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管理的文獻
摘 要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正處於關鍵時期,但同時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環境壓力。從制度的角度審視這一問題便可發現環境資源的產權制度、市場交易制度、基本控制制度等方面的制度缺陷或制度供給不足是造成我國環境狀況惡化的重要症結之所在。因此,進行制度創新不失為實現環境資源與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正確選擇。 關鍵詞 環境資源 產權制度 市場交易制度 基本控制制度 制度創新 可持續發展是科學發展觀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經濟社會發展進程中,我國政府在治理污染、環境保護方面己經做了大量工作,但我國環境狀況繼續惡化的趨勢卻並未能從根本上得以扭轉。因此,探尋我國經濟發展進程中環境惡化的深層次原因,提出相應的環境改進策略,是促進經濟、社會、環境資源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與內在要求。 1 制度約束是環境資源問題產生的根源 環境治理與經濟發展總是在特定的制度框架下進行。由於環境資源的公共屬性和「外部效應」,市場機制無法在環境資源保護方面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即所謂「市場失靈」,從而為政府幹預即通過制度創設和供給降低交易費用提供了理論依據。對於市場機制不能有效提供良好環境這一公共物品,政府應承擔義不容辭的責任;對於由負外部效應引起的環境污染、資源耗損等,由政府運用法律、經濟手段加以矯正,以控制經濟運行軌跡趨於正常狀態,同時也為市場機制功能的有效發揮提供良好的平台。因此,要實現環境資源與經濟發展共生必須具備明晰的環境資源產權制度、健全的市場交易制度、公開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地基本控制制度。然而,我國在上述制度方面均存在一定的缺陷或不足。 1.1 環境資源產權制度虛設 我國憲法規定,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在經濟管理體制中卻沒有明確指出誰代表國家統一行使所有權,這樣的產權設置致使所有權的責權利無人監督落實,所有權事實上已被使用權所替代,由此不可避免地造成自然資源的過度開發和嚴重浪費,環境污染也因此得不到有效控制;同時由於環境資源產權不明確,還使環境資源難以進行有效的管理,因為當各方面利益發生沖突時,所有權往往從屬於經濟管理和行政職能,產權所有者利益不能實現,難以調動積極性,造成資源的浪費與破壞。所以,要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環境資源管理體制,使資源的開發與利用滿足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必須建立與市場經濟和環境資源可持續利用相適應的產權制度。 1.2 環境資源市場交易制度不健全 在環境資源保護中,市場機制的作用通過正確反映環境資源稀缺程度的價格機制和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消除環境資源利用方式的不合理和企業內部效率低下引起的社會成本問題。市場機制上述作用的有效性以市場完善、產權明晰為前提,以交易收益大於交易成本為原則。但事實上,我國不僅環境資源產權不明晰,而且市場交易制度不完善。首先,許多環境資源(如大氣資源)不存在市場,這些資源的價格為零,無償使用這些資源己成為一種社會習慣。資源無價,使得資源耗竭速度和稀缺程度也就不能用價格信號准確地反映出來,政府難以用經濟手段加強對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助長了資源開發的無責任化傾向,資源日益稀缺也就成為必然結果。其次,有些資源(如水資源)雖然存在市場,但價格偏低,只反映了勞動成本,資源成本在開發總成本中往往被忽略,國家作為資源所有者的正常積累被削弱,使資源與開發者利益不是一種相容的關系,從而強化了經濟主體的個人利益,助長了短期行為。最後,有些資源(如能源)市場存在壟斷。由於規模經濟、法律政治因素導致的進入障礙、高信息成本等原因,使一些資源產業的市場形成壟斷,壟斷定價不是按邊際成本制定價格,因此帕累托最優條件遭到破壞,不可能實現資源有效配置。 1.3 環境信息披露制度透明度低 由於環境資源領域也存在著不確定性,各種經濟行為主體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就可能出現一些經濟主體擁有其他經濟主體所不擁有的信息的情況,即信息不對稱。這樣,在現實中污染者就可以利用人們環保知識的匱乏排放污染物或轉嫁污染,並且出於各種原因特別是效益方面的考慮封鎖污染信息。另外,地方政府出於對當地政治、經濟影響的考慮採取弱化的態度,導致對環境信息掌握和披露的局限性以及對污染現象發現的事後性和解決的滯後性。 1.4 基本控制制度的監控不力 在許可證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企業環保考核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監測和環境統計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
❷ 環境會計信息管理 文獻綜述
財政部對100戶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國有企業1998年度會計報表進行抽審,發現大多數企業主要會計要素的核算存在偏差。其中:81戶企業存在資產不實問題,共虛列資產37.61億元;83戶企業存在所有者權益不實問題,共虛列所有者權益26.12億元;89戶企業存在損益不實問題,共虛列利潤27.47億元。①顯然,會計信息失真已成為相當普遍的現象。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下稱新《會計法》),標志著我國加大會計信息管制的力度。那麼,會計信息管制的理論基礎是什麼?會計信息管制有哪些經濟功能?會計信息管制有沒有負面效應?會計信息管制要不要堅持適度原則?本文試從經濟學的角度加以剖析,一孔之見,旨在引玉。
一、會計值息管制:理論基礎
會計信息管制即為政府對會計信息市場的干預,包括對會計信息的供求關系及會計信息質量、數量與表現形式的管制(吳聯生,2000)。
會計信息管制的理論基礎是管制經濟學(Economics of regulation)。管制經濟學是研究誰從管製得益,誰因管制受損,管制會採取什麼形式,以及管制對資源配置影響的一種理論。管制經濟學由斯蒂格勒首創。管制經濟學的一個首要問題是:為什麼會產生管制?關於這一問題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公共利益論。認為管制是政府對一種公共需要的反應。因為,市場是脆弱的,如果放任自流就會趨向不公正和低效率,而政府管制是對社會的公正和效率需求所作的無代價、有效和仁慈的反應。此外,管制符合公共利益還因為需要保護稀缺資源。如有限的收音機波段數目導致了對電波波長的管制。
