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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勞務受害賠償目錄

發布時間: 2021-03-05 17:04:30

『壹』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和人身損害賠償的處理有什麼區別

處理原則都是根據損害與當事人行為的因果關系,確定各自應當承擔的份額

『貳』 提供勞務者受害賠償糾紛

你好,建議你分兩步步走。
第一,提出被告不適格的抗辯。因為受傷的小工屬於內在執行工作任務容的過程中受到的侵害,應該由僱傭其工作的工作單位,並且建築承包工程隊對建築作業人員沒有進行安全防護和安全保障措施,存在重大過失,建築工程包工隊應承擔主要侵權責任,你不屬於適格的被告,不應對該小工承擔責任。
第二,如果法院同意了你不適格的請求,建築工程承包人對小工進行賠償以後可能會對你提起訴訟要求你分擔他們的賠償,因為你對於你的工程質量應該負責。你和工友合夥為施工建築了竹架,你應該對你所建造的竹架的質量和安全性負責任,應該在你的責任范圍內承擔,這主要看你的建築竹架的所得金額,和其他現實情況法院進行分析判決。

希望可以幫到你

『叄』 工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兩者有何區別

工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是兩類常見的糾紛,兩者之間存在很多相似的地方,在實務當中也容易發生混淆。工傷與提供勞務者受害的概念劃分是對因工作遭受傷害進行的法律上劃分,但傷害的自然屬性是相同的,即都會給受害人帶來因殘疾而造成勞動能力下降、行動不便、精神創傷、削弱或喪失未來發展機會等不利後果。

傷害在本質上的一致性使得工傷及提供勞務者受害的比較具有意義,兩者也因此在賠償項目上有很多相似的地方。

『肆』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被告怎麼辦

1,受害來者可以直接起訴實際源侵權人,或者在起訴僱主過程中追加實際侵權人為被告。
2,雇員(提供勞務者)在僱傭活動中受第三方侵害造成人身損害,應當以第三方(實際侵權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如果以僱主為被被告起訴的,僱主在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追償。
3,《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伍』 【勞務關系】勞務關系中勞動者受傷應該怎樣賠償

首先要看是否可以鑒定是工傷了,如果是工傷的話用人單位是要賠償的。回
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答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准。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陸』 法律問題,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的一方受到損害,誰負責賠償,盡量列舉法條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提供勞務受害賠償目錄擴展閱讀:

目前在社會實踐中,大量存在著個人之間提供與接受勞務的行為,而個人之間勞務關系普遍存在著設施不健全、安全保障措施較少、提供勞務者對安全勞動的意識較差、接受勞務者疏於管理等問題,這些問題直接導致了個人之間勞務關系爭議案件的高發。

本文以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案件為例,試分析侵權責任法實施後因法律規則的變化對提供勞務受害案件責任分擔產生的影響。

甲與丙、丁共同為戊裝修房屋,裝修工程於某日晚7時完工後,戊在家中設宴招待甲、丙、丁三人。甲飲酒後,於當晚9時騎兩輪摩托車與一電動車相撞,電動車肇事後逃逸,無法查找。甲被送往醫院住院12日後,因搶救無效死亡。甲妻乙起訴到法院,訴稱甲受雇於丙為戊裝修房屋,請求法院判決丙、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種觀點認為,甲因過錯對損害發生承擔70%的責任,丙因僱傭關系承擔20%的責任,戊因未盡合理照顧義務致甲飲酒後駕車承擔10%的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同甲、丙的責任承擔,但認為戊承擔10%的責任於法無據,甲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自行承擔酒後駕車的風險。

法律關系的認定

案例中,甲與丙、甲與戊、丙與戊之間法律關系的認定是適用法律的前提。在侵權責任法實施後,法律關系認定中發生的最大變化是「使用人責任理論」取代了「僱用人責任理論」。當然,這一變化也與司法實踐的需要密切相關。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則適用以存在僱用關系為前提,如不存在僱用關系,則駁回原告之訴訟請求。這使得一些難以證明僱用關系的原告在實踐中無法獲得司法救濟。

而侵權責任法實施後,在適用法律規則進行裁判時,只需要確定使用人即可,並不需要原告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僱用關系,實際上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適用范圍有所擴張。

關於使用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認定:

第一,是否提供了勞務;

第二,接受勞務一方是否因為提供勞務而受有利益;

第三,提供勞務者是否接受了指示、控制、管理或者監督;第四,提供勞務是否違反接受勞務一方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在司法實踐中,使用人的確定是一個難點。在很多情況下,所謂的使用人作為組織者自己也參與勞動,而且僅僅是比別人多拿一些工資,此時,究竟如何認定使用人頗為令人頭疼。

案例中,丙作為提供勞務的組織者,而戊作為房主最終支付了報酬,從上述關於使用人的認定標准來看,筆者認為,丙作為使用人更為合理。

戊雖然是報酬的最終支付者,而且從表面上看也是裝修工程的最終受益人,但其對丙卻不存在指示、控制、管理或者監督,其所獲得的利益是丙所交付的勞動成果,而並非直接享有甲提供勞務的工作成果。

因此,甲、戊之間並不存在著直接的法律關系,其二者表面上看似聯系頗為緊密的原因是,丙、戊之間存在的承攬法律關系,而戊因為丙交付甲參與勞動的工作成果而受有利益,但其受有利益的原因是丙、戊之間的承攬法律關系。因此,應當認定為甲、丙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丙、戊之間存在承攬合同關系。

『柒』 提供勞務受害賠償標准九級傷殘的賠償計算方式

九級工抄傷待遇主要包括: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條例確定,解除勞動關系時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根據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條例確定,解除勞動關系時領取)、停工留薪期工資(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確定)、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以上所有待遇,均由用人單位承擔。如果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用人單位主要承擔: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捌』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般賠償多少

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費用,要根據受傷的具體內情況賠償。
容勞務者受害責任,是指個人之間存在勞務關系的前提下,提供勞務者因勞務活動而受到傷害,在提供勞務者向接受勞務一方主張損害賠償時,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玖』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的案由認定

勞務者受害責任,是指個人之間存在勞務關系的前提下,提供勞務者因勞務活動而受到傷害,在提供勞務者向接受勞務一方主張損害賠償時,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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