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價成本監審目錄
① 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修訂有哪些亮點
近日國家發改委修訂了《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發改委價格司副司長丁傑今日介紹到,修訂後的辦法更加註重加強壟斷行業監管,規范成本監審行為,可以說是成本監審最核心、最重要的制度。
三是嚴格定價成本的審核,明確政府定價成本的構成、核定方法和標准,以及不能進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支出等,加強對企業的成本約束和激勵,減少政府自由裁量權。
四是完善成本監審程序,促進成本監審工作更加規范化。
五是發揮第三方作用,明確定價機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和聘請專業機構和人員參與成本監審,提高成本監審效率。
六是提出逐步推進成本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七是建立成本監審檔案管理制度,實現成本監審資料可查詢、可追溯。
八是實行經營者失信懲戒機制,將經營者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丁傑表示,通過修訂《辦法》,進一步明確成本監審的職能定位,明確開展成本監審的原則、方法、程序、審核標准和法律責任,有利於規范成本監審行為,使成本監審工作在法制化的框架下進行,確保成本監審更客觀、公正、透明,為政府科學定價奠定堅實的基礎。
便民的政策用好就是好。
② 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表如何填
物業服務的定價,是根據你實際使用的情況,作為報物價局進行備案的材料,也是作為你今後收費的依據。
所以欄目中的具體內容,需要根據你自己的實際情況,再加上今後可能出現的變化考量而確定。
③ 物價局是怎樣定價的
物價局有個定價准則目錄。按照批準的定價目錄和定價許可權,制定我省版的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權價,公布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審定、調整列名管理的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及中介服務收費;會同財政部門審定、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性收費許可證制度和年度審驗工作。
④ 福建省物價局的直屬機構
(一)省物價局價格監督檢查分局
主要職責:監督檢查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價格政策的執行情況;參與起草價格監督檢查政策規定;組織開展全省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檢查,依法查處各種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違法案件;依法開展反價格壟斷及其他法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的執法工作;受理價格行政處罰過程中的行政復議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受理、查處價格投訴舉報;組織開展社會價格監督活動;負責省級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工作。
價格監督檢查分局機構規格為正處級,行政編制4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二)省物價局價格成本監審分局
主要職責:擬訂農產品成本調查計劃,部署和檢查全省范圍內的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研究分析農產品成本變化原因,預測農產品成本變動趨勢。對列入我省成本監審目錄和聽證目錄以及暫未列入成本監審目錄、但確需監控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實施定調價前成本監審和定期成本監審。負責重要商品、服務和收費成本的專項調查和分析。
價格成本監審分局機構規格為正處級,行政編制2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⑤ 什麼叫監審
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價格決策的科學性,規范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者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以下簡稱制定價格)過程中的定價成本監審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定價成本監審(以下簡稱成本監審)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價格過程中在調查、測算、審核經營者成本基礎上核定定價成本的行為。本辦法所稱定價成本是指全國或一定范圍內經營者生產經營同種商品或者提供同種服務的社會平均合理費用支出,是政府制定價格的基本依據。 第四條 成本監審具體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成本調查機構(以下簡稱成本調查機構)組織實施。 各級成本調查機構負責本級價格主管部門定價許可權范圍內的成本監審具體事務,也可接受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委託或下級價格主管部門請求對相關經營者成本實施成本監審。 第五條 成本監審實行目錄管理。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確定,並對外公布。 列入價格聽證目錄的所有商品和服務以及雖未列入價格聽證目錄但需要實行聽證的,自動列入成本監審目錄。 制定暫未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成本監審。 第六條 成本監審應當遵循公平、科學、規范、效率的原則。 第七條 成本監審實行制定價格前監審(以下簡稱定調價監審)和定期監審相結合的制度。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成本監審目錄中確定不同商品和服務的定期監審的間隔時限,定期監審的間隔時限最短不得少於一年。 第八條 對同一經營者同一種商品或服務成本,同一會計年度內不得交叉實施或重復實施定調價監審和定期監審。 第九條 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未經定調價監審或定期監審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不得制定價格。 第十條 成本調查機構應當對生產經營同種商品或者提供同種服務的所有經營者實施成本監審。經營者數量眾多的,成本調查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定一定數量的有代表性的經營者實施成本監審。 第十一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商品和服務成本的實際情況,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制定具體商品和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具體商品和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應當包括相關商品或服務定價成本的構成項目、核定方法和標准等內容。對於地方定價目錄中的商品和服務,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協調制定全國統一的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第十二條 定價成本應當依據經營者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合理費用進行核算。