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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葯物供應目錄

發布時間: 2021-03-14 06:43:13

Ⅰ 誰有抗菌葯物目錄外葯品臨時采購管理規范。

抗菌葯物目錄外葯品臨時采購使用管理規范

一、抗菌葯物目錄外葯品是指按照衛生部、省衛生廳《抗菌葯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方案》,醫院向省衛生廳申報備案的50種抗菌葯物目錄以外的品種。
二、目錄外抗菌葯物臨時采購使用僅限於搶救、突發性疾病、災情、疫情、幹部保健、專科或外院專家會診等急需的葯品。
三、目錄外抗菌葯物臨時申購程序:由臨床科室書面填寫「臨時購葯申請單」,經科室主任、分管院長審批後,由葯學部一次性購入。書面申請須同時註明申購理由、數量、使用完畢期限等,報葯學部核實、備案存檔。
四、抗菌葯物臨時用葯僅限於一次性采購,用量不超過一個療程,再次使用時需再次申請。申請人應保證該葯品在有效期內使用完畢,若造成滯銷損失由申請人負責處理,並將在2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的其他葯物臨時購進申請。
五、目錄外抗菌葯物臨時采購每個品種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5次,超過5次的品種,醫院葯事管理與葯物治療委員會要討論是否將該品種納入醫院抗菌葯物品種目錄,並上報省衛生廳備案,醫院抗菌葯物品種目錄總數不得超過50種。
六、抗菌葯物臨時申購品種必須是中標品種,且為醫院曾經使用過的品種,非中標或醫院未曾使用的品種或臨時用葯轉為目錄內常用品種,需按新葯購進程序辦理,由醫院葯事管理與葯物治療學委員會討論決定。

Ⅱ 急急急!!!!!!!!!!!誰幫幫忙啊,誰那裡有2012年抗菌葯物的文件,不知道從哪下手,謝謝

2012抗菌葯物專項整治活動方案六項解讀

一、方案解讀-----首次對急診提出要求

綜合醫院住院患者抗菌葯物使用率不超過60%,門診患者抗菌葯物處方比例不超過20%,
急診患者抗菌葯物處方比例不超過40%,抗菌葯物使用強度力爭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1.口腔醫院急診患者抗菌葯物處方比例不超過50%
2.腫瘤醫院急診患者抗菌葯物處方比例不超過10%
3.兒童醫院急診患者抗菌葯物處方比例不超過50%
4.精神病醫院急診患者抗菌葯物處方比例不超過10%
5.婦產醫院(含婦幼保健院)急診患者抗菌葯物處方比例不超過20%
2011年抗菌葯物整治活動效果明顯,抗感染葯物使用比例大幅下降,2012年整治活動方案更為嚴格,抗菌葯「限用令」的范圍擴大到各專科醫院。指標可供綜合醫院各科急診科學設定門急診患者抗菌葯物處方比例控制指標參考。2011年,一些醫院為了讓門診抗菌葯使用率達標,處方抗菌葯物的時候,常讓病人去急診開抗菌葯或葯店購抗菌葯。於是,2012年增加了急診病人的抗菌葯的葯控。但對沒有急診葯房的醫院如何分開統計處方?

二、方案解讀----處方點評的具體數量要求
(十)落實抗菌葯物處方點評制度。醫療機構組織感染、葯學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抗菌葯物處方、醫囑實施專項點評。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每個月組織對25%的具有抗菌葯物處方權醫師所開具的處方、醫囑進行點評,每名醫師不少於50份處方、醫囑,重點抽查感染科、外科、呼吸科、重症醫學科等臨床科室以及I類切口手術和介入診療病例。
進入整治的深水區,但是工作量巨大、有難度。點評合格率高與專家的水平有關,需要醫院有相關的合格專家、統一點評方法與內容,目前,能夠統計到每個醫師的抗菌葯使用率就不錯了,否則容易走過場。

三、方案解讀----基礎數據調查的要求
(二)開展抗菌葯物臨床應用基本情況調查。醫療機構對2011年度院、科兩級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情況開展調查:抗菌葯物品種、劑型、規格、使用量、使用金額,使用量和使用金額分別排名前10位的抗菌葯物品種,住院患者抗菌葯物使用率、使用強度、I類切口手術和介入診療抗菌葯物預防使用率,特殊使用級抗菌葯物使用率、使用強度,門診抗菌葯物處方比例、急診抗菌葯物處方比例。
這個工作很有意義,但是要做好,工作量巨大,誰來完成呢?看來臨床葯師今年需要當調查統計員了。

