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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文件措施

發布時間: 2021-03-19 02:46:55

⑴ 規范管理的措施要求

系統化 常態化 流程化 標准化
專業化 數據化 表單化 信息化

⑵ 如何規范企業管理具體措施有那些

建立好的企業文化;組建好的管理團隊;制定好的規章制度;等等

⑶ 如何做好縣級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制發與管理

根據規范性文件性質和制定權來源的不同,規范性文件可分為三類:
一是創制類規范性文件,即法律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務尚未作出規定,但因為行政管理需要,而制定具有新的權利義務內容的文件;
二是解釋類規范性文件,即法律對相關的行政管理事務雖有規定,但較原則、不便操作,而對其進行細化解釋,但未創設新的權利義務的文件;
三是指導性規範文件,即為了行政指導而制定的、對相對人沒有強制力的文件。

如何判定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須進行以下七方面的審查來判定。
(一)制定主體的審查
制定規范性文件是行政主體的一種行政行為,在我國能成為行政主體的只有兩類組織,一是行政機關,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所以,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主體必須是該兩類部門。此外,由於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因此,行政主體的內設機構以及一些議事協調機構也不能制定出台規范性文件。
(二)是否逾越許可權的審查
逾越許可權制定規范性文件是指行政主體超出法定許可權制定不屬於自己職權范圍的規范性文件,包括職能和權能的越權。職能的越權是指行政主體超出自己的職能或管轄區域,制定了不屬其業務范圍的規范性文件;權能的越權是指行政主體雖擁有某行政權力,但其在規范性文件制定內容上超越了該項權力的法定幅度或限度。
(三)法律保留的審查
法律保留原則體現了立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是指有關國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公民基本權利的事項只能制定為法律,而不能制定為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如我國《立法法》第八條和第九條分別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1)國家主權的事項;(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罰;(5)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6)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9)訴訟和仲裁製度;(10)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等。(四)具體行政措施的審查
具體行政措施一般涉及對行政相對人財產權利和人身自由的限制、懲戒和授益等,關系公民基本權利,故一般應由法律作出規定。如《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行政許可法》第十七條規定「 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又如《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 行政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以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為主,並不得創設下列事項:(1)行政許可;(2)行政處罰;(3)行政強制;(4)行政徵收徵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5)機構編制事項和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規定的事項。」因此,規范性文件不得創新制定具體行政措施,只能在上位法規定的具體行政舉措種類和幅度范圍內進行細化和解釋。
(五)是否與上位法抵觸的審查
規范性文件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主要是指:不能與上位法相抵觸;不能與法律原則、法治精神相抵觸;不能沒有法律依據而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或者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等。
(六)制定程序的審查
目前,我國尚未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有的省制定了地方性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規定,比如《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該規定第二條明確指出「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備案,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違反本規定製定的或者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布但沒有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因此,在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過程中,從立項到廣泛聽取民意、再至文件發布和備案,必須均遵從該規章設定的程序。
(七)合理性的審查
在現代法制社會中,合法性審查與合理性審查共同構成了規范性文件審查的基本內容,合理性審查是對合法性審查的必要補充。違反合法性標准將導致行政違法;違反合理性標准將導致行政不當。規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審查主要包括:動因是否與法律目的相悖;是否符合公平正義法則;是否考慮了法律目的以外的因素或追求;是否有違事物客觀規律等。

⑷ 加強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工作的舉措有哪些

重視規范性文件管理,不斷提高規范性文件管理質量,保證該單位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有力地促進了依法行政工作。

一是開展專題培訓。舉辦規范性文件相關制度培訓班,邀請政策法規處領導專家重點對規范性文件的定義、特徵、區分、制定的要求、程序及注意事項、備案審查等內容作了詳細講解,使全體人員對規范性文件的相關知識有了深刻的認識和理解,為規范性文件的管理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二是加強制度建設。用制度規范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的程序,明確規范性文件制定必須經過制定計劃、徵求意見、分管領導審核、局主要負責人簽發等程序,使用統一文號,並及時公布、在規定時限備案,該局的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

