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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規范

發布時間: 2021-03-20 05:26:06

㈠ 關於引用文件條文的規范說法。

幾條幾款幾項

㈡ 如何引用法律規定中的條

1、條的概念 法律規范的「條」,又稱「法條」,是組成法律規范的基本單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條組成的。如《食品衛生法》由57個法條組成。法律規范的「條」,是法律規范對某一個具體法律問題的完整規定,如:《食品衛生法》第七條 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營養、衛生標准。
2.條的書寫 一般來講,條的數目的書寫應使用中文,如《食品衛生法》第七條。 執法活動中,對一個涉法問題作出決定時,可能要適用多個法條。
二、「款」1.款的概念。「款」是「條」的組成部分。在一般情況下,每一款都是一個獨立的內容或是對其前一款內容的補充表述。如: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偽造、塗改、出借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2.款的表現形式。「款」的表現形式為條中的自然段,每個自然段為一款。「款」前不冠以數字以排列其順序。如《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的兩款,款前均無數字。有數字排列的不稱為款。如:第三十三條 食品衛生監督職責是:(一)進行食品衛生監測、檢驗和技術指導;(二)協助培訓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監督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健康檢查;(三)宣傳食品衛生、營養知識,進行食品衛生評價,公布食品衛生情況;(四)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並參加工程驗收;(五)對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進行調查,並採取控制措施;(六)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巡迴監督檢查;(七)對違反本法的行為追查責任,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八)負責其他食品衛生監督事項。上條第一段冒號下為:(一)進行食品衛生監測、檢驗和技術指導。該段文字雖然是另起一行,但因為上段結束符號是冒號,本段開始前有(一),因此,該段文字不視為是一個自然段,也不能認為其是一款。
3.關於款的數目的書寫。款的數目的書寫一般應當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數字。如《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不寫作《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2款。
4.款的適用 款一般可以獨立適用,如《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一個法條有兩款或者兩款以上的,應當適用到款。一個法條只有一款的,應當直接適用該法條,不應稱作該條第一款,如:《食品衛生法》第七條 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營養、衛生標准。在引用時,就應該寫作「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七條」,而不是「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七條第一款」。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條、款、項,目順序的通知》,如果某一條下面沒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幾項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三條只有(一)(二)等八項,就不要寫「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而直接寫「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三、「項」1.項的概念 一般來講,「項」是以列舉的形式對前段文字的說明。如: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對該食品生產經營者採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並責令進行清洗消毒。經檢驗,屬於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銷毀;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該條的二個項是對前段文字中「下列臨時控制措施」的列舉式說明。
2.項的表現形式 含有項的法條,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應的文字表述。「項」前冠以數字以對列舉的內容進行排列。如《食品衛生法》三十三條,各項前都冠以(一)、(二)、(三)等數字,而且這些數字只能以中文數字加括弧的形式出現。
3.項的數目的書寫 項的數目的書寫一般應當使用中文加括弧,不用阿拉伯數字。如《食品衛生法》三十三條第(三)項,不寫作《食品衛生法》三十三條第3項。
4.項的適用 對含有項的法條,適用時應當適用到項;適用到項,是對具體違法行為性質和情節的一種界定。如果不適用到項,就無法確定是多項違法行為之中的哪一種,有適用法律不準確之嫌。
四、「目」1.目的概念 「目」隸屬於項,是法律規范中最小的單位。「目」的特性與作用與「項」相似,不同的是項對條或款的列舉式說明,而「目」是對項的列舉式說明。如《公共場所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二十元至二萬元、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處罰。上述處罰可單獨使用,也可合並使用。(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罰:1.違反《條例》第六條,衛生制度不健全或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上崗者;2.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不按時進行健康檢查者;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一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2.目的表現形式 目的前面冠以阿拉伯數字,並在阿拉伯數字後加點(在具體引用法條的目時,只註明阿拉伯數字,無須加點),例如《公共場所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2目。
3.目的適用 如果某個法條或款的內容有「項」,而「項」下還有「目」的,在適用法律時就應當適用到「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條、款、項目順序的通知》中規定: 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條文時,應按條、款、項、目順序來寫,即條下為款,款下為項,項下為目。 二、如果某一條下面沒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幾項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懲治反革命條例第十條只有 (一)(二)(三)三項,就不要寫「第十條第一款第×項」。三、過去頒布的規范性的文件中,如對條、款、項、目的使用另有順序,或另用其他字樣標明條款時,可仍照該文件的用法引用。如《公共場所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二十元至二萬元、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處罰。上述處罰可單獨使用,也可合並使用。(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罰: 1.違反《條例》第六條,衛生制度不健全或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上崗者; 2.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不按時進行健康檢查者; 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一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在《公共場所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原條文中對條款用法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因此《公共場所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法律引用可以為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2目,也可以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兩者均有法律依據。

