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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引用舊法

發布時間: 2021-03-24 23:37:40

㈠ 新法修改後,引用舊法條可以嗎

太籠統,各個法律規定是不一樣的。例如:刑法的原則就是從舊兼從輕。

㈡ 如何在在法律文書上的表達舊刑事訴訟法

如果有關條文在2012年3月14日後經過修正,引用修正前的條文,表述為「1996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條」。


如果引用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前的條文,應當表述為「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條」。


參照:2012年最高法《關於在裁判文書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後刑法條文的批復》

一、根據案件情況,裁判文書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的刑法條文,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表述:

(一)有關刑法條文在修訂的刑法施行後未經修正,或者經過修正,但引用的是現行有效條文,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

(二)有關刑法條文經過修正,引用修正前的條文,表述為「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

(三)有關刑法條文經兩次以上修正,引用經修正、且為最後一次修正前的條文,表述為「經××××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

二、根據案件情況,裁判文書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前的刑法條文,應當表述為「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

三、根據案件情況,裁判文書引用有關單行刑法條文,應當直接引用相應該條例、補充規定或者決定的具體條款。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修訂前、後刑法名稱的通知》(法〔1997〕19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復》(法釋〔2007〕7號)不再適用。

㈢ 法律依據如何引用

在廣義法律的范疇內,法律是有位階的,但是我還真的沒有印象,要合同當事人版把解決糾紛適用的具權體法規都約定在合同里的,不過,既然是合同,為什麼不自己設計規則呢,主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而導致無效,自己的約定是效力最高的啊

㈣ 如何引用法律規定中的條

1、條的概念 法律規范的「條」,又稱「法條」,是組成法律規范的基本單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條組成的。如《食品衛生法》由57個法條組成。法律規范的「條」,是法律規范對某一個具體法律問題的完整規定,如:《食品衛生法》第七條 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營養、衛生標准。
2.條的書寫 一般來講,條的數目的書寫應使用中文,如《食品衛生法》第七條。 執法活動中,對一個涉法問題作出決定時,可能要適用多個法條。
二、「款」1.款的概念。「款」是「條」的組成部分。在一般情況下,每一款都是一個獨立的內容或是對其前一款內容的補充表述。如: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偽造、塗改、出借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2.款的表現形式。「款」的表現形式為條中的自然段,每個自然段為一款。「款」前不冠以數字以排列其順序。如《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的兩款,款前均無數字。有數字排列的不稱為款。如:第三十三條 食品衛生監督職責是:(一)進行食品衛生監測、檢驗和技術指導;(二)協助培訓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監督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健康檢查;(三)宣傳食品衛生、營養知識,進行食品衛生評價,公布食品衛生情況;(四)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並參加工程驗收;(五)對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進行調查,並採取控制措施;(六)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巡迴監督檢查;(七)對違反本法的行為追查責任,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八)負責其他食品衛生監督事項。上條第一段冒號下為:(一)進行食品衛生監測、檢驗和技術指導。該段文字雖然是另起一行,但因為上段結束符號是冒號,本段開始前有(一),因此,該段文字不視為是一個自然段,也不能認為其是一款。
3.關於款的數目的書寫。款的數目的書寫一般應當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數字。如《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不寫作《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2款。
4.款的適用 款一般可以獨立適用,如《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一個法條有兩款或者兩款以上的,應當適用到款。一個法條只有一款的,應當直接適用該法條,不應稱作該條第一款,如:《食品衛生法》第七條 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營養、衛生標准。在引用時,就應該寫作「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七條」,而不是「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七條第一款」。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條、款、項,目順序的通知》,如果某一條下面沒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幾項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三條只有(一)(二)等八項,就不要寫「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而直接寫「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三、「項」1.項的概念 一般來講,「項」是以列舉的形式對前段文字的說明。如: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對該食品生產經營者採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並責令進行清洗消毒。經檢驗,屬於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銷毀;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該條的二個項是對前段文字中「下列臨時控制措施」的列舉式說明。
2.項的表現形式 含有項的法條,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應的文字表述。「項」前冠以數字以對列舉的內容進行排列。如《食品衛生法》三十三條,各項前都冠以(一)、(二)、(三)等數字,而且這些數字只能以中文數字加括弧的形式出現。
3.項的數目的書寫 項的數目的書寫一般應當使用中文加括弧,不用阿拉伯數字。如《食品衛生法》三十三條第(三)項,不寫作《食品衛生法》三十三條第3項。
4.項的適用 對含有項的法條,適用時應當適用到項;適用到項,是對具體違法行為性質和情節的一種界定。如果不適用到項,就無法確定是多項違法行為之中的哪一種,有適用法律不準確之嫌。
四、「目」1.目的概念 「目」隸屬於項,是法律規范中最小的單位。「目」的特性與作用與「項」相似,不同的是項對條或款的列舉式說明,而「目」是對項的列舉式說明。如《公共場所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二十元至二萬元、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處罰。上述處罰可單獨使用,也可合並使用。(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罰:1.違反《條例》第六條,衛生制度不健全或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上崗者;2.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不按時進行健康檢查者;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一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2.目的表現形式 目的前面冠以阿拉伯數字,並在阿拉伯數字後加點(在具體引用法條的目時,只註明阿拉伯數字,無須加點),例如《公共場所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2目。
3.目的適用 如果某個法條或款的內容有「項」,而「項」下還有「目」的,在適用法律時就應當適用到「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條、款、項目順序的通知》中規定: 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條文時,應按條、款、項、目順序來寫,即條下為款,款下為項,項下為目。 二、如果某一條下面沒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幾項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懲治反革命條例第十條只有 (一)(二)(三)三項,就不要寫「第十條第一款第×項」。三、過去頒布的規范性的文件中,如對條、款、項、目的使用另有順序,或另用其他字樣標明條款時,可仍照該文件的用法引用。如《公共場所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二十元至二萬元、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處罰。上述處罰可單獨使用,也可合並使用。(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罰: 1.違反《條例》第六條,衛生制度不健全或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上崗者; 2.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不按時進行健康檢查者; 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一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在《公共場所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原條文中對條款用法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因此《公共場所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法律引用可以為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2目,也可以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兩者均有法律依據。