早期,在會計藝術論(Art)思想的支配下,鬆散的、不規范的、放任自流的會計實務,終於釀成1929年證券市場的崩潰和蕭條。自1934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成立以後,便致力於證券市場的會計信息管制。
2、自然壟斷論。在西方市場經濟中,國家有時對某些行業的價格和進入實行全行業管制,只允許一家壟斷全部生產,人們把這稱作自然壟斷。在非管制的會計信息市場中,公司是會計信息的壟斷供給者,不僅限制會計信息的生產,而且以壟斷價格出售會計信息。強制披露會計信息,可大大節約使用者的成本,因為讓每個人都去購買同一信息,將導致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
3、市場失靈論。簡單地講,市場失靈就是指市場在資源配置上的低效率。市場失靈與外部性、公共產品的存在及信息不對稱等因素有關。對市場失靈的分析構成了現代福利經濟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布欽南(1989)指出:「本世紀中葉出現的理論福利經濟學就是『市場失靈理論』,而在本世紀下半葉出現的公共選擇理論則是『政府失靈理論』」。由於市場不可能實現帕累托最優(Pareto optimun)①,政府的管制和干預就十分必要。
由於外部性和搭便車的存在,在自由競爭的市場中,公共產品總是供應不足的。會計信息是公共產品,會計信息管制可以保證會計信息的生產供應。
二、會計信息管制:經濟功能
廣義地看,會計信息管制具有四種形式:法律管制(證券法、會計法等)、准則管制(基本會計准則和具體會計准則)、制度管制(企業會計制度)和道德管制(職業道德守則)。法律管制、准則管制和制度管制是他律,道德管制是自律。可見,會計信息管制是他律與自律的辯證統一。目前我國會計信息管制體系為會計法——會計准則(會計制度)——基礎工作規范。會計信息管制有效地減弱了信息不對稱,促進資本市場公平和富有效率,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增進,直至帕累托最優。
1、會計信息數量管制:減弱會計信息不對稱。在會計信息市場中,管理當局比股東擁有較多的私人信息,大股東比小股東擁有較多的私人信息,管理當局為一己之利常操縱利潤,粉飾財務報表,造成投資者決策失誤。會計信息數量管制堅持充分披露原則,財務報表不得有重大遺漏,這樣盡可能減少管理當局的私有信息,減弱會計信息不對稱。比如銀行業以風險為基礎,將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分別計提特別呆帳准備金,銀行資產剔除壞帳後的實有資產要向社會披露,這就體現了會計的謹慎原則和充分披露原則,有助於投資者分析評估銀行的資產質量和風險狀況。
2、會計信息質量管制:實現資源配置帕累托最優。會計信息不是無謂的數字組合,而具有深刻的經濟後果,會計信息質量管制就是要求所披露的會計信息具備相關性、可靠性、可比性和一致性,不得虛假陳述和嚴重誤導,高質量的會計信息才能作為投資者決策的依據,可以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
3、會計信息表現形式管制:會計信息披露電子化。21世紀,由於網路銀行和電子貨幣的崛起,互聯網等現代通訊手段的普及,巨額資金的劃轉在瞬間即可完成。因為及時的信息才是最相關的,決策的瞬時性要求會計信息應具備電子化、實時化的特點。令人欣慰的是,許多國家已經進行有益的探索。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於1983年開始建立一個全國性的公司會計資料庫,名為「電子數據採集、分析和提取系統」(EDGAR),與interne相聯,從而每個能進入internet網的人均能使用該資料庫中的數據,該系統已於1992年正式運行,標志著會計呈報進入電子化、實時化階段。
中國證監會規定,上市公司應將年度報告全文登載於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國際互聯網網站上,表明我國證券市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開始邁向電子化,既順應全球網路化的發展趨勢,又提高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質量。盡管如此,會計信息管制的效果尚有待實踐的檢驗。
三、會計信息管制:負面效應
1、會計信息管制形成「競爭劣勢」。會計信息管制會使企業商業秘密外泄,披露可能降低企業獲取創新活動利益的能力。如石油勘探、產品開發、研究與開發、產品成本等,通常稱之為披露的「競爭劣勢」。同樣,信息披露可能改變管理當局願意去做的風險回報權衡,如果管理當局認為與預測出現重大偏差相關聯的法律責任越大,它就可能改變所接受項目的性質,使盈利可以更加穩定和更具可預測性。
2、會計信息管制會產生尋租行為。會計信息管制是一個政治過程,它與尋租過程往往交織在一起,從某種意義上講,尋求管制的過程也是一個尋租的過程,會計信息管制的范圍越廣,其尋租的空間也越大。比如,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FASB)在制訂關於石油、天然氣行業財務會計准則(FAS19)時,對廢井成本採用「成功法」進行一次攤銷,顯然,這樣使得一些小企業早期的財務報表不太「美觀」,從而影響到這些中小企業在資本市場上尋求資本。為此,石油、天然氣行業的中小企業家們通過游說,藉助於國會的力量,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否決了這一準則,從而迫使FASB允許採用「成功法」、「遞延法」等多種方法。
3、會計信息管制形成會計信息生產過剩。在管制的市場中,由於會計信息是公共物品,它的消費是無成本的,通常會計信息消費者會高估其需求或偏好,因而會計信息往往會呈現生產過剩的趨勢。
對資本市場來說,強制披露制度或許不是一個有效的信息傳遞途徑,它毫無目的地把投資者不想要的信息硬塞給了他們。
喬旭東(1999)研究表明,我國會計信息需求小於會計信息供給,由於會計改革的重心往往放在會計信息供給機制的構建方面,忽視了對於會計信息需求主體的培育,從而導致會計信息的使用效率相對低下,使用效果不佳。我國目前正處於會計信息供給相對過剩,而會計信息需求相對不足的階段。
4、會計信息管制可能造成效率很失。Gerwig(1962)研究發現,由聯邦動力委員會的審查過程所帶來的行政管製成本(包括拖延),使得州際銷售的天然氣價格比州內銷售的價格高5%-6%。同樣地,會計信息管制也會帶來拖延等行政管理成本,比如有些會計准則遲遲不出台,使得上市公司和CPA在處理新會計(審計)業務時無所適從,造成效率損失。
5、會計信息管制不利於會計國際化。經濟全球化必將導致世界資本市場的一體化,會計國際化正在成為一種潮流。1995年,證券委員會國際組織(IOSCO)批准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IASC)的「核心准則」(core standards)協議,准備將其用作跨國上市的公司提供財務報表的准則。而IASC於1998年12月所公布的「未來的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Shaping IASC for the Future)的報告,已經將國際會計准則(IAS)視為對所有上市公司具有約束力,並在進行將其用於不上市的中、小企業的准備,並且期望未來能涉及非盈利組織問題。在核心准則最終被IOSCO批准之前,採取一些有效的手段加以限制乃至阻止其通過,是SEC所必須要採取的對策。