四、方案解讀----臨時采購的要求
因特殊治療需要,醫療機構需使用本機構抗菌葯物供應目錄以外抗菌葯物的,可以啟動臨時采購程序。臨時采購由臨床科室提出申請,說明申請購入抗菌葯物名稱、劑型、規格、數量、使用對象和使用理由,經本機構葯事管理與葯物治療學委員會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審核同意後,由葯學部門臨時一次性購入使用。同一通用名抗菌葯物品種啟動臨時采購程序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5例次。如果超過5例次,要討論是否列入本機構抗菌葯物供應目錄。調整後的抗菌葯物供應目錄總品種數不得增加。
什麼是例次?這個需要定義。如果出現多例耐葯性患者包括醫院感染超過5例次,是否除外。
2011年,發現個別醫院鑽控子,一次大量購入抗菌葯物,可供醫院放開使用1、2個月,但醫院堅持稱這個就是臨時采購。所以2012年,有了這個新要求。
今年首次對專科醫院提出相關質控要求:
一、抗菌葯物購用品種數量
嚴格控制抗菌葯物購用品種、品規數量,保障抗菌葯物購用品種、品規結構合理。三級綜合醫院抗菌葯物品種原則上不超過50種,二級綜合醫院抗菌葯物品種原則上不超過35種;
1.口腔醫院抗菌葯物品種原則上不超過35種,
2.腫瘤醫院抗菌葯物品種原則上不超過35種,
3.兒童醫院抗菌葯物品種原則上不超過50種,
4.精神病醫院抗菌葯物品種原則上不超過10種,
5.婦產醫院(含婦幼保健院)抗菌葯物品種原則上不超過40種。

其實,綜合醫院同樣存在兒科,原則上不超過50種、35種應該明確不包括兒童品規才合理。

五、方案解讀----首次對專科醫院提出抗菌葯物使用指標要求

綜合醫院住院患者抗菌葯物使用率不超過60%,門診患者抗菌葯物處方比例不超過20%,急診患者抗菌葯物處方比例不超過40%,抗菌葯物使用強度力爭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1.口腔醫院住院患者抗菌葯物使用率不超過70%,門診患者抗菌葯物處方比例不超過20%,急診患者抗菌葯物處方比例不超過50%,抗菌葯物使用強度力爭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2.腫瘤醫院住院患者抗菌葯物使用率不超過40%,門診患者抗菌葯物處方比例不超過10%,急診患者抗菌葯物處方比例不超過10%,抗菌葯物使用強度力爭控制在每百人天30DDDs以下。
3.兒童醫院住院患者抗菌葯物使用率不超過60%,門診患者抗菌葯物處方比例不超過25%,急診患者抗菌葯物處方比例不超過50%,抗菌葯物使用強度力爭控制在每百人天20DDDs以下(按****規定日劑量標准計算)。
4.精神病醫院住院患者抗菌葯物使用率不超過5%,門診患者抗菌葯物處方比例不超過5%,急診患者抗菌葯物處方比例不超過10%,抗菌葯物使用強度力爭控制在每百人天5DDDs以下。
5.婦產醫院(含婦幼保健院)住院患者抗菌葯物使用率不超過60%,門診患者抗菌葯物處方比例不超過20%,急診患者抗菌葯物處方比例不超過20%,抗菌葯物使用強度力爭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這些指標要求,是經過專家討論後決定的。考慮到了一些專科的特點。可做綜合醫院各科科學設定抗菌葯物使用強度控制指標參考。

