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供地目錄
❶ 20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令《劃撥用地目錄》沒有關於宗教寺廟用地這條!廣東地方文件也沒有,請問我寺廟用地可
不能享受劃撥用地,可以用出讓的方式解決,這是允許的。
宗教用地非常特殊,對其性質及供地方式,《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均未作明確規定,在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全國土地分類(試行)》(國土資發[2001]255號)將宗教用地劃入「特殊用地」類。在本次修改中,《規定》(修訂草案)增加了一條作為第七條,明確「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所需宗教自用地,由宗教團體提出申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後,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❷ 劃撥土地范圍有哪些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土地補償、安置等版費用後將該幅權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明確,下列用地使用權可採取劃撥方式取得: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規定,軍事、社會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繼續劃撥取得;國家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產業)、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積極探索實行有償使用,對其中的經營性用地先行實行有償使用。
劃撥土地必須按照《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2008年版)規定的用途和要求使用。
❸ 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有哪些方式
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建設用地項目,由用地單位申請,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以劃撥方式供地。具體為:
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一)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用地
1.辦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訊等特殊專用設施。
(二)軍事用地
1.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
2.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3.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機場、港口、碼頭。
4.軍用洞庫、倉庫、輸電、輸油、輸氣管線。
5.軍用通信、通訊線路、偵察、觀測台站和測量、導航標志。
6.國防軍品科研、試驗設施。
7.其他軍事設施。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城市基礎設施用地
1.供水設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凈水廠、輸配水工程、水質檢測中心、調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氣供應設施:包括人工煤氣生產設施、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液化石油氣儲配站、天然氣輸配氣設施。
3.供熱設施:包括熱電廠、熱力網設施。
4.公共交通設施:包括城市輕軌、地下鐵路線路、公共交通車輛停車場、首末站(總站)、調度中心、整流站、車輛保養場。
5.環境衛生設施:包括雨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廠、垃圾(糞便)處理設施、其它環衛設施。
6.道路廣場: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廣場。
7.綠地:包括公共綠地(住宅小區、工程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地除外)、防護綠地。
(四)非營利性郵政設施用地
1.郵件處理中心、郵政支局(所)。
2.郵政運輸、物流配送中心。
3.郵件轉運站。
4.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
5.集裝容器(郵袋、報皮)維護調配處理場。
(五)非營利性教育設施用地
1.學校教學、辦公、實驗、科研及校內文化體育設施。
