8.1.1 稅種概述 126
8.1.2 征稅對象和納稅人 126
8.1.3 稅基與稅率 127
8.1.4 稅收減免 127
8.1.5 稅額計算與繳納 127
8.2 教育費附加 128
8.3 車輛購置稅 129
8.3.1 稅種概述 129
8.3.2 征稅范圍與納稅人 129
8.3.3 稅基與稅率 130
8.3.4 稅收減免 131
8.3.5 稅額的計算與繳納 131
8.4 煙葉稅 132
8.4.1 稅種概述 132
8.4.2 征稅范圍和納稅人 132
8.4.3 稅基和稅率 133
8.4.4 稅額的計算與繳納 133
本章小結 134
綜合練習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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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資源 134
第9章 企業所得稅 135
9.1 稅種概述 135
9.1.1 企業所得稅的概念 135
9.1.2 企業所得稅的產生與發展 135
9.2 納稅人與征稅對象 137
9.2.1 納稅人 137
9.2.2 征稅對象 138
9.3 稅基與稅率 138
9.3.1 稅基 138
9.3.2 稅率 145
9.4 資產的稅務處理 146
9.5 特別納稅調整 150
9.6 稅收優惠 153
9.6.1 經濟政策性優惠 153
9.6.2 社會政策性優惠 156
9.6.3 過渡性優惠 157
9.7 稅額抵免 158
9.8 稅額計算與繳納 159
9.8.1 應納稅額的計算 159
9.8.2 稅款的繳納 160
本章小結 163
綜合練習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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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資源 164
第10章 個人所得稅 165
10.1 稅種概述 165
10.1.1 個人所得稅的概念 165
10.1.2 個人所得稅的類型 165
10.1.3 個人所得稅的產生與發展 166
10.2 納稅人與應稅所得 167
10.2.1 納稅人 167
10.2.2 應稅所得 168
10.2.3 所得來源地的判斷 170
10.3 稅基與稅率 170
10.3.1 稅基 170
10.3.2 稅率 175
10.4 稅收減免 176
10.4.1 免徵個人所得稅 176
10.4.2 減征個人所得稅 177
10.4.3 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177
10.4.4 對在中國境內短期居住個人的減免 178
10.5 稅額抵免 178
10.6 稅額計算 179
10.6.1 基本公式 179
10.6.2 特殊情況下的稅額計算 180
10.7 稅款的繳納 183
本章小結 185
綜合練習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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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資源 187
第11章 資源稅 188
11.1 稅種概述 188
11.2 征稅范圍和納稅人 189
11.2.1 征稅范圍 189
11.2.2 納稅人 189
11.3 稅基與稅率 190
11.3.1 稅基 190
11.3.2 稅率 190
11.4 稅收減免 216
11.5 稅額計算與繳納 217
11.5.1 稅額計算 217
11.5.2 稅款繳納 217
本章小結 218
綜合練習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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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資源 219
第12章 土地增值稅 220
12.1 稅種概述 220
12.2 征稅范圍和納稅人 220
12.2.1 征稅范圍 220
12.2.2 納稅人 221
12.3 稅基和稅率 221
12.3.1 稅基 221
12.3.2 稅率 223
12.4 稅收減免 223
12.4.1 建造普通標准住宅的減免稅 223
12.4.2 對國家徵用、收回房地產的減免稅 224
12.4.3 個人轉讓房地產的減免稅 224
12.5 稅額計算與繳納 224
12.5.1 稅額計算 224
12.5.2 稅款繳納 225
本章小結 226
綜合練習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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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資源 227
第13章 城鎮土地使用稅 228
13.1 稅種概述 228
13.2 征稅范圍和納稅人 228
13.2.1 征稅范圍 228
13.2.2 納稅人 229
13.3 稅基與稅率 229
13.3.1 稅基 229
13.3.2 稅率 229
13.4 稅收減免 230
13.4.1 基本規定 230
13.4.2 其他規定 231
13.5 稅額計算與繳納 232
13.5.1 稅額計算 232
13.5.2 稅款繳納 233
本章小結 233
綜合練習 234
推薦閱讀材料 234
網上資源 234
第14章 耕地佔用稅 235
14.1 稅種概述 235
14.2 征稅范圍與納稅人 235
14.2.1 征稅范圍 235
14.2.2 納稅人 236
14.3 稅基與稅率 237
14.3.1 稅基 237
14.3.2 稅率 237
14.4 稅收減免 238
14.4.1 免徵耕地佔用稅 238
14.4.2 減征耕地佔用稅 238
14.5 稅額計算與繳納 239
14.5.1 稅額計算 239
14.5.2 稅款繳納 240
本章小結 240
綜合練習 240
推薦閱讀材料 240
網上資源 241
第15章 房產稅 242
15.1 稅種概述 242
15.2 征稅范圍和納稅人 242
15.2.1 征稅范圍 242
15.2.2 納稅人 243
15.3 稅基與稅率 243
15.3.1 稅基 243
15.3.2 稅率 244
15.4 稅收減免 244
15.5 稅額計算與繳納 245
15.5.1 稅額計算 245
15.5.2 稅款繳納 245
本章小結 246
綜合練習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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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資源 247
第16章 契稅 248
16.1 稅種概述 248
16.2 征稅范圍和納稅人 248
16.2.1 征稅范圍 248
16.2.2 納稅人 249
16.3 稅基與稅率 250
16.3.1 稅基 250
16.3.2 稅率 250
16.4 稅收減免 250
16.5 稅額計算與繳納 251
16.5.1 稅額計算 251
16.5.2 稅款繳納 252
本章小結 252
綜合練習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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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資源 253
第17章 車船稅和船舶噸稅 254
17.1 車船稅 254
17.1.1 稅種概述 254
17.1.2 征稅范圍與納稅人 254
17.1.3 稅基與稅率 255
17.1.4 稅收優惠 256
17.1.5 稅額計算與稅款繳納 257
17.2 船舶噸稅 259
17.2.1 稅種概述 259
17.2.2 征稅范圍和納稅人 259
17.2.3 稅基與稅率 259
17.2.4 稅收減免 260
17.2.5 稅額計算與繳納 261
本章小結 261
綜合練習 262
推薦閱讀材料 262
網上資源 262
第18章 印花稅 263
18.1 稅種概述 263
18.2 征稅范圍和納稅人 263
18.2.1 征稅范圍 263
18.2.2 納稅人 265
18.3 稅基與稅率 266
18.3.1 稅基 266
18.3.2 稅率 269
18.4 稅收減免 270
18.5 稅額計算與繳納 270
18.5.1 稅額計算 270
18.5.2 稅款繳納 271
本章小結 273
綜合練習 273
推薦閱讀材料 274
網上資源 274
參考文獻 275
Ⅲ 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適用目錄有哪些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開放,加大招商引資力度,鼓勵外來投資者來我市投資創業,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市境內的資源、產業和市場除國家明令禁止的以外,全部對國內外開放,國內外客商來通遼投資合作、進行科研技術開發和創辦公益事業,可享受相應優惠政策。