六、方案解讀----首次提出不使用抗菌葯物的手術種類
院患者手術預防使用抗菌葯物時間控制在術前30分鍾至2小時(剖宮產手術除外),抗菌葯物品種選擇和使用療程合理。I類切口手術患者預防使用抗菌葯物比例不超過30%,
其中,腹股溝疝修補術(包括補片修補術)、甲狀腺疾病手術、乳腺疾病手術、關節鏡檢查手術、頸動脈內膜剝脫手術、顱骨腫物切除手術和經血管途徑介入診斷手術患者原則上不預防使用抗菌葯物;
I類切口手術患者預防使用抗菌葯物時間不超過24小時。
這個要求有點嚴,需要更嚴格的感染控制措施來積極配合。需要關注預防手術部位感染的其他措施,如:
⑴ 實施Ⅰ類(清潔)切口手術應在符合無菌要求的手術室進行。
⑵ 盡量縮短手術前住院時間,減少院內感染的機會。
⑶ 做好術前准備工作,使患者處於最佳狀態,如控製糖尿病患者的血糖、改善營養不良狀況、積極治療原有感染等。
⑷ 手術備皮:毛發稀疏部位無需剪毛;毛發稠密區可以剪毛,且應在進入手術室前即刻備皮。
⑸ 嚴格遵守術中無菌原則,細致操作,愛護組織,徹底止血。切口的感染與失活組織多、殘留有異物、血塊、死腔等關系密切,局部用溫生理鹽水沖洗創腔或傷口有助於清除血塊、異物碎屑和殘存細菌,不提倡用抗菌葯溶液沖洗創腔或傷口。
⑹ 盡量不放引流裝置,如需放置應使用閉合式引流裝置,並盡早拔除。長時間放置引流裝置不是持續預防用葯的指證。
⑺ 盡可能使用單股不吸收縫線縫閉切口皮膚,使用可吸收縫線縫閉切口皮膚以下各層組織。需出院後拆線的手術患者盡可能到病房由手術醫生負責拆線。若發現切口感染,應及時進行相關抗感染治療,有滲出或膿液的應及時取樣做病原學檢查。
⑻ 需連台的Ⅰ類(清潔)切口手術應安排在Ⅰ類(清潔)切口手術後。在污染或污穢切口手術後應關閉手術室進行消毒,符合要求方可實施連台手術。
⑼ 術前患者和醫護人員的准備、環境消毒、器械滅菌、術中通風、圍手術期保溫、術後傷口護理等均應嚴格參照衛生部外科手術部位感染預防與控制技術指南(試行、衛辦醫政發〔2010〕187號)中華醫學會外科學分會制訂的《外科手術部位感染預防指南》中相關規定執行。

Ⅲ 抗菌葯物分級目錄

抗菌葯物分級管理目錄在文庫里有,不過已經不重要了~聽說國家這次的徵求意見稿要泡湯了~~又讓各省份自己制定管理辦法了~~~

Ⅳ 誰有抗菌葯物目錄外葯品臨時采購管理規范

抗菌葯物目錄外葯品臨時采購使用管理規范

一、抗菌葯物目錄外葯品是指按照衛生部、省衛生廳《抗菌葯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方案》,醫院向省衛生廳申報備案的50種抗菌葯物目錄以外的品種。
二、目錄外抗菌葯物臨時采購使用僅限於搶救、突發性疾病、災情、疫情、幹部保健、專科或外院專家會診等急需的葯品。
三、目錄外抗菌葯物臨時申購程序:由臨床科室書面填寫「臨時購葯申請單」,經科室主任、分管院長審批後,由葯學部一次性購入。書面申請須同時註明申購理由、數量、使用完畢期限等,報葯學部核實、備案存檔。
四、抗菌葯物臨時用葯僅限於一次性采購,用量不超過一個療程,再次使用時需再次申請。申請人應保證該葯品在有效期內使用完畢,若造成滯銷損失由申請人負責處理,並將在2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的其他葯物臨時購進申請。
五、目錄外抗菌葯物臨時采購每個品種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5次,超過5次的品種,醫院葯事管理與葯物治療委員會要討論是否將該品種納入醫院抗菌葯物品種目錄,並上報省衛生廳備案,醫院抗菌葯物品種目錄總數不得超過50種。
六、抗菌葯物臨時申購品種必須是中標品種,且為醫院曾經使用過的品種,非中標或醫院未曾使用的品種或臨時用葯轉為目錄內常用品種,需按新葯購進程序辦理,由醫院葯事管理與葯物治療學委員會討論決定。

