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還林補貼申請範文
1. 國家退耕還林經濟林補貼政策
退耕還林政策
一、退耕還林的范圍
退耕還林指水土流失嚴重和產量低而不穩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其標準是:山區、丘陵區;水土流失嚴重,糧食產量低而不穩、坡度在6度以上、農民已經承包或延包的坡耕地;平原區;風沙危害嚴重、糧食產量低而不穩、農民已經承包的沙化耕地。只要具備條件、農民自願,應擴大退耕還林規模,能退多少退多少。尚未承包到戶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不納入退耕還林的范圍,可作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二、退耕還林優惠政策
1、要實行 退耕還林、封山綠化、以糧代賑、個人承包 的政策措施,把握 林權是核心,給糧是關鍵,種苗要先行,幹部 是保證 的主要環節,集中連片,形成規模,達到 退得下,穩得住,能致富,不反彈 。
2、補助政策
退耕地還林補助標准
糧食:黃河和海河流域每畝退耕地每年200斤,長江和淮河流域每畝退耕地每年300斤。補助糧食一般為小麥原糧,不同地區確需調整糧食供應品種的由省政府確定,補助糧食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補助年限:還草補助2年,經濟林補助5年,生態林補助暫按8年計算。
現金: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現金20元。補助年限和糧食補助相同。
種苗和造林費:每畝一次性補助50元。
宜林荒山荒地、荒灘、荒沙造林補助標准,只補助種苗和造林費,每畝一次性補助50元。
3、免徵農業稅。對應稅 耕地,自退耕之年起,不再徵收農業稅。
4、退耕地造 林後,禁 止間作糧食和蔬菜。在確保地表植被完整,減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採取林果間作、林葯間作、林竹間作、林草間作、灌草間作等模式,實行立體經營。
5、退耕還林要以營造生態林為主,營造 的生態林比例以縣為核算單位,不得低於80%,經濟林比例不得超 過20%。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含梯田)、水土流失嚴重或泛風沙嚴重、及一切生態地位重要地區必須營造生態林,要按照先陡坡後緩坡的原則進行退耕還林,還林後實行封山管護。在雨量較多,生物生長量高的緩坡地區,可大力發展速生豐產林、竹林和生態經濟兼用林,適當發展經濟林,對超過20%的經濟林地,只補助種苗費。
6、退耕還林糧款補助對象為實施退耕還林的個體農戶。尚未承包到戶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荒灘地造林,只給予每畝50元的種苗補助。
7、實施退耕還林後,必須確保退耕農戶享有在退耕土地和宜林荒山荒地上種植的林木所有權,並依法履行土地用途變更手續,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發放林權證。
8、對退耕農戶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補助糧食折算成現金或者代金券發放;種苗和造林補助費發放形式,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要尊重退耕戶的意願,其費用只能用於種苗、造林補助。
9、退耕農戶在完成現有耕地還林後,由縣或鄉統一組織,應繼續在宜林荒山、荒沙、荒地造林。
10、退耕還林後必須實行封山禁牧、舍飼圈養,管護好林地免受人畜危害,確保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
三、如何選擇樹種並保證質量
樹種選擇要因地制宜,適地適樹。對水土流失和沙化嚴重、及一切生態地位重要地區營造生態林要盡量選擇既有生態功能、又有經濟效益的兼用樹種,如油茶、核桃、烏桕、板栗、棗樹、柿樹、桑樹、花椒、杜仲、山茱萸等,採取喬灌草合理配置,農林牧相結合。以蘋果、李子、梨樹、桃樹、杏樹、石榴、葡萄等水果樹種營造的經濟林和密度達不到國家要求的速 生豐產林,必須採取水保措施。退耕還林必須按設計的林種、樹種、密度造林,確保質量。
四、如何承包退耕還林工程
退耕地還林和荒山、荒沙、荒灘的造林地的 承包,必須實行公開、公正、公平競爭。承包後要及時辦理有關法律手續。
1、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基礎上,按照 誰退耕、誰造林、誰經營、誰受益 的原則,實行責權利持鉤,把植樹和管護任務長期承包到人,承包期50年,允許依法繼承、轉讓,到期後可按有關法律和法規繼續承包。退耕後不願承包管護的,可由別人承包管護,擔必須辦理有效手續。
2、對荒山、荒沙、荒坡、荒灘造林,提倡大戶或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租賃、買斷。
3、採取多種形式推進退耕還林,應本著協商、自願的原則,其利益分配等問題由退耕戶和承包戶協商解決。鼓勵個人興辦家庭林場,實行多種經營。