第三條 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設在我市境內以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主營業務收入超過企業總收入70%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10年以前,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在我市境內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等企業,其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內資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我市境內新辦的企業,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享受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企業優惠政策,三年內減征或免徵企業所得稅。
(四)我市境內國道、省道建設用地,比照鐵路、民航建設用地,免徵耕地佔用稅。免徵耕地佔用稅的建設用地,具體范圍限於公路線路、公路線路兩側邊溝所佔用的耕地,公路沿線的堆貨場、養路道班、檢查站、工程隊、洗車場等所佔用的耕地不在免稅之列。
第四條 土地使用優惠政策
(一)投資企業可以通過出讓、劃撥、租賃等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使用期滿後,使用者可優先續期。
(二)投資興辦社會公益事業的,可通過劃撥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按規定的最低標准收取。
(三)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的工業加工項目或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高新技術項目使用國有土地的,土地出讓金按規定的最低標准收取,政府可視情況予以扶持。
第五條 行政事業收費優惠政策
(一)繳納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規定的最低標准收取,有關證照只收工本費。
(二)投資於國家、自治區鼓勵發展的產業和優勢產業及我市鼓勵發展的重點項目,免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其它行政事業性收費按最低標准收取。
第六條 引進技術、人才優惠政策
(一)以專利發明、高新技術等智力成果作為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的,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只要具備必要的資金及其他生產經營條件,出資各方又有明確約定,並經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認定,無形資產作價金額最高可達到企業注冊資本金的35%。
(二)市外科研單位、大專院校、企業和高科技人才在我市設立科研基地不受投資規模限制,可享受鼓勵性項目相關優惠政策。
(三)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調入關鍵性技術人員和博士以及獲重大科研成果者,經有關部門確認後可優先調入。
(四)留學回國人員投資興辦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優惠政策。
第七條 相關待遇優惠政策
(一)凡是來我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投資者及企業員工,只要有固定的住所和生活來源,要求在我市落戶的,本人及家庭成員可落入我市城鎮戶口。
(二)對外來投資企業的外方高級管理人員和應聘到我市工作的高級技術人員專用轎車經對外開放部門核准,由交通部門頒發「免費通行證」,在通遼市境內國有經營權路面免收過路費、過橋費。
(三)對重點外引內聯企業,除稅務部門以外的行政執法檢查,須經政府專門機構批准後方可進行,堅決杜絕亂檢查、亂收費、亂罰款、亂評比、亂攤派。
第八條 允許公司制企業注冊資本金分期注入。設立公司制企業時,如資金暫時有困難,經企業申請,資本金可分期到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只要達到注冊資本金的20%,其餘部分可在兩年內繳足。
第九條 放寬企業集團設立登記條件,凡核心企業注冊資本金在3000萬元以上,並擁有三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團合並注冊資本金在6000萬元以上的,可辦理集團登記。
第十條 對客商投資項目審批、注冊、登記實行「一廳式」辦公、一條龍服務制度。需要到上一級部門審批的,由市對口部門協助辦理。
第十一條 通遼市各類企業或個人出資新興辦的企業和項目符合相應條件的,享受國內外客商投資企業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投資於第三產業的企業、項目,按《內蒙古自治區加快發展第三產業若干政策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企業的創辦和發展,可同時享受通政發〔2006〕126號文件的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牽動作用的投資項目,可實行一事一議的辦法給予一定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通遼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通遼市人民政府頒布的通政發〔2001〕21號文件同時廢止。如國家、自治區出台新的政策,按國家、自治區政策執行。
產業發展方向
通遼市確定在產業發展重點和目標上,以特色資源和優勢 產業為依託,全力打造能源、建材、高載能、玉米及蓖麻化工、食品、醫葯六大優勢產業集群,加快培育煤化工和氯鹼化工、鋁後加工、木材深加工三個後續產業。到2010年實現「三個五」目標,即煤炭產量5000萬噸、電力裝機500萬千瓦、電解鋁及其產品產量50萬噸。在重點項目建設方面,我們將重點實施能源工業、鋁後加工、玉米等農畜產品深加工、煤化工、建材工業、礦產品開發和勞動密集型、循環經濟項目。其項目群為,能源產業,以風力發電、生物質發電、生物質燃料等作為重點招商項目;煤化工和氯鹼化工產品,以利用煤炭資源發展甲醇及下游產業、聚氯乙烯、燒鹼、煤化油、腐殖酸鹽等煤化工工業作為重點招商項目;玉米深加工產業,主要以玉米及下游產品醫葯化工、食品工業、紡織工業等為重點招商項目;鋁的後續加工產業,主要以電解鋁為原料的工業型材、建築型材、鋁箔、鋁板、汽車、摩托車專用配件、五金製品、電力設施設備等產品項目作為重點招商項目。同時,在非資源類產業如電子工業、IT產業、物流園區、市場建設、旅遊資源開發及勞動密集型項目招商上要有所突破。
Ⅳ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有什麼稅收優惠
《指導目錄》的重點內容涵蓋七個方面:一是瞄準薄弱領域,著力提高基礎工藝、內基礎材料、基礎元器件容等基礎製造能力。二是突出關鍵環節,更加註重提高關鍵設備製造能力和關鍵部件配套能力。三是強化保障支撐,加快發展重點產業調整振興和新興產業所需裝備。四是更加關注「三農」,扶持發展先進適用農用裝備。五是適應需求變化,大力發展新興領域裝備。六是防範產能過剩,堅決抑制部分行業重復建設。七是淘汰落後產能,加快產業轉型升級
Ⅳ 稅收優惠政策匯編都有哪些
一、支持綠色發展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從事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於2007年12月31日前已經批準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在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企業所得稅享受「三免三減半」優惠。
2、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並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3、企業購置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其投資額的10%,可以從當年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內結轉抵免。
4、自2012年1月1日起,對節約能源的車船,減半徵收車船稅;對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免徵車船稅。
5、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稅[2013]106號規定,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所稱「符合條件」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6、光伏發電。財稅[2013]66號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7、風力發電。財稅〔2015〕74號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8、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財稅〔2014〕57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簡並和統一增值稅徵收率,自2014年7月1日起 ,將6%和4%的增值稅徵收率統一調整為3%。)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
