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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引用標點

發布時間: 2021-03-28 14:01:43

① 法律文書怎樣正確引用法律中的條、款、項、目

在製作法律文書時,我們經常引用法律條文,對「條」的引用不存在爭議,但涉及款、項、目的引用時則出現一些混亂,很容易使人誤解,影響了引用法律的准確性。 一般來講,一件(部)法律由章、節、條、款、項、目組成,個別重要的法典還分編。編、章、節是對法條的歸類,所以,在適用法律時只需引用到條、款、項、目即可,無需指出該條所在的編、章、節。因此,弄懂法律規范中條、款、項、目的含義,在執法活動中正確適用法律規范的條、款、項、目,對於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質量是大有益處的。 一、「條」 1.條的概念 法律規范的「條」,又稱「法條」,是組成法律規范的基本單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條組成的。如《食品衛生法》由57個法條組成。法律規范的「條」,是法律規范對某一個具體法律問題的完整規定,如:《食品衛生法》第七條 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營養、衛生標准。2.條的書寫一般來講,條的數目的書寫應使用中文,如《食品衛生法》第七條。執法活動中,對一個涉法問題作出決定時,可能要適用多個法條。 二、「款」 1.款的概念。「款」是「條」的組成部分。在一般情況下,每一款都是一個獨立的內容或是對其前一款內容的補充表述。如: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偽造、塗改、出借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2.款的表現形式。「款」的表現形式為條中的自然段,每個自然段為一款。「款」前不冠以數字以排列其順序。如《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的兩款,款前均無數字。有數字排列的不稱為款。如:第三十三條 食品衛生監督職責是:(一)進行食品衛生監測、檢驗和技術指導;(二)協助培訓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監督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健康檢查;(三)宣傳食品衛生、營養知識,進行食品衛生評價,公布食品衛生情況;(四)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並參加工程驗收;(五)對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進行調查,並採取控制措施;(六)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巡迴監督檢查;(七)對違反本法的行為追查責任,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八)負責其他食品衛生監督事項。上條第一段冒號下為:(一)進行食品衛生監測、檢驗和技術指導。該段文字雖然是另起一行,但因為上段結束符號是冒號,本段開始前有(一),因此,該段文字不視為是一個自然段,也不能認為其是一款。3.關於款的數目的書寫。款的數目的書寫一般應當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數字。如《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不寫作《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2款。4.款的適用款一般可以獨立適用,如《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一個法條有兩款或者兩款以上的,應當適用到款。一個法條只有一款的,應當直接適用該法條,不應稱作該條第一款,如:《食品衛生法》第七條 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營養、衛生標准。在引用時,就應該寫作「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七條」,而不是「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七條第一款」。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條、款、項,目順序的通知》,如果某一條下面沒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幾項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三條只有(一)(二)等八項,就不要寫「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而直接寫「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三、「項」 1.項的概念一般來講,「項」是以列舉的形式對前段文字的說明。如: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對該食品生產經營者採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並責令進行清洗消毒。經檢驗,屬於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銷毀;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該條的二個項是對前段文字中「下列臨時控制措施」的列舉式說明。2.項的表現形式含有項的法條,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應的文字表述。「項」前冠以數字以對列舉的內容進行排列。如《食品衛生法》三十三條,各項前都冠以(一)、(二)、(三)等數字,而且這些數字只能以中文數字加括弧的形式出現。3.項的數目的書寫項的數目的書寫一般應當使用中文加括弧,不用阿拉伯數字。如《食品衛生法》三十三條第(三)項,不寫作《食品衛生法》三十三條第3項。4.項的適用對含有項的法條,適用時應當適用到項;適用到項,是對具體違法行為性質和情節的一種界定。如果不適用到項,就無法確定是多項違法行為之中的哪一種,有適用法律不準確之嫌。 四、「目」 1.目的概念「目」隸屬於項,是法律規范中最小的單位。「目」的特性與作用與「項」相似,不同的是項對條或款的列舉式說明,而「目」是對項的列舉式說明。如《公共場所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二十元至二萬元、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處罰。上述處罰可單獨使用,也可合並使用。(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罰:1.違反《條例》第六條,衛生制度不健全或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上崗者;2.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不按時進行健康檢查者;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一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2.目的表現形式目的前面冠以阿拉伯數字,並在阿拉伯數字後加點(在具體引用法條的目時,只註明阿拉伯數字,無須加點),例如《公共場所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2目。3.目的適用如果某個法條或款的內容有「項」,而「項」下還有「目」的,在適用法律時就應當適用到「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條、款、項目順序的通知》中規定: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條文時,應按條、款、項、目順序來寫,即條下為款,款下為項,項下為目。二、如果某一條下面沒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幾項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懲治反革命條例第十條只有(一)(二)(三)三項,就不要寫「第十條第一款第×項」。三、過去頒布的規范性的文件中,如對條、款、項、目的使用另有順序,或另用其他字樣標明條款時,可仍照該文件的用法引用。如《公共場所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二十元至二萬元、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處罰。上述處罰可單獨使用,也可合並使用。(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罰:1.違反《條例》第六條,衛生制度不健全或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上崗者;2.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不按時進行健康檢查者;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一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在《公共場所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原條文中對條款用法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因此《公共場所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法律引用可以為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2目,也可以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兩者均有法律依據。