五、耕還林政策如何兌現
各地應將國家下達的年度退耕還林任務逐級落實到戶,並分戶建卡、簽訂合同。由農戶按規定的數量和進度進行造林和管理。造林後,由地方政府統一組織檢查驗收,填寫《農戶退耕還林手冊》。農戶憑《農戶退耕還林手冊》,到當地糧]管所領取糧食,到財政所領取補助現金。退耕還林後,確需撫育間伐或採伐更新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不得自行砍伐
2. 退耕還林的補助如何領取
到財政和林業部門領取第三十七條 種苗造林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由國務院計劃、財政、林業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達、核撥第三十五條 國家按照核定的退耕還林實際面積,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提供補助糧食、種苗造林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具體補助標准和補助年限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尚未承包到戶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還林的,以及納入退耕還林規劃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種苗造林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 種苗造林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由國務院計劃、財政、林業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達、核撥。
第三十八條 補助糧食應當就近調運,減少供應環節,降低供應成本。糧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處理。
糧食調運費用由地方財政承擔,不得向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和退耕還林者分攤。
第三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口糧消費習慣和農作物種植習慣以及當地糧食庫存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補助糧食的品種。
補助糧食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不得供應給退耕還林者。
第四十條 退耕土地還林的第一年,該年度補助糧食可以分兩次兌付,每次兌付的數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從退耕土地還林第二年起,在規定的補助期限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向持有驗收合格證明的退耕還林者一次兌付該年度補助糧食。
第四十一條 兌付的補助糧食,不得折算成現金或者代金券。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不得回購退耕還林補助糧食。
第四十二條 種苗造林補助費應當用於種苗采購,節余部分可以用於造林補助和封育管護。
退耕還林者自行采購種苗的,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退耕還林合同生效時一次付清種苗造林補助費。
集中采購種苗的,退耕還林驗收合格後,種苗采購單位應當與退耕還林者結算種苗造林補助費。
第四十三條 退耕土地還林後,在規定的補助期限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向持有驗收合格證明的退耕還林者一次付清該年度生活補助費。
第四十四條 退耕還林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剋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補助資金和糧食。
第四十五條 退耕還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撐等費用,國家按照退耕還林基本建設投資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根據工程情況在年度計劃中安排。
退耕還林地方所需檢查驗收、兌付等費用,由地方財政承擔。中央有關部門所需核查等費用,由中央財政承擔。
第四十六條 實施退耕還林的鄉(鎮)、村應當建立退耕還林公示制度,將退耕還林者的退耕還林面積、造林樹種、成活率以及資金和糧食補助發放等情況進行公示。
3. 國家對退耕還林是怎麼補助的
說的挺好,好幾年錢沒到位,大連把這筆錢弄哪去了
4. 退耕還林補貼··
退耕還林按人頭給補貼,而且每年能補不少呢。如果當時退耕還林時沒有人告知有補貼,可以到法院起訴,要回補貼。一個人一年至少一萬多,十年......不是個小數目呢。祝您好運!