Ⅳ 醫療機構對抗菌葯物供應目錄進行什麼管理

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辦
(徵求意見稿)
第章 總則
第條 加強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規范抗菌葯物臨床應用行控制細菌耐葯保障醫療質量醫療安全根據《華民共葯品管理》、《華民共執業醫師》、《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處管理辦》等律、規規章制定本辦
第二條 本辦所稱抗菌葯物指治療細菌、支原體、衣原體、立克體、螺旋體、真菌等病原微物所致染性疾病葯物包括各種病毒所致染性疾病寄蟲病治療葯物
第三條 衛部負責全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監督管理
縣級衛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辦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 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應遵循安全、效、經濟原則
第六條 抗菌葯物臨床應用實行級管理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依據關律、規、規章相關規定製定本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辦實施細則、建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評估與持續改進制度
第二章 組織機構職責
第八條 醫療機構負責本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第責任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建立抗菌葯物管理工作制度監督管理機制由醫務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二級醫院應葯事管理與葯物治療委員設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由醫務、葯、染性疾病、臨床微物、護理、醫院染管理等部門負責具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員組其醫療機構設立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或指定專職技術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條 醫療機構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職責:
()貫徹執行抗菌葯物管理相關律、規、規章制定本機構抗菌葯物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制定本機構抗菌葯物供應目錄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相關技術性文件並監督實施;
(三)本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與細菌耐葯情況進行監測定期析、評估監測數據並發布相關信息提干預改進措施;
(四)醫務員進行關抗菌葯物管理相關律、規、規章制度技術規范培訓;組織公眾合理使用抗菌葯物知識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二級醫院應設置染性疾病科配備相應數量染性疾病專業醫師負責本機構各臨床科室抗菌葯物臨床應用進行技術指導參與本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二級醫院應配備染專業臨床葯師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提供技術支持指導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葯物參與本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二級醫院應建立臨床微物室展微物培養、離、鑒定葯物敏試驗等工作病原診斷提供技術支持負責本機構見致病菌布耐葯監測工作參與本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衛行政部門醫療機構應加強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相關科建設建立專業才培養考核制度充發揮相關專業技術員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作用
第三章 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處管理辦》、《醫療機構葯事管理規定》、《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家處集》等加強抗菌葯物遴選、采購、處、調劑、臨床應用葯物評價管理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抗菌葯物應由葯部門統采購供應其科室或者部門事抗菌葯物采購、調劑臨床使用非葯部門采購供應抗菌葯物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按照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布葯品通用名稱購進抗菌葯物優先選用《家處集》、《家基本葯物目錄》《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育保險葯品目錄》收錄抗菌葯物品種
第十九條 三級醫院購進抗菌葯物品種超50種二級醫院購進抗菌葯物品種超35種;同通用名稱抗菌葯物品種注射劑型口服劑型各超2種處組類同復制劑1-2種具相似或相同葯特徵抗菌葯物重復采購
三代及四代孢菌素(含復制劑)類抗菌葯物口服劑型超5品規、注射劑型超8品規;碳青黴烯類抗菌葯物注射劑型超3品規;氟喹諾酮類抗菌葯物口服劑型注射劑型各超4品規;深部抗真菌類抗菌葯物超5品規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抗菌葯物采購目錄(包括采購抗菌葯物品種、劑型規格)應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證》衛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確臨床工作需要需采購抗菌葯物品種、規格超述規定應向設區市級衛行政部門提申請並詳細說明理由由設區市級衛行政部門核准其申請抗菌葯物品種、規格數量種類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建立抗菌葯物遴選定期評估制度
醫療機構新引進抗菌葯物品種應由臨床科室提交申請報告經葯部門提意見報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審議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2/3員審議同意經葯事管理與治療委員2/3委員審核同意列入采購供應目錄
存安全隱患、療效確定、耐葯嚴重、性價比差或者違規促銷使用等情況抗菌葯物品種臨床科室、葯部門、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葯事管理與治療委員提清退或者更換意見清退或者更換獲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1/2員同意執行並報葯事管理與治療委員備案清退或者更換抗菌葯物品種原則6月內進入本機構葯物采購供應目錄
第二十三條 特殊染患者治療需求未列入本機構葯品處集基本葯品供應目錄抗菌葯物醫療機構啟臨采購程序臨采購應由臨床科室提交申請報告說明申請購入葯品名稱、規格、劑型、數量、使用象、使用理由經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審核同意由葯部門性購入使用
醫療機構應嚴格控制臨采購抗菌葯物品種數量同通用名抗菌葯物品種啟臨采購程序超5超5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應進行調查決定否同意繼續臨采購或者列入規葯品采購程序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實施抗菌葯物級管理制度抗菌葯物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與特殊使用三級
()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葯物經期臨床應用證明安全、效細菌耐葯性影響較價格相較低抗菌葯物
(二)限制使用級抗菌葯物與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葯物相比較療效、安全性、細菌耐葯性影響、葯品價格等某面存局限性宜作非限制級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級抗菌葯物具明顯或嚴重良反應宜隨意使用抗菌葯物;需要嚴格控制使用避免細菌快產耐葯抗菌葯物;新市足五抗菌葯物療效或安全性面臨床資料較少優於現用葯物抗菌葯物;價格昂貴抗菌葯物
抗菌葯物級管理目錄由衛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預防染、治療輕度或者局部染應首先選用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葯物;嚴重染、免疫功能低合並染或者病原菌限制使用類抗菌葯物敏選用限制使用級抗菌葯物;嚴格控制特殊使用級抗菌葯物使用
第二十六條 二級醫院應本機構醫師葯師進行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知識規范化管理培訓醫師經考核合格獲抗菌葯物處權葯師經考核合格獲抗菌葯物調劑資格
其醫療機構醫師、葯師由設區市級衛行政部門組織相關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授予抗菌葯物處權或者調劑資格
第二十七條 醫師葯師進行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知識規范化管理培訓考核內容至少應包括:
()《葯品管理》、《執業醫師》、《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辦》《處管理辦》、《醫療機構葯事管理規定》、《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家處集》等相關律、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二)抗菌葯物臨床應用及管理制度;
(三)細菌耐葯與抗菌葯物相互作用;
(四)抗菌葯物良反應防治
第二十八條 具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醫師經培訓並考核合格授予限制使用級抗菌葯物處權具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醫師經培訓並考核合格授予特殊使用級抗菌葯物處權
第二十九條 臨床應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葯物應嚴格掌握用葯指征經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指定員診同意由具相應處權醫師具處門診醫師具特殊使用級抗菌葯物處
特殊使用級抗菌葯物診員由具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經驗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醫科等具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醫師染專業臨床葯師擔任
第三十條 緊急情況醫師越級使用抗菌葯物處量應限於1用量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應嚴格控制門診患者靜脈輸注使用抗菌葯物比例
第三十二條 衛部建立全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監測網全細菌耐葯監測網全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細菌耐葯情況進行監測展抗菌葯物臨床應用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
省級衛行政部門應建立省級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監測網細菌耐葯監測網本轄區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細菌耐葯情況進行監測展抗菌葯物臨床應用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展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監測工作析本機構及臨床各專業科室抗菌葯物使用情況評估抗菌葯物使用適宜性;抗菌葯物使用趨勢進行析抗菌葯物合理使用情況應及採取效干預措施
第三十四條 外科手術預防使用抗菌葯物應術前30鍾至2內清潔手術用葯間超24
第三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展細菌耐葯監測工作定期發布細菌耐葯信息建立細菌耐葯預警機制採取相應措施接受抗菌葯物治療患者微物檢驗本送檢率低於30%
()主要目標細菌耐葯率超30%抗菌葯物應及預警信息通報本機構醫務員
(二)主要目標細菌耐葯率超40%抗菌葯物應慎重經驗用葯
(三)主要目標細菌耐葯率超50%抗菌葯物應參照葯敏試驗結選用
(四)主要目標細菌耐葯率超75%抗菌葯物應暫停臨床應用根據追蹤細菌耐葯監測結再決定否恢復其臨床應用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進抗菌葯物合理應用

