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文獻嗎
① 遺囑的什麼是遺囑
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徵:
一、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二、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三、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四、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
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 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五、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系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遺囑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遺囑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規定。遺囑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這里所說的遺囑有效要件,僅指遺囑有效的實質要件。
一、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准。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後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二、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後於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准。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規定屬於強行性規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照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四、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五、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民事行為無效。遺囑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容違反社會公德,則也不能有效。
② 遺囑是法律行為嗎
遺囑是處分自己遺產的文書,不是法律行為。
訂立遺囑,是設定立遺囑人死後遺產如何處理的行為,屬於民事法律行為。
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作為參考文獻。
非物質文化遺產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激發人類的創造力。
(3)遺囑是文獻嗎擴展閱讀:
非物質文化遺產之所以要保護,不是因為好看,而是因為有用!如果「非遺」是中看不中用的東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就跟古董和藝術品收藏沒有什麼區別了。
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時代,非物質的無形的遺產更加重要,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包含著難以言傳的意義、情感和特有的思維方式、審美習慣,蘊藏著傳統文化的最深的根源,保留著形成該民族文化的原生狀態。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的特點是不脫離民族特殊的生活生產方式,是民族個性、民族審美習慣的「活」的顯現。它依託於人本身而存在,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為表現手段,並以身口相傳作為文化鏈而得以延續,是「活」的文化及其傳統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過程來說,人的傳承就顯得尤為重要。
④ 什麼是遺囑
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其財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文書。
⑤ 遺囑是法律事實嗎
遺囑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當然是法律事實了
接受遺囑繼承屬於意思表示,這樣能夠產生繼承的法律效果,當然也是法律實施了
法律行為的定義是這樣的,當事人訂立的旨在能夠引起權利義務的發生變更和消滅的行為
⑥ 世界遺產公約屬於什麼文獻類型
主要任務: 1、在選擇錄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地區時,負有對世界遺內產進行定義和解釋的責容任。 2、審查世界遺產保護狀況報告。當名錄中的遺產沒有得到恰當的處理和保護時,該委員會有權讓締約國採取特別性保護措施。 3、經過與有關締約國協商,該委員會可以做出決定,把瀕危遺產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 4、管理世界遺產基金(即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基金)。對為保護遺產而申請援助的國家給予技術和財力上的援助。分類:自然、文化、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文化景觀、非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