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條目錄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的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技術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三章 技術開發合同
第四章 技術轉讓合同
第五章 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六章 技術合同爭議的仲裁和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科學技術的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保障技術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技術市場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法人之間,法人和公民之間、公民之間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所訂立的確立民事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合同。但是,當事人一方是外國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合同除外。
第三條
訂立技術合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有利於科學技術的進步,加速科學技術成果的應用和推廣。
第四條
訂立技術合同,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技術合同的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是職務技術成果。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單位,單位有權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單位應當根據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
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完成技術的成果的個人, 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權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就職務技術成果或者非職務技術成果申請專利和被授予專利權的,依照專利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本系統或者管轄范圍內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具有重大意義的非專利技術成果,有權決定在指定的單位中推廣使用。使用單位對該項技術成果負有保密責任。使用單位應當按照雙方協議支付使用費;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確定合理的使用費。
集體所有制單位或者個人的非專利技術成果,對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
需要推廣使用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參照上款規定辦理。
第八條
技術合同的管理機關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條
技術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條
技術合同自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後成立;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經過有關機關批準的,自批准時起成立。
第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技術合同的擔保。由第三者作保證人的合同,自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後成立。
第十二條
技術合同中的價款或者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
第十三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技術合同。委託人應當向代理人出具委託書。代理人應當在委託人授權的范圍內,以委託人的名義訂立合同。
第十四條
為訂立技術合同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遵守本法有關規定,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可以收取合理的費用。
第十五條
技術合同的條款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當包括:
(一)項目名稱;
(二)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
(三)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五)風險責任的承擔;
(六)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
(七)驗收標准和方法;
(八)價款或者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九)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十)爭議的解決辦法;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 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
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准、技術規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圖紙、表格、數據和照片等,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協議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
技術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第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技術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但是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損失。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也可以約定因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應當及時採取適當措施防上損失的擴大 ;沒有及時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十八條
當事人都違反技術合同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由於上級機關的原因,不能履行技術合同義務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另一方賠償損失或者其他補救措施,再由上級機關對它因此受到的損失負責處理
第二十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技術合同的,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下列技術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的;
(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採取欺詐或者脅迫手段訂立的。
無效的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的,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條
訂立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技術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技術合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經過有關機關批準的合同,其變更或者解除應當徵得原批准機關的同意。
第二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致使技術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當事人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一)另一方違反合同;
(二)發生不可抗力;
(三)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
第二十五條
技術合同的變更、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在技術合同有效期內,當事人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將其權利和義務的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第三方。 第二十七條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第二十八條
委託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委託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
(二)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並完成協作事項;
(三)按照接受研究開發成果。
研究開發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
(二)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
(三)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託方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第二十九條
委託方違反合同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研究開發方違反合同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的,除應當採取補救措施繼續履行合同外,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失敗的,應當返還全部或者部分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
合作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各方就共同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合作開發各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
(二)按照合同約定的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
(三)與其他各方協作配合。
第三十一條
合作開發各方中,任何一方違反合同,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三十二條
履行技術開發合同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原則是:
(一)委託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方。研究開發方取得專利權的,委託方可以免費實施該項專利。研究開發方就其發明創造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方可以優先受讓專利的申請權。
(二)合作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各方共有。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
合作開發各方中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 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以後,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項專利。 合作開發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三)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所完成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是,委託開發的研究開發方不得在向委託方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方。
第三十三條