㈤ 如何正確引用法律的條、款、項、目

編輯同志:』 在審判工作中,經常要引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條文。我們發現,有的判決書、.裁定書在引用條文時,還寫了第x款、第x項。條文下面是否有款、項之分,條、款、項是怎樣區分的?對這一問題我們搞不清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也沒有明文規定。為了更好地實施兩法,准確地適用法律,請編輯同志予以解答為盼。 衡水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丘智丘智同志: 你來信詢問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關於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條、款、項、目順序的通知》曾經規定:「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條文時,應按條、款、項、目順序來寫,即條下為款,款下為項,項下為目。二、如果某一條下面沒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幾項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懲治反革命條例第十條只有(一)(二)(三)三項,就不要寫『第十條第一款第x項』。」下面以刑法、刑事訴訟法中的幾個條文來舉例說明: 刑法第九十八條是規定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的條文。這一條下面沒有分款、項,,在引用條文時應寫為「依照刑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是規定故怠傷害罪的條文。

論文中引用法律怎麼辦

術論文中「適當引用」的法律規定:《著作權法》第27條指出,「適當引用」是指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可以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以下做法中不屬於適當引用的是所引用部分構成引用人作品的實質部分。

顯然,任何用於撰寫論文的文獻引用都應該被展示,不管論文是什麼時候寫的什麼時候發表的。然而,在引用一個了解關於領域的先前研究的案例時,通常應該將重點放在引用最近發表的研究上,因為它們可能是已經建立在對的過去文獻的基礎上的進行的研究,對最近發布的文獻上做研究,將會為節省時間。

引用學位論文給論文本身帶來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可以讓讀者更直觀感受到論點的客觀性和可行性。而不是單純的看你展示所學的專業知識掌握和運用程度,藉助學位論文和參考文獻加以論證,起到的效果更直接,也是必不可少的。

(6)如何引用舊法擴展閱讀

引文出處的排列順序

(1)按出現順序排序:在文章中先出現的引用先列出處。現在一般的中文雜志都應該是按照此標准。

(2)按照作者的字母順序:按照作者英文的字母順序。這種方法一般出現在英文的書籍和畢業論文當中。

(3)按照年代順序:一般出現在書籍,綜述性論文和人文社科類論文中。建議論文使用出現順序排序,這是最為接受的,且中英文方法一致。

㈦ 參考文獻如何引用

關於參考文獻引用

1、對於觀點需要重新總結,用自己的話,適合自己文章的語言,重新在文章中描述一遍, 並注釋。

2、對於數字需要准確的使用(數據的環境,條件等等),標明來源並注釋。

3、對於一些經典的話需要引用原文的,需要在文章將原文用用雙引號括起來,表明是原文引用。並註明出處。

4、專業論文應該盡量引用專業來源,而不要引用非專業來源。

5、專業論文應該盡量引用專業來源,而不要引用非專業來源。

(7)如何引用舊法擴展閱讀:

參考文獻國家標准

1、前言

(1) 本標准規定了各類型出版物中的文後 參考 文獻 的著錄項目、著錄順序、著錄用的符號、各個著錄項目的著錄 方法 以及參考文獻標注法。

(2)本標准專供著者與編者編纂文後參考文獻使用,而不是圖書館員、文獻目錄編纂者以及索引編輯者使用的文獻著錄規則。

2、名詞、術語

(1)文後參考文獻:為撰寫或編輯論著而引用的有關圖書資料。

(2)識別題名:國際連續出版物數據系統 (ISDS) 認可的某種連續出版物唯一的名稱。

3、著錄項目與著錄格式

本標准分別規定了專著、連續出版物、專利文獻、專著中析出的文獻以及連續出版物中析出的文獻的著錄格式。在五種著錄格式中,凡是標注「供選擇」字樣的著錄項目系參考文獻的選擇項目,其餘的著錄項目系參考文獻的主要項目。可以按本標准第 6 章的規定或根據文獻自身的特徵取捨選擇項目。

參考資料:網路-參考文獻

㈧ 合同中引用了舊法怎麼看合同的效力

舊法已經失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引用無效,但是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

㈨ 如何適用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以及新法與舊法

我們國家法律適用原則民商事為: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刑事法律適用原則為:從舊皆從輕。首先是從輕,其次考慮舊法。但必須說明的是:從輕是主要的,如果新法判的輕,必須依照新法。李成旺律師回答。

㈩ 論文中引用法律的,參考資料如何寫

引用法條可以直接在文中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第XX條規定。參考文獻中只要寫明法律的全稱和出版年限就可以看,不用寫出版社或者責任編輯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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