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目錄
A. 土地徵用補償標准與案例的本書目錄
第一部分土地徵用流程圖示解
一、辦理用地申請
二、擬定征地方案
三、征地審查
四、征地審核與批復
五、徵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六、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
八、補償安置的實施
九、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第二部分土地徵用補償標准
(一)土地性土地徵用補償標準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示(附釋義)(節錄)(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四十七條征地補償
第四十八條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第四十九條補償費用收支情況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
管理法實籬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1999年9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1982年12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節錄)(1988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1997年3月14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節錄)(1994年7月5日)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節錄)(2004年10月21日)
土地復墾規定(1988年11月8日)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對執行《土地復墾規定》有關問題請示的批復(1997年9月26日)
國地資源部關於加強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12月24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范建設用土審查報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年8月1日)
……
(二)各地土地徵用補償標準的相關規定
第三部分土地徵用補償案例解析
第四部分土地徵用補償裁判文書選
B. 求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全文
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原文)編輯本段回目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 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期,一些地區在農村征地和房屋拆遷(以下簡稱「征地拆遷)中,相繼發生多起致人死傷事件,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十分惡劣。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重視,批示要求做好有關工作。為保護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嚴厲打擊犯罪行為,進一步加強征地拆遷管理,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緊急通知如下,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充分認識做好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征地拆遷關系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明確要求堅決制止亂占濫用耕地,嚴格城鎮房屋拆遷管理,堅決糾正侵害人民群眾利益的問題,切實維護社會穩定。進一步加強征地拆遷管理,妥善處理城市發展和征地拆遷的關系,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極端重要性,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端正城鄉建設的指導思想,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征地拆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履行有關程序,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征地拆遷行為。要改進工作作風,完善工作機制,下大力氣化解征地拆遷中的矛盾糾紛,妥善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嚴格執行農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補償工作
徵收集體土地,必須在政府的統一組織和領導下依法規范有序開展。征地前要及時進行公告,徵求群眾意見;對於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不得強行實施征地。要嚴格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的征地補償標准。尚未按照有關規定公布實施新的征地朴償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必須於20lO年6月底前公布實施;已經公布實施但標准偏低的,必須盡快調整提高。要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的監管,確保征地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防止出現拖欠、截留、挪用等問題。征地涉及拆遷農民住房的,必須先安置後拆遷,妥善解決好被征地農戶的居住問題,切實做到被征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重大工程項目建設涉及征地拆遷的,要帶頭嚴格執行規定程序和補償標准。
三、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依法依規拆遷