在履行技術開發合同的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生敗或者部分失敗的,其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同分擔。當事人一方發明前款所列可能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採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當事人一方沒有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非專利技術的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第三十五條
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轉讓方和受讓方實施專利或者使用非專利技術的范圍。但是,不得以合同條款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第三十六條
訂立專利權轉讓合同或者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應當遵守專利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許可受讓方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
(二)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並不得許可合同約定以外的第三方實施該專利;
(二)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使用費。
第三十八條
技術轉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註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在該項專利權的存續期間內有效。在專利權有效期限終止或者專利權被宣布無效以後,專利權人不得就該項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第三十九條
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的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
(二)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
(三)承擔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
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使用技術;
(二)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使用費;
(三)承擔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
第四十條
轉讓方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未按照合同約定轉讓技術的,除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外,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二)實施專利或者使用非專利技術超越合同約定的范圍的,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許可第三方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非專利技術的,應當停止違反合同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三)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四十一條
受讓方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必須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非專利技術,交還技術資料,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二)實施專利或者使用非專利技術超越合同約定的范圍的,未經轉讓方同意擅自許可第三方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非專利技術的,應當停止違反合同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三)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的, 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四十二條
受讓方按照合同約定實施專利、使用非專利技術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轉讓方承擔責任。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非專利技術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合同沒有約定的,任何一方無權分享另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 第四十四條
技術咨詢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所訂立的合同。
第四十五條
技術咨詢合同的委託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闡明咨詢的問題,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數據;
(二)按期接受顧問方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技術咨詢合同的顧問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利用自己的技術知識,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完成咨詢報告或者解答委託方的問題;
(二)提出的咨詢報告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
第四十六條
技術咨詢合同的委託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必要的數據和資料,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的,所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付的報酬應當如數支付。
技術咨詢合同的顧問方未按按期提出咨詢報告或者所提出的咨詢報告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減收或者免收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技術咨詢合同的委託方按照顧問方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委託方承擔。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的勘探、設計、施工、安裝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
第四十八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按照合同約定為服務方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
(二)按期接受服務方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技術服務合同的服務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按期完成合同約定的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
(二)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四十九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方違反合同,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服務方的工作成果的,應當如數支付報酬。
技術服務合同的服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免收報酬並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五十條
在履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的過程中,顧問方或者服務方利用委託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顧問方或者服務方。委託方利用顧問方或者服務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委託方。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發生技術合同爭議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國家規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機構的仲裁決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技術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和申請仲裁的期限為一年, 自當事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三條
本法施行以後訂立的技術合同,不適用經濟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五十五條
本法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3. 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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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合同法包括哪些基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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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回合同的訂答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六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八章其他規定
分則
第九章買賣合同
第十章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賃合同
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承攬合同
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運輸合同
第十八章技術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倉儲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託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紀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
附則
5. 《合同法》的適用范圍包括哪些
《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的買賣合同,城市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等15種有名合同適用該法。除此之外,適用《合同法》的合同類型有以下幾種:
(一)無名合同
《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規未作出明確規定的合同是無名合同,例如借用合同、典當合同、郵電合同、演出合同、懸賞合同、培訓合同、旅遊合同等等。這些無名合同同樣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二)《合同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其他法律法規對合同訂立、生效等問題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應當優先適用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其他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情況下,適用《合同法》。以《物權法》的規定為例,我國《物權法》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地役權設立合同、抵押權設立合同、質權設立合同、共有合同等多種類型的合同。這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仍然適用《合同法》。
(三)《合同法》調整的是財產關系,人身關系不適用合同法根據《合同法》第2條的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但也有例外,如肖像權許可使用合同通常是有償的財產性質的合同,可以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如果是主要以人身關系為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則不在《合同法》的適用范圍之內。
案例2:姓名權糾紛是否適用《合同法》?