㈢ 如何正確引用法律的條、款、項、目

編輯同志:』 在審判工作中,經常要引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條文。我們發現,有的判決書、.裁定書在引用條文時,還寫了第x款、第x項。條文下面是否有款、項之分,條、款、項是怎樣區分的?對這一問題我們搞不清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也沒有明文規定。為了更好地實施兩法,准確地適用法律,請編輯同志予以解答為盼。 衡水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丘智丘智同志: 你來信詢問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關於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條、款、項、目順序的通知》曾經規定:「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條文時,應按條、款、項、目順序來寫,即條下為款,款下為項,項下為目。二、如果某一條下面沒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幾項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懲治反革命條例第十條只有(一)(二)(三)三項,就不要寫『第十條第一款第x項』。」下面以刑法、刑事訴訟法中的幾個條文來舉例說明: 刑法第九十八條是規定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的條文。這一條下面沒有分款、項,,在引用條文時應寫為「依照刑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是規定故怠傷害罪的條文。

㈣ 如何引用法律規定中的條,款,項,目

條的概念 法律規范的「條」,又稱「法條」,是組成法律規范的基本單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條組成的。如《食品衛生法》由5漆個法條組成。法律規范的「條」,是法律規范對某一個具體法律問題的完整規定,如:《食品衛生法》第七條 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營養、衛生標准。 二.條的書寫 一般來講,條的數目的書寫應使用中文,如《食品衛生法》第七條。 執法活動中,對一個涉法問題作出決定時,可能要適用多個法條。 二、「款」一.款的概念。「款」是「條」的組成部分。在一般情況下,每一款都是一個獨立的內容或是對其前一款內容的補充表述。如: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偽造、塗改、出借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二.款的表現形式。「款」的表現形式為條中的自然段,每個自然段為一款。「款」前不冠以數字以排列其順序。如《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的兩款,款前均無數字。有數字排列的不稱為款。如:第三十三條 食品衛生監督職責是:(一)進行食品衛生監測、檢驗和技術指導;(二)協助培訓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監督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健康檢查;(三)宣傳食品衛生、營養知識,進行食品衛生評價,公布食品衛生情況;(四)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並參加工程驗收;(五)對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進行調查,並採取控制措施;(六)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巡迴監督檢查;(七)對違反本法的行為追查責任,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八)負責其他食品衛生監督事項。上條第一段冒號下為:(一)進行食品衛生監測、檢驗和技術指導。該段文字雖然是另起一行,但因為上段結束符號是冒號,本段開始前有(一),因此,該段文字不視為是一個自然段,也不能認為其是一款。 三.關於款的數目的書寫。款的數目的書寫一般應當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數字。如《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不寫作《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四.款的適用 款一般可以獨立適用,如《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一個法條有兩款或者兩款以上的,應當適用到款。一個法條只有一款的,應當直接適用該法條,不應稱作該條第一款,如:《食品衛生法》第七條 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營養、衛生標准。在引用時,就應該寫作「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七條」,而不是「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七條第一款」。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條、款、項,目順序的通知》,如果某一條下面沒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幾項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三條只有(一)(二)等八項,就不要寫「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而直接寫「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三、「項」一.項的概念 一般來講,「項」是以列舉的形式對前段文字的說明。如: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對該食品生產經營者採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並責令進行清洗消毒。經檢驗,屬於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銷毀;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該條的二個項是對前段文字中「下列臨時控制措施」的列舉式說明。 二.項的表現形式 含有項的法條,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應的文字表述。「項」前冠以數字以對列舉的內容進行排列。如《食品衛生法》三十三條,各項前都冠以(一)、(二)、(三)等數字,而且這些數字只能以中文數字加括弧的形式出現。 三.項的數目的書寫 項的數目的書寫一般應當使用中文加括弧,不用阿拉伯數字。如《食品衛生法》三十三條第(三)項,不寫作《食品衛生法》三十三條第三項。 四.項的適用 對含有項的法條,適用時應當適用到項;適用到項,是對具體違法行為性質和情節的一種界定。如果不適用到項,就無法確定是多項違法行為之中的哪一種,有適用法律不準確之嫌。 四、「目」一.目的概念 「目」隸屬於項,是法律規范中最小的單位。「目」的特性與作用與「項」相似,不同的是項對條或款的列舉式說明,而「目」是對項的列舉式說明。如《公共場所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二十元至二萬元、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處罰。上述處罰可單獨使用,也可合並使用。(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罰:一.違反《條例》第六條,衛生制度不健全或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上崗者;二.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不按時進行健康檢查者;三.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一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二.目的表現形式 目的前面冠以阿拉伯數字,並在阿拉伯數字後加點(在具體引用法條的目時,只註明阿拉伯數字,無須加點),例如《公共場所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目。 三.目的適用 如果某個法條或款的內容有「項」,而「項」下還有「目」的,在適用法律時就應當適用到「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條、款、項目順序的通知》中規定: 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條文時,應按條、款、項、目順序來寫,即條下為款,款下為項,項下為目。 二、如果某一條下面沒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幾項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懲治反革命條例第十條只有 (一)(二)(三)三項,就不要寫「第十條第一款第×項」。三、過去頒布的規范性的文件中,如對條、款、項、目的使用另有順序,或另用其他字樣標明條款時,可仍照該文件的用法引用。如《公共場所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二十元至二萬元、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處罰。上述處罰可單獨使用,也可合並使用。(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罰: 一.違反《條例》第六條,衛生制度不健全或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上崗者; 二.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不按時進行健康檢查者; 三.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一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在《公共場所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原條文中對條款用法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因此《公共場所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法律引用可以為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目,也可以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兩者均有法律依據