(2).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於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a.納稅人購進或者自製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
b.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9、銷售舊貨
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10、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納稅人從事《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3)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4)綜合利用的資源,屬於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5)納稅信用等級不屬於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本條規定的上述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材料,未提供書面聲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材料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二、支持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
1、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居民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的優惠稅率;對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2、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其中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3、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居民服務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5、對符合條件的服務業企業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服務業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6、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體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體產品可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納稅人受託開發軟體產品,著作權屬於受託方的徵收增值稅,著作權屬於委託方或屬於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徵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並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徵收增值稅。
8、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體,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動漫軟體出口免徵增值稅。
9、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免徵增值稅。
三、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
1、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營業額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徵營業稅。
2、小型微利企業可享受企業所得稅20%的優惠稅率。從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其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可以享受減半徵收優惠政策;從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含)的,可以享受減半徵收優惠政策。
3、企業持有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其折余價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後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對生物葯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在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5、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許可權報批後予以減免。
6、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7、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8、國務院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暫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范圍涵蓋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關於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6號。為繼續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推動創業就業,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規定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繼續執行至2017年12月31日。
四、支持農林牧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
1、將土地承包(出租)給個人或單位用於農業生產,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徵營業稅。
2、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免徵營業稅。
3、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4、對已按規定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企業范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應納稅額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5、國家允許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徵印花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
6、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暫免徵收車船稅。
7、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徵印花稅。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8、企業從事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葯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採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等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9、農村居民經批准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准佔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按照適用稅額標准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