[案情回放]
何忠與黃麗協議離婚,雙方書面約定:兒子何亮由黃麗撫養,但黃麗不得擅自更改何亮的姓氏,否則要給予何忠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黃麗後來再婚,在何亮繼父的要求下,將何亮的姓氏改為繼父姓氏。何忠獲悉後,要求黃麗賠償5萬元。
[專家點評]
本案就不能適用《合同法》。因為姓名權屬於人格權,是人身關系而非財產關系,應當適用《婚姻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6. 合同法的作品目錄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第一節合同的概念和分類
第二節 合同法的概念及合同法的適用
第三節合同法的原則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一節合同訂立概述
第二節 要約與承諾
第三節合同的成立
第四節格式合同條款
第五節先合同義務
第六節 擔保的設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節合同效力概述
第二節附條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
第三節可追認的合同
第四節 因表見代理. 表見代表訂立的合同
第五節無效合同
第六節 可撤銷的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節履行的含義和基本要求
第二節 合同的補缺與推定
第三節履行抗辯權
第四節 合同的保全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一節合同的變更
第二節 合同的轉讓
第六章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第一節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概念和原因
第二節 合同的解除
第三節抵銷
第四節提存
第五節免除。 混同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一節違約責任的概念和歸責原則
第二節 違約行為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第三節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第八章 合同的法律適用.、合同解釋及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一節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二節 合同的解釋
第三節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九章買賣合同
第一節買賣合同概述
第二節 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三節標的物所有權轉移與風險負擔
第四節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一節供用電、水、氣、 熱力合同概述
第二節當事人的義務及相應責任
第十一章贈與合同
第一節贈與合同概述
第二節 贈與合同的效力
第三節贈與合同的撤銷與法定解除權
第四節 特種贈與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一節借款合同概述
第二節 借款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章租賃合同
第一節租賃合同概述
第二節 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
第一節融資租賃合同概述
第二節 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章承攬合同
第一節承攬合同概述
第二節 承攬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
第一節建設工程合同概述
第二節 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章運輸合同
第一節運輸合同概述
第二節 客運合同
第三節貨運合同
第四節 多式聯運合同
第十八章 技術合同
第一節技術合同概述
第二節 技術開發合同
第三節技術轉讓合同
第四節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一節保管合同概述
第二節 保管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章 倉儲合同
第一節倉儲合同概述
第二節 倉儲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章委託合同
第一節委託合同概述
第二節 委託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節顯名代理與非顯名代理
第四節 委託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二章 行紀合同
第一節行紀合同概述
第二節 行紀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章 居間合同
第一節居間合同概述
第二節 居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7. 中國合同法案例的目錄
目錄:
第一章 要約與承諾
第一節 要約的撤銷
案例1:楊烏葛訴廈門杏林西港養殖廠承包合同糾紛案
第二節 承諾的形式
案例2:山東省臨朐縣進出口公司訴韓國先進海運航空株式會社提單簽發. 貨物交付糾紛案
第三節 招標與投標
案例3:宣國昌訴湄池鎮長瀾村民委員會承包合同糾紛案
第四節承諾能否撤銷
案例4:張斌訴海南國信通信有限公司訂購尋呼機號碼糾紛案
第五節 承諾的撤回
案例5:池平訴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屯信服務合同糾紛案
第六節 懸賞廣告
案例6:姚東海訴上海大都市總公司懸賞廣告糾紛案
案例7:魯瑞庚訴遼寧省東港市公安局懸賞廣告糾紛案
第二章 締約能力
第一節 未成年人訂立的合同
案例8:徐高生訴葛榮明欠款案
第二節 法人的締約能力