城鎮房屋拆遷,必須嚴格依法規范進行,必須充分尊重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等方面的意願。立項前要組織專家論證,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特別是被拆遷人的意見,並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要控制拆遷規模,對於沒有經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或群眾意見較大的項目,一律不得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要嚴格控制行政強制拆遷的數量,實施行政強制拆遷要嚴格執行相關程序,並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四、強化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各地要立即對所有徵地拆遷項目組織開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點檢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遷行為是否規范,補償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實等情況,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發現的各種問題。對採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野蠻手段逼迫搬遷,以及採取「株連式拆遷」和「突擊拆遷」等方式違法強制拆遷的,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因暴力拆遷和征地造成人員傷亡或嚴重財產損失的,公安機關要加大辦案力度,盡快查清事實,依法嚴厲懲處犯罪分子。對因工作不力引發征地拆遷惡性事件、大規模群體性上訪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嚴厲追究刑事責任。對隨意動用公安民警參與強制征地拆遷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黨政領導的責任。
五、健全工作機制,及時化解矛盾糾紛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信訪評估到位、審批程序到位、政策公開到位、補償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遷信息溝通與協作機制,及時掌握和化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防止矛盾積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遷信訪工作責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貫通的信訪信息系統,積極探索征地拆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採取各種有效方式做好群眾思想工作,防止簡單粗暴壓制群眾,避免困征地拆遷問題引發新的上訪事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深入到問題較多的地方去接訪、下訪,主動傾聽群眾訴求,把問題解決在初始階段。各地要加強形勢分析與研判,一旦發生惡性事件,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做好穩控工作,防止事態擴大。要加強和改進宣傳工作,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和引導的重要作用。
六、加強協調配合,強化工作責任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做好征地折遷管理工作作為落實中央宏觀調控政策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內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切實加強對征地拆遷規模的總量調控,防止和糾正大拆大建。市、縣人民政府對征地拆遷管理工作負總責,要明確政府分管負責人的責任,對出現群體性事件的,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親臨現場做好相關工作。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加強對各地征地拆遷工作的指導監督,聯合查處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及時向國務院報告重要情況。
各省、自站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將落實「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情況」報國務院,同時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土資源部。
專家解讀: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編輯本段回目錄保障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和長遠生計
――部耕保司負責人解讀《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地工作關系重大,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為了加強征地管理,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和長遠生計,日前,國土資源部發出《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我國征地制度建設再次邁出重要步伐。
《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麼,在政策措施上有哪些創新,解決了哪些實際問題?就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負責人。
記者:請您介紹一下《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出台的背景。
負責人:征地管理一直是國土資源管理一項重點工作,難度也相當大。在制定《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之前,我們深入開展了長時間的調研,並廣泛徵求了各方的意見。它的出台主要基於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總結推廣各地一些成功的做法,形成規范性政策。近年來,一些地方在提高征地補償標准、落實征地補償費用、拓展補償安置途徑、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這些辦法和措施被證明行之有效。
二是征地管理中有些方面需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為此,我們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改進完善的政策措施。比如,各地反映,全面實施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後,應相應明確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政策;征地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糾紛突出,需要明確有關意見;征地報批前期程序和批後實施程序有所重復,需要簡化程序提高征地實施效率等。
三是加強征地批後實施監管的需要。國土資源部改進用地報批工作後,重點是強化用地批後實施監管,但實施情況的監管工作一直比較薄弱。為適應新的形勢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制度,確保監管到位。
四是國務院最近的有關規定要求。日前,國務院下發《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對征地拆遷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國土資源部門需要及時貫徹落實,明確有關政策措施。
記者:這是繼2004年《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之後,國土資源部針對征地管理出台的最為全面的一個文件。這次在內容上進行了哪些改進和完善?