第二十條 【處點評與超預警】 醫療機構應按照《處管理辦》《醫院處點評管理規范(試行)》關規定組織葯等相關專業技術員抗菌葯物進行處、醫囑點評並點評結納入醫院評審評價指標體系相關科室及其工作員績效考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衛行政部門應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情況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衛行政部門工作員依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應示證件檢查醫療機構應予配合提供必要資料拒絕、阻礙隱瞞
第三十九條 省級衛行政部門醫療機構應建立抗菌葯 臨床應用情況排名、公示誡勉談制度各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臨床科室醫務員抗菌葯物使用量、使用率使用強度等情況進行排名排名情況進行公示;排名位或者發現嚴重問題衛行政部門負責、醫療機構負責醫師進行誡勉談情況嚴重予通報
第四十條 衛行政部門應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情況納入醫療機構負責任用考核指標體系;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情況作醫療機構定級、評審、評價重要指標考核合格視情醫療機構作降級、降等、評價合格處理
第四十條 醫療機構列情形由縣級衛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
()未建立抗菌葯物管理組織機構相應規章制度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混亂;
(二)未按照本辦規定執行抗菌葯物級管理、醫師抗菌葯物處許可權管理未配備相關專業技術員;
(三)抗菌葯物購銷、臨床應用情況與或者科室經濟利益或者獎金配掛鉤或者抗菌葯物購銷、臨床應用牟取利益;
(四)違反本辦相關條款造嚴重
第四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組織相關專業技術員抗菌葯物處、醫囑實施點評並點評結作臨床科室醫務員績效考核依據
第四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現抗菌葯物超處3且理由醫師提警告、限止其特殊使用級限制使用級抗菌葯物處權;限止處權仍連續現2超處且理由取消其抗菌葯物處權
第四十四條 醫師現列情形醫療機構應取消其抗菌葯物處權:
() 抗菌葯物培訓考核合格;
(二) 未按照規定具抗菌葯物處造嚴重;
(三) 未按照規定使用抗菌葯物造嚴重;
(四) 具抗菌葯物處牟取私利
第四十五條 葯師連續3未按照規定審核抗菌葯物處與醫囑或者發現處適宜、超處未進行干預且理由取消其抗菌葯物調劑資格
第四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異情況展調查並根據同情況作處理:
()使用量異增抗菌葯物;
(二)半內使用量始終居於前列抗菌葯物;
(三)經超適應證、超劑量使用抗菌葯物;
(四)企業違規銷售抗菌葯物;
(五)頻繁發嚴重良反應抗菌葯物;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加強抗菌葯物產、經營企業本機構促銷監管違規促銷企業抗菌葯物應及採取警告、暫停進葯、清退等措施