不同國家的政治、經濟、法律、文化背景各異,會計信息管制必然體現國家特色,呈現會計本土化特徵。體現國家特色的會計信息管制不利於會計國際化。
四、會計信息適度管制:理性的選擇
會計信息適度控制就是規定公司披露基本信息,鼓勵披露其他信息(比如非財務信息、前瞻性信息),但披露的會計信息一定要具有質量特徵,即具備相關性、可靠性、可比性和一致性,不能有重大遺囑、虛假陳述和嚴重誤導。但是,以下兩種會計信息則認為是不宜管制的。
1、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的外泄易造成企業處於「競爭劣勢」,不僅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而且阻礙技術創新和社會發展進步。
2、盈利預測信息。盈利預測信息的品質至關重要,但是,由於樣本和變數的選取不一定有代表性,基本假設不一定真正符合實際,選用的會計政策不一定一致,使預測結果不一定與實際相吻合,甚至有較大偏差。如果強制披露此類信息,只能使公司及其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處於被動,面臨訴訟風險。1996年「六大」會計師事務所花在訴訟方面的成本為10億美元。
為提高會計信息管制的效果,還要提高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和職業判斷能力。財政部對100戶國有企業1998年度會計報表抽查發現,八成企業的報表失實,而實施審計的82家社會審計機構共出具99份審計報告,無保留意見報告為61份。可見,一些社會審計機構存在違規執業的情況。
注冊會計師提供高質量的審計服務,可提高會計信息管制的效果。分析表明,在會計信息管制過程中,堅持「過猶不及」的適度原則是符合會計歷史發展規律的理性選擇。
❸ 急求~~我國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文獻有哪些
常用的法律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2008-09-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2008-02-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007-10-31)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2005-0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004-12-29)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2003-12-03)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06-28)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2002-1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10-2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002-1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02-06-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10-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2000-10-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00-04-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1999-10-3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1996-08-30)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摘錄) (1993-07-0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991-06-29)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12-26)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1988-12-29)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1988-11-0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正) (1986-06-25)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96年修正) (1986-03-19)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98年修正) (1984-09-20)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環境保護條款摘錄) (1982-12-04)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1982-08-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1979-07-01)
行政法規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批辦法 (2008-09-08)
·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 (2008-06-10)
·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 (2007-10-16)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 (2007-09-26)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2007-09-25)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7-09-25)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2007-04-05)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2006-09-19)
·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2006-04-29)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2006-01-24)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2005-09-14)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2004-06-29)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4-05-30)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2003-06-04)