負責人:這次對征地政策措施進行改進完善的地方比較多,主要有八個方面:
用地預審時足額落實征地補償費。對於新上建設項目,在用地預審時就嚴格把關,確保項目按照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核算征地補償費,足額列入項目概算。
推行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江蘇、遼寧、廣東、貴州等省已推行這一制度,並切實解決了征地補償費拖欠問題。因此我們鼓勵各地學習借鑒這一辦法,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探索完善。
征地補償費直接給到農民個人。要求市縣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將補償安置費用直接、及時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糾正截留、挪用的問題。
鼓勵單列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目前這一做法已經在一些省份實施。實踐證明,實行新農保的地區,「只做加法,不做減法」,不影響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因此,我們鼓勵借鑒,以解決征地補償費用偏低、社保資金普遍難以落實的問題。
落實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有關政策。針對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存在的突出問題,2009年底,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務院法制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進行研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政策意見。《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吸收了該意見,在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組織、領導、原則、方法等方面明確了有關要求。
充分徵求被征地農民意見。按照國辦發15號明電精神,需要進一步明確要求各地在實施征地前充分聽取被征地農民意見,對被征地農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並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群眾思想疏導工作,不得強行實施征地。
簡化征地批後實施程序。今年初,國土資源部對報國務院批准城市建設用地征地申報前期程序和批後實施程序進行了規范和簡化,即對於征地報批前履行了相關程序並完成有關確認工作的,征地批准後,徵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進行,縮短征地實施周期。考慮到各類建設征地程序應保持一致性,因此將上述意見納入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內容,要求全面實行。
落實征地批後實施反饋制度。自2002年起,國土資源部開始推行征地反饋制度,但這項制度尚未完全落實到位。為適應的新要求,《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對反饋的內容、方式、時間等作出了具體規定,進一步落實這項制度。之後,我們還將進一步細化具體要求。
記者:《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到了推進征地補償新標准實施,同時第一次提及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問題,這兩個「新」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負責人:2004年以來,國土資源部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指導各省(區、市)制定了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目前,全國大多數省份都公布實施了新的征地補償標准,但是在具體用地項目上還沒有完全執行到位。因此,《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從政策層面要求予以全面實行,目的是推進它的落實到位。
征地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問題確實是第一次提出。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征地中房屋作為附著物予以補償。但近年來城鎮化速度加快,征地拆遷量越來越大,而隨著房屋價值的凸顯,征地中的拆遷房屋作為附著物補償,很難滿足被拆遷農戶的需要。因此,《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規范征地中農民住房拆遷補償行為,維護農民的土地權益和社會穩定。
C. 征地補償索賠指南的目錄
第1章 土地徵收概述
第一節 土地
一、土地的概念和屬性
二、土地的分類
第二節土地徵收
一、土地徵收的概念
二、土地徵收的特徵
三、土地徵收程序
第三節 土地徵收糾紛
一、土地徵收糾紛的概念
二、土地徵收糾紛的原因
第2章 土地徵收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土地徵收中的土地流程圖
土地徵收中的補償款流程圖
土地補償款分配法律關系
第一節 土地徵收法律關系中當事人的權力(權利)和義務
一、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力和義務
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節 土地徵收補償款分配法律關系中當事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利和義務
二、農村村民的權利和義務
第3章 土地徵收安置補償依據與計算標准
第一節 土地徵收安置補償的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五、《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第二節 土地徵收補償費及其計算標准
一、土地補償費
二、安置補助費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三節 土地徵收補償款的分配
一、土地徵收補償款的歸屬
二、土地徵收補償款的分配方案
第四節 常見征地補償款分配行為的效力認定
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方案法律效力的認定
二、對名為借貸實為分配的認定
三、對「收益分配協議書」及「保證書」的效力認定
第五節 被徵收土地農民的安置
一、農業生產安置
二、重新擇業安置
三、入股分紅安置
四、異地移民安置
第4章特殊主體的征地補償款分配問題
第5章土地徵收糾紛的救濟途徑
第6章土地徵收糾紛訴訟中的證據與舉證責任
第7章土地徵收糾紛疑難問題釋解
第8章征地補償索賠法律依據
其他征地補償索賠法律文件索引
附錄
D. 土地徵收和土地報批的順序是什麼
1、土地徵收的審批機關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1)基本農田;
(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3)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2、土地徵收的審批權艱是如何劃分的?