下列費用不得列入定價成本: (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費用; (二)與實施成本監審的商品或服務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 (三)不符合相關商品或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規定的費用; (四)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其他不合理費用。 第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准確記錄與核算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 經營者應當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及其密切相關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和收入分別核算。 第十四條 經營者應當根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成本監審的要求提交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成本資料(以下簡稱成本資料),並對所提供成本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成本資料包括下列內容: (一)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求和規定表式核算填報的成本報表。 (二)經注冊會計師或稅務、審計等政府部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三)其他與成本相關的資料。 沒有正式營業的,應當提供有權審批單位審查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要求和規定表式測算填報的成本報表。 第十五條 成本調查機構應當對經營者報送的成本資料進行初審。成本資料內容不完整的,應當要求經營者補充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經營者報送的成本資料經初審合格的,成本調查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相關商品或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及有關規定對經營者成本進行審核。成本調查機構對經營者成本核增核減的意見及理由,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經營者。經營者對成本核增核減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成本調查機構提出書面意見及理由。成本調查機構完成單個經營者的成本審核工作後,應當按照最終核定的成本數據填列經營者成本核定表。 第十七條 成本調查機構完成每一項目成本審核工作後,應當根據所有被監審的經營者的成本核定表核算定價成本,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成本監審報告。成本監審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成本監審項目; (二)成本監審依據; (三)成本監審程序; (四)成本審核的主要內容; (五)經營者成本核增核減情況及其理由; (六)經營者成本核定表; (七)定價成本;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成本監審報告必須經參與成本審核人員簽名或蓋章,並應加蓋成本調查機構公章或者成本監審專用章。 第十八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對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未經成本監審制定價格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況嚴重的通報批評。對造成重大影響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或者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從事成本監審工作的人員與經營者有利害關系的,在審核該經營者成本時應當迴避。成本調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依法獲得的經營者成本資料用於成本監審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經營者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 從事成本監審工作的人員在成本監審工作中,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以及未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提交成本資料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及時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經營者提供的成本資料少於第十四條規定內容並且不能根據成本調查機構要求補充提供的,或者提供虛假成本資料的,成本調查機構應當不予實施成本監審或者中止實施當次成本監審。 第二十二條 成本監審的工作經費,可申請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三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國家行政機關的收費標准時,應當按照本辦法實施成本監審。 第二十四條 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價格時,參照本辦法實施成本監審。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監審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⑥ 定價成本的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提高政府制定物業服務收費的科學性、合理性,根據《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者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准,對相關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定價成本,是指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物業服務社會平均成本。
第三條 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工作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工作。
第四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數量眾多的,可以選取一定數量、有代表性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成本監審。
第五條 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相關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為與物業服務直接相關或者間接相關的費用。
(三)對應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與物業服務內容及服務標准相對應。
(四)合理性原則。影響物業服務定價成本各項費用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准或者社會公允水平。