㈤ 什麼叫"規范性引用文件"

指標准引用了某文件來或文件條款後,引用源部分就構成了標准整體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也就是說,引用的文件和條款與標准文本中規范性要素具有同等效力。

如對於產品標准,當判定產品符合標准規定時,也必須同時符合被該項標准引用標准或其部分的條文要求,才能稱為合格品。

(5)引用條文規范擴展閱讀: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規范性文件的含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許可權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但部分地區探索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三統一」,初步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的規范管理。

在我國唐代,封建法律就有律令格式之分。現代則有憲法、法律、法令、條例、規章、命令等。與規范性文件相對應的是非規范性文件,它是指國家機關在其許可權范圍內發布的只對個別人或個別事有效而不包含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的文件。

如判決書、任免令、逮捕證公證書、結婚證書等。非規范性文件是適用法律所產生的文件,不是法的淵源。

㈥ 如何引用法律規定中的條、款、項、目

1.條是法律規定中具體條文的基本劃分,是構成具體法律規定的基本單位。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就是由六十條組成的。

2.款是條的組成部分。在一般情況下,每一款都是一個獨立的內容或是對其前一款內容的補充表述。款的表現形式為條中的自然段。每個自然段為一款。該自然段前不冠以數字以排列其順序。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有兩款,分別是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和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款前均無數字。有數字排列的不稱為款。

3.項是以列舉的形式對前段文字的說明。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三)(四)(五)(六),該六項是對前段文字中下列情形的說明。項前冠以數字以對列舉的內容進行排列。

根據立法技術的不同需要,項可以依附於條,也可以依附於款。即條中可以有項,款中也可以有項。

4.目隸屬於項,是法律規范中最小的單位。目的特性與作用與項相似,不同的是項對條或款的列舉式說明,而目是對項的列舉式說明。

如《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職權的;5、濫用職權的。這五種情形,就是該項的五個目。


拓展資料

法律條文中的條款項目的區分,是由編、章、節、條、款、項、目構成的法律條款項目區分。弄懂法律規范中條、款、項、目的含義,在執法活動中正確使用法律規范的條、款、項、目,對於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質量是大有益處的。

網路法律條文中的條款項目的區分

㈦ 寫論文時,參考文獻的引用規范是什麼

參考文獻按照其在正文中出現的先後以阿拉伯數字連續編碼,序號置於方括弧內。一種文獻被反復引用者,在正文中用同一序號標示。

頁碼范圍中間的連線為半字線)並作上標,作為正文出現的參考文獻序號後需加頁碼或頁碼范圍的,該頁碼或頁碼范圍也要作上標。

作者和編輯需要仔細核對順序編碼制下的參考文獻序號,做到序號與其所指示的文獻同文後參考文獻列表一致。另外,參考文獻頁碼或頁碼范圍也要准確無誤。

(7)引用條文規范擴展閱讀:

著錄用符號

參考文獻可使用下列規定的符號:「:」用於副題名、說明題名文字、出版者、製作者、連續出版物中析出文獻的頁數;「,」用於後續責任者、出版年、製作年、專利文獻種類、專利國別、卷號、部分號、連續出版物中析出文獻的原文獻題名

;;用於叢書號、叢刊號、後續的「在原文獻中的位置」項;「( )」用於限定語、期號、部分號、報紙的版次、製作地、製作者、製作年;

「[ ]」用於文獻類型標識以及著者自擬的著錄 內容 ;「?」除上述各項外,其餘的著錄項目後用「?」號。

㈧ 如何引用條文

您好,我來為您解答:
如你所說,引用國家法規條文,一般是在正文部分。按照規定,正文部分用三號仿宋字體。如果在標題部分引用,則用二號正楷小標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㈨ 法律依據如何引用

在廣義法律的范疇內,法律是有位階的,但是我還真的沒有印象,要合同當事人版把解決糾紛適用的具權體法規都約定在合同里的,不過,既然是合同,為什麼不自己設計規則呢,主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而導致無效,自己的約定是效力最高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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