依照該規定,我國土地徵收的審批主體有兩級:一級是國務院,國務院行使對基本農田、超過35公頃的耕地和超過70公頃的其他土地征地審批權。另一級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行使上述三項規定之外的審批權,同時審批必須報國務院備案。
3、審批范圍和條件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
(2)土地補償標准合法;
(3)地類面積准確,權屬無爭議;
(4)存在違法用地的已依法查處;
(5)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集約、節約用地及供地政策;
(6)落實耕地佔補平衡;
(7)文字及圖件資料符合報批要求。
4、征地審批所需的材料
報國務院批准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材料目錄:
(1)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項目用地請示文件;
(2)市(州)國土資源局建設項目用地審查意見;
(3)建設用地呈報"一書四方案";
(4)土地分類面積匯總表;
(5)建設項目用地申請表;
(6)建設用地預審批復文件;
(7)建設項目批准、核准或備案文件;
(8)初步設計批復文件或審核文件;
(9)縣(市、區)政府的承諾、說明;
(10)國土資源部門關於是否同意壓覆礦產資源的說明;
(11)國土資源部門關於是否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有關材料和備案表;
(12)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13)勘測定界界址點坐標成果表;
(14)補充耕地項目編號;
(15)補劃基本農田地塊邊界拐點坐標表。
報省政府批准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材料目錄:
(1)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項目用地請示文件;
(2)市(州)國土資源局建設項目用地審查意見;
(3)建設用地呈報"一書四方案";
(4)建設項目用地申請表;
(5)建設用地預審批復文件;
(6)建設項目批准、核准或備案文件;
(7)土地分類面積匯總表;
(8)初步設計批復文件或審核文件;
(9)縣(市、區)政府的承諾、說明;
(10)國土資源部門關於是否同意壓覆礦產資源的說明;
(11)國土資源部門關於是否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有關材料和備案表;
(12)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13)勘測定界界址點坐標成果表;
(14)補充耕地項目編號;
(15)補劃基本農田地塊邊界拐點坐標表;
(16)土地利用計劃通知書。
報省政府批準的城市分批次用地報批材料目錄:
(1)市(州)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年×批次建設用地請示文件;
(2)市(州)國土資源局×年×批次建設用地審查意見;
(3)建設用地呈報"一書三方案";
(4)市、縣政府的承諾、說明;
(5)依法以劃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的建設用地項目,應提供建設用地預審批准文件;
(6)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圖;
(7)勘測定界界址點坐標成果表;
(8)補充耕地項目編號;
(9)土地利用計劃通知書。
E. 土地徵收需要哪些手續
1、發布征地公告(縣 或市級國土資源局)
2、征詢村民意見(縣 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鄉鎮政府)
3、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縣 或市級國土資源局)
4、擬定「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縣 或市級國土資源局)
5、徵用土地公告*(市縣人民政府)
6、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縣 或市級國土資源局)
7、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縣 或市級國土資源局)
8、批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報省國土資源廳)
9、土地補償登記
10、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F. 征地補償安置的作品目錄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2004.3.14修正)(1)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2007.3.16)(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節錄)(2004.8.28修正)(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節錄)(1998.12.27)(24)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節錄)(2009.8.27修正)(29)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04.10.21)(30)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8.31)(38)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土資源部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五)項的解釋意見(2005.3.4)(42)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12.24)(43)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2004.11.2)(46)
國土資源部關於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12.31)(49)
二、公告、補償與安置、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200617.7)(56)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2001.10.22)(69)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1998年征地、1999年發生的補償標准爭議能否適用裁決程序的請示》的答復(2003.5.23)(72)
國土資源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錄)(1999.9.17)(73)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2004.11.3)(74)
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2001.11.16)(77)
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2002.7.12)(80)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4.28)(83)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審計署關於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節錄)(2007.8.17)(8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節錄)(2005.7.29)(8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土地被徵用所得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歸被征地單位所有的復函(1995.1.16)(8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農村集體土地徵用後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有關問題的答復(2005.10.12)(90)
三、征地費的管理
征地管理費暫行辦法(1992.11.24)(91)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2.17)(94)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征地補償安置費性質的批復(2004.3.19)(99)
財政部關於征地補償安置費性質的批復(2005.4.4)(100)
四、監督與救濟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2004.1.9)(101)
國土資源信訪規定(2006.1.4修訂)(108)
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2009.11.14修訂)(117)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2006.6.21)(125)
附:
辦理徵用集體土地手續流程圖(131)
土地補償費計算公式(132)
安置補助費計算公式(132)
平均年產值主要測算依據額計算公式(133)
訴訟費計算公式(133)
G. 征地、宅基地法律糾紛處理一本通的圖書目錄
第一部分 征地、宅基地糾紛處理法律依據征地、宅基地法律法規理解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
(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
一、一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1998年12月27日)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1995年3月11日)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6年8月31日)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2004年10月2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節錄)
(1998年11月4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2007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推進農村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節錄)
(2008年12月3日)
適用答疑
1.如何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
二、征地補償、安置
(一)一般規定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
(2004年11月3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9年12月24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
(2001年11月16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
(2002年7月12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加強農業基礎建設進一步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的若干意見(節錄)
(2007年12月31日)
關於堅持依法依規管理節約集約用地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通知
(2006年3月27曰)
(二)征地程序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
(1999年3月2日)
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2001年1月4日)
關於進一步規范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年8月1日)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
(2001年10月22日)
關於印發(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2004年11月2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6年12月31日)
適用答疑
1.土地徵收必須經過哪些程序?