5. 如何申請退耕還林補助
關於申報2015年中央財政林業補貼項目
資金的通知
各鄉鎮(街道)林業站、相關單位、造林主體:
按照財政部、國家林業局《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4〕9號)的要求和重慶市林業局、重慶市財政局《關於申報2015年度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的通知》渝林計(【2015】5號)文件精神,現就2015年度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申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報內容,2015年我縣申報內容包括林木良種培育補貼、造林補貼、森林撫育補貼、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補貼、林業貸款貼息補貼。
二、申報主體向所在鄉鎮林業站申報初審經鄉鎮領導簽字蓋章後再向我局申報,各鄉鎮(街道)和申報主體對申報材料真實性、合規性負責。我局匯總後會同財政部門將按照現場核查、組織專家評審、評審結果將在彭水林業網站公示,無異議後上報市林業局和市財政局。
三、本次申報,凡有虛假申報等行為,一經查實,將給予通報,並對違規鄉鎮(街道)、企業、個人3年內不安排財政補助項目。凡申報了中央財政貼息補貼的單位均不得申報2015年農委、供銷、鄉鎮企業、扶貧、農綜等農業產業化貼息。
四、各區縣(自治縣)務必於2月10日前,將申請報報告、相關附表、等資料按林業補助資金類別,報縣林業局,逾期不予受理。(具體要求詳見附件)。
6. 承包林地申請清林的申請書怎樣寫94年造林
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林業政策」的出台具體的新政策,原到期森林食品後,生活費用,中央財政將繼續給予現金補助給農民放棄了,標准也沒有降低。這一政策下,新的補貼標准
簡介:長江流域及退耕地南方地區每畝現金105元每年資助;黃河流域及北方地區每畝耕地每年現金70元補貼。退耕地原來每人每年生活補助每畝20元,繼續直接補助給農民拋棄,並與管護任務。補貼期限:8年還生態林補助,還林補助五年,草補助2年。與補貼上期相比,農民放棄了直供糧食補貼只有原來的一半授予的延長期。國家林業局黎吁採的10日在此間的新聞發布會上副主任,他說,雖然耕地家庭糧食補貼延長期只有原來的一半,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降低標準的糧食補貼。
黎吁蔡說,雖然只有一半的食物了農民放棄了直接補貼的補貼,但資金的另一半將作為專項資金,鞏固退耕還林成果用於農田農民,所以不存在補貼標准降低。糧食鞏固專項基金的業績將集中解決的突出問題,影響農民廢棄的長遠生計,主要用於西部地區,基本糧食京津風沙源治理區的建設和享受的區域政策農田向西中部地區的農民,農村能源建設,生態移民以及補植,傾向於特別困難的地區。
7. 農民如何申請 退耕還林場 補貼
根據《退耕還林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按照核定的退耕還林實際面積,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提供補助糧食、種苗造林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具體補助標准和補助年限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不同地區, 退耕還林補貼發放方式不一樣,有農戶自行申請也有鄉鎮匯總牽頭。
農戶自行申請,以都安縣退耕還林為例:
要領取退耕還林補貼須到鄉鎮退耕辦領取「XX年度都安縣退耕還林糧食現金補助發放申請表」來填報,填完表格中的項目並經相關人員簽字、部門蓋章認可後才能領取,具體需與鄉退耕辦或縣退耕辦聯系,
鄉鎮匯總發放程序:
由鄉(鎮、街道)退耕辦牽頭,鄉(鎮、街道)財政所人員會同鄉(鎮、街道)、村(居)幹部共同負責發放的具體工作。
1、填寫補助發放表並公示。根據縣退耕辦技術人員的驗收合格面積和合同中的利益分配要求,填寫退耕還林補助資金發放表,並在各村民小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七天。
2、鄉(鎮、街道)財政所根據張榜公布結束後經核實無誤的數據填制《申請撥款單》報縣財政局辦理撥款手續。縣財政局根據縣退耕辦提供的《退耕還林補助發放匯總表》和鄉(鎮、街道)財政所的《申請撥款單》進行撥款。
3、鄉(鎮、街道)財政所收到縣財政撥付的補助款後,由鄉(鎮、街道)財政所牽頭,會同鄉(鎮、街道)退耕辦按核實無誤的數據及時將退耕還林補助發放到大戶(農戶)一卡通(存摺)中。
8. 退耕還林補貼政策
財農[2007]
農業部,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25號)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
編輯
第一條 為加強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確保將補助資金及時足額兌現給退耕農戶,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25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在原退耕還林政策補助期滿後安排的用於解決退耕農戶生活困難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的補助標准為:長江流域及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現金105元,黃河流域及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現金70元;原每畝退耕地每年20元現金補助,繼續直接補助給退耕農戶,並與管護任務掛鉤。管護任務的認定、檢查和驗收等具體辦法,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商省級財政部門研究制定。
第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可在國家規定的補助標准基礎上,再適當提高補助資金的補助標准,超出國家規定標准需要的資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解決。
第五條 補助資金的補助期為:還生態林補助8年,還經濟林補助5年,還草補助2年。
第六條 對原補助政策到期的退耕還林面積,由國家林業局負責組織驗收,具體驗收辦法由國家林業局另行規定。第七條對2004年~2007年到期的補助資金,由財政部根據國家林業局最新組織核查驗收結果核定,於2007年一次性補齊;對2007年以後到期的補助資金,由財政部根據國家林業局組織驗收結果,逐年核定。
第八條 財政部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和程序以及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撥付補助資金。
第九條 補助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和林業部門要加強對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違反資金使用規定,截留、挪用、虛報冒領或造成資金損失的單位或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補助資金發放前,採取公示、公告等形式,加強退耕農戶對補助資金的監督。