案例9:賴金圭訴許建平, 邵武市水利水電工程公司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10:北京合成纖維實驗廠訴北京橡膠工業研究設計院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案例11:深圳寶安區友誼服務公司. 合和公司訴博羅縣福田鎮房地產發展公司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案例12:瑞南公司訴<新會 萬事通公司. 香港 萬事通公司. 中電海南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13:善軍訴大慶建築安裝工程集團公司房屋買賣糾紛案
第三節 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
案例14:濮陽市迅達資產中介服務有限公司與濮陽市市區中介所借款抵押合同糾紛上訴案
案例15:安徽合肥東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江蘇匯鴻國際集團土產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轉讓.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上訴案
第四節 超越經營范圍的合同
案例16:寧波市秦寧船務代理有限公司訴天津開發區金航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煙台大遠船務有限責任公司. 廣西南寧市富超發展公司水路貨物運輸合同運費. 滯期費糾紛案
第三章 附條件的合同
第一節 解除條件
案例17:南陽對外貿易基地開發中心訴南陽市經濟實業開發公司解除條件成就提前收回出租房屋案
第二節 生效條件
案例18:高路加訴李瑞庚購房合同糾紛案
第四章 格式合同
案例19:成路訴無錫輕工大學教學合同糾紛案
案例20:朱全華訴中國平安保險公司營口支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第五章 合同的登記
案例21:於存庫訴董成斌. 董成珍房屋買賣
糾紛案
第六章 誠實信用原則
案例22:廣州市滿堂紅置業有限公司訴鄧蕙委託合同糾紛上訴案
案例23:李占斌訴盧良從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案例24:鍾雲英訴鍾煥斌買賣合同糾紛案
第七章 違反法律的合同
案例25:浙江溫州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清算組訴湖北幸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債務轉讓合同糾紛上訴案
案例26:北京世都百貨有限責任公司訴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27:香港壯昌發展有限公司訴祥業公司. 祥企公司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
案例28:天津市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訴廣州國信物業發展公司. 廣州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
案例29:啟東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訴中國建設銀行啟東市支行案
第八章 向第三人履行義務的合同,
案例30:中海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訴蓬萊外貿集團公司海上貨物運輸糾紛案
第九章 合同的轉讓
案例31: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海口辦事處訴東方市東聯二輕招待所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32:孫順明訴梅明稠等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
案例33:南京海運學校訴大連華興企業 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 大連常榮航運貿易公司光船租賃租金. 修船費糾紛案
案例34:廖瑞珍訴譚兆麟. 劉良銳房屋確權糾紛案
案例35: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訴徐銀力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36:四川成都天一集團公司與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債務糾紛上訴案
案例37:武漢市偉達物資發展有限公司濟源分公司訴呂明傑債權轉讓糾紛案
案例38:上海港口機械製造廠常州起重機分廠與上海港新華港務公司債務轉讓及保證合同案
第十章 不可抗力
案例39:永嘉縣郵政局訴北京康體保齡球設備中心購銷合同糾紛案
案例40:中機通用進出口公司訴天津港第二港埠有限公司港口作業合同糾紛案
案例41:賴某訴紅地毯婚慶服務社非典解除合同案
案例42:張某訴王某酒店租賃合同案
案例43:張林訴南美洲獅飲食有限責任公司酒店租賃合同案
第十一章 違反合同的救濟
第一節 定金
案例44:聞英. 蔣愛玲訴廣州碧桂園物業發展有限公司退還購房定金糾紛案
案例45:上海鑫鼎金屬製品有限公司訴青島鷹伯爾運動器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第二節 解除合同
案例46:靖江造船廠加工承攬合同糾紛上訴案
第三節 賠償損失
案例47:青島方中工貿有限公司與韓國刺綉設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48:上海聖隆紡織製品有限公司與上海東越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49:中油管道京磁新材料有限責任公司訴北京耀華稀土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 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50:金屬硅售貨合同爭議仲裁案
案例51:宏隆實業有限公司與上海鐵路分局何家灣站等鐵路貨物運輸合同逾期貨損索賠糾紛再審案
案例52:蔬菜運輸合同案 違反合同的損害賠償
第四節 繼續履行
案例53:程鵬與泌陽縣泌水糧食管理所聯營合同糾紛案
案例54:庄愛民與利津縣東利油料加工有限責任公司運輸合同糾紛案
第五節 違約金
案例55:北京數碼港科技有限公司訴北京華威大廈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例56:程明海訴深圳市大梅沙旅遊發展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糾紛案