·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2003-01-02)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01-26)
·法規規章備案條例 (2001-12-1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2000-03-20)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1998-11-18)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1996-09-30)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 (1995-08-08)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1994-10-09)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1993-12-25)
·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 (1993-08-04)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1990-08-01)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 (1990-06-08)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 (1988-05-18)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理條例 (1987-06-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1986-10-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 (1985-03-06)
規范性文件有:
·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 (2008-10-30)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監察部等部門關於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 (2008-10-23)
·國務院關於印發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的通知 (2008-09-24)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 (2008-09-16)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長江三角洲地區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指導意見 (2008-09-16)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寧夏經濟社會發展的若干意見 (2008-09-12)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節油節電工作的通知 (2008-08-04)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全民節能行動的通知 (2008-08-04)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環境保護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2008-08-01)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關於2008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意見的通知 (2008-07-30)
·國務院關於長江流域防洪規劃的批復 (2008-07-29)
·國務院關於黃河流域防洪規劃的批復 (2008-07-29)
·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電監會關於加強電力系統抗災能力建設若干意見的通知 (2008-07-01)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地震災區醫療衛生防疫工作的意見 (2008-06-26)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地震災區恢復生產指導意見的通知 (2008-06-17)
·國務院批轉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關於當前抗震救災進展情況和下一階段工作任務的通知 (2008-05-30)
·關於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工作組組成的通知 (2008-05-19)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2008-05-04)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8-04-30)
·國務院關於印發2008年工作要點的通知 (2008-04-01)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2008-03-28)
·國務院關於松花江流域防洪規劃的批復 (2008-02-21)
·國務院關於遼河流域防洪規劃的批復 (2008-02-21)
·國務院關於太湖流域防洪規劃的批復 (2008-02-21)
·國務院關於海河流域防洪規劃的批復 (2008-02-21)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布北京百花山等19處新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名單的通知 (2008-01-23)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保總局等部門關於加強重點湖泊水環境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 (2008-01-22)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 (2008-01-09)