第十二條 退耕還林原補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糧食補助資金,繼續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退耕還林糧食補助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4〕34號)和《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退耕還林?退牧還草?禁牧舍飼糧食補助改現金後有關財政財務處理問題的緊急通知》(財建明電〔2004〕2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退耕還林原補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現金補助,繼續按《財政部關於印發〈退耕還林工程現金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02〕15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同時,為簡化手續,提高效率,從2008年起,對原補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現金補助,由原規定財政部根據退耕還林計劃任務落實情況、工程進展情況和資金申請報告核撥補助資金,改由財政部根據國家林業局核查結果核撥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 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用於退耕農戶的補助資金的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商省級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1]
9. 退耕還林條例的補助
補助糧食應當就近調運,減少供應環節,降低供應成本。糧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處理。
糧食調運費用由地方財政承擔,不得向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和退耕還林者分攤。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口糧消費習慣和農作物種植習慣以及當地糧食庫存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補助糧食的品種。
補助糧食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不得供應給退耕還林者。 退耕土地還林的第一年,該年度補助糧食可以分兩次兌付,每次兌付的數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從退耕土地還林第二年起,在規定的補助期限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向持有驗收合格證明的退耕還林者一次兌付該年度補助糧食。 種苗造林補助費應當用於種苗采購,節余部分可以用於造林補助和封育管護。
退耕還林者自行采購種苗的,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退耕還林合同生效時一次付清種苗造林補助費。
集中采購種苗的,退耕還林驗收合格後,種苗采購單位應當與退耕還林者結算種苗造林補助費。 退耕還林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剋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補助資金和糧食。 退耕還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撐等費用,國家按照退耕還林基本建設投資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根據工程情況在年度計劃中安排。
退耕還林地方所需檢查驗收、兌付等費用,由地方財政承擔。中央有關部門所需核查等費用,由中央財政承擔。 國家保護退耕還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權。自行退耕還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權;委託他人還林或者與他人合作還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權由合同約定。
退耕土地還林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關規定發放林(草)權屬證書,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並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應當作相應調整。 退耕土地還林後的承包經營權期限可以延長到70年。承包經營權到期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繼續承包。
退耕還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後的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繼承、轉讓。 退耕還林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其中退耕還林(草)所取得的農業特產收入,依照國家規定免徵農業特產稅。
退耕還林的縣(市)農業稅收因災減收部分,由上級財政以轉移支付的方式給予適當補助;確有困難的,經國務院批准,由中央財政以轉移支付的方式給予適當補助。 國家工作人員在退耕還林活動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關於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擠占、截留、挪用退耕還林資金或者剋扣補助糧食的;
(二)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補助資金和糧食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依照刑法關於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所冒領的補助資金和糧食,處以冒領資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退耕還林活動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退還分攤的和多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及時處理有關破壞退耕還林活動的檢舉、控告的;
(二)向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和退耕還林者分攤糧食調運費用的;
(三)不及時向持有驗收合格證明的退耕還林者發放補助糧食和生活補助費的;
(四)在退耕還林合同生效時,對自行采購種苗的退耕還林者未一次付清種苗造林補助費的;
(五)集中采購種苗的,在退耕還林驗收合格後,未與退耕還林者結算種苗造林補助費的;
(六)集中采購的種苗不合格的;
(七)集中采購種苗的,向退耕還林者強行收取超出國家規定種苗造林補助費標準的種苗費的;
(八)為退耕還林者指定種苗供應商的;
(九)批准糧食企業向退耕還林者供應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補助糧食或者將補助糧食折算成現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 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向退耕還林者供應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補助糧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非法供應的補助糧食數量乘以標准口糧單價1倍以下的罰款。
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將補助糧食折算成現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購補助糧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折算現金額、代金券額或者回購糧食價款1倍以下的罰款。 已墾草場退耕還草和天然草場恢復與建設的具體實施,依照草原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退耕還林還草地區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關工作的具體實施,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