2.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應該經過什麼樣的手續?
3.在征地過程中哪些內容應當公告?
4.哪些人在什麼時間內有權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
5.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未依法進行徵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方是否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三)補償安置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2006年4月10日)
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年4月28日)
關於開展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
(2005年7月23日)
關於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監督管理指導工作的意見
(2005年1月24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徵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員的補償費如何征稅問題的批復
(1997年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土地被徵用所得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歸被征地單位所有的復函
(1995年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農村集體土地徵用後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有關問題的答復
(2005年10月12日)
適用答疑
1.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費如何計算?
2.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如何計算?
3.青苗補償費如何計算?
4.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的確定應以何時為准?
5.征地補償費應在多長期限內支付?
6.徵收林地的補償標准如何確定?
7.林業用地徵收有哪些特殊規定?
8.村民資格如何確定?
9.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徵用,徵用單位將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誰?
10.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怎樣分配土地補償費?
11.土地被徵用後的青苗補償費歸誰所有?
12.農民收養的子女是否可以參與征地補償費的分配?
13.進城務工人員能否參與征地補償費的分配?
14.在校大中專學生的戶籍遷出農村後是否參與原戶籍地征地補償費的分配?
15.戶口在原籍未遷出的出嫁女是否有權參與原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分配?
16.義務兵是否享有徵地補償費分配權?
17.超生的子女是否享有徵地補償費分配權?
18.夫妻一方取得的徵收土地補償費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19.承包人到小城鎮落戶後,原承包的土地被徵收,原承包人是否有權獲得征地補償款?
(四)特殊征地補償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2006年7月7日)
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
(2006年5月17日)
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暫行辦法
(2005年1月27日)
三、宅基地
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
(2004年11月2日)
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節錄)
(2008年1月3日)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1993年6月29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城鎮建設中有關耕地佔用稅問題的批復
(2003年7月3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2008年7月8日)
適用答疑
1.農村居民如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2.自願騰退宅基地的,是否可以獲得獎勵?
3.村裡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是否應經過村民會議討論?
4.不是本村居民的,是否可以申請宅基地?
5.在農村宅基地上建的房屋依然完好,已為非農業戶口居民或者華僑的人是否還享有原宅基地的使用權?
6.農村村民一戶可以擁有幾處宅基地?
7.村民申請宅基地的面積是否不受限制?
8.農村村民在出賣、出租或者贈與房屋後,還可否再申請宅基地?
9.宅基地是否可以繼承?
10.宅基地使用過程中哪些問題值得注意?
11.宅基地使用權能否買賣?
12.轉賣宅基地從中謀利合法嗎?
13.村民死亡,繼承人為城鎮居民,村委會可否強行收回宅基地?
14.轉讓、購買、繼承房屋所取得的宅基地能否確定其使用權?
15.宅基地使用權能否出租?
16.宅基地使用權能否抵押?
17.哪些情形下會喪失宅基地使用權?