·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的通知 (2007-11-26)
·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 (2007-11-23)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 (2007-11-21)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保總局等部門關於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 (2007-11-21)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節能發電調度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7-08-02)
·國務院關於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 (2007-07-26)
·國務院關於成立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 (2007-06-19)
·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的通知 (2007-06-11)
·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7-06-04)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內蒙古西鄂爾多斯和遼寧大連斑海豹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通知 (2007-05-18)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2007-05-17)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 (2007-04-18)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布河北塞罕壩等19處新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名單的通知 (2007-04-06)
·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能源辦關於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若干意見的通知 (2007-01-20)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意見的通知 (2006-12-31)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 (2006-12-31)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遼寧丹東鴨綠江口濕地等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通知 (2006-11-16)
·國務院關於全國山洪災害防治規劃的批復 (2006-10-27)
·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2006-10-12)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全國主體功能區劃規劃編制工作的通知 (2006-10-11)
·國務院關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主要目標和任務工作分工的通知 (2006-08-24)
·國務院關於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06——2010年)的批復 (2006-08-23)
·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 (2006-08-06)
·國務院關於「十一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批復 (2006-08-05)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煤層氣(煤礦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見 (2006-06-15)
·國務院關於同意在山西省開展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措施試點意見的批復 (2006-06-15)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中部地區崛起若干意見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 (2006-05-19)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電子口岸建設的通知 (2006-05-15)
·《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關於綠色消費方面的內容摘要) (2006-04-28)
·《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關於綠色消費方面的內容摘要) (2006-04-28)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和增補全國油氣田及輸油氣管道安全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及成員的復函 (2006-04-03)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監察部和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關於2006年糾風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2006-03-23)
·國務院關於印發2006年工作要點的通知 (2006-03-19)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關於加強城市總體規劃工作意見的通知 (2006-02-23)
·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 (2006-02-14)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布山西五鹿山等22處新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名單的通知 (2006-02-11)