第六條 核定物業服務定價成本,應當以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原始憑證與賬冊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真實、完整、有效的成本資料為基礎。
第七條 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由人員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和維護費用、綠化養護費用、清潔衛生費用、秩序維護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辦公費用、管理費分攤、固定資產折舊以及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組成。
第八條 人員費用是指管理服務人員工資、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以及根據政府有關規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
第九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和維護費用是指為保障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和運行、維護保養所需的費用。不包括保修期內應由建設單位履行保修責任而支出的維修費、應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十條 綠化養護費是指管理、養護綠化所需的綠化工具購置費、綠化用水費、補苗費、農葯化肥費等。不包括應由建設單位支付的種苗種植費和前期維護費。
第十一條 清潔衛生費是指保持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所需的購置工具費、消殺防疫費、化糞池清理費、管道疏通費、清潔用料費、環衛所需費用等。
第十二條 秩序維護費是指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秩序所需的器材裝備費、安全防範人員的人身保險費及由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的服裝費等。其中器材裝備不包括共用設備中已包括的監控設備。
第十三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是指物業管理企業購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用,以物業服務企業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單和所交納的保險費為准。
第十四條 辦公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為維護管理區域正常的物業管理活動所需的辦公用品費、交通費、房租、水電費、取暖費、通訊費、書報費及其它費用。
第十五條 管理費分攤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管理多個物業項目情況下,為保證相關的物業服務正常運轉而由各物業服務小區承擔的管理費用。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折舊是指按規定折舊方法計提的物業服務固定資產的折舊金額。物業服務固定資產指在物業服務小區內由物業服務企業擁有的、與物業服務直接相關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資產。
第十七條 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是指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按規定同意由物業服務費開支的費用。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相關項目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方法和標准審核。
第十九條 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住房公積金以及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的計提基數按照核定的相應工資水平確定;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比例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比例確定,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的計提比例按當地政府規定比例確定,超過規定計提比例的不得計入定價成本。醫療保險費用應在社會保險費中列支,不得在其它項目中重復列支;其他應在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的費用,也不得在相關費用項目中重復列支。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折舊採用年限平均法,折舊年限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企業確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明顯低於實際可使用年限的,成本監審時應當按照實際可使用年限調整折舊年限。固定資產殘值率按3%-5%計算;個別固定資產殘值較低或者較高的,按照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殘值率。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將專業性較強的服務內容外包給有關專業公司的,該項服務的成本按照外包合同所確定的金額核定。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只從事物業服務的,其所發生費用按其所管轄的物業項目的物業服務計費面積或者應收物業服務費加權分攤;物業服務企業兼營其它業務的,應先按實現收入的比重在其它業務和物業服務之間分攤,然後按上述方法在所管轄的各物業項目之間分攤。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未具體規定審核標準的其他費用項目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和政策規定審核,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應符合一定范圍內社會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表(略)
⑦ 如何四川省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充分利用
一、監審目錄的主要內容。監審目錄的直接依據是《四川省定價目錄(2015年版)》,監審項目名稱與定價目錄保持一致;根據成本監審目錄的確定原則,納入監審目錄的項目為19項(定價目錄為37項),與現行成本監審目錄相比減少18項,減少的主要項目涉及:部分農業生產資料、部分葯品、工業消費品、交通運輸、公用事業、中介服務、房地產等,同時,新增了管道運輸、停車收費、養老服務、危險廢物處置等;
二、成本監審職責界定明確。按照國家明確的「誰定價、誰監審」的原則,省、市、縣三級價格主管部門的監審許可權,與定價目錄保持一致;定價許可權移交交通部門的項目,由交通部門的定價管理機構實施監審權。定價成本監審的責任主體更加明確。
三、成本監審和調查的范圍清晰。成本監審和調查是政府制定價格的重要程序,凡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未經成本監審不得制定和調整價格,其他暫未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定調價時應當加強成本調查。通過成本監審目錄的清單化,成本監審和調查的范圍更加清晰。
四、合理確定成本定期監審周期。為適應價格動態監管要求,我們對原監審目錄的定期監審周期的設定做了修訂,將固定周期制修改為確定周期制,根據具體價格項目的政策執行情況,合理確定定期監審周期,便於操作,符合實際,更能體現「管細管好管到位」的價格改革監管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