10、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佔用園地、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塗等其他農用地的,不徵收耕地佔用稅。
11、農田水利設施佔用耕地,不徵收耕地佔用稅。
12、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徵契稅。
13、對農業生產資料的增值稅稅收優惠
(1).飼料。
免稅飼料的具體范圍包括:
A、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范圍僅限於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茶籽粕以外的其他粕類產品。
B、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於95%的飼料。
C、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後,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D、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國稅函〔2005〕1127號規定,礦物質微量元素舔磚,是以四種以上微量元素、非營養性添加劑和載體為原料,經高壓濃縮製成的塊狀預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應按照「飼料」免徵增值稅。)
E、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製的均勻混合物。
(2).農膜。(關於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1〕113號)指用於農業生產的各種地膜、大棚膜。
(3).有機肥。(財稅〔2008〕56號)政策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納稅人銷售免稅的有機肥產品,應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滴灌帶和滴灌管(財稅〔2007〕83號)
自2007年7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免徵增值稅。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是指農業節水滴灌系統專用的、具有製造過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裝置、能夠以滴狀或連續流狀出水的水帶和水管產品。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技術標准要求進行生產,並與PVC管(主管)、PE管(輔管)、承插管件、過濾器等部件組成為滴灌系統。
(5)、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農葯、農機。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納稅人銷售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稅率為13%。同時,第十五條規定,除列舉的免徵增值稅項目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規定,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農葯、農機。
(6)、 農用挖掘機、養雞設備系列、養豬設備系列產品。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2號規定,農用挖掘機、養雞設備系列、養豬設備系列產品屬於農機,適用13%增值稅稅率。
農用挖掘機是指型式和相關參數符合《農用挖掘機質量評價技術規范》(NY/T1774-2009)要求,用於農田水利建設和小型土方工程作業的挖掘機械,包括拖拉機挖掘機組和專用動力挖掘機。拖拉機挖掘機組是指挖掘裝置安裝在輪式拖拉機三點懸掛架上,且以輪式拖拉機為動力的挖掘機械;專用動力挖掘機指挖掘裝置回轉角度小於270°,以專用動力和行走裝置組成的挖掘機械。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7)、自2015年9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和進口化肥統一按13%稅率徵收國內環節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鉀肥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同時停止執行。
14、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徵增值稅。對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除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外,一律徵收增值稅。(財稅字〔1999〕198號)
一是軍隊用糧,憑軍用糧票和軍糧供應證按軍供價供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糧食。
二是救災救濟糧,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憑救災救濟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向需要救助的災民供應的糧食。
三是水庫移民口糧,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憑水庫移民口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供應給水庫移民的糧食。
對企業銷售食用植物油業務,除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繼續免徵增值稅外,一律照章徵收增值稅。
儲備大豆免徵增值稅政策。
15、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
財稅〔2008〕81號規定,自2008年7月1日起,經國務院批准,現將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則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同時,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免徵增值稅。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稅〔2015〕97號,關於「化肥」的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執行。)
16、「公司+農戶」模式銷售畜禽。
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8號公告規定,一些納稅人採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託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葯及疫苗等(所有權屬於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後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於銷售。在上述經營模式下,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於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
採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企業,雖不直接從事畜禽的養殖,但系委託農戶飼養,並承擔諸如市場、管理、采購、銷售等經營職責及絕大部分經營管理風險,公司和農戶是勞務外包關系。對此類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7、農業產品
(1)、邊銷茶。財稅[2011]89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邊銷茶生產企業(企業名單見附件)銷售自產的邊銷茶及經銷企業銷售的邊銷茶免徵增值稅。所稱邊銷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紅茶末、綠茶為主要原料,經過發酵、蒸制、加壓或者壓碎、炒制,專門銷往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緊壓茶、方包茶(馬茶)。
(2)、制種企業銷售種子。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17號公告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制種企業在下列生產經營模式下生產銷售種子,屬於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
a制種企業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僱傭農戶或僱工進行種子繁育,再經烘乾、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後銷售種子。