2.高等、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宿舍、食堂、教學實習及訓練基地。
3.托兒所、幼兒園的教學、辦公、園內活動場地。
4.特殊教育學校(盲校、聾啞學校、弱智學校)康復、技能訓練設施。
(六)公益性科研機構用地
1.科學研究、調查、觀測、實驗、試驗(站、場、基地)設施。
2.科研機構辦公設施。
(七)非營利性體育設施用地
1.各類體育運動項目專業比賽和專業訓練場(館)、配套設施(高爾夫球場除外)。
2.體育信息、科研、興奮劑檢測設施。
3.全民健身運動設施(住宅小區、企業單位內配套的除外)。
(八)非營利性公共文化設施用地
1.圖書館。
2.博物館。
3.文化館。
4.青少年宮、青少年科技館、青少年(兒童)活動中心。
(九)非營利性醫療衛生設施用地
1.醫院、門診部(所)、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
2.各級政府所屬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專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級政府所屬的婦幼保健所(院、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十)非營利性社會福利設施用地
1.福利性住宅。
2.綜合性社會福利設施。
3.老年人社會福利設施。
4.兒童社會福利設施。
5.殘疾人社會福利設施。
6.收容遣送設施。
7.殯葬設施。
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十一)石油天然氣設施用地
1.油(氣、水)井場及作業配套設施。
2.油(氣、汽、水)計量站、轉接站、增壓站、熱采站、處理廠(站)、聯合站、注水(氣、汽、化學助劑)站、配氣(水)站、原油(氣)庫、海上油氣陸上終端。
3.防腐、防砂、鑽井泥漿、三次採油制劑廠(站)、材料配製站(廠、車間)、預制廠(車間)。
4.油(氣)田機械、設備、儀器、管材加工和維修設施。
5.油、氣(汽)、水集輸和長輸管道、專用交通運輸設施。
6.油(氣)田物資倉庫(站)、露天貨場、廢舊料場、成品油(氣)庫(站)、液化氣站。
7.供排水設施 、供配電設施、通訊設施。
8.環境保護檢測、污染治理、廢舊料(物)綜合處理設施。
9.消防、安全、保衛設施。
(十二)煤炭設施用地
1.礦井、露天礦、煤炭加工設施,共伴生礦物開采與加工場地。
2.礦井通風、抽放瓦斯、煤層氣開采、防火灌漿、井下熱害防治設施。
3.採掘場與疏干設施(含控制站)。
4.自備發電廠、熱電站、輸變電設施。
5.礦區內煤炭機電設備、儀器儀表、配件、器材供應與維修設施。
6.礦區生產供水、供電、燃氣、供氣、通訊設施。
7.礦山救護、消防防護設施。
8.中心試驗站。
9.專用交通、運輸設施。
(十三)電力設施用地
1.發(變)電主廠房設施及配套庫房設施。
2.發(變)電廠(站)的專用交通設施。
3.配套環保、安全防護設施。
4.火力發電工程配電裝置、網控樓、通信樓、微波塔。
5.火力發電工程循環水管(溝)、冷卻塔(池)、閥門井水工設施。
6.火力發電工程燃料供應、供熱設施,化學樓、輸煤綜合樓,啟動鍋爐房、空壓機房。
7.火力發電工程乙炔站、制氫(氧)站,化學水處理設施。
8.核能發電工程應急給水儲存室、循環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環水進排水口及管溝、加氯間、配電裝置。
9.核能發電工程燃油儲運及油處理設施。
10.核能發電工程制氫站及相應設施。
11.核能發電工程淡水水源設施,凈水設施,污水、廢水處理裝置。
12.新能源發電工程電機,廂變、輸電(含專用送出工程)、變電站設施,資源觀測設施。
13.輸配電線路塔(桿),巡線站、線路工區,線路維護、檢修道路。
14.變(配)電裝置,直流輸電換流站及接地極。
15.輸變電、配電工程給排水、水處理等水工設施。
16.輸變電工區、高壓工區。
(十四)水利設施用地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擋水、泄水建築物、引水系統、尾水系統、分洪道及其附屬建築物,附屬道路、交通設施,供電、供水、供風、供熱及製冷設施。
2.水庫淹沒區。
3.堤防工程。
4.河道治理工程。
5.水閘、泵站、涵洞、橋梁、道路工程及其管護設施。
6.蓄滯洪區、防護林帶、灘區安全建設工程。
7.取水系統:包括水閘、堰、進水口、泵站、機電井及其管護設施。
8.輸(排)水設施(含明渠、暗渠、隧道、管道、橋、渡槽、倒虹、調蓄水庫、水池等)、加壓(抽、排)泵站、水廠。
9.防汛抗旱通信設施,水文、氣象測報設施。
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術推廣所(站)、試驗地設施。
(十五)鐵路交通設施用地
1.鐵路線路、車站及站場設施。
2.鐵路運輸生產及維修、養護設施。
3.鐵路防洪、防凍、防雪、防風沙設施(含苗圃及植被保護帶)、生產防疫、環保、水保設施。
4.鐵路給排水、供電、供暖、製冷、節能、專用通信、信號、信息系統設施。
5.鐵路輪渡、碼頭及相應的防風、防浪堤、護岸、棧橋、渡船整備設施。
6.鐵路專用物資倉儲庫(場)。
7.鐵路安全守備、消防、戰備設施。
(十六)公路交通設施用地
1.公路線路、橋梁、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
2.公路通信、監控、安全設施。
3.高速公路服務區(區內經營性用地除外)。