三是注重文件清理。認真抓好國家公布廢止規范性文件的相關銜接工作,對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或者不適當的,及時修改或者廢止,清理採取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相結合的方法,通過對文件的清理,確保了法制的統一,提高了規范性文件管理效率。

⑸ 什麼叫規范性文件,什麼叫規定性文件,兩者怎麼區別

規范性文件,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范性文件。

規定性文件是指規定了具體的內容、文字、風格、數量和大小等的文件。

兩者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意思不同:

規范性文件,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

規定性文件是指規定了具體的內容、文字、風格、數量和大小等的文件。

2、制定機關不同: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規定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是組織。

(5)規範文件措施擴展閱讀: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規范性文件的含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許可權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但部分地區探索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三統一」,初步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的規范管理。

在我國唐代,封建法律就有律令格式之分。現代則有憲法、法律、法令、條例、規章、命令等。與規范性文件相對應的是非規范性文件,它是指國家機關在其許可權范圍內發布的只對個別人或個別事有效而不包含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的文件。

如判決書、任免令、逮捕證公證書、結婚證書等。非規范性文件是適用法律所產生的文件,不是法的淵源。

廣義

一般是指屬於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

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當前這類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

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的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和特定事項,

涉及或者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本行政區域或其管理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能夠反復適用的行政措施、決定、命令等行政規範文件的總稱。

國家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法律上稱之為抽象行政行為。由於這類行政規范性文件數量多,涉及面廣,是行政管理權和行政強制力的體現,直接關繫到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

因而日益受到公眾的關注;對抽象行政行為的法律監督也在逐步加強。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七條規定,如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該文件的申請。

此外,國家法律對於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許可權正在逐步予以嚴格規范。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除了本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及十三條的規定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補充:由於我國立法層級及形式多種多樣,名稱繁多(包括法、條例、辦法、規定等),當前對「規范性文件」無權威解釋和界定,初學者對「規范性文件」一知半解,這樣很難區別實踐中什麼是「規范性文件」。

規定性亦稱「規定」。事物自身的限定。決定一事物是其自身而區別於他事物的特性。例如,人的規定性就是決定人之所以是人而區別於其他事物(如動物)的特性。馬克思主義所說的社會關系的總和就是人的最根本的規定性。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有其自身的規定性。

事物的基本規定性可以區分為兩個方面,即質的規定性和量的規定性。質的規定性從本質或性質上表明事物之間的區別。量的規定性是從事物的存在等級、規模和發展程度上表明事物的區別。任何事物都是質的規定性和量的規定性的有機統一。

規定性是事物「所以然」的根本所在,因而認識事物就必須認識事物的規定性,揭示事物的本質或性質和數量及其內在聯系。正確地把握事物的質的規定性,是認識事物的基礎,而正確地把握事物的量的規定性則是對事物認識的深化和精確化。

只有在認識事物的質的規定性的基礎上,才能認識事物的量的規定性;同時,又只有在認識了事物的量的規定性時,才算深化了對事物的認識。

⑹ 規范、細則、方案、辦法的區別

1、含義的區別

規范意指符合邏輯,客觀、真實、全面、完整、准確、及時,達標。明文規定或約定俗成的標准。

細則是指有關機關或部門為使下級機關或人員更好地貫徹執行某一法令、條例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其所做的詳細的、具體的的解釋和補充。

方案是指從目的、要求、方式、方法、進度等都部署具體、周密,並有很強可操作性的計劃。

辦法是指是有關機關或部門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規、規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問題提出具體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2、作用特點的區別

規范指對於某一工程作業或者行為進行定性的信息規定。主要是因為無法精準定量而形成的標准,所以,被稱為規范。

細則指細則多是主體法律、法規、規章的從屬性文件,有規范性,補充性和輔助性。

方案指一般有指導思想、主要目標、工作重點、實施步驟、政策措施、具體要求等項目。

辦法指法規約束性,側重於行政約束。

3、概念的區別

規范的概念指約定、規定的標准或合乎規范。例如:口語的語言有時不規范。(作謂語)

細則的概念指對法律法規的規范其目的是堵住原條文中的漏洞,使原條文發揮出具體入微的工作效應。

方案的概念指周密,並有很強可操作性的計劃。

辦法的概念指辦事或處理問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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