② 引用別人的話的標點符號怎麼用

引用別人的話用標點符號引號。

引號表示文中引用的部分。有雙引號和單引號兩種,分別標志為「」『』和『』「」。其中『』和「」為曲尺形的引號,在「」『』西式引號中不方便使用的時候使用,最早來自日本的鉤括弧(日語的「鉤括弧」在日語中不全是引號)。但是港澳台地區已經習慣在橫排時使用『』和「」。

然而,自2010年代,中式引號『』和「」在中國大陸也被廣泛使用,並且經常出現在廣告、海報、電視頻道字幕等場合。

(2)法條引用標點擴展閱讀:

相關應用:

中國大陸地區標准:先用雙引號「 」,內部如需再引用,再用單引號『』,若再需引用,使用雙引號「」,以此類推。直排仍保持雙引號在外,改用『』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標點符號用法》,1995年12月13日發布,1996年6月1日實施。)然而,自2010年代,中式引號『』和「」在中國大陸也被廣泛使用,並且經常出現在廣告、海報、電視頻道字幕等場合。

台灣地區標准:先用單引號「」,內部如需要引用,再用雙引號『』。而雙引號內部又需要引用,則再用單引號,如此類推。

(根據「中華民國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重訂標點符號手冊》,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台灣學術網路三版。)直接引用別人的話,用引號;間接引用別人的話,不用引號。連續引用幾個文段時,每段開頭都要用前引號,只在最後一段用後引號。

註:由於 「『』、「」」橫排一般只在港澳台地區及日本使用,但是使用方法有一定的差異:在漢語中「『』、「」」分別為雙引號和單引號,所以在港澳台使用「『』、「」」時應遵守當地的標准。但在日本,「」是引號,而『』是書名號。

1、表示引用。

2、表示特定稱謂。

3、表示特殊含義。

4、表示諷刺和嘲笑。

5、突出強調。

③ 行文中引用文件用什麼標點符號

一、行文中引用文件用的標點符號是(書名號《》)
如:《關於發布(保稅區內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容《某縣人民政府關於檢查檔案法貫徹執行情況的通知》。
二、分析:
法律、規章的名稱是必須使用書名號的。黨政機關公文會較多地涉及到法律法規.當引用此類文件名時應當使用書名號。
三、標點符號的定義:
標點符號是書面語言的有機組成部分,是書面語言不可缺少的輔助工具。它幫助人們確切地表達思想感情和理解書面語言。

④ 法規條文中的標點用法

就是說,以下部分都是連續的一句子,只不過是分列而已.