第五章 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醫療機構列情形由縣級衛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責令限期改並處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證》:
()使用未取抗菌葯物處權醫師或者取消抗菌葯物處權醫師具抗菌葯物處;
(二)違反《葯品管理》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家相關部門批准產、經營企業購入抗菌葯物;
(三)違反《葯品管理》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規定非葯部門事抗菌葯物購銷、調劑;
(四)違反《葯品管理》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抗菌葯物處、醫囑實施適宜性審核給患者者造嚴重損害
第四十九條 醫師現情形由縣級衛行政部門按照《執業醫師》第三十七條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月執業;情形嚴重吊銷其執業證書;構犯罪依追究刑事責任:
()未取抗菌葯物處權或者取消抗菌葯物處權仍具抗菌葯物處;
(二)未按照本辦規定具抗菌葯物處造嚴重;
(三)使用未經批准抗菌葯物;
(四)索取、收受葯品產、經營企業財物或者通具抗菌葯物牟取利益;
(五)違反本辦其規定
第五十條 葯師現情形由縣級衛行政部門按照《葯品管理》關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月執業;情形嚴重依給予降級、撤職、除處;構犯罪依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葯品管理》第二十六條、三十四條規定違購入未經批准抗菌葯物;
(二)違反《葯品管理》第二十七條規定未調劑審核處、醫囑造患者嚴重損害;
(三)未按照本辦規定私自增加抗菌葯物品種規格;
(四)違反《葯品管理》第九十條規定葯品購銷、臨床應用牟取利益;
(五)違反本辦其規定
第五十條 縣級衛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規定履行職責由級衛行政部門責令改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所稱醫療機構指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批准登記事疾病診斷、治療醫院、社區衛服務(站)、婦幼保健院、衛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室(所)、急救(站)、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及護理院(站)等機構
第五十三條 本辦自2011 7月 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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