·國務院關於丹江口庫區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規劃的批復 (2006-02-10)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若干意見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 (2006-02-10)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發展循環經濟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 (2006-01-27)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 (2006-01-26)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國務院2006年立法工作的意見和國務院2006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2006-01-05)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05年各類突發公共事件評估分析的通知 (2005-12-25)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意見的通知 (2005-12-25)
·國務院關於渭河流域重點治理規劃的批復 (2005-12-16)
·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 (2005-12-03)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制止銅冶煉行業盲目投資若干意見 (2005-11-03)
·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 (2005-08-18)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2005-08-17)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強鎢錫銻行業管理意見的通知 (2005-07-13)
·國務院關於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 (2005-06-27)
·國務院法制辦對《關於徵收超標准排污費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2005-04-27)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2004-12-28)
·國務院關於我國加入經修正的《關於消耗臭氧層的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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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物權法》對物業管理的影響
《物權法》的製作是我國的一件大事,關繫到每個公民的切身利益。其中建築物區分所有權部分以及相關物權的定義與物業管理密切相關。其意義在於她從法律層面界定了建築物區別所有權的三個權利,即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的專有權,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管理權。這為建立物業管理的法律體系奠定了重要的基礎。物權法出台後。《物業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將根據物權法不斷完善物業管理方面的規定。
一、《物權法》在物業管理方面引發變化的幾點主要內容
從總體上看,《物權法》中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部分基本上延續了《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但有一些內容發生重大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明確規定了業主投票權的確定方式及議案通過的雙多數原則
《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了業主具有投票權,但對業主投票權的確定方式並沒有強制性要求,投票權的確定方式由業主製作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予以明確。為了保證業主大會首次會議的召開,各地方人大及常和會在其制定的地方法規中都對首次業主大會的投票權進行了規定,一般為按戶或套進行計算並與房屋建築面積結合,並且還限制了單一業主的投票權上限。對此問題,《物權法》並沒有採取《物業管理條例》放權的方案,而是統一規定業主投票權的確定方式為建築面積與人數相結合,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得到雙多數通過,既得到占建築 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的同意,又得到占業主總人數過半數業主的同意。
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普通議案需要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並且經過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特別議案才必須經一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這樣從理論上說,普通的議案權需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的四分之一以上即可通過。而《物權法》規定了雙多數原則,普通議案的通過需要得到占建築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特別議案的通過需要得到占建築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決議的雙多數原則是為了平衡大業主與小業主的利益,避免大業主獨霸業主大會,但同時這也將使業主大會通過決議更加困難。
2、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停車管理在物業管理中矛盾日益突出,《物業管理條例》中也無相關條款可以成為管理的指導性意見,而《物業法》則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滯不前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滯不前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明確了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原則,為相關法規在停車管理方面的修訂和完善提供了依據和方向。