4.公路養護道班(工區)。
5.公路線路用地界外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風沙設施及公路環境保護、監測設施。
(十七)水路交通設施用地
1.碼頭、棧橋、防波堤、防沙導流堤、引堤、護岸、圍堰水工工程。
2.人工開挖的航道、港池、錨地及停泊區工程。
3.港口生產作業區。
4.港口機械設備停放場地及維修設施。
5.港口專用鐵路、公路、管道設施。
6.港口給排水、供電、供暖、節能、防洪設施。
7.水上安全監督(包括沿海和內河)、救助打撈、港航消防設施。
8.通訊導航設施、環境保護設施。
9.內河航運管理設施、內河航運樞紐工程、通航建築物及管理維修區。
(十八)民用機場設施用地
1.機場飛行區。
2.公共航空運輸客、貨業務設施:包括航站樓、機場場區內的貨運庫(站)、特殊貨物(危險品)業務倉庫。
3.空中交通管理系統。
4.航材供應、航空器維修、適航檢查及校驗設施。
5.機場地面專用設備、特種車輛保障設施。
6.油料運輸、中轉、儲油及加油設施。
7.消防、應急救援、安全檢查、機場公用設施。
8.環境保護設施:包括污水處理、航空垃圾處理、環保監測、防雜訊設施。
9.訓練機場、通用航空機場、公共航運機場中的通用航空業務配套設施。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十九)特殊用地
1.監獄。
2.勞教所。
3.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
❹ 劃撥使用國有土地包括哪些范圍
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採取劃撥方式供應土地:
㈠國家機關用地。國家機關指國家權力機關,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行政機關,即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或者職能部門;國家審判機關,即各級人民法院;國家檢察機關,即各級人民檢察院;國家軍事機關,即國家軍隊的機關。以上機關用地屬於國家機關用地。
㈡軍事用地。指軍事設施用地,包括軍事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台站和測量、導航標志;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訊線路等輸電、輸油、輸氣管線;其他軍事設施用地。
㈢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指城市給水、排水、污水處理、供電、通信、煤氣、熱力、道路、橋涵、市內公共交通、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消防、路標、路燈等設施用地。
㈣公益事業用地。指各類學院、醫院、體育場館、圖書館、文化館、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防疫站等文體、衛生、教育、福利事業用地。
㈤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指中央投資、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資,以及國家採取各種優惠政策重點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等能源項目;鐵路、公路、港口、機場等交通項目;水庫水電、防洪、江河治理等水利項目用地。
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法律和法規明確規定可以採用劃撥方式供地的其他項目用地。
❺ 國家土地資源管理局廢止的劃撥土地目錄
你找的是已經廢止的那個,可看以下鏈接:
http://law..com/pages/chinalawinfo/3/43/_0.html
或者:http://www.66law.cn/lawlib/viewlawlib.aspx?id=14324
還有一些鏈接回已經發答給你了。
❻ 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無償取得的劃撥工業用地拆遷土地使用權補償款補交土地出讓金嗎
首先得明確一點:什麼樣的土地可以轉讓?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是:只有國有土地才可以依法轉讓。土地所有權有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兩種,目前只有國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才可以依法轉讓,像農村集體土地之前的私下轉讓實際上是不合法的。
如果你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且使用權類型是出讓的話,只要有人出價向你買土地,你可以依法轉讓土地給別人,當然是別人付錢給你了。國家將土地使用權交付你使用的,你付錢給國家,相當於一級市場,叫做出讓,你再轉手給別人,相當於二級市場,叫做轉讓。國家出讓給你的時候,你交錢,你轉給別人的時候,當然是別人交錢給你了。具體涉及到很多方面的東西,這里就簡單跟你說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