⑤ 引用法條需不需要加腳注

引用法條是否需要加腳注要視情況而定。

引用法條是否需要加腳注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如果論文中引用的法律、法規、綱要、條例等,已在文中標出時間和出處,則沒有必要用腳注;另一種是如果沒有在文中標出時間和出處,則必須要加用腳注。

但是為了書寫規范,也為了把觀點和這些內容更好地區別,一般情況下,引用法條無論是否在文中標出時間和出處,也都會用腳注的方式。

(5)法條引用標點擴展閱讀:

寫書多用腳注,雜志多用章節附註,部分雜志把注釋作為腳注。寫作的時候,如果需要引用,盡量引用原文,並用「」標明,如果一句話引全,將句號標在引號裡面,並將腳注標號放在引號外面。

如果只引用半句,將標點放在引號外面,將腳注標號放在引號後、標點前。如果是對引用論文的歸納,則把腳注標號放在歸納句子完後的句號後,在腳注中標明「參見:」字樣。

有些雜志,要求這類引用與注釋(有時文中無法盡意,而加插說明又影響行文,所以用注的形式表達)作為腳注,而不放入到參考文獻中。

⑥ 如何引用法律規定中的條、款、項、目

1.條是法律規定中具體條文的基本劃分,是構成具體法律規定的基本單位。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就是由六十條組成的。

2.款是條的組成部分。在一般情況下,每一款都是一個獨立的內容或是對其前一款內容的補充表述。款的表現形式為條中的自然段。每個自然段為一款。該自然段前不冠以數字以排列其順序。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有兩款,分別是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和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款前均無數字。有數字排列的不稱為款。

3.項是以列舉的形式對前段文字的說明。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三)(四)(五)(六),該六項是對前段文字中下列情形的說明。項前冠以數字以對列舉的內容進行排列。

根據立法技術的不同需要,項可以依附於條,也可以依附於款。即條中可以有項,款中也可以有項。

4.目隸屬於項,是法律規范中最小的單位。目的特性與作用與項相似,不同的是項對條或款的列舉式說明,而目是對項的列舉式說明。

如《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職權的;5、濫用職權的。這五種情形,就是該項的五個目。


拓展資料

法律條文中的條款項目的區分,是由編、章、節、條、款、項、目構成的法律條款項目區分。弄懂法律規范中條、款、項、目的含義,在執法活動中正確使用法律規范的條、款、項、目,對於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質量是大有益處的。

網路法律條文中的條款項目的區分

⑦ 論文中引用法規法條規章制度怎樣標注

首先,反抄襲檢查是一個字一個字的和你對照原文,也就是說你在引用中可以用自己的語言對法條進行解釋,而不是照著法條原封不動的照搬。
當然,一般來說並不鼓勵引用法條的原文,你需要盡量避免出現引用的情況,或者盡量減少引用的條文占據全文的篇幅比例,有時候對於一些不得不引用的條文,光寫一些什麼法第幾條就湊合著了,不用具體寫出來。
看你問這個問題,一般來說可能是要寫畢業論文吧,這時候會有個捉蟲的檢查,就是看你論文是否出現抄襲或者雷同情況的,這裡面連標點也會算進去,請記得少用一點哦。

⑧ 如何正確引用法律的條、款、項、目

編輯同志:』 在審判工作中,經常要引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條文。我們發現,有的判決書、.裁定書在引用條文時,還寫了第x款、第x項。條文下面是否有款、項之分,條、款、項是怎樣區分的?對這一問題我們搞不清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也沒有明文規定。為了更好地實施兩法,准確地適用法律,請編輯同志予以解答為盼。 衡水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丘智丘智同志: 你來信詢問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關於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條、款、項、目順序的通知》曾經規定:「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條文時,應按條、款、項、目順序來寫,即條下為款,款下為項,項下為目。二、如果某一條下面沒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幾項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懲治反革命條例第十條只有(一)(二)(三)三項,就不要寫『第十條第一款第x項』。」下面以刑法、刑事訴訟法中的幾個條文來舉例說明: 刑法第九十八條是規定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的條文。這一條下面沒有分款、項,,在引用條文時應寫為「依照刑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是規定故怠傷害罪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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