b制種企業提供親本種子委託農戶繁育並從農戶手中收回,再經烘乾、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後銷售種子。
(3)、蔬菜批發、零售
財稅[2011]137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徵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種參照《蔬菜主要品種目錄》(見附件)執行。經挑選、清洗、切分、晾曬、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屬於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各種蔬菜罐頭不屬於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蔬菜罐頭是指蔬菜經處理、裝罐、密封、殺菌或無菌包裝而製成的食品。
(4)、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財稅[2012]75號規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徵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徵增值稅。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肉產品,是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蛋產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對其進行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和蛋殼。上述產品中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所規定的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鮮活肉類、蛋類產品。
(5)、動物骨粒。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1號規定,動物骨粒屬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的動物類「其他動物組織」,其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動物骨粒是指將動物骨經篩選、破碎、清洗、晾曬等工序加工後的產品。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並處理的事項,不再做調整;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6)、 牡丹籽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5號規定,牡丹籽油屬於食用植物油,適用13%增值稅稅率。牡丹籽油是以丹鳳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為原料,經壓榨、脫色、脫臭等工藝製成的產品。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7)、杏仁油、葡萄籽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2號規定,杏仁油、葡萄籽油屬於食用植物油,適用13%增值稅稅率。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執行。
(8)、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
五、支持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年度申報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2、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的,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每人每年5200元扣減標准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3、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每人每年6000元扣減標准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4、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人每年9600元扣減標准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5、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人每年9600元扣減標准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6、軍隊轉業幹部、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其僱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7、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
8、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且隨軍家屬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
9、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10、殘疾人員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11、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勞動所得,限額減免個人所得稅。
12、月平均安置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持有《殘疾人證》和《殘疾軍人證(1—8級)》的人員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於25%(含25%)且實際安置多於10人(含10人)的單位,其經營業
…………………………………………
Ⅵ 企業所得稅主要的優惠政策包括哪些
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一、三免三減半政策有
1.從事符合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
2.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二、技術轉讓所得,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
1.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按照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
2.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四、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五、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非應納稅所得稅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六、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蛇女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而非應納稅所得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那是年度結轉抵免。
Ⅶ 環保設備稅收優惠有哪些
國務院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明確,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列入《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內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後5個納稅年度中結轉抵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製定。經2007年11月28日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通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07年12月6日發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7)稅收優惠目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