四、爭議解決與權益救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1999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989年4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1994年5月12日)
國土資源信訪規定
(2006年1月4日)
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
(2001年7月27日)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2004年1月9日)
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
(1995年12月18日)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2003年1月3日)
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
(2008年5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村民因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問題與村民委員會發生糾紛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答復
第二部分 征地、宅基地典型案例
第三部分 征地、宅基地訴狀文書實例
實用附錄
……
H. 辦理征地手續要准備什麼材料
辦理征地手續所需資料如下:
一、農用地轉用建設用地報批須提交的材料
1、文字材料
(一)建設單位填寫的《建設用地申請表》(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
(二)建設項目資金來源證明(有關資質、資信證明);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五)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或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六)建設項目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應當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七)建設項目選址沒有壓覆重要礦床的證明材料或壓覆重要礦床的評估報告;
(八)項目選址在城鎮規劃區內的,應提供城市規劃部門選址批文;
(九)征地協議書;
縣國土資源局:(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填寫的《一書四方案》;
(十一)建設擬征(占)土地權屬情況匯總表;
(十二)申請用地單位提供的由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或證明材料(涉及林業、環保、水利等相關問題的);
(十三)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准備情況;
(十四)縣(市)人民政府關於建設項目征地補償費用標准合法性、安置途徑可行性的說明;
(十五)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供地方式說明;
(十六)補充耕地必須要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農牧部門的驗收文件(不允許先佔後用),以及在國土資源部網站確認補充??
2、圖件材料
(一)建設用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勘測定界圖(涉及報國務院審批的);
(二)在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上用紅線標明擬佔地范圍圖;
(三)補充耕地位置圖(在土地利用現狀圖上標注);
(四)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或線型工程平面圖;
(五)批次用地建設項目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圖。
報國務院審批的建設用地報件文字材料六套、圖件材料五套(其中國務院的文字材料二套、圖件材料一套,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文字材料和圖件材料各二套,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的文字材料和圖件材料各二套)。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建設用地報件文字材料和圖件材料各四套(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各二套)。
二、佔用國有未利用地、國有建設用地單位需提供的材料
劃撥性建設用地申請單位提供以下前置資料
1、建設項目用地申請報告,建設項目用地申請表;
2、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或其他立項批准文件;
3、初步設計批准文件或其他設計批准文件;
4、建設項目平面布置圖;
5、資金來源正式文件、用地單位人員編制文件;
6、環保、水利、地災等有關部門審批批准文件;
7、用地單位的資質文件(組織機構代碼證件);
8、國土、住建規劃部門對建設用地現場選址意見;
9、住建規劃部門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0、國土部門出具建設項目用地初審或預申報告;
三、協議出讓或租賃建設用地申請單位提供以下前置資料
1、建設用地申請、申請表;
2、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
3、項目資金來源正式文件;
4、立項批復
5、建設項目用地平面布置圖;
6、環保部門批復;
7、屬大型項目的,應提供可行性研究評審報告;
8、住建規劃部門手續(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9、國土部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以上資料齊全後,國土部門商住建規劃部門到實地踏勘。
四、使用臨時用地申請單位提供以下前置資料:
1、臨時用地申請;
2、用地單位法人資格及法人代表身份證明;
3、國土部門對臨時用地權屬上午認定(宗地定位、拐點坐標);
4、涉及環保、水保、市政等相關部門的審批意見;
5、城鎮規劃區范圍內臨時使用地時須提供住建規劃部門的意見;
6、簽訂草場補償協議;
7、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土地復墾保證協議後作出批准臨時用地的決定,頒發臨時用地批准書和采礦許可證。
(8)征地目錄擴展閱讀
審查報批應當遵循的原則
1、土地用途管制原則;
2、切實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原則;
3、合理和集利用土地原則;
4、保障基礎設施、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地的原則;
5、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原則;
6、符合國家和自治區供地政策原則。
審查報批工作程序
1、用地申請人提交申報材料;
2、規劃科進行必要審查後,將申報材料交土地管理局等其他協辦科室審查;
3、規劃科對各協辦科室意見進行匯總,提請會審會批。
4、會審合格的,進行會簽,由土地管理局起草用地請示文件,分管領導、主要領導簽發後,辦公室出紅頭文件上報行署;
5、審查後需修補資料的,由規劃科出具《補正材料書面通知》,通知申請人補充完善。
6、審查不合格的,說明理由、講明情況連同申報材料向申請人退件。
參考資料來源:西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征地需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