3、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需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物權法》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用戶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行政法規對房屋用途有嚴格限制,居住用房改為非居住用房需要相關部門進行審批,但即使「居改非」通過了行政部門的審批,《物權法》仍試圖從民法角度對此作出第二層限制,要求「居改非」必須要取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這對於普通業主而言,更多了一層保護,有利於避免因行政失誤而損害其他業主的利益。
4、業主大會取得訴訟主體資格
《物業管理條例》受制於立法許可權,沒有提及訴訟主體資格問題,業主委員會訴訟主體資格是通過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6號復函加以確認的。而對於業主大會及業主個人的訴訟主體問題,現在法學界普遍認為,業主大會並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司法實踐中似乎也還沒有法院允許業主大會進行訴訟的案例。
而《物權法》中規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這樣賦予了業主大會訴訟主體的資格。
二、《物權法》對物業管理的實際影響
1、物業管理意識行為方面的影響
對於行政主管部門,《物權法》中對相關物權要領的法律解釋使其行政行為具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在行政作為及執法過程中理順相關主體之間關系、擺正自身的立場、明確自身職責,可以克服其現今在物業管理市場活動中所存在的職責不清、管理缺失以及過度干預等一些弊病。《物權法》對其物權進行了清楚地界定,使其在物業管理過程中的維權意識得到很好的引導和支持,有助於業主樹立正確的維權意識並依法處理其與開發商、物業管理企業以及業主鑒於《物權法》的法律地位,其正式頒布後將從根本上改變現今物業管理業主之間的諸多關系和矛盾。對於物業管理企業,《物權法》如上文所述對物業管理法規的幾點重大改變將促使物業管理企業及時調整具體經營行為,以適應法律環境的變化。而更為重要的則是物業管理企業在經營理念產意識上改變,這種改變源於對《物權法》相關內容及其帶給物業管理市場變化的深入研究和判斷,對企業的市場定位、營樂戰略以及服務產品定位都會有一定的影響。
2、物業管理法規方面的影響
現有物業管理的相關法規將根據《物權法》進行大規模地修訂和更新。《物權法》作為物業管理方面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在其正式頒布之後,現有涉及到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法規必然要進行清理,並根據《物權法》的規定進行大規模的修訂和更新,將與其相矛盾的條款進行修訂,將新的制度納入法規,完善相關的具體內容,使之更具有操作性。例如首次業主大會如何召開,車庫是否可以小區業主之外的其他人出售等問題可能都將通過配套法規的修訂與更新加以解決,最終形成一個協調統一、完整呼應的物業管理法律體系。
3、物業管理業態方面的影響
委託物業管理企業管理的模式仍將是物業管理業態的主流。《物權法》規定了三種物業管理的模式,其一為業主自行管理,其二為委託物業管理企業管理,其三為委託其他管理人管理。其中新增的兩種模式的具體形式還需要配套法規的進一步明確,從可行性方面來說,「業主自行管理」模式很可能是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直接聘請專業服務公司提供保安、保潔、綠化等專項服務,而「委託其他管理人管理」模式中的「其他管理人」則很可能是指有從業資格的注冊物業管理師。此兩種新模式的出現對物業管理市場的健康發展有著積極的意義,但其並不能真正成為業態的主流,前一種模式存在專業知識缺乏的監管機制先天不足等弊病,而後一種模式中管理人的譏風險能力更成為最大的軟肋。當然物業管理企業雖然具有專業的知識和技能,有足夠的能力控制和監督專項服務公司,並具有足夠抵禦風險和賠償能力,但對於一些規模較小的樓盤,由於物業收費標準的限制和規模效益的不足,如果物業管理企業去做必然會虧損,而通過第一種模式或第三種模式卻可節省一定的費用,並且監管也較為容易,比較適合採用此兩種模式進行管理。
《物權法》頒布後,為應對物業管理市場業態的變化、各類專業機構介入以及業主訴訟維權的增加,物業管理人應持續提高自身的專業素養和綜合素質,以優質的服務為基礎,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積極面對和解決物業管理中的新矛盾、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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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關於水環境保護的文獻有哪些
圖書信息[回目錄] 書 名: 水環境保護 作 者:雒文生 出版社: 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年01月 ISBN: 9787508459905 開本: 16開 定價: 27元 內容簡介[回目錄] 《水環境保護》根據我國水環境保護需要,在水資源保護、規劃與管理方面形成了一套理論體系和技術體系,內容吸納了成熟的、先進的研究成果。其基本內容包括:水環境保護的主要措施與技術,水環境監測與實驗,水污染負荷分析與預測,水環境演化原理,水環境模擬預測數學模型,水環境質量評價,水環境保護規劃與管理等。 《水環境保護》為水文水資源專業通用教材,也可供其他水利水電類專業應用和有關工程技術人員參考。 圖書目錄[回目錄] 總前言 前言 第1章 緒論 1.1 水環境保護的意義、內容與任務 1.2 水體污染物及其危害 1.3 水文循環中水的污染與自凈 1.4 水環境保護的生態工程措施 1.5 水環境質量的度量與評價 思考題與習題 第2章 水環境監測 2.1 水環境監測的對象與內容 2.2 水質監測采樣位置的布設 2.3 水樣的採集與保存 2.4 水環境指標的測定 思考題與習題 第3章 水污染負荷預測 3.1 概述 3.2 點源污染負荷預測 3.3 面源污染負荷預測 思考題與習題 第4章 水環境演化原理 4.1 污染物在水中的遷移轉化 4.2 水體的耗氧過程和復氧過程 4.3 水質遷移轉化基本方程及其解 思考題與習題 第5章 水環境數學模型及預測 5.1 水溫的模擬預測 5.2 河流水環境數學模型 5.3 湖泊、水庫水環境數學模型 思考題與習題 第6章 水環境質量評價 6.1 概述 6.2 水環境質量評價的標准和准則 6.3 污染源的調查與評價 6.4 水體質量評價 6.5 底質質量評價和水生生物評價 6.6 水環境影響評價 思考題與習題 第7章 水環境保護規劃與管理 7.1 概述 7.2 水環境保護規劃 7.3 水環境質量管理 思考題與習題 參考文獻 ……
❽ 環境管理學論文
太巧了我也是這個專業的,可以指導你寫作。論文的寫作過程中,指導教師一般都要求學生內編寫提綱。容從寫作程序上講,它是作者動筆行文前的必要准備;從提綱本身來講,它是作者構思謀篇的具體體現。所謂構思謀篇,就是組織設計畢業論文的篇章結構。