案例57:烏魯木齊太康食品工業有限公司訴北京鑫生科技發展公司技術轉讓合同糾紛案
案例58:張柏芝訴珠海東洋之花化妝品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糾紛案
第六節 解除合同
案例59:上海中興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與霍依車輛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60:開封市三陽水泥廠. 河南省三陽科技貿易有限公司與開封市新型建築材料廠承包合同糾紛案
案例61:廣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處訴廣州三新實業有限公司. 廣州豐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 糾紛上訴案
第七節 第三人導致的違約
案例62:廣州新厚德農工商聯合公司. 廣州市農工商集團建設開發公司與張建設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第八節 減少損失的義務
案例63: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訴首創網路有限公司技術服務合同糾紛案
第九節 預期違約
案例64:湖州喜盈盈紡織公司訴北京愛麗根, 望族時裝有限公司案
第十二章抗辯權
第一節 先履行抗辯權
案例65:甘肅蘭州紅麗園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與甘肅誠信電線電纜有限責任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
案例66:廣州埔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趙國棟. 鄭鷺萍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第二節 不安抗辯權
案例67:海南省汽車運輸總公司訴海南儋州新志盛房地產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第三節 抗辯權的喪失
案例68:劉麗訴多達公司委託代理合同糾紛案
第十三章 債權人的代位權
案例69:廣東萬家樂公司訴粵海汽車廠. 粵海汽車公司. 九江實業公司. 九江發展公司及第三人南海信託公司借款糾紛案
案例70:東莞市虎門通達貿易公司訴香港增捷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宜興市食用油廠侵權要求賠償案
第十四章 債權人撤銷權
案例71:張奕訴戴瑜要求撤銷其無償轉讓房屋糾紛案
案例72:中國銀行五蓮支行訴五蓮縣蔬菜公司要求撤銷其低價轉讓營業房糾紛案
案例73:上海新建倉儲運輸公司訴上海環東建材物資經營部債權債務清理小組. 第三人上海寶耀建材工業工程公司撤銷權案
案例74:農行漳平支行訴漳平農資公司《以房抵債協議 糾紛案
第十五章 合同的解釋
案例75:李惠康. 程志達. 薛允璜與中國福利會兒童教育電視製作中心合同糾紛案
案例76:香港億之傑有限公司與中外合資常熟勝豐銅業有限公司清理小組購銷合同糾紛上訴案
案例77:耿美富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西豐縣支公司保險索賠案
第十六章 合同中免責條款的效力
案例78:墾利縣利達安裝裝飾有限責任公司訴庄守勤案
第十七章 訴訟時效
案例79:北京市五金礦產進出口公司訴中國五金礦產進出口公司貨款糾紛案
第十八章 合同的附隨義務
案例80:王利毅. 張麗霞訴上海銀河賓館賠償糾紛案
第十九章 合同的擔保
案例81:雲南英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雲南天元國際商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案
案例82:中國工商銀行哈爾濱市和平支行訴高延民擔保合同糾紛案
案例83:中國農業銀行利津支行與山東石油集團利津公司保證合同糾紛案
案例84:中國工商銀行陝西省分行營業部訴中國航空工業供銷西北公司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上訴案
案例85:中國人民銀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訴廣西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等借款合同抵押擔保糾紛上訴案
第二十章 締約過失責任
案例86:中國工商銀行舟山市解放路支行訴舟山市普陀商業物資有限公司. 舟山金三角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第二十一章 顯失公平
案例87:南京日信油脂化工有限公司與京泰實業 集團 有限公司. 青島騰偉經濟發展公司合同糾紛案
案例88:桐柏縣交通局訴於敏富合同糾紛案
第二十二章 重大誤解
案例89:和龍縣水產品開發公司訴哈爾濱四海物資經銷公司購銷舊船合同糾紛案
案例90:張瓊芬訴魯霞案
第二十三章 欺詐
案例91:中國建設銀行番禺支行訴劉劍鋒. 廣州百勝房產有限公司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
案例92:石家莊市商業銀行金橋支行訴河北省國際貨運代理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上訴案
8. 合同法包括哪些基本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8)合同法條目錄擴展閱讀
《合同法》中關於居間合同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二十六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第四百二十七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9. 合同法全文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是於1999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
全文內容這里應該